城投?绿郡诚园四期(10#、11#、16#、27#楼)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
城投?绿郡诚园四期(10#、11#、16#、27#楼)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绿郡诚园分公司
承包人(全称):济宁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城投?绿郡诚园四期(10#、11#、16#、27#)施工承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城投?绿郡诚园四期(10#、11#、16#、27#)施工总承包项目,10#(13558.74㎡)、11#(15600.58㎡)、16#(14858.5㎡)、27#(814.12㎡)住宅楼施工总承包,总建筑面积约44831.94㎡,其中地下建筑面积2700.12㎡,地上建筑面积42131.82㎡。主体结构为剪力墙结构,基础为筏板基础
2.工程地点:金乡县东临文化路、北临金珠路、西临奎星路、南临光明路。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自筹 。
5.工程内容: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双方约定的土建、安装及装饰工程的施工及保修。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联合体内部分工:济宁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山东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本工程所有人员的管理工作。
7.工程承包范围:
7.1本工程图纸范围内土建、安装、装饰(含施工图说明、变更图纸)的全部施工内容。专业分包的管理及其范围内的预留、预埋工程也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确保工程总体的协调性。
7.2专业分包内容:工程界面划分见附件2。
计划开工日期:2021 年11 月1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3 年5月15日。
开工日期:以甲方向乙方下达的《开工通知函》中指定日期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5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玖仟贰佰零陆万壹仟玖佰玖拾玖元叁角贰分 (¥********.32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83 元,增值税税额:¥*******.49 元,含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价款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则对相应增值税税额调整,本价款中不含税总价不变;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叁佰伍拾叁万捌仟捌佰叁拾元玖角玖分(¥*******.99元);
(2)人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5)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 。
承包人项目经理: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4.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按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加强施工扬尘防治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工作。
5.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2021 年11 月5 日签订。
本合同在济宁市金乡县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玖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柒 份,承包人执贰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和解调解协议、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监理人:
名 称:山东儒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甲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2设计人:
名 称: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甲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工程和设备
1.1.3.1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
1.1.3.2永久占地包括:宗地红线内场地 。
1.1.3.3临时占地包括:无 。
1.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无。
1.3标准和规范
1.3.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1.3.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1.3.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根据工程需要,另行书面通知。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协议书及附件;(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投标函及其附录;(9)其他合同文件。
1.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署后三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各专业的施工蓝图。
1.5.2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整个工程项目计划、单位工程计划、月计划和周计划、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劳动力计划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署后七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贰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分别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监理人和发包人收到文件应于7天内审批。
1.5.3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一套。
1.6联络
1.6.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三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工程现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工程现场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工程现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1.7交通运输
1.7.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1.7.2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用地红线为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不提供。
1.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知识产权
1.8.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外传、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工程。
1.8.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外传。
1.8.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1.9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否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无。
2.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岳增鹏 ;
身份证号:****************39 ;
职 务: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139*****071 ;
电子信箱:CTlvjunchengyuan@163.com ;
通信地址:金乡县金乡街道金珠路与文化路交叉口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无。
2.2.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拖延缴纳造成的违约金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不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且不承担相关费用。
2.3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图、质量保证资料、技术管理资料、成本管理资料及其他依据规范和政府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除政府有关部门存档要求外,另加两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后二十八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装订+电子版。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为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提供临时办公室,并承担项目建设期间的水、电费等。
承包人无偿承担总包管理责任,内容为工程现场的整体管理、整体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供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土建收口(若由于专业单位原因引起返工,返工的土建收口费用由专业单位承担)、成品保护,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的预留,并按时为专业单位提供工作面以及留出合理的工期,提供水电接口,将专业工程的进度、安全纳入统一管理并进行资料归档,并对专业工程提供技术支持和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负责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承包人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
若由于承包人未尽上述所有义务而造成不能按期完工,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承包人对项目全过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施工期间应坚持安全文明施工,所用的人工、设备、机械等造成的安全事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等,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保留追诉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严格按照图纸或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和施工记录及留存影像。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承包人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乙方负责清理外运。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费用(垃圾处理、扬尘治理、政府市政相关收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相关处罚、赔偿等)均包括在合同固定总价内,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承包人未按照附件8、附件9有关安全文明及质量管理要求施工的,视情节大小,承担违约金100-10000元/次不等的违约责任,具体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出具的违约责任通知书为准。承包人须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书2日内将违约金交至发包人财务部,逾期不交的,发包人有权在支付工程款时5倍扣除。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 名:程元龙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鲁********7789;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鲁建安B(2015)*******;
联系电话:184*****735;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山东省金乡县司马镇张庄村枣曹路35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履行合同;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低于二十五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壹拾万元。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壹万元/天。
3.2.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壹拾万元,未及时换回则视为擅离现场。
3.2.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壹拾万元,未及时更换则视为擅离现场。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签订合同后七日内
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天承担违约金壹仟元。
3.3.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天承担违约金壹仟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天承担违约金壹仟元。
3.4分包
3.4.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禁止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参见附件2 。
