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物资及水政执法多功能码头改扩建工程中标结果

防汛物资及水政执法多功能码头改扩建工程中标结果

长沙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中心防汛物资及水政执法多功能码头

改扩建工程监理项目竞争性谈判中标公告

受长沙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中心的委托,我公司举办了国内采购,现采购活动结束,将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防汛物资及水政执法多功能码头改扩建工程监理

2、项目编号:政府采购编号:CSCG-HCHN-JZ********

代理机构编号:HCHN2014-CG118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4、招标公告日期:2014年2月26日

5、投标截止日期:2014年3月7日14:30止

6、开标日期:2014年3月7日14:30

二、中标结果

1、中标单位名称:长沙市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中标总金额:叁拾叁万陆仟捌佰叁拾玖元整(¥336,839.00,取费基数2017万元,取费率为1.67%)

3、中标单位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油铺街48号(市水利水电局五楼)

三、评标委员会

刘东浩(主任评委)、周永生、程继学(业主评委)

投标人如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通知》,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提出质疑。

采购人:长沙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中心

联系人:白主任联系电话:139*****979

地址:长沙市芙蓉北路一段569号

采购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赵艳程林

电话:****-********

传真:****-********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22号11楼









长沙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采 购 人:长沙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中心项目名称:防汛物资及水政执法多功能码头改扩建工程监理政府采购编号:CSCG-HCHN-JZ********代理机构编号:HCHN2014-CG118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年二月 注:本项目中有以下情形可能造成无效投标或中标无效,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循相关法律法规。):P8 3.6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不同公司,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其投标无效(★)。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P8 6.1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文件有效期为60日历日。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其投标无效(★)。P9 9.5以同一投标人名义,递送两套或以上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无效(★)。P10 11.3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对每一标的只允许有一个方案或报价,对同一标的提交有选择的方案或报价的,其投标无效(★)。P12 17.3评委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一)资格性审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投标人无资格或无能力履行合同,其投标无效(★)。(二)符合性审查,确定投标人是否对本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质性响应是指对本文件的规定,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将被拒绝。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将会影响到本文件中标的清单及技术要求,或限制了采购人权力和投标人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三)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1)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投标的;(2)投标文件所投标段中的应标范围小于本文件对应标段要求的采购范围的;(3)投标文件与事实不符的;(4)经评委会一致认定为重大偏离的; (5)不符合本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标注★)的;(6)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P16,24.1参照财政部18号令第74条款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三)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投标人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24.2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中标公示前和中标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P22 投标人一旦中标,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变改拟任的项目人员;否则,其中标无效(☆)。P44,1.投标文件的制作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技术投标书、报价投标书。商务技术投标书不能有投标报价(备品配件价格除外),否则视为投标无效(★)。1.2 在本文件格式样本或样本复印件上填写制作投标文件的,其投标无效(★)。1.3 投标文件须由授权代表(可由法人代表本人担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其投标无效(★)。授权代表签字非本人手写签名的视为无效签字(★)。3.3 商务技术投标书、报价投标书必须分开密封,否则视为投标无效(★)。P5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1)有一项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交的;(2)提供不符合要求或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3)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加盖公章的;(4)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5)营业执照未按有关规定年审合格的。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3)社保登记证复印件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社保缴纳证明;(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5)提供201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1)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2)投标人提供近三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有效)必须承担过一个以上(含一个)单项合同施工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水工建筑物或500T及以上的码头工程施工监理业绩;(3)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规定,即至少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2人,且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监项目(由投标人出具无在监项目承诺,格式自定)。本项目不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4)拟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水工建筑),注册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5)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投标人一致;(6)拟任本次投标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7)省、市外企业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开标前须到长沙市建委市场处办理《入长施工登记证》(咨询电话:****-********); 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6第二章投标须知8一说明8二投标文件的编写9三投标文件的递交10四谈判小组的组建10五开标和评标11六评标方法及标准14七中标及合同签订14八质疑与投诉15十其他18第三章标的清单及说明22一项目概况22二采购内容22三其他要求及说明22第四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4第五章投标文件编制45格式1投标承诺书46格式2投标人基本情况说明47格式3投标报价表48格式4现场监理部配备情况49格式5总监理工程师个人简历(附相关证书)50格式7监理员个人简历52格式8拟投入的检测仪器设备53格式9服务承诺书54格式10同类型项目经营业绩55格式11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56格式12中小企业声明函57 第一章投标邀请受长沙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中心的委托,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其防汛物资及水政执法多功能码头改扩建工程监理项目进行国内采购,现邀合格的供应商参与投标。一、项目名称:防汛物资及水政执法多功能码头改扩建工程监理项目二、项目编号:政府采购编号:CSCG-HCHN-JZ********代理机构编号:HCHN2014-CG118三、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四、定标方式:综合评优,合理低价中标五、项目预算:费率上限值为1.69 %,取费基数为2017万元,合340000元。六、投标资质:投标人应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及有关格式要求详见本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编制”。七、标书认购:1、标书售价:每份 400 元,售后不退。2、2014年2月26日至2014年3月6日止(节假日除外),每日8:30~17:00(北京时间)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22号凯旋大厦11楼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购买谈判文件。3、标书的纸质和电子版本,以在政府采购网站公告的为准。八、投标规定:1、投标截止:2014年3月7日 14:30 时止,超过截止时间的投标将被拒绝(☆)。2、开标时间:2014年3月7日 14:30 时。3、开标地点: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22号凯旋大厦11楼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标会议室。4、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准时到会,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以示出席;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九、投标保证金:1、递送投标文件前,投标人须交付投标保证金叁仟肆佰元(¥3400.00元)整;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2、缴纳方式: 以支票、汇票、本票等形式缴入以下账户,查询已经到账,视为已缴纳。