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挥发性有机物(VOCs)走航监测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挥发性有机物(VOCs)走航监测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CS-********0057-1
采购人(全称):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益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1年挥发性有机物(VOCs)走航监测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005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2021年挥发性有机物(VOCs)走航监测服务项目 其他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498000
 合计金额小写: 498000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玖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11-05 ——2022-01-05

3.2 履行地点: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通过对园区进行环保巡查、重点企业监管、日常观测以及应急响应等多种服务方式,对重点区域VOCS排放情况进行走航监测分析,协助望城经开区对园区内的环保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摸底调査,对重点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处置,确保臭氧浓度在合理的范围。

(一)走航监测服务

1、省控点(2个)整体、周边、区间走航。

2、重点企业、工业园区周边走航。

3、企业与望城城区之间走航(企业O3、VOCs等贡献)。

4、部分企业排放VOCs特征谱库构建。

(二)臭氧精细化管控服务

1、日常驻地化服务

协助环保分局对当日环境空气质量、六参数等收集、统计折线图、统计扇形图、数据表格等的查询展示。对站点附近内可能出现的小型污染点位进行摸排人工巡查整理。根据专家意见及时调整提供管控方案、管控措施,对环境可容纳余量进行分析,使其后续时间段内可排名逐步提升。

提供为期2个月的空气质量管控服务,配备5-7人专业团队。驻地现场巡查人员每日8:40-17:30开展日常巡查,对现场问题整理,出具当日巡查日报。驻地数据工程师每日9:00-17:00对当日省控站点数据实时跟踪,数据分析播报,2个月内未来三日空气预警预测。走航小组开展项目周期内VOCs走航,出具超标企业数据及当日走航报告。项目经理对当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形成日报成果。

2、针对部分重点企业“一企一策”污染管控

围绕园区环保需求,建立污染因子谱库,制定完善望城经开区“一企一策”,协助望城经开区深化企业环保调整升级,对部分企业管路检漏、企业工艺流程无组织排放监测,提出最佳适合其企业的整改方案。真正的做到精准治污,为望城经开区提供高效、快速、精准大气监测服务。

3、专家咨询服务

聘请省内环保专家指导超标企业进行整改,优化调整治理工艺,真正落实“一企一策”。聘请省内教授级专家技术团队,为本项目及园区空气质量环境机理研究提供工作指导,为园区长期环境空气改善提供技术支持。提出建设性和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指导园区有效防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合同签订后开始工作五个工作日后付款5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编制走航监测报告并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款至10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长沙银行人民东路支行(湖南益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服务要求:

(1)完善多样的监测手段

采用移动立体观测产品(大气VOCs走航车GC-MS)配合便携分析产品进行地面网格化监测网络、无人机巡查垂扫,并结合省控点(2个)常规监测数据,分别从高空、近地面、微观和数值模拟层面开展。

项目采用较为成熟的色谱-质谱联用技术(GC-MS),可同时监测300多种VOCs气体,并精准测量其浓度。具有高空间分辨率,可以做到每5厘米水平空间距离VOCs空间分辨率。可以做到包含环境质量要求的107种VOCs气体以外,对部分异味企业污染成分进行分析。对于走航中发现的超标企业,将采用便携式监测设备针对企业进行污染源、污染泄露点、无组织逸散点进行入厂式甄别。

项目基于VOCs在线、离线监测数据及对应VOCs组分的最大增量反应活性(MIR),求算出各样品各组分的臭氧生成潜势(OFP)。分析该采样点整体臭氧潜势状况,并确定该采样点平均OFP高的组分,从而确定引起臭氧污染的关键VOCs组分。

根据在线VOCs监测数据,基于RACM2化学机理,利用EKMA曲线法模型计算园区臭氧生成的主控因子,并参考研究文献,尝试拟合VOCs、NOx与O3的关系,初步判断削减臭氧污染的主控因素影响。

(2)人防与技防有机结合

项目基于走航车巡查(GC-MS)、无人机巡查、EXPEC3200便携式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傅里叶红外光谱仪等在线监测仪器,通过监测车走航,结合两点省控点常规监测数据差异性和数值模型数据分析,从VOCs污染特征摸底及来源解析和臭氧控制策略研究等方面切入,解决工业园区特征污染来源分析等问题,为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望城经开区工业园区VOCs走航监测报告》;

2.《部分重点企业分析报告》(2-3家企业);

3.《日常分析报告》、《长沙市望城区空气质量周分析报告》、《长沙市望城区空气质量月分析报告》。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需配合乙方根据投标技术文件要求进行监测地点选址,电源等必要仪器运行条件。

2.甲方提供在线仪器安装所需的场地和保证仪器正常运行工作环境。

3.乙方应当对其项目出具的结果报告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有责任对数据予以保密,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数据。

5.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移交采购人。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否则,违约方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服务费用百分之五(5%)的违约金。

如因甲方未能在乙方进行现场监测时提供电源等必要仪器运行条件、安装场地和保证仪器正常运行的工作环境,则乙方有权相应顺延现场监测和提供分析报告的时间。超过【30】日甲方仍未提供前述必要工作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服务费用百分之五(5%)作为违约金。

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服务费用的,每延迟一(1)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1‰)作为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除不可抗力因素及第六条2除外,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的,每延迟一(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千分之一(1‰)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乙方对本次技术服务得到的相关成果承担保密责任,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将本次技术服务得到的相关成果对外发布或泄漏给其它第三方。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望城同心路1号经开区管委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人民东路111号东郡小区1号栋1104
法定代理人:郑以仁法定代理人:刘雨烟
委托代理人:刘勇刚委托代理人:尹雄飞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挥发性有机物 监测服务 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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