3.4.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参见附件2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参见附件2 。
3.4.3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5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3.6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合同内的全部工程。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工程质量、进度、安全。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无。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王庆民 ;
职 务:总监理师 ;
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号:******** ;
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号:******** ;
联系电话:187*****083 ;
电子信箱:sdrhxmgl@163.com;
通信地址:济宁市任城区吴泰闸路阳光城市花园商务楼四楼;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3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
/。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须符合地方主管部门要求。
5.1.2工程质量创建目标约定:/。
超出质量创建目标的奖励:/。
其他奖惩约定:/。
5.2隐蔽工程检查
5.2.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24小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到济宁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要求。
6.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6.1.3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济宁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要求。
6.1.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不单独支付。
6.1.5安全文明施工创建目标约定:/。
超出安全文明施工创建目标的奖励:/。
其他奖惩约定:/ 。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56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于三日内书面告知发包人,双方认可后工期顺延。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单体工期、总工期即项目竣工验收延误,承包人支付发包人每天壹万元的违约金。以上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7.5.3非承包人责任,因政府主管部门政策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经发包人认可后,工期予以顺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2)/;
(3)/。
7.8提前竣工的奖励
7.8.1提前竣工的奖励:/。
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
8.2样品
8.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须报送检测、检验的所有材料或工程设备并承担其检测、检验的费用。
8.3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规范及投标文件。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规范及投标文件。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规范及投标文件。
9.2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规范规定。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2变更估价
10.2.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参照执行通用条款。
10.2.2如因发包人设计调整或签证变更,产生工程价款的变动,按以下办法执行:
(1)预算执行标准2013年版《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2016年《山东省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以及济宁市配套使用的结算文件、补充定额和定额综合解释等,建筑、装饰和安装工程的工程类别根据201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价规则》的划分标准执行,建筑面积按《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规定计算。
(2)人工费:执行66元/综合工日;
(3)材料价格:除钢材、混凝土按双方认证的市场价格外,其他材料执行当期的济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金乡县材料信息指导价,信息指导价内未包括的材料按市场价执行;
10.2.3签证、变更单价确认方式:见通用条款10.4变更估价
注:(1)签证、变更须经甲方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施工前应将甲方签字的签证单、变更单送至甲方预算部,否则不予计量,视为自动放弃签证变更的费用及索赔权利,结算时应出具甲方工程部开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单。
(2)经甲方确定最终结算金额,超出原报最终结算金额5%时,对全部超出部分收取5%的审计费。
10.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按节约金额的5%奖励。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0%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0%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①、本工程合同采用固定总价,除发包人签证变更以外的所有价格风险均包含在固定总价中;
②、固定总价中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地方性费用、政府性费用、扰民、不可见风险费用、工程保险费等各类为完成工程的全部建设工程费。固定总价中包含总承包服务费,并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各专业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水电接驳、施工道路、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除正常水电费外,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③、固定总价中包含价格风险因素,合同一经签订,总价不随设备材料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政府文件、定额变更等做任何调整,也不因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现场踏勘不细、审阅招标文件、审阅图纸资料失误、项目漏项和材料漏项等而调整。
④、本合同约定面积为暂估面积,最终结算面积按《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规定计算。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
预付款支付期限:无。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通用条款。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固定总价的50%,两年内付至固定总价的80%,三年内付至结算初审造价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保金五年内付清(无息)。
如遇市场或相关政策有重大变化,以双方另行约定为准。
以上所有款项在每次支付前,承包人须提供不低于本次付款额的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按规定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证金,甲方在每次节点付款时,按同比例扣除该款项。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已完工程进度证明、质量验收证明。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付款周期,提交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照付款周期,提交付款申请单。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5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2.5.1人工费支付方式
人工费支付采用以下第四种方式:
(1)一次性预付。在工程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一次性将人工费(签约合同价的20%)全部支付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按月预付。在合同工期内,每月5日前将本月施工所需人工费(不低于该工程全部人工费按合同工期的月平均额)支付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按节点预付。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将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所需人工费支付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按月支付。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每月提报的已完成施工产值中的人工费清单,按月将人工费支付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
13.2.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视为工期延误。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4竣工退场
13.4.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完成二十八日内。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图纸(承包人盖竣工图章、监理盖章)、2、变更签证汇总及清单、3、竣工验收证明及整套验收资料4、全部完成证明或未施工项目清单(发包人代表签字)。以上资料均为两套。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将在收到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120天内完成结算审核(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或双方存在重大争议除外)。
竣工付款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7%,支付前,承包人须提供结算总价款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3最终结清
14.3.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两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4.3.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28天。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28天。
15.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5.2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5.3.1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含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等任一形式),保证金额为:/;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承包人选择以质量保证金保函(含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等任一形式)代替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通用条款。
15.4.2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
16.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提供材料及设备的义务。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发包人未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人工费的违约责任:无。
(8)其他:无 。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不得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每出现一次工人闹事、停工、罢工、上访等影响发包人正常工作和公司声誉的情形,承担伍万元/次的违约责任。如承包人恶意拖欠工人工资,发包人有权代承包人发放工人工资,并在应支付承保人工程款项中双倍扣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8)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分项工程,由于质量、进度问题屡次整改不到位或者无故不施工,发包人有权另行发包,按甲方发包价的1.2倍扣除乙方工程款。
