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XXCG(2021)-027
二、项目名称:湖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兑付一站式服务系统(财付通)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数域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新天地商务中心4幢东楼202室
被投诉人:湖州市财政局、湖州星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湖州市龙王山路518号、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星光商务广场11幢A座701室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上海缔塔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333号1幢499室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数域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对湖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兑付一站式服务系统(财付通)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CG(2021)-027)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9月24日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补正通知书》。后本机关于2021年9月30日收到投诉人补正的书面材料,并于2021年10月8日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1年9月30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数域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 1:采购代理机构与湖州市财政局采购工作负责处室人员,在采购之前已有种种照顾个别企业的违规操作外,在采购当天公布我司评标结果排名第一铁一般事实面前,偷奸耍滑、暗箱操作,神不知鬼不觉的号称组织了第二次专家评审,将我司分数篡改到第二名,没有任何程序以及说明,典型的违规违法操作,在全国罕见,情节十分恶劣,请监管部门务必重视、务必严肃处理,尊重采购法及财政部规定,尊重第一次评审结果,千万不能给“浙江”抹黑。事实依据:1、9月1日,我司按照采购文件进行投标,我司以81.2分排名第一(政采云开标大厅已公布,见附件3)。2、招标代理机构9月9日告知我司排名第二的上海缔塔科技有限公司质疑我司业绩情况。当天招标代理公司经查证,明确回复告知我司已查证,我司业绩都是真实的,没有任何问题(有录音为证)。3、9月10日夜晚21:27发布的中标公告,上海缔塔科技有限公司变成了第一名中标单位,我司分数被篡改为79.2分。我司立即联系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说因为收到质疑,就又组织了专家评审,然后我司的分数被改为79.2分。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本次采购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条情形,因此不得擅自修改评分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号称的第二次组织专家评审不符合采购法及财政部相关规定,涉及违法违规,请纠正错误并严查相关问题人员。否则我司必将将情况上报省级、国家级监管部门及中央巡视组。投诉事项2:根据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回复(见附件2)得知我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被认定为省级证书,第一次评分为3分,第二次评分成为0分。此评分出现严重错误,我司分数应在第一次评分基础上应增加2分,故总分为83.2分,位列第一。事实依据:我司提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国家级证书,按评分标准应得5分,代理机构与专家错误的认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省级证书,或说明代理机构及专家的知识局限性或者评审的随意性、甚至是故意为之。法律依据: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科发火(2016)32号印发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评定及发放流程为:企业材料申报后由省级认定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通过后省认定办进行复核,无误后上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经国家备案后,由科技部出具备案复函并给出证书编号及发证日期,要求各省级管理办法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制作和发放。【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国家级证书,因国家权力下放,由各省级地方认定办组成部门(即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代为印刷、盖章,这个是国家现行的管理办法,非浙江省一个省份以此标准执行(详见附件5)。综上所述:我司在企业荣誉的评分理应得5分!而由于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评审工作中的不专业,却被判定为省级荣誉证书,平白少了2分!因此我司评审分数应该在原有基础上增加2分,即83.2分。投诉事项 3:质疑回复函号称的第二次专家评审中,以磋商文件中评分标准:“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发证日期为准)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授予的投标企业荣誉证书"为依据将我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由原先的3分改为0分。姑且不论第二次组织专家评审已涉及违法违规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应属国家级证书被错认定为省级证书外,针对本条评分标准含义理应是2019年1月1日至今有效而非证书日期必须为2019年1月1日至今印刷,一个有效的证书难道需要每年都去政府部门印刷一遍吗,不印刷一遍就不能得分了?假如是个身份证20年有效,难道需要全国15亿人民每年去重新印个发证日期?简直荒唐可笑,或者别有用心故意为之。事实依据: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2019年3月25日挂网(2019年2月20日签章)文件:《关于浙江省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9)70号)》(文件由国家高新企业认定工作网挂出,网址为:http://www.innocom.gov.cn/ggrdw/c101454/201903/1973 d91085b8452a9d7e*******e8de4.shtml),我司(文件中第 1966号企业)成功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函要求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即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进行打印和颁发,并明确印刷证书发证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国家高企证书编号为:GR********1966。 故我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显示为2018年11月30日,有效期为2019年-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为3年,每3年重新认定1次,国家资质认可时间以及国家税务政策享受时间均从2019年开始)。如对于我司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所属级别、有效期范围等问题还有疑问,请致电国家高企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国家科技部政务服务热线:***-********;浙江省科技厅高新处:****-********、****-********;杭州市滨江区科技局高新科:****-********。综上所述:将我司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判定为“不符合评分标准”荣誉证书是极端错误、不合规的,或者是别有用心的。法律依据: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科发火(2016)32号印发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投诉事项 4:采购代理机构仅凭一个毫无根据的质疑就可以随意地再次进行专家评审,我司现在同理对上海缔塔科技有限司的企业业绩、技术方案、企业认证证书、团队实力、企业荣誉等正式提出质疑。上海缔塔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今没有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类似项目,项目业绩不可能得分,并且技术内容分绝对不会高。