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县财政局政府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标结果

互助县财政局政府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标结果

互助土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青海智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大街5号D4号楼1单元1273室

法定代表人:赵小燕

授权代表:候世忠

联系电话:138*****225

邮箱:138*****225@139.com

被投诉人1:互助土族自治县中医院

地址:互助县迎宾大道19号

联系人:魏先生

联系电话:137*****081

被投诉人2:青海发投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32号国投广场8楼832室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2021年10月28日,我局收到青海智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互助土族自治县中医院、青海发投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互助土族自治县中医院信息中心建设项目”﹝采购编号:青海机电竞谈(货物)2021-025﹞的《投诉书》。

经初步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阅了本项目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及复议佐证(包括监控影像资料)材料。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模块化机房设备配置清单缺项,不满足招标文件与事实不符,我方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里,分项报价表及技术规格响应表皆按招标采购技术要求逐项填写,技术规格相应表里响应参数完成满足或高于采购技术要求,且我方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彩页等证明材料与我方在技术表里实质性响应情况一致,未出现模块化机房设备配置清单缺项的事实。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并且被投诉人未给出书面答复发布中标(成交)结果。

投诉请求1:对被投诉人的违法情况核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投诉请求2:委托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或海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新组织招标。

二、调查情况

投诉事项1:经调查核实,2021年10月15日开标过程中竞争性谈判小组(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合法抽取)查阅投标文件时发现青海智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模块化机房设备配置清单缺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开标现场出具了“澄清函”,质疑人授权代表候世忠在现场进行了确认并在“澄清函”上签了字。2021年10月18日质疑人(青海智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被质疑人(青海发投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递交了质疑函,被质疑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在2021年10月20日积极组织原竞争性谈判小组人员进行了协助答疑(同时也邀请质疑人参加专家协助答疑会)并现场出具了复议结论,即“该项目维持原评审结果,对质疑人按无效响应处理”。 并于2021年10月20日16时将质疑答复函以邮件形式发送给了质疑人,2021年10月21日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标结果。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调查核实,2021年10月18日被质疑人组织原竞谈小组进行了协助答疑复议后,于2021年10月20日16时将质疑答复(青机招【2021】********23@QQ.COM">35号)发至邮箱********3@QQ.COM。但无资料证明该邮箱是质疑人的邮箱。故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三、调查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之规定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之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四、处理决定

本机关决定:

投诉事项1不成立,对投诉事项依法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中标结果有效。

根据《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青财采字[2020]756号)第十六条十四款“未依法送达询问或质疑答复的之规定”,给予青海发投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记3分的处理决定。

互助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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