承包人发生以上违约情况时,视严重程度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0-50000元/次的违约金。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及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检测合格的已完成项目,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计量工程量,计算标准按照10.2.3项执行进行汇总计算后总价的75%,作为结算总价。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7.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9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保险费和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施工人员等办理意外伤害险。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18.3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19.1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19.1.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19.1.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19.2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20.补充条款
总承包单位应保证其及其分包单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及其分包单位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建设单位可将下期应支付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总承包单位或其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该款项(用于支付总承包单位或其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同额抵作已支付工程款,不足部分代付后,保留通过法律手段追偿的权利。
合同附件目录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合同工程界面划分
附件3:发包人指定工程材料清单(限定材料品牌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筑面积暂定 (平方米) | 建筑高度(米)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层数 |
以上暂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最后以实际施工完成的面积(实测面积)作为结算的依据。 |
工程界面划分表——总则 | |
序号 | 项目 |
1 | 图纸内包含,工程的预留孔洞、预埋套管、穿线管(管内需预留穿线铁丝)、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洞封堵、土建收口等由承包人公司施工。 |
2 | 图纸中注明“甲方自理”或“用户自理”的不包含在本合同界面内。 |
3 | 凡图纸中包含、提及或指出,但未明确包含在承包人及专业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均包含在承包人界面内。 |
工程界面划分表——土建 | ||||
序号 | 分部 | 分项 | 总包完成界面 | 专业分包完成界面 |
1 | 地基基础 | 全部 | 全部。包含但不限于、土方开挖、内倒、内运、打堆、甩方、外运、回购、回填、降水、混凝土基础、地下防水、凿桩头及桩头外运等; | 桩基、基坑支护 |
2 | 主体工程 | 全部 | 全部。包含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钢梯、电梯机房门附近钢制楼梯等。 | 无 |
3 | 装饰装修 | 建筑 地面 | 室内:地砖及地砖粘结层以外的部分; 室外:散水、台阶、坡道等; | 车库:标识线、指示牌、车档等 |
抹灰 | 全部 | 无 | ||
外墙 | 外墙保温及造型 | 无 | ||
门窗 | 防火门、百叶窗、空调格栅、等门窗工程 | 铝合金门窗及封闭阳台窗、单元门、入户门、储藏室门、人防门 | ||
吊顶 | 全部 | 住宅楼一层大堂吊顶 | ||
隔墙 | 全部 | 无 | ||
饰面砖 | 一层大厅、电梯厅、可视楼梯间:墙砖(美缝)、地面砖、面砖踢脚 二层及以上电梯厅:地面砖、面砖踢脚 注:面砖甲供 | 无 | ||
涂饰 | 1、户内:顶棚腻子两遍,下返10cm 2、走道、楼梯间、电梯间、水电暖井(间)、设备间(水泵房、消防泵房控制室、风机房、强弱电间、换热站等)等:内墙面腻子两遍,乳胶漆2遍顶棚腻子2遍 3、储藏室内墙耐水腻子两遍;顶棚耐水腻子两遍。 1、车库:天棚梁2遍耐水腻子;墙柱面2遍耐水腻子、2遍防霉乳胶漆(符合人防标识要求) | 外墙真石漆、及石材干挂 | ||
细部 | 楼梯栏杆、阳台栏杆、楼梯扶手、空调栏杆、护窗栏杆、坡道栏杆等图纸范围内全部栏杆 | 无 | ||
4 | 屋面 | 全部 | 全部 | 无 |
备注:凡图纸中包含、提及或指出,但未明确包含在总包及专业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均包含在总包界面内。
附件2-3:
工程界面划分表——给排水、暖通与消防 | |||
序号 | 分部分项 | 总包完成界面 | 专业分包完成界面 |
1 | 给水系统 | 住宅给水室内部分,以出散水1.0米为界至户内用水设备所有给水主管、立管、支管敷设(管井内横管长度不少于55cm)、阀门、配件、附件(不含水表)。按设计要求预留至各用水设备的出水口,安装内丝弯头(预留出墙的尺寸,满足墙砖镶贴装饰的要求)。每户预留水龙头一只,其余水口丝堵封口。 | 室外一次给水管网、二次增压设备及二次给水管网,户内或管井内水表等。 |
2 | 雨水 | 楼前后雨水、空调冷凝水管以排水沟为界的全部雨水、冷凝水管道及配件。如雨水管道明排至室外散水,在每道雨水管底部安装一个落水墩。 | 无 |
3 | 排水 | 楼前后出外墙至第一个检查井至室内卫生器具之间的全部排水管道、设备及配件等; 要求:室内排水管上翻地面以上200mm;所有管道接口做封堵处理。地下室集水井排污泵、排污管线、安装等均由总包负责完成 | 无 |
4 | 供暖 | 热力管道,以出散水1.0米为界,至户内所有采暖管道(含保温)、分水器、地暖管、暖气片等采暖设施由总包负责完成(不含计量表)。 | 太阳能集热板、换热站内的换热设备、管线配件、室外一次、二次热力管网、热力井、热力表计等。 |
5 | 消防 | 无平时通风系统、战时通风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灭火器、消防报警系统、联动系统、广播系统、防火卷帘、挡烟垂壁、应急及疏散系统(消防应急及其疏散照明系统由所在回路的照明配电箱至灯具的电线敷设,灯具安装,线缆压接及调试等);消防电源监控、防火门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包含预留预埋线管和套管,每个电梯机房设8kg干粉灭火器两个;图纸范围内的所有消防设备设施 |
备注:凡图纸中包含、提及或指出,但未明确包含在总包及专业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均包含在总包界面内。
附件2-4:
工程界面划分表——电气、弱电与电梯 | ||||
序号 | 分项 | 总包完成界面 | 专业完成界面 | |
| 电气 | 全部电气工程 | 无 | |
2 | 弱电与智能化 | 1、弱电间至电井弱电管到户内所有桥架、线管(管内需穿线铁丝预留)、接线盒、穿墙套管、洞口预留及封堵等; 2、含弱电箱及户内插座,插座面板按盖板考虑。 3、弱电设备、线缆、插座面板; 4、配电:以机房自身所带控制箱起至用户终端的所有线缆、设备及与总包电源甩线的压接。 | 1.轿厢摄像头 2.监控系统、智能安防系统、楼宇对讲系统、电子巡更系统、背景音乐系统、道闸等弱电设备、设施。 | |
3 | 电梯 | 1、以动力配电总箱(不含总箱)为界至电梯机房内设备自带控制箱的电缆、桥架、预留及相关孔洞、套管、穿线管(管内需穿线铁丝预留)预留等; 2、电梯机房内的照明、插座、排风等。 | 电梯设备(含五方对讲、轿厢摄像头);动力配电:以电梯自身所带控制箱起至设备的管道、桥架、电线电缆敷设、以及与总包电缆甩头的压接等。 |
备注:凡图纸中包含、提及或指出,但未明确包含在总包及专业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均包含在总包界面内。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限定品牌范围 | 备注 |
1 | 钢材 | 济钢总厂、莱钢总厂(螺纹) 石横特钢、莱钢永锋(盘螺) | |
2 | 水泥 | 中联 | |
3 | 商品混凝土 | 中联、金城 | |
4 | 镀锌钢管、焊接钢管、型钢 | 天津友发、河北华岐 | |
5 | 塑料管 | 伟星、联塑、亚通 | |
6 | 电线电缆 | 绿灯行、阳谷、远东、山东鲁联 | |
7 | 配电箱内电气元件 | 正泰、德力西、施耐德 | |
8 | 防水材料 | 东方雨虹、德高、卓宝、海盾 | |
9 | 开关、插座、面板 | 德力西、施耐德、正泰、西蒙、欧普、山东瑞科 | |
10 | 内、外墙防水腻子、内墙乳胶漆 | 雅士利、多乐士、立邦 | |
11 | 潜污泵 | 白云、沪大、南方泵业 | |
12 | 荧光灯、吸顶灯、防溅灯、节能灯 | 西蒙、施耐德、欧普、劳士 | |
13 | 卫浴散热器 | 伟星、三叶、红日 | |
14 | PPR、PERT | 伟星、金牛、日丰、宏岳 | |
15 | UPVC管 | 山东信发、西湖华宇、江苏联通塑业 | |
16 | 地漏、雨水斗、pvc落水管 | ||
17 | 阀门 | 奥华、精沪、玉新 | |
18 | 分集水器 | 久隆、奥华、金牛 | |
19 | 热量表 | 京源、通优、鑫东兴 | |
20 | PVC穿线管 | 山东信发、华信泰格 | |
21 | JDG穿线管 | 河北龙达、廊坊百新、山东信发 |
承包人必须保证各楼之间同一种材料、设备的品牌统一。如承包人进场或使用的材料设备与合同约定或封样不符,发包人可要求更换、退场、拆除等,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产生的工程量不予计算。
三方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全称):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绿郡诚园分公司
乙方(全称):济宁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全称):
为确保金乡城投绿郡诚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能正常使用,保障购房者(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丙方的权益和名誉,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甲乙双方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当地的有关规定,就本工程质量保修等事宜作出进一步的约定,共同签署本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三方约定如下: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五年;
3.装修工程为两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两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两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地下室防渗漏为五年,其他项目均为两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甲方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丙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或丙方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在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进行保修的,保修完成后,该部位重新计算质保期。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甲方、乙方、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理人(签章):法定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序号 | 机械或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 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8: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及标准
一、标准说明:
1、本管理要求及标准适用于发包人在建项目各承包人,是合同附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职责,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2、本标准为管理性标准,未尽事及技术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现行有效标准、规范、法律法规执行。
二、标准内容:
1、第一部分---管理要求;
2、第二部分---安全文明标准要求
第一部分 管理要求
1、承包人应明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责任;制定项目工程安全管理目标。
2、承包人的安全及文明施工应对监理、发包人负责,严格服从发包人、监理单位管理及协调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
2.1管理交底:总单位施工前应针对安全风险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工序交接、工作程序、现场管理等方面的进行安全交底,其书面资料应向监理及发包人上报备案。
2.2承包人动态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法规,认真履行<安全文明标准>(详见第二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和专项检查、突击检查;项目工程承包人必须对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管理,并承担连带责任;
2)、落实项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岗位责任制度,根据项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成品及半成品方案及措施》,经过监理单位、建设单审批后严格实施。必要时,应经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后方可实施。接受项目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工程部的监督管理,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并认真积极落实解决、整改措施。
3)、配备专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监督检查、制止违规违章指挥和操作,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和处理;
4)每周工地例会上施工单位必须通报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跟踪整改结果。对现场巡视和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责令现场整改或限期整改函件,报发包人监理备案。
5) 承包人每月定期、不定期集中进行安全文明检查,并形成月检报告报建设、监理备案;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及时要求落实整改并报建设、监理单位备案后复查,对整改不力、安全状况差的项目可采取直接处罚(通报、扣分、停工、经济等方式)