我司要求重新审查上海缔塔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业绩、技术方案、企业认证证书、团队实力、企业荣誉等,公开对这家单位的具体评分。事实依据:代理机构以及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采购前后全过程违规违法暗箱操作,完全不符合采购法规范要求,完全没有法律意识,为所欲为。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投诉事项5:既然采购代理机构称:“重新复核了所有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各种证书(证件)”,那么其它5家供应商包括上海缔塔科技有限公司的项目业绩、技术方案分数有检查有调整吗?为什么没有任何变化?对于一家从未开发过财政专项资金软件的单位项目业绩应为0,技术方案也不可能拿高分,价格却基本接近预算值,竟然能够操控到中标。请监管机构进行查验并公布结果。如此明显针对我司进行的见不得人的暗箱操作,务必严查相关问题人员!如因采监处属于财政局而不作为,我司必将将情况上报省级、国家级监管部门与领导以及中央巡视组,以正歪风邪气!事实依据:1、9月1日,我司按照采购文件进行投标,我司以81.2分排名第一(政采云开标大厅已公布,见附件3)。2、招标代理机构9月9日告知我司排名第二的上海缔塔科技有限公司质疑我司业绩情况。当天招标代理公司经查证,明确回复告知我司已查证,我司业绩都是真实的,没有任何问题(有录音为证)。3、9月10日夜晚21:27发布的中标公告,上海缔塔科技有限公司变成了第一名中标单位,我司分数被篡改为79.2分。我司立即联系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说因为收到质疑,就又组织了专家评审,然后我司的分数被改为79.2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徇私舞弊型渎职罪的规定。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认定我司为中标单位。
被投诉人1(采购人)申辩:我局“湖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兑付一站式服务系统(财付通)”项目于2021年9月1日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9月10日第三方代理公司告知有需技术订正情况,我局予以配合,并在政采云上进行了采购结果的确认。
被投诉人2(代理机构)申辩:我司于2021年9月1日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通过竞争性磋商小组评审,拟推荐“数域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上海缔塔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湖州市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我司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标结束后将采购结果报告推送给采购人,等待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在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期间,收到“上海缔塔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我司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于2021年9月10日,组织原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协助质疑答复,并给出协助质疑答复的情况说明及复核后得分排序一览表。通过问询供应商、查询官方网站等方式复核了所有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各种证书(证件),均是真实有效的。但是,“数域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提供的省级荣誉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附件1)颁发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省级荣誉证书【软件企业证书】(附件2)颁发机构为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市级荣誉证书【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业类)证书】(附件3)颁发时间为2020年5月,磋商文件中评分认定标准:“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发证日期为准)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授予的投标企业荣誉证书”,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对荣誉评分予以纠正,按“市级,包含市政府所属的部、委、办、局或区、县政府授予的荣誉的得1分”认定。最终投诉人技术商务资信得分应为69.2分,报价得分不变,总得分79.2分,综合得分排名第二。并同时向财政监管部门报备,按照政采云系统的技术订正流程办理(详见附件4),并非违法篡改。当天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2021年9月13日,我司收到“数域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的质疑函,于2021年9月18日回复了“数域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的质疑函。2021年9月22日收到了“数域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的回复函答复和新的质疑函。投诉人质疑“上海缔塔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交虚假或不符合要求的技术方案、项目业绩、企业认证证书、团队实力、企业荣誉等。我司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于2021年9月24日,组织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再次进行协助质疑答复,并给出协助质疑答复的情况说明。经查询“上海缔塔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方案,均符合磋商文件所提出的需求,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在评审时没有发现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所述情形。质疑中的项目业绩,评分标准为:“根据供应商2019年1月1日至今的类似项目进行评定。供应商每提供一个项目业绩得1分,最高得5分。(提供合同原件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磋商小组认定“类似项目”应为软件类项目即可,不得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限定供应商。质疑中的企业认证证书,“上海缔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有效且符合评分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质疑中的团队实力,“上海缔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2名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符合评分标准。质疑中的企业荣誉,“上海缔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2018年11月27日颁发的“高新企业认定证书”(与投诉人提供的证书为同一类),颁发部门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有效期3年。根据磋商文件评分办法:“评委按投标人提供的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发证日期为准)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授予的投标企业荣誉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进行评分。有国家级,包含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办、局授予的荣誉的得5分;有省级(含直辖市),包含省政府所属的部、委、办、局(厅)授予的荣誉的得3分;有市级,包含市政府所属的部、委、办、局或区、县政府授予的荣誉的得1分。分值不重复计算。未提供不得分。(证书上未体现单位名称或有效期的,请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否则不计分)。”的规定,认定“上海缔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荣誉证书为有效但不符合评分标准的,不予得分。并于2021年9月27日回复了“数域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的质疑函。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XXCG(2021)-027),湖州星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湖州市财政局委托,于2021年8月17日发布采购公告,2021年8月25日发布更正公告,后于2021年9月1日开展磋商活动,2021年9月10日发布结果公告。2021年9月13日,湖州星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数域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湖州市财政局、湖州星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质疑答复。2021年9月23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书。投诉人为2021年9月1日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之一。经本机关要求,投诉人补正材料后重新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9月30日收到符合规定的投诉书。
