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候选人公示】兴义市城区十四条主干道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监理
【中标候选人公示】兴义市城区十四条主干道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监理
第一中标候选人 | 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总分: | 88.24 | 项目负责人: | 宫宪武 | 报价(元): | 1.7% |
业绩: | 不要求,投标报价:按施工预算价的1.7%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
总分: | 64.78 | 项目负责人: | 郭琛豫 | 报价(元): | 1.7% |
业绩: | 不要求,投标报价:按施工预算价的1.7%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 | ||||
总分: | 63.50 | 项目负责人: | 彭军 | 报价(元): | 1.7% |
业绩: | 不要求,投标报价:按施工预算价的1.7% | ||||
公 示 期: 2021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5日 在公示期内,对上述中标情况持有异议的请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名称:兴义市水务局 联系电话:186*****319 代理机构名称: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9*****705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7条)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44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9条) 3.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 4.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45条) 5.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2条) 6.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6条) 投诉机构:黔西南州水务局 投诉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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