6)每次检查应做好记录,每月整理后编入《施工月报》,并报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批。
7)在重大节日长假前、后5日内,承包人必须邀请监理单位、发包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落实节日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于节前重点针对节假日加班人员进行安全强化教育;
8)在雨季、风季、冬季、夏季等特殊季节,承包人应针对防滑、防潮、防洪、防触电、防坠落、防倒塌、防冻、防中暑等特殊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监督。
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以及本文件第二部分《安全文明形象标准》实施。
2.3.1验收管理:承包人应在开工后45天内参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及标准》附件中《安全文明施工验收管理标准》完成对该标段安全文明的验收和评定;评定合格后报发包人申请复验,复核分数≥80分合格,≥90分优秀。复验合格后直接赋予积分12分。对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上报;或自评结果与复核结果相差较大;或复验评定不合格的,直接扣除积分12分,同时要求项目全部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按报验程序组织验收、复查,在验收合格前对承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
2.3.2积分管理:发包人依据《安全文明施工积分评定标准》对现场安全文明管理状态实施扣分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积分评定标准》分为A、B、C、D、E五档,出现对应问题分别扣12分、6分、4分、2分、1分(详见附件);安全文明施工积分管理周期为一个标段开工后45天起至该标段12分扣完为止,当安全文明积分12分扣完后,要求承包人全项目停工整改,同时对承包人处罚1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须按上述验收程序重新申报,发包人复查验收通过后重新赋予12分并进入新一个积分周期管理;承包人在整改合格申报验收通过前发包人暂停对承包人的工程款支付。
2.4承包人重点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图进行现场布置。
2.5承包人按照合同协商比例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用以作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管理。总包包单位若因违章施工等原因,造成重特大事故者,发包人有权从其保证金中给予扣除。
3、承包人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对分包单位的违章行为等有权进行处罚、有权勒令其停止施工等,对不服从承包人管理的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场并不得再次进入承包人现场。
4、承包人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施工防扰民措施,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科学组织施工。
5、承包人在现场临边等危险部位施工作业时,必须按规定配备好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
6、承包人必须做好入场人员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佩戴好胸卡等。施工单位应落实发包人标准化管理有关内容,统一现场CI形象,以及施工人员着装,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并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7、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款时应先由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后方可上报发包人。
8、安全事故及危机事件的处理: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相关负责人员必须迅速前往事故现场,积极开展救助,防止事态扩大。应立即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时报送各自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在安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电话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24时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备案。以全面迅速的掌握现场情况,科学合理及时的处理事故后续事项,做好企业风险防范和企业品牌的维护工作。
9、承包人事故处理完毕后按要求必须编制《工程安全事故分析报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验教训,提出事故的有效防范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及其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0、安全责任划分:
10.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总包包单位自行承担。
10.2各分包单位在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出现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
10.3项目如因发包人责任将严格按《问责管理办法》和《处罚与赔偿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10.4项目如因监理单位责任,发包人将将严格按照监理合同执行。
10.5因外部单位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按现行有关法规、合同约定和集团开建设察部审计结果执行。
11、奖罚原则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明细见下表:
检查项目 | 检测项目奖罚标准 |
1、发生安全事故: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架、卸料平台倒(垮)塌,机械损伤、触电、跌落、填埋、火灾等造成人员伤害或死亡、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和负面社会影响; 2、对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如实上报; 3、发生施工扬尘、作业噪声或污水(污物)排放等,受到上级单位或社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顿或通报批评处罚; 4、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或隐患,未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或经上级主管部门两次提出未整改; 5、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建设单位工程师允许,擅自拆除外架横杆、立杆、连墙杆影响外架稳定性,按每3处计算。 6、施工现场采用钢管搭设卸料平台,或悬挑外架时,用钢管直接悬挑; 7、高边坡无防护、未通过治理就盲目施工; 8、外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如稳定性较差,外架倾斜;每隔3层楼水平无硬防护等; 9、施工单位无专职安全员、各参建单位构架体系不完整、责任不明确、无安全目标等; 10、无经过审批的外架/爬架、塔吊安拆、安全文明施工(基础、主体、装饰装修)、支模架、高边坡、卸料平台、临时用电方案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及楼栋无临时消防相关设备; 12、违反国家强制标准、规范,使用落后、淘汰设备等其它严重安全问题; |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有权进行处罚(10000元以上)。 |
1、塔吊、施工电梯未经过未验收备案;吊篮、外爬(挑)架未经过验收备案;塔吊、施工电梯、吊篮、搅拌机、临电、外爬架等未定期检查、日常维护、保养和形成相关原始记录等 ; 2、大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吊篮、塔吊、施工电梯等); 3、工地扬尘控制,场内未采取控制措施或措施不到位,如排水沟、集水坑、沉淀池, 未设置及道路清扫、冲洗设等; 4、操作层临边水平防护未采取安全水平防护措施或措施防护不到位; 5、外墙装饰上人前未进行整改和二次验收,进行上人操作; 6、高层建筑未按方案搭设水平防护大棚、封闭不严实或施工过程中时间未达到,未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就拆除大棚的; 7、卸料平台未经过验收、无限重标示的; 8、“四口”(坑井、电梯井、预留洞、通道等口)普遍防护不到位; 9.“五临边”(楼梯、阳台、楼层、屋面等临边防护)未防护或普遍防护不到位; 10、对基坑、桩周边弃土堆积高度、距离不符合要求普遍存在; 11、桩、基坑的覆盖及防扎板的使用不符合要求; 12、深基坑未采取送风措施,未使用专用爬梯; 13、上述深基坑等相似性质的安全隐患; 14、施工单位安全台账建立,每月未组织安全教育;监理单位未开展每月、每周安全大检查,无安全月、周检查记录; 15、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设备设施布设普遍凌乱、不规范;施工现场消防设备设施未配备或大面积缺失; |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有权进行处罚(5000-10000元)。 |
1、材料未分区堆放及材料未成线成块成堆分类堆码; 2、施工场地内临时道路、临设和堆场场地未作硬化; 3、临时配电房布设不规范; 4、四口五临边局部搭设不到位,按每两处计算; 5、建筑施工临街面及人行通道或车行通道未设置安全防护棚; 6、塔吊及其它大型设备基脚积水、锚栓锈蚀;塔吊未采取防止工人随意攀爬的防护措; 7、外架/爬架、塔吊安拆、安全文明施工(基础、主体、装饰装修)、支模架、高边坡、卸料平台等专项施工方案上报审签不及时; 8、悬挑构架中预埋锚环用二级钢筋预埋,外架搭设及支设方式不合理等; |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有权进行处罚(2000-5000元)。 |
1.办公区与生活区未分开,因条件限制在建筑内部搭设临时住宿必须经建设方同意,并经过建设、监理方验收合格,不符合要求的; 2.住宿区和食堂内整洁卫生较差,随意乱倒垃圾、私拉乱搭线路,食堂无卫生许可证,食堂人员无健康证上墙等; 3、围挡连续、稳固、高度、大门、企业标志必须符合要求,不符要求按每处计算; 4、施工场地内无排水措施或排水不通畅;无沉沙井;; 5、施工大门内非作业场地干净、整洁,不符合的。施工通道必须通畅、整洁、无积水,有照明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不满足要求的; 6、现场加工场未设安全防护措施及措施不到位; 7、消防设备设施设置齐全,消防标语显著,一处(项)不符合要求的。 8、边坡、陡坡边防护,防护不到位按每处计算; 9、售房部及沿样板展示区围合规范,周边区域整洁清爽,与施工现场无干扰,按每项计算; 10、建筑施工临街面及人行通道或车行通道安全棚不严密或不坚固,按每处计算; 11、建筑工程脚手架外侧没有采用符合有关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实施全封闭; |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有权进行处罚(1000-2000元)。 |
1、八板二图、安全标语、宣传栏黑板报,一项不符要求的(特殊情况,不考核); 2、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工完场清,不符要求的; 3、材料堆放未分类挂牌标识的; 4、现场办公环境是否按照5S标准进行,项目概况、项目组织架构图、岗位职责(个人及部门)、授权体系工程进度控制计划、形象进度示意图、晴雨表、总平面图、效果图等是否上墙,发现一处不满足要求的。 5、垂直及水平防护措施、安全网破损,5处(项)以上的; 6、 外架底部必须封闭严实、牢固,随即抽查发现5处漏洞的。 7、外架底部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 8、四口五临边防护标准不到位,3处以上的; 9、“三宝”(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未使用,随机抽查,一人不符要求的。 10、现场发现一处以上大便;按每处计算。 11、操作人员安全施工行为及措施等,一处(项)不符合要求的; 12、施工现场临时配电、用电私拉乱接、无标识标牌等不规范行为的; 13、搅拌站必须封闭管理,控制扬尘污染,一处不符合要求的。 |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有权进行处罚(500-1000元) |
除上述处罚原则外,条款中未注明的发包人有权视情节轻重承担违约金200-500元/次, 另管理要求2.3.1条和2.3.2条单独执行。
第二部分 安全文明形象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u安全文明施工分为:施工入口、施工道路及封闭管理、脚手架管理、临边防护、机械设备及用电消防管理、材料加工及存放、办公生活区域管理、其他共八部分内容 。
u区域划分清晰:生活、办公、作业区域划分清晰,通道、入口、指示到位。
u过程控制到位:材料部品堆放到位,机械设备定期检测,建筑垃圾清理及时。
u定型工具应用:采用工厂化活动板房(对非租房情况)、定型防护栏杆、定型隔离网等。
u安全重点突出:基坑作业、安全设施、“三宝四口”、施工用电等。
u管理标准明确:建设、总包、监理单位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强化日检、月检、专项检等各级检查要求。
u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落实文明施工,彰显企业形象:以“安全作业”为先导,针对项目地域特点落实防尘、防噪、排污排废等管理要求。
u各区域标志醒目,危险区域警示明显;
u生活区、生产区消防器材放置到位;
u加工制作区消防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健全,施工电(箱)线布置规范,标识、安全警示牌醒目;
u机械设备有操作规程牌和操作人员责任人姓名,悬挂于醒目位置处;
做法形象要求:
u工地入口处两侧设六牌二图栏,施工大门为铁制封闭门,门板上应彩绘施工企业名称,大门处设置门卫(门卫室墙上挂门卫室牌)
u施工大门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u围墙封闭设置,主入口围两侧应设置成企业文化墙和安全文明施工展板(宣传图片等)
u三区(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布置合理、标识醒目并绘制出其布置平面图。现场内集水坑、沉沙井、垃圾存放处挂牌
u办公区旁设置停车位、花坛,现场环境整洁、优雅
u场内布置合理、材料堆放规范,标识、标志、标牌齐全醒目
u生产区及办公区施工道路、加工场、材料堆放区、水泥库房均应硬化。场内设置有集水坑、沉沙井、尾料存放池等并挂牌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作法具体要求