2021年9月1日,本项目经过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拟推荐“数域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人,“上海缔塔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二成交候选人,“湖州市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为第三成交候选人”。
2021年9月3日,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报送采购人。
2021年9月8日,本项目的相关供应商上海缔塔科技有限公司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项目评标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分标准执行。其中评分标准中商务资信部分,关于企业认证证书、企业业绩、团队实力、企业荣誉等我司作为行业积淀多年单位也未能全部满足。严重怀疑其他单位对于上述得分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认证证书、企业荣誉等。”
2021年9月10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协助质疑答复。原磋商小组经审查质疑事项后认为:“数域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提供的省级荣誉证书颁发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市级荣誉证书颁发时间为2020年5月,磋商文件中评分认定标准:“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发证日期为准)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授予的投标企业荣誉证书”,对荣誉评分予以纠正扣除。最终技术商务资信得分扣减2分,应为69.2分,报价得分不变,总得分79.2。综合得分排名第二。”
在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评审因素第9项“企业荣誉”:“评委按投标人提供的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发证日期为准)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授予的投标企业荣誉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进行评分。有国家级,包含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办、局授予的荣誉的得5分;有省级(含直辖市),包含省政府所属的部、委、办、局(厅)授予的荣誉的得3分;有市级,包含市政府所属的部、委、办、局或区、县政府授予的荣誉的得1分。分值不重复计算。未提供不得分。(证书上未体现单位名称或有效期的,请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否则不计分)。”
本机关对各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核查后认为:(1)所有供应商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2)除投诉人外,其他相关供应商在“企业认证证书、企业业绩、团队实力、企业荣誉等”部分,不存在评审错误的情况。(3)投诉人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荣誉证书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2018年11月30日,发证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软件企业证书》(发证时间:2020年3月27日,发证单位: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杭州市科技进步奖证书》(发证时间:2015年12月、发证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业类)》(发证时间:2020年9月18日,发证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证时间:2013年7月,发证单位: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及若干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经查,上海缔塔科技有限公司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2018年11月27日,发证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该荣誉证书因不符合评审因素而未得分。
投诉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上海缔塔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交虚假或不符合要求的技术方案、项目业绩、企业认证证书、团队实力、企业荣誉等”相关内容的质疑,代理机构于2021年9月27日答复该质疑。后投诉人未就上述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2、处理结果: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在上海缔塔科技有限公司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代理机构组织原磋商小组协助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规定。在质疑事项成立后改变分数并公布结果,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情况下,“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根据磋商文件的评审因素第9项“企业荣誉”的规定,投诉人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业类)》(发证时间:2020年9月18日,发证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得1分,其他证书不符合得分条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2018年11月30日,发证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因发证时间不符合磋商文件评审因素第9项“企业荣誉”“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发证日期为准)”的规定,原磋商小组将该项作为省级荣誉证书评定为3分,系评审错误。后经上海缔塔科技有限公司质疑,质疑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4、5的内容属于投诉人于2021年9月22日第二次质疑提出的事项,不在本次投诉涉及的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内容的范围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为无效投诉事项。
综上,投诉人关于湖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兑付一站式服务系统(财付通)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CG(2021)-027)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或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1年11月15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湖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何先生
3、联系电话:********037
附件信息:
********533/202111/3dc2d85e-a006-426f-b4a4-a820f281a973">湖财处〔2021〕2号.pdf
3.8 M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