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城区十四条主干道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兴义市城区十四条主干道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兴义市城区十四条主干道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示基本信息
标段(包)兴义市城区十四条主干道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监理
项目业主兴义市水务局项目业主电话186*****319
招标人兴义市水务局招标人电话186*****319
招标代理机构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电话139*****705
开标时间2021-11-10 10:00:00开标地点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控制价(最高限价)1.7 %公示期2021-11-11至2021-11-15
投标报价方式费率是否分项报价
发布媒体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监督网、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中标候选人公示名单
排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标候选人名称费率评分结果工期/交货期
1********MA62E5PH8L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7 %88.24365 天
2****************4Y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1.7 %64.78365 天
3****************0Y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1.7 %63.50365 天

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职务姓名执业或职业资格职称
项目负责人宫宪武高级工程师

第二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职务姓名执业或职业资格职称
项目负责人郭琛豫高级工程师

第三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职务姓名执业或职业资格职称
项目负责人彭军工程师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7条)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44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9条)
3.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
4.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45条)
5.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2条)
6.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6条)
投诉机构:黔西南州水务局
投诉电话:****-*******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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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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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综合整治 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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