u宣传标语:现场安全文明宣传标语4~6条;
u安全通道防护蓬(分上下两层,间距为500 ㎜,其顶满铺竹笆或层板)为双层硬防护且挂置安全警示、引导标志;
u临边防护:与墙柱固定可靠,间距符合要求,下设180-200高挡脚板,竖向立杆左右尺寸均匀、高度不超过1500,通刷黄色或黑黄相间色(各区统一);
u预留洞口防护:封闭严密、标识齐全醒目;电梯口防护:设定型铁栅栏(黄色),下设180-200高挡脚板并挂安全标识;
u施工机械:
1)塔吊:标准节每隔十米设置一道水平防护软网,塔吊基座四周应围护(高1500)、并采取防止塔吊基础积水的措施,配挂相关安全标识和验收牌;
2)施工电梯:基础防止积水的措施,配挂相关安全标识和验收牌;驾驶室内张贴操作证;进料平台搭设平整、牢固,两侧防护到位,采用带插销的定型栅门。
u施工设备:用电设施场所应配挂安全规程和安全警示标牌;
u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和系统接线图。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由专人负责(喷绘)。
u采光井(电梯井道内):应按要求设置硬防护和软防护(3层一道水平硬防护两层一道软网);采光井口设置钢管防护栏杆,并张挂密目网封闭;
u外架工程:采用全封闭式安全网、搭设符合要求,架子4层一道水平硬防护,2层一道水平软防护;
u水平硬防护:平整、牢固、封闭严密、标识齐全(立面挡板斜刷双色漆)
u标识、标志、标牌:脚手架、卸料平台、四口、五临边防护、塔吊、施工电梯等应验收挂牌;
施工入口大门及八牌两图
1、门卫管理:主、次入口设保安24小时值班,建立门卫管理制度;门卫室设安全帽存放区 。
2、车辆冲洗:入口车辆冲洗区、排水沟及集水池等。
3、八牌二图:施工现场标牌6牌2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现场出入制度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建筑物效果图(或透视图)等。
施工现场功能分区导示
办公区、生活区及施工作业区应分别布置,三区分离、有明显分界且有足够安全距离,并设置安全通道、各区平面示意图及导向指示牌。
现场围挡
道路硬化形成消防环道,各加工场地要求硬化。
施工区域进行围闭管理。
附表一:安全文明施工验收管理标准 |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标准分 | 检测项目评定标准 | 现场实施情况 | 扣分 |
验收前检查 |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45天之内,阶段的安全文明检查 | 5 | 根据现场安全文明情况,对安全隐患、安全违规行为等按以下标准进行扣分,若发现与实际偏差较大,扣5分。 | ||
文明施工 | 现场围挡、封闭施工 | 3 | 围挡连续、稳固、高度、大门、企业标志符合要求;一项不符要求扣1分,围墙装饰美观、洁净加0.5分,一个项目只加一次 | ||
安全标志 | 3 | 六图一牌、安全标语、宣传栏黑板报,一项不符要求扣0.5分(特殊情况,不考核)。宣传标语醒目、美观加1分,一个项目只加一次。 | |||
施工场地 | 6 | 1.施工临时道路、临设和堆场场地未作硬化的扣3分;无排水措施或排水不通畅的扣1分;无沉沙井扣1分;施工大门内非作业场地干净、整洁,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2.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工完场清,一层楼不符要求扣0.5分; | |||||
3、施工场地布置、做法与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施工平面总布置图不符,发现一处扣1-2分。 | |||||
4.施工通道必须通畅、整洁、无积水,有照明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 | |||||
5.现场加工场未设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操作规程等扣0.5分。 | |||||
工地扬尘控制 | 1 | 1.场内未采取控制措施或措施不到位扣2分。如排水沟、集水坑、沉淀池设置及道路清扫、冲洗设置,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5-1分; | |||
文明施工管理 | 1 | 现场发现一处大便扣1分,累计计算,扣分不保底。 | |||
高层建筑每10-15层配备临时厕所,按要求设置加2分/项目。 | |||||
材料堆放 | 4 | 材料分区堆放及材料未成线成块成堆分类堆放扣2分,未分类挂牌标识一个扣0.5分。 | |||
现场办公环境 | 2 | 是否按照5S标准进行,项目概况、项目组织架构图、岗位职责(个人及部门)、授权体系工程进度控制计划、形象进度示意图、晴雨表、总平面图、效果图等是否上墙,发现一处扣1-2分。 | |||
现场住宿 | 2 | 1.办公区与生活区分开,因条件限制在建筑内部搭设临时住宿必须经建设方同意,并经过建设、监理方验收合格,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2.住宿区和食堂内整洁卫生,不得乱倒垃圾、私拉乱搭线路及食堂人员健康证上墙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展示区线路周边场容场貌 | 3 | 售房部及沿样板展示区围合规范,周边区域整洁清爽,与施工现场无干扰,一项不符要求扣1分; | |||
安全施工 | 垂直及水平防护措施 | 5 | 1.建筑工程脚手架外侧采用符合有关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实施全封闭和安全网破损或陈旧,一处(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垂直封闭高度未高出作业面1.5米以上扣1分;外防护架使用单排脚手架扣1分;外架底部必须封闭严实,随即抽查发现一处漏洞扣0.5分。 | ||
2.水平防护操作层及每隔12米应设一道硬防护,少一处扣1分;操作层临边水平未采取安全水平防护措施扣1分;高层建筑施工至12层按方案搭设水平防护大棚,未搭设或封闭不严,扣1-2分。 | |||||
3.建筑施工临街面及人行通道或车行通道安全棚不严密或不坚固一处(项)扣1分; | |||||
架体的稳定性 | 5 | 1.按施工方案和相关规定要求搭设,一项不符要求扣0.5分; | |||
2.剪刀撑不符合要求一处扣0.5分。 | |||||
3、施工场地采用钢管搭设卸料平台,发现一处扣2分。 | |||||
4、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建设单位工程师允许,擅自拆除外架横杆、立杆、连墙杆影响外架稳定性,发现一处扣1分。 | |||||
5、外架底部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发现一处扣1-2分 | |||||
大型施工机具备案、验收及定期检查记录 | 4 | 1.外架搭设完后未办理验收手续扣2分。 | |||
2.塔吊、施工电梯未经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备案扣2分;未定期检查记录一次扣2分;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扣0.5分/人。 | |||||
3.吊篮外架未经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备案扣2分;卸料平台未经过验收,无合格证和限重标志,扣1分。 | |||||
“四口”防护 | 3 | 1.“四口”(坑井、电梯井、预留洞、通道等口)一处(项)未防护扣0.5分,防护不到位一处(项)扣0.5分;普遍未进行防护扣3分。 | |||
2. 通道入口整洁、美观加1分,一个入口只加一次。 | |||||
“五临边”防护 | 4 | 1.“五临边”(高坡、楼梯、阳台、楼层、屋面等临边防护)一处(项)未防护扣0.5分,防护不到位一处(项)扣0.5分;普遍未进行防护扣4分。 | |||
2.临边防护栏杆采用双色花杆、美观加1分,一个项目只加一次。 | |||||
边坡、陡坡边防护 | 6 | 1边坡、陡坡边防护,防护不到位一处(项)扣2分; | |||
2.临边防护栏杆采用双色花杆、美观加1分,一个项目只加一次。 | |||||
安全用具使用 | 4 | “三宝”(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及安全用具(保险绳(扣)、专用铁爬梯等)使用规范,随机抽查,一人不符要求扣1分。 | |||
安全使用施工机具 | 5 | 安全使用施工机具操作不规范,电源线不满足安全施工规定要求及机具不达标等,一处(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现场临时用水用电 | 6 | 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规范,场地和布线整洁,无安全隐患,一处(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基坑、桩施工安全 | 5 | 对基坑、桩周边弃土堆积高度、距离;桩、基坑的覆盖及防扎板的使用;操作人员安全施工行为及措施等,一处(项)不符合要求扣0.5-1分。 | |||
消防设施 | 5 | 消防设施设置齐全,消防标语显著,一处(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其他 | 15 | 上述检查项以外的安全文明问题是否按照安全文明标准执行,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标准准,视程度每发现一类扣0.5~4分,扣分不保底。对安全管理控制措施特别突出,有创新,实体效果特别有效的视程度给予2~5分的加分。组织安全文明观摩会当月但项目加5分。 | |||
合计 | 100 |
合同附件9:
工程质量管理要点及标准
一、标准说明:
1、本管理要求及标准适用于发包人在建项目各总包单位,是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总包单位应严格履行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2、本标准为管理性标准,未尽事及技术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现行有效标准、规范、法律法规执行。
二、标准内容:
1、第一部分---施工质量管理要求及奖罚原则;
2、第二部分---质量控制要点及标准要求
第一部分,施工质量管理要求及奖罚原则
1.承包人不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在施工中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或不按设计施工图纸、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现,除承包人应立即纠正整改外,每发生一次视情节轻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元~5000元违约金。
2.承包人施工中对各工序施工质量自检后,经发包人或质监站复查,发现还有分项、分部工程未能达到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每发生一次处承包人违约金500元。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不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被质监站或建设单位检查发现,每发生一次,处承包人违约金500元。
4.单位工程竣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共同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验收,和发包人的质量标准检查验收,未一次验收达到合格,处承包人该单位工程结算总价0.5%违约金。
5.承包人应高度尊重监理单位履行职责,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督、协调管理,监理单位有权建议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处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金额200元~500元的违约金,严重不合作的单位或个人,发包人将责令其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或中止施工合同,所有经济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6、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应编制详细性,实施性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控制方案,并经发包人,监理方审核实施。同时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各级质量责任制,特别应对质检人员的名单和岗位职责书面报送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在过程管理中质检人员不能满足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
7、项目必须建立严格的“三检”制度,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并将过程中的检测数据形成书面资料,报监理和发包人备案和检查,如发现过程中有对数据有造假行为,按100元/次违约金,保证监理单位、发包人过程控制。
8、严格样板带路制度。承包人在进行各单项工程时,必须先施工样板,样板经验收(承包人、监理方、发包人部分重点涉及到质检及设计单位共同参加)合格后方可展开大面积施工,每发现一次未执行样板带路机制或出现跟样太差现象,将视为不合格产品,发包人、监理方责令返工。严重的将不予支付任何工程款。
9、严格执行工序报验制度。承包人必须再每道工序自检后,书面报请监理验收,经监理签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建设方每月抽查,如有违反,发包人将责令返工,每发生一次视情节轻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0元~5000元违约金。。
10、承包人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及检查,检查结果在工程项目内部进行通报,对发生的质量缺陷及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除限期整改外,由单位通报批评及处以违约金200~1000元/次,并同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发包人及承包人的上级公司,同时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资格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每月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在发包人项目办公室予以张榜公布。
11、承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偷工减料或对工程弄虚作假的,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图纸设计做法,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进行停工整顿,承包人对由此造成的工期损失承担责任,并处以违约金1000~10000元/次,直至清退出场。
12、施工工作面出现异常,经监理或发包人提出后,承包人未采取整改措施和措施不力,处以违约金200~5000元/次,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时应停工整顿。
13、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参加每周监理例会,若每缺席一人罚现金200元。
