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长沙市城建档案馆库房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长沙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长沙市城建档案馆库房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长沙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长沙市城建档案馆库房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1年11月09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0052-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汇成档案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城建档案馆库房租赁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05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库房租赁服务采购 其他图书、档案为满足档案保管保护场地需求,长沙市城建档案馆计划租赁档案保管库房,用于存放40万卷档案,租赁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零陆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档案保管库房租赁服务费用:2.65元/卷,数量:40万卷,小计:*******元。(租赁服务期限一年,含移库、运输、上下架、调阅、保管、设施设备的拆卸等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11-02 ——2022-11-0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档案移交时间:供应商根据甲方要求制定相应移库计划,按甲方要求时限完成档案移交及入库。

将实体档案运送至乙方针对本项目的实施库房地点,乙方应认真清点核对档案数量和移交资料,清点无误后即时打捆,并与甲方办理档案接管手续。后续根据甲方提供的档案编号按照顺序上架,存放在指定位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预付3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2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4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2022年11月31日前支付30%。
4.2收款账户:中国银行星沙汽配城支行(湖南汇成档案管理有限公司:********5053)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产品应符合有关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和项目要求。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釆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订立合同时,乙方需与甲方签署保密协议。

(3)釆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按照长财采[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内容:根据“服务要求与项目要求”所列条款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项目验收合格的由验收小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仅能将文件档案托管及设施设备存放于乙方处。若甲方将包括但不限于纺织品,易碎品,贸易样品,皮革,药物及玩具等高价值或贵重物品托管的,乙方对该部分托管物品可能发生的任何遗失、损坏或变质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甲方不得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危险物品托管于乙方处。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纸质档案库房租赁服务。如甲方发现乙方在业务履行过程中未按照档案保管行业一般标准积极履行义务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改正;甲方需对存放的实体档案、出入库记录等情况进行检查时,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4)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协调并要求甲方的指定负责人在与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物流公司进行档案交接时,对实体档案的数量及内容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5)甲方再此确认其完全了解自己所托管物品对仓储环境及管理方式的各项要求,并了解乙方现有库房寄存及操作环境所能满足的各项标准。

(6)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纸质档案库房租赁保管服务费用。

(7)在甲方托管档案总量未发生变化情况下,甲方从乙方调取、审阅任何数量的档案期间,仓储保管费用将继续产生,除非该收回是永久性的。

6.2乙方的权力及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纸质档案库房租赁及相关服务。

(2)乙方应选择适合保管甲方实体档案的库房为甲方提供服务,应配备专业的服务和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3)乙方有权对入库实体档案的外观包装、数量和外观质量等进行严格的抽查验收。如发现入库档案与甲方通知内容不符或甲方在实体档案入库前未提供此次入库的相关详细信息的,乙方有权拒绝收货。

(4)乙方应配合甲方对保管于乙方库房的档案的调阅。

(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档案委托第三方保管。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实体档案托管服务费用。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同意有偿向甲方提供实体档案的运输物流服务,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托运国家禁运、违禁物品。乙方同意自甲方处或甲方指定的地点收取文件,运送文件至乙方仓库并在仓库内保管文件,依照乙方的要求将文件送达甲方或者对文件进行处理,并按照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费用。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货物晚到,乙方不承担责任。

(8)如果乙方认为甲方箱子已经无法继续使用需更换的,乙方应对此档案箱外观拍照并说明情况,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甲方,乙方在获得书面(包括电子邮件、QQ、微信)授权后,可直接在仓库对文件箱进行更换或送达甲方处由甲方自行更换。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乙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做好档案保管保密工作,履行档案保密责任,不得私自拆封档案,不得对外泄露档案信息。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管理不善发生火灾及其他灾害,造成甲方档案损毁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的变更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①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① 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② 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③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④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⑤ 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根据政府釆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4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5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对本合同的所有相关内容及其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知的、所有尚未公开的文件、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技术、营销、发展规划等方面)(以下简称“秘密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

11.6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1.7通知

(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釆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1.8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曙光路185号(曙光路与城南路交叉口东北角)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市长沙县长龙街道开元东路1322号101
法定代理人:宋贤军法定代理人:余小泉
委托代理人:邱志斌委托代理人:刘蓉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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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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