14、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行工作面交接时,或不同分项工程在转序施工前,必须及时履行书面工序交接手续,同时编制各分项工程《成品保护方案》及签订成品保护协议,每发现一次未履行书面交接手续现象或未签订成品保护协议,扣除违约金5000元。
15、承包人在提交验收报告前未做24小时淋水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后未作整改,应按本工程合同价款(同上)的0.1%承担违约责任, 并由承包人重新检验或整改至符合约定,如造成本工程逾期竣工的,按逾期竣工的相关约定承担责任;未作关水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后未作整改, 应按本工程合同价款(同上)的0.1%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重新检验或整改至符合约定,如造成本工程逾期竣工的,按逾期竣工的相关约定承担责任。
16、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质量管理制度中实测实量机制的要求,及时完成实测数据上墙工作,每发现一次违约现象,扣除违约金1000元。
17、施工过程中的方案、技术洽商单、变更核查必须按照发包人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必须及时申请审签,每发现一次延误,扣除违约金200-1000元
18、承包人应按照本标准要求以及发包人的交底要求进行施工,若出现违反本标准及交底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100元—5000元的处罚。
第二部分 施工质量控制要点及标准
第一节、基础分部
一、机械成孔灌注桩质量控制及标准:
1、机械成孔灌注桩质量控制要点:
1、地质勘察管理方面:
1)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必须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2)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4)勘探孔的深度要求: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对嵌岩桩,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5d,并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2、设计管理方面:旋挖成孔灌注桩基础宜采用端承型桩设计,并应进行桩基及桩身承载力计算。同一结构单元的桩基,不宜选用压缩性差异较大的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当桩身穿越较厚松散填土、欠固结土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应计算基桩所受负摩阻力的大小,并宜采取措施减小负摩阻力对桩基的影响。
3、施工工序控制方面:对桩身定位、成孔、岩芯试验检测、清渣、放置钢筋笼、灌注混凝土、桩身完整性检测等进行全过程检查,检测。全施工过程必须对每个桩建立台账、施工记录、隐蔽检查记录并留设5-10张现象照片等已供存档和集团、公司抽查。
1)桩基定位准确,不得有较大偏差,最大位移不得超过10mm。
2)首先根据地勘资料中反映出来的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变化规律和地貌标高,计算出每个桩进入持力层满足设计要求的大致深度作为施工过程中参考依据。
3)随时邀请设计、地勘等单位人员到现场对机械钻孔出来岩石情况进行确认,是否满足持力层要求,同时按国家规范规定岩芯送检比例及时送检(施工地质查验每批次同一岩土层的检验点不少于该批次基础总数的50%,一个测试或取样桩孔的测试点或取样点应为一个,必要时可以提高一定送检比例),并第一时间了解送检结果,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4)检查各桩成孔深度是否大于计算深度,凡是发包人所有涉及旋挖成孔灌注桩项目,现场成孔深度必须大于计算深度1m以上。
5)旋挖桩成孔完成后,必须在12个小时内完成桩混凝土浇筑。
6)放置钢筋笼后,工程部必须重新测量成孔深度,与成本部一道收方的深度进行比较,检查孔底成渣厚度,无论是端承型桩,摩擦型桩、抗拔、抗水平力桩不应大于50㎜;如超过要求,应进行二次清孔,合格后应立即浇灌混凝土。
7)浇筑桩砼前,混凝土灌注导管在使用前应进行试压试验,试水压力不得小于0.6MPa,压力过小不利于对桩底成渣的冲击散开,造成桩底成渣较厚,影响结构安全。
8)浇筑桩砼时应居中下放,混凝土灌注导管连接处应安装密封橡胶圈,保证导管密封性;随时对钢筋笼轴线位置、标高、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查,校正。
9)采用声波透射检测法和钻芯检测法相结合的办法,项目所有桩必须进行声波透射检测,对场地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桩基,每一栋楼随机抽取20%的桩基数量进行钻芯检测。
10)新浇混凝土灌注桩的周边,36小时内或小于4倍桩径范围内不得施工新桩孔。
11)土质松软、回填土层较厚、回填时间较短的回填区域禁止使用旋挖成孔灌注桩基础,建议使用冲击成孔灌注桩。
12)钢筋笼上浮控制:在混凝土灌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引起钢筋笼上浮:①钢筋笼在孔口固定不牢固或提升导管用力过猛,将钢筋笼钩挂;②混凝土面到达钢筋笼底面时,导管埋深过浅,灌注量过大或混凝土面超过钢筋笼底一定高度时,导管埋深过大;③混凝土质量差,对于易离析、坍落度损失大的混凝土,都易使钢筋笼上浮。
解决的办法是操作要正确、确保混凝土质量及加快混凝土灌注。另外,做好如下控制措施:①在钢筋笼上加压重物,并在上端加焊4根较粗钢筋(20以上)固定在钢护筒顶部施工平台上;②用细钢筋在钢筋笼上加焊防浮倒刺;③当混凝土上升至钢筋笼底部附近时,小步提升导管以保持较小的埋管深度(≥1.5 m),并稍稍减缓混凝土的灌注速度。
2、机械成孔灌注桩质量标准:
1)、成桩过程各项指标,包括桩位、桩长、桩径、标高、孔底沉渣厚度、检查泥浆指标、终孔垂直度及成桩材料质量等能满足设计要求;
2)、钻进时检查地质情况是否与设计相符,与柱状图进行对比,检查是否入岩,并对入岩深度及时签认;
3)、成桩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4)、桩身完整、匀质,连续性好,无夹泥、断桩等缺陷;
5)、桩极限承载力满足规范规定的验收指标。
(质量参考图片)
四、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复合地基质量控制及标准:
1、 水泥、粉煤灰、砂石碎石等原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施工中应严格检查桩身混合料的配合比、坍落度和提拔钻杆速度(或提拔套管速度)、成孔深度、混合料灌入量等。提拔钻杆(或套管)的速度必须与泵入混合料的速度相配,否则容易产生缩颈或断桩,而且不同土层中提拔的速度不一样,砂性土、砂质粘土、粘土中提拔的速度为1.2-1.5m/min,在淤泥质土中应当放慢。桩顶标高应高出设计标高0.5m。由沉管方法成孔后时,应注意新施工桩对已成桩的影响,避免挤桩。
3、 施工结束后,应对桩顶标高、桩位、桩体质量、地基承载力以及褥垫层的质量做检查。
4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3.4的规定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 序 |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 检查方法 | |
单位 | 数值 | ||||
主 控 项 目 | 1 | 原材料 | 设计要求 | 查产品合格证或抽样送检 | |
2 | 桩径 | mm | -20 | 用钢尺量或计算填料量 | |
3 | 桩身强度 | 设计要求 | 查28d试块强度 | ||
4 | 地基承载力 | 设计要求 | 按规定的办法 | ||
一 般 项 目 | 1 | 桩身完整性 | 按桩基检测技术规范 | 按桩基检测技术规范 | |
2 | 桩位偏差 | 满堂布桩≤0.04D 条基布桩≤0.25D | 用钢尺量,D为桩径 | ||
3 | 桩垂直度 | % | ≤1.5 | 用经纬仪测桩管 | |
4 | 桩长 | mm | +100 | 测桩管长度或垂球测孔深 | |
5 | 褥垫层夯填度 | ≤0.9 | 用钢尺量 | ||
注 :1、夯填土指夯实后的褥垫层厚度与虚体厚度的比值。2、桩径允许偏差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
(质量参考图片)
二、地梁、承台模板、钢筋安装工程及混凝土浇筑工程质量控制及标准:
1、地梁模板安装质量控制要点:复检模板轴线标高及模板安装刚度及稳定性。
2、地梁钢筋安装质量控制要点:
(1)插筋安装绑扎前必须在地梁模板安装牢固稳定完工后放线记点,在地梁钢筋骨架整改顺直、保护层垫完好及龙骨垫稳定后、再用墨斗在钢筋龙骨上弹好墙柱轴线,然后在其线内安装插筋固定牢固,最好的固定方法可采取满堂脚手架作法,(重点控制柱、墙插筋垂直度)。
(2)控制地梁钢筋、柱、墙插筋规格、根数、级别、锚固长度、离地高度及轴线位移,收头钢筋顶标高注意弯钩朝向和内、外两层标高错开。
(质量参考图片)
3、混凝土浇筑质量控制要点及质量标准:
1)地梁混凝土浇筑前控制槽内积水残渣清除情况,特别是桩帽部位要重点控制严格要求。
2)浇筑过程中观察振捣情况及控制控制基础顶标高,控制基础顶面收平抹面情况,特别是柱墙受力钢筋周边表面,要严格要求标高正确,刮抹平整顺直。
3)控制插筋是否被浇筑振捣移位或及时整改复位。
4)加强养护、控制柱、墙内表面钉麻质量情况。
5)地梁及施工缝的止水槽或止水条、止水带,重点控制施工质量,不合格点必须及时整改合格后再进行模板工程施工。
6)、质量标准:轴线、标高采用红色油漆△标识清楚;地梁、基础几何尺寸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不移位;地梁、基础标高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墙、柱竖向查筋不移位,钢筋规格、数量、间距符合要求;柱墙施工缝人工凿毛浮浆剔打干净。
(质量参考图片)
第二节、主体结构
一、模板安装工程
1、质量控制要点及质量标准:
1).根据图纸和工程实际优选模板体系,认真进行模板和支架计算,做出细致可靠的节点设计,编制出模板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及业主审核实施。
2). 支模架立杆间距及排距,水平杆及扫地杆间距及排距,剪刀撑的设置,架体的稳定性、刚度。重点控制:对未硬化的基土应经夯实后再垫木枋立杆,立杆木枋应有足够的支承面,防止局部沉降,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
3)、模板安装时,其水平拼缝宽大于0.5mm及阳角模板拼缝均应贴双面胶;竖向构件外边模(含靠厨卫吊模一侧模板)、梯间柱墙模均在旧砼上贴双面胶,以防止漏浆;外边墙(柱)模板第一道加固时必须使用老墙丝杆;
4)、丝杆间距水平@500,竖向间距第一、二道@450,其余@500;
5)、所有竖向构件支模前应设置定位钢筋( @450-1000);层高在4m以下模板应与大架拉结不少于2道, 4m-6m与大架拉结不少于3道;
6)、砼浇灌前提前半天其柱(墙)脚应用砂浆座浆处理,防止漏浆。
7)重点控制柱、梁、板、楼梯、阳台、雨篷、窗台等的轴线位移及水平标高、尺寸等。
(质量参考图片)
二、钢筋安装工程
1、质量控制要点及质量标准:
1)重点检查柱、墙、梁板受力钢筋规格、根数、间距、排距、锚固长度、锚固位置、形状、朝向、骨架尺寸等检查,特别是转换层及屋面板。
2)检查焊接接头的焊接质量:①、焊接长度及焊缝厚度,②、夹渣、窝溜,③、气孔、咬边等缺陷的检查。
3)重点检查机械连接丝芽制作(钢筋丝芽加工长度)、连接后丝芽外露长度,及接头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 检查柱、墙竖向钢筋顶端标高及梁板骨架标高、尺寸。
5)箍筋(拉筋)规格、间距、几何尺寸、加密范围、设置方向符合要求。
(质量参考图片)
三、混凝土浇筑工程:
1、质量控制要点:
1)控制模板内渣滓是否清除干净及是否润湿。
2)控制商品混凝土送货单的强度等级是否与浇筑部位的设计强度等级相符,检验坍落度及督促完成试件见证取样。
3)掌握梁板最后下料量,控制顶层浇筑标高和板厚。
4)重点控制砼浇筑过程中对钢筋的践踏和破坏,和钢筋修复情况。
5)、混凝土工程质量标准:
(1)现浇砼结构外观质量表面平整,颜色均匀;表面光洁度好,无流坠;无露筋、蜂窝、孔洞、交渣、烂根、裂缝等缺陷;成品保护好,无缺棱掉角,无粘模等。
(2)砼构件移位、垂直度、平整度、几何尺寸满足规范要求。
(3)施工缝的留设和处理满足规范要求(后浇带主要是施工缝的处理)。
(4)楼梯梯步、斜板尺寸准确,斜度一致。
(5)不同强度砼节点处理符合要求 ,砼标号满足设计要求。
(质量参考图片)
五、砌体工程
1 质量控制要点及标准:
1)砌体拉结筋严格按植筋工艺进行,按要求规范要求间距进行设置、其长度、间距及数量应满足规范要求并做抗拔试验,监理见证试验;砌体钢筋应按层进行检查验收。
2)砂浆按设计强度配合比严格计量配制,根据规范要求,见证取样随机制作试块。
3)砌筑前,对砖提前发水润湿,对墙体轴线、标高、门窗位置、构造柱、拉墙筋的间距、长度等的控制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 砌体砌筑质量:灰缝深浅一致、光滑密实、水平灰缝顺直均匀;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低于80%,竖向灰缝饱满,不出现瞎缝或透缝;墙面平整洁净。
5)构造柱钢筋满足设计的规格、数量、箍筋的间距及加密区长度符合要求,砼浇筑密实无露筋、蜂窝、孔洞等。
6)外墙面门窗上下垂直,无较大偏差。
7)砌砖模数采用“倒排法”,控制“后塞口”留置高度200-220mm,保证斜砌角度准确,砂浆饱满,严格控制好后塞口施工时间。
(质量参考图片)
第三节、装饰分部
一、抹灰工程
1、质量控制要点及质量标准
1)河砂含泥量及细度模数的严格控制和基层清洗润湿情况和对墙体表面的灰尘、污垢和油渍等清除的情况。
2)控制二次预埋线管用细石砼填塞密实,不同界面钢丝网的铺设和固定。
3)墙面打粑:根据结构设计尺寸和抹灰设计厚度来确定墙面实际抹灰的厚度控制开间尺寸,控制要求:根据原结构施工时的轴线或控制线作为墙面抹灰打巴冲筋的基准线,同时按相同尺寸进行打巴冲筋,以保证同一房间的开间、进深尺寸2个或多个值最大偏差值10mm和对角线尺寸最大偏差值15MM。满足分户验收的要求。
4)感观质量重点控制:梁及过梁必须方正平直,墙面平整及阴阳角顺直,门窗套垛面平整无翘曲及阴阳角顺直;同一房间全部过梁标高一致;空调管孔洞、水电安装穿墙管孔洞的孔口应抹园滑,消防箱、配电箱及各种面板边沿应抹平整;门窗台板,侧边几何尺寸一致,有无大小头;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棱角应顺直、整齐;立面垂直度3mm,表面平整度3mm,阴阳角顺直、方正3mm。
(质量参考图片)
二、楼地面工程
1、质量控制要点及质量标准:
1)重点控制:基层残余砂浆清除及拉毛、清扫冲洗、提前1~2天蓄水侵湿方法将其充分润湿。
2)地坪打粑:根据结构设计板的厚度和瓜米石找平层的设计厚度来确定地坪瓜米石找平层的实际厚度,整个楼层中各套房间之间地坪的标高最大偏差值10mm ,同时满足分户验收要求。
3)严格按配合比计量,搅拌均匀、控制好坍落度。
4)素水泥浆结合层随刷随铺料浇筑,严禁刷一大遍相隔时间太久再浇筑地坪面层的作法施工
5)完工一天后加强关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少于7天。
6)浇筑地面面层后,在较大房间用切割机切缝,避免因收缩造成不规则裂纹。
7)、整体面层观感要求量: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分格缝应清晰美观,无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现象。拉毛面层要求密实平整,刻(刷)纹顺直,墙间阴角顺直。
8)地面面层与基层的结合必须牢固无空鼓。
9)地漏和有坡度要求的地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倒泛水,无积水,不渗漏,与地漏结合处严密平顺。
10)楼地面标高允许偏差10mm,表面平整度5mm.
(质量参考图片)
三、饰面砖工程
1、质量控制要点:
1)控制基层残渣清除及湿润情况;
2)按设计方案进行模数排版(包括阴阳角排版);
3)过程控制粘贴砂浆饱满程度,发现不饱满情况应立即纠正,控制方法:将即时贴好的砖拆一块观察砂浆与基层的粘接百分率情况。
4)感观质量要求;铺贴面的洁净、平整度、砖缝宽度、砖缝顺直,接缝处板面高差,勾缝处理方式、规范排版套割,管道及洁具等周边的镶贴及细部观感质量,材料色差、砖与其它材质交接面的处理方式;墙砖粘贴高度、阳角镶贴作法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砖门垛面必须垂直、不得有翘曲、阴阳角方正顺直。
(质量参考图片)
四、腻子、涂料工程
1、质量控制要点及标准
1)、基层处理:基层必须清洁、干燥、平整、密实,将有缺陷处处理好 。
2)、顶棚应弹线用砂浆找补抹平整顺直后再刮腻子施工,水平标高控制在10mm。
3)、头遍腻子施工前,加强空鼓裂缝控制及整改,全面控制阴阳角顺直度、板底极差及平整度、所有梁垂直度及水平度、梁底平整度等的细部质量控制,整改合格后再进行头遍腻子施工。
4)、踢脚钱感观质量标准:刷墙面高12cm,地面宽2cm的灰色踢脚线。刷之前贴美纹纸,保持界面清晰、无色差。凸窗台上上刷5cm宽灰色线条。
5)、腻子、涂料感观质量标准:界线分明,粘接牢固、不掉粉、起皮;不漏刷、透底 ;不反碱、咬底 ;无流坠、无疙瘩;阴阳角顺直。
(质量参考图片)
第四节 屋面工程
1、质量控制要点及标准:
1)基层细部控制:控制屋面泛水的处理:梯帽墙、女儿墙、烟道的阴角用C30细石砼做成R型阴角泛水; 做防水层前应经试水或雨后控制屋面结构板及后浇洞口边、屋面落水口、排水口、通气(水)管口、烟道洞口等的处理有无渗漏,将所渗漏处进行防水整改;基层有足够的强度,表面平整、光滑,不起砂,不起皮。
2)控制屋面排气管道,排气功能是否畅通、按照是否牢固和排气管立屋面高度。
3)做防水层施工前控制基层湿度(湿做法的防水涂抹除外),
4)卷材及防水涂料的铺设涂刷、在转角处、地漏、雨水口、烟道及穿屋面板管道等周边必须按要求作附加层,卷材防水层的搭接缝应粘(焊)结牢固,搭接头长度符合要求密封严密,不得有皱折、翘边和鼓泡等缺陷;防水层的收头应与基层粘结固定牢固,缝口封严,不得翘边。
5)、蓄水试验时间不少于24h;蓄水深度最浅不少于50mm;
6)、刚性层观感质量要求:平整光滑、坡度正确、无积水、泛水及细部处理美观、不得有裂缝、起壳、起砂等缺陷;女儿墙及泛水抹灰不应有空鼓裂缝;地漏排水畅通,不积水;伸缩缝切割位置美观,间距符合规范要求;油膏嵌缝深浅均匀,平整;伸缩缝、女儿墙及细部防水涂料的涂刷线条应高宽均匀,线条顺直。
(质量参考图片)
第六节 外墙面工程
质量控制要点:
外墙基层处理的控制要点:
⑴、外墙施工前主体结构缺陷(蜂窝、露筋、缺棱掉角、砼爆模等)的修补处理,
⑵、构造做法:对螺杆洞、脚手架钢管洞、空调洞、穿墙管、穿墙套管的处理;
⑶、外墙施工前,对基面进行冲洗,除去污染物、灰尘及妨碍黏结的物质,阴干后进行移交;
⑷、准备外墙施工时,对屋面女儿墙压顶、门窗洞口两侧墙体材质及窗台压顶、不同界面钢丝网的悬挂、固定等进行控制验收后进行移交;
外墙保温施工的控制要点:
⑴、原材料储备及验收:根据核定的材料进行入场控制、验收和复检,按不同品种、规格和等级分区堆放;
⑵、外墙保温材料的配制控制,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严格按设计配合比进行配制。
⑶、对界面剂是否均匀地涂刷于基层墙面,保证墙面满涂和厚度的控制。、对保温层厚度及分层施工作业、平整度的控制和移交(通过测量外墙打吧厚度或用查仟控制的方式);
⑷、对抗裂砂浆施工中,重点控制外墙装饰面层不同时,对耐碱玻纤网格布或热镀锌钢丝网的使用,隔热膨胀锚固钉固定和搭接长度,严禁在抗裂砂浆配制中添加特细砂;
3、对外墙细部质量施工控制与验收:
⑴、外墙檐口及门窗套线条做好鹰嘴或滴水槽,保证雨水不直接冲刷墙面而造成污染;
⑵、不同外墙装饰材质交接处的节点处理及施工界面的成品保护,涂料与外墙砖、涂料与门窗等不同材质之间必须用塑料薄膜进行保护,特别是不同颜色的涂料之间分色必须清晰顺直,不允许外墙面上出现交叉污染;
外墙感观质量标准:
⑴、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无空鼓、裂缝。
⑵、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墙裙、贴脸突出墙面的厚度应一致。
⑶、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⑷、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顺直,流水坡向正确,坡度符合要求。
⑸、外墙涂料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起皮、脱落、墙面无开裂、褪色、掉灰等,分隔缝水平、顺直、清晰,无交叉污染;
外墙涂料表面无“波浪”、无“抹痕”、“无圪垯”,花纹一致、颜色一致,不流淌、不起皮,两种颜色交接处顺直无污染,分格缝顺直无污染。
⑹、外墙线条:不空鼓、不开裂,竖线条垂直,横线条水平,圆弧形线条流畅,线条大小一致,“滴水槽”施工正确,深浅一致,顺直。
(质量参考图片)
第七节 地下车库工程
一、车库天棚:抹灰天棚不空鼓、不开裂,横平竖直,阴阳角方正;腻子采用防水腻子,表面无“波浪”、无“抹痕”、无“圪垯”、无“水迹”,颜色一致不掉粉。
砼天棚横平竖直,凹处经修补,表面经打磨,无“圪垯”、无“黑缝”,颜色基本一致。
(质量参考图片)
二、车库墙面:不空鼓、不开裂,横平竖直,阴阳角方正,腻子采用防水腻子,表面无“波浪”、无“抹痕”、“无圪垯”、无“水迹”,颜色一致不掉粉。
(质量参考图片)
车库地面:不空鼓、不开裂,表面平整光洁,无“波浪”、无“抹痕”、“无疙瘩”,缝格顺直,无“水迹”;排水沟盖板横平竖直,盖合严密,缝格均匀顺直。
(质量参考图片)
第八节 室内分户验收
一、室内分户验收原则:
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前组织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物管公司或物管处对竣工物业进行分户验收,逐步形成记录,作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和依据。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承包单位负责及时整改,报发包人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能办理竣工物业移交手续。
二、室内分户验收的工作方法:
1、室内分户验收工作方法
1)发包人工程部和监理单位共同组织分户验收的管理交底会,按照当地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和验收表”组织管理交底,组织人员学习一户一验的具体内容、工作方法及要求。
2)对分户验收每天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以《分户验收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的形式发送施工方,督促施工方限时落实整改。经施工方整改并自检合格后书面通知监理复查,直至全部整改合格为止。
3)配合物业的检查验收,跟踪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复查,并书面回复复查情况。施工方完成分户终验后,及时完善需递交质监部门的资料,以备质监部门现场核实。
2、室内分户验收检查内容、验收标准及检查方法
地坪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
检查内容 | 验收标准 | 检查方法 |
(1)平整度 | ≤4mm | 2m靠尺和塞尺 |
(2)踢脚线上口平整度 | ≤4mm | 2m靠尺 |
(3)空鼓 | 无空鼓 | 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
(4)起砂、翘皮 | 不允许出现 | 观察 |
(5)裂缝 | 不应出现 | 用刻度放大镜检查 |
(6)色差 | 无色差,外表细腻 | 观察 |
墙面及天棚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法 |
(1)垂直度 | 小于等于3mm |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
(2)平整度 | 小于等于3mm |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
(3)阴阳角方正 | 小于等于3mm |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
(4)空鼓 | 无空鼓 | 观察、用小锤轻击 |
(5)裂缝 | 不应出现 | 用刻度放大镜检查 |
(6)色差 | 颜色均匀、光滑,无色差 | 观察 |
房间开间尺寸及净高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法 | |
房间净空尺寸 | (1)长 | 误差小于等于10mm | 测距仪、钢尺检查 |
(2)宽 | 误差小于等于10mm | 测距仪、钢尺检查 | |
(3)净高 | 1、高与低点误差小于等于15mm 2、净高允许偏差-5mm~+15mm | 每个房间在四角墙面50cm引出水平点,中间测一点,用测距仪、钢尺检查 |
门窗工程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法 |
(1)硅胶 | 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圆弧光滑,边缘整齐、顺直、无裂纹、硅胶槽流向正确、宽深6~8mm | 观察 |
(2)表面质量 | 无碰伤、凹坑、污染、无明显划伤、拉毛,压条无缺损,密封条无脱槽、卷边,接缝间隙小于1mm 3C玻璃安全标志是否齐全 | 观察 |
(3)玻璃划痕 | 宽度在0.1mm以下的轻微划伤,长小于等于5cm的,每平方米面积内不允许超过4条 | 观察 |
(4)五金配件 | 数量齐全,活动灵活,安装牢固, | 观察、手扳检查 |
(5)门扇开启情况 | 开关灵活、无碰擦、异常响声、密闭、框与扇、扇与扇之间平行无翘曲、大小头,开启方向正确 | 弹簧测力器、开启和关闭检查 |
(6)排水孔 | 位置正确、数量准确,通畅 | 观察、通水试验 |
每平方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 项目 | 质量要求 | 检验方法 |
1 | 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 不允许 | 观察 |
2 | 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 ≤8条 | 用钢尺检查 |
3 | 擦伤总面积 | ≤500mm2 | 用钢尺检查 |
4 | 观感无气泡、烧伤等 | 不允许 | 观察 |
一个分格型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 项目 | 质量要求 | 检验方法 |
1 | 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 不允许 | 观察 |
2 | 长度 ≤100mm的轻微划伤 | ≤2条 | 用钢尺检查 |
3 | 擦伤总面积 | ≤500mm2 | 用钢尺检查 |
室内护栏及阳台栏杆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法 |
(1)观感质量 | 无碰伤、明显划痕、锈蚀锈斑 | 观察 |
(2)扶手质量 | 接缝平直、弯头顺直、打磨均匀无明显划痕 | 观察 |
(3)栏杆垂直度 | 允许偏差<2mm | 2m垂直尺检查 |
(4)栏杆间距 | 允许偏差<3mm,竖条间距不大于0.11m | 钢尺检查 |
(5)栏杆高度 | 多层净高不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净高不低于1.10m | 钢尺检查 |
室内防水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法 |
(1)卫生间、厨房地面48小时盛水试验 | 从水覆盖满地面为准,达到不渗不漏 | 观察、每户均查 |
(2)露台48小时盛水试验 | 从水覆盖满地面为准,达到不渗不漏 | 观察、每户均查 |
电气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法 | |
(1)导线绝缘电阻测试 | 测试值大于0.5MΩ | 用兆欧表测试 | |
开关、 插座 | (2)面板安装高差 | 开关、插座面板并列安装高差允许偏差0.5mm;每户内面板高差允许偏差5mm; | 尺量检查 |
(3)面板垂直度 | 偏差0.5mm | 尺量检查 | |
(4)插座高度 | 插座高度离地面一般为30cm,不应低于20cm,接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用电器, | 尺量、检测器检查 | |
(5)开关高度 | 开关一般距地1.3m高度,开关安装应考虑使用方便 | 尺量检查 | |
(6)断电保护 | 是否会自动跳闸 | 功能检查 | |
(7)通电情况 | 良好 | 观察检查 | |
(8)表面质量 | 表面清洁无划伤 | 观察 | |
(9)配电箱 | 配件齐全,接地正确;线材色标正确,排列清楚,接触严密。 | 观察检查 |
给水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法 |
(1)支架安装 | 支架间距符合规范要求,固定牢固 | 尺量、观察和手扳检查 |
(2)立管垂直度 | 允许偏差3mm/m 全长5m以上不大于15mm | 吊线和尺量 |
(3)水平管道纵横方向弯曲 | 塑料管允许偏差1.5mm/m 全长25m以上不大于38mm | 水准仪(水平尺)、直尺、拉线尺量检查 |
(4)管道试压 | 水压试验符合设计要求 | 各种材质给水管道系统实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金属及复合管给水管道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降不应大于0.02MPa,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应不渗不漏;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然后在工作压力的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直超过0.03MPa,同时检查各连接处不得渗漏。 以《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条款为准。 |
(5)管道冲洗 | 将管道冲洗干净 | 以水流量3m/min的速度,连续冲洗观察管道终端的出水,清洁透明为合格 |
(6)观感 | 外观洁净,无明显划痕 | 观察 |
排水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法 |
(1)支架、吊架安装 | 支、吊架间距符合规范要求,固定牢固 | 尺量、观察和手扳检查 |
(2)立管垂直度 | 允许偏差3mm/m,全长5m以上不大于15mm | 吊线和尺量 |
(3)横管纵横方向弯曲 | 允许偏差1.5mm/m 全长25m以上不大于38mm | 水准仪(水平尺)、直尺、拉线尺量检查 |
(4)生活污水管的坡度 | De50 2.5%,De75 1.5%,De110 1.2% | 水平尺、拉线尺量 |
(5)埋地排水管 | 灌水高度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 满水15分钟,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分钟,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
(6)通水试验 | 打开室内1/3的用水点,不得小于一个点 | 观察排水立管、支管无渗漏为合格 |
(7)通球试验 | 立管及水平支管做通球试验,通球球直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直径的2/3 | 通球检查 |
(8)观感 | 符合要求 | 观察 |
(9)使用功能 | 符合要求 | 观察 |
10、公共部位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法 |
(1)电梯厅 | 饰面无色差、开裂、空鼓 | 观察、小锤轻击 |
(2)墙面 | 墙面平整、阴阳角方正、无开裂 | 观察 |
(3)楼梯走道 | 观察 | |
(4)地砖铺贴 | 地砖铺贴平整,表面清洁、无裂缝、无碎块 | 观察 |
(5)楼梯挡水线 | 表面平整、颜色一致 | 观察 |
(6)楼梯栏杆、扶手 | 表面无锈斑、焊渣、毛刺,焊疤处理平整 | 观察 |
(7)地下室 | 观察 | |
墙面、天棚渗漏、裂缝 | 无渗漏、无裂缝 | 观察 |
地面裂缝起砂 | 无裂缝、起砂 | 观察 |
11、外墙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法 |
(1)窗角裂缝 | 窗角无裂缝 | 观察、全查 |
(2)墙面裂缝 | 墙面无裂缝 | 观察、全查 |
(3)落水管 | 1、固定牢固,垂直度每5mm不大于10mm 2、支架间距一致,满足规范要求 | 观察、全查 |
(4)变形缝 | 变形缝无翘曲、脱落,上下平整顺直 | 观察 |
(5)外墙渗漏 | 经淋水试验无渗漏 | 观察检查 |
(6)空调板 | 空调板上下顺直无翘曲 | 观察检查 |
12、屋面工程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法 |
(1)观感 | 窗角无裂缝 | 观察检查 |
(2)排水沟 | 无裂缝 | 观察检查 |
(3)落水口 | 1、固定牢固,垂直度每5mm不大于10mm 2、支架间距一致,满足规范要求 | 观察、吊线 |
(4)分格缝 | 分格缝间距及缝宽、深度符合要求 | 尺量、观察、全查 |
(5)出屋面烟道 | 高度符合要求、防鼠罩设置符合要求 | 尺量、全查 |
(6)透气管 | 高度符合要求、套管和砼保护符合要求 | 尺量、全查 |
13、其他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法 |
(1)烟道 | 止回阀按规定安装,高度符合要求 | 尺量、观察、全查、通烟检查 |
(2)防火门 | 符合设计要求 | 尺量、观察 |
(3)管道井 | 观察 |
三、室内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标准及标识
1、户内交房效果:界面清晰、干净整洁、墙面腻子无抹痕、无渗水积水、标识清楚。
1)、各种标识统一、规范、清楚;
2)、强弱电箱内要有对应房间的详细标注;
3)、强弱电箱尽量安装在入户门上方。
4)、空调套管统一安装,或界面处理清爽;
5)、净高检测点和开间检测点要规范标注。
6)、各种套管和预埋管道分冷热水标注。
(参考图片)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