账户名称: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长沙市南大路支行 账 号:5911 5735 06793、缴纳时间:2014年3月6日17:00时前(含),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4、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采购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联 系 人: 赵艳 程林电话: ****-********传真: ****-******** 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22号11楼采购人:长沙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中心联系人:白主任联系电话:139*****979地址:长沙市芙蓉北路一段569号 第二章投标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文件仅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2.1“采购人”系指实际购买使用本项目标的物的单位。2.2“采购代理机构”(简称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本项目采购事宜的招标公司。2.3“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2.4“投标人”系指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2.5“成交人”系指被确定为承接本项目并负责其实施的投标人。3.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款的规定。3.2投标产品(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3.3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3.4购买本文件并已办理登记手续。3.5符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3.6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不同公司,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其投标无效(★)。4.联合体投标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投标保证金5.1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须凭代理机构开出的收据办理。 5.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由招标代理机构凭财政部门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没收通知书》没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并上缴国库:(一)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三)中标公示前和中标公示期间,成交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四)中标后,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转让、分包项目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6.投标有效期6.1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文件有效期为60天。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其投标无效(★)。6.2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采购单位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投标人可拒绝上述要求而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对于接受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7.本文件的澄清、修改7.1投标人收到本文件时,应进行检查;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招标采购单位澄清或处理,并抄送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否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造成的不良后果。7.2根据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采购单位确定是否需统一召开标前踏勘及答疑会;如统一召开,将通知所有登记购买了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参加。7.3招标采购单位对本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澄清或修改(包括踏勘及答疑会明确的事项)应当在《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登记购买本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本文件的组成部分。7.4招标采购单位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变更时间应当在《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并书面通知所有已登记购买本文件的供应商。8.投标费用8.1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二投标文件的编写9.一般要求9.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本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9.2投标文件应用中文编写。9.3投标文件的书面内容不得有加行、涂抹或改写。9.4投标文件应当采用纸制书面方式,由投标人按照本文件指定的投标地点进行现场投标,招标采购单位不接受电报、电话、传真、邮寄等方式投标。9.5以同一投标人名义,递送两套或以上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无效(★)。10.投标文件的组成10.1投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编制”。10.2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报价11.1投标人应按本文件提出的采购范围、内容及要求进行报价。11.2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报价为含税价,是指完成本文件规定的项目并通过验收后的价格。11.3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对每一标的只允许有一个方案或报价,对同一标的提交有选择的方案或报价的,其投标无效(★)。11.4投标人将有二次报价机会,投标人可以在第一次报价的基础上,通过与谈判小组谈判后,对所投货物进行第二次密封报价,第二次报价只允许比前一次报价低,不允许比前一次报价高。谈判小组有权要求投标人进行第三次报价,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注:每次报价的技术要求只能在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以及在原投标文件所述技术参数、性能和服务承诺的基础上保持不变或提高,不得降低。)三投标文件的递交12.投标文件的送达12.1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本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1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13.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13.2投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时,须向招标采购单位出示加盖公章、经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示有关证明)签字的函件。13.3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本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并密封。13.4补充、修改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3.5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可以在开标前出示加盖公章、经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示有关证明)签字的函件通知放弃投标。四谈判小组的组建14.谈判小组的组成及职责14.1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组成谈判小组。14.2谈判事务由谈判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本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答复;(三)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直接确定成交人;(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15.谈判小组成员的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方法和标准进行谈判,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对谈判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五开标和评标16.开标程序16.1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在开标前向监委和投标人说明。(1)投标人、监委按规定签到。(2)代理机构介绍开标会议程,宣读开标会纪律。16.2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开标唱标,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如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发布项目延期公告,延长三个工作日。延长期满后,仍不足三家的,继续按以下程序进行。16.3开标时,当众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经监委、投标人确认无误后,不公开拆标、唱标,直接进入谈判环节。16.4拆投标文件时,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17.评标程序17.1评委按回避制度规定,统一签署《评委承诺书》。代理机构介绍评标会议程,宣读评标会纪律。17.2谈判小组推选主任评委,采购人评委不得担任主任评委。主任评委按规定程序主持评审工作。17.3谈判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一)资格性审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投标人无资格或无能力履行合同,其投标无效(★)。(二)符合性审查,确定投标人是否对本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质性响应是指对本文件的规定,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将被拒绝。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将会影响到本文件中标的清单及技术要求,或限制了采购人权力和投标人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三)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1)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投标的;(2)投标文件所投标段中的应标范围小于本文件对应标段要求的采购范围的;(3)投标文件与事实不符的;(4)经谈判小组一致认定为重大偏离的; (5)不符合本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标注★)的;(6)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四)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多家投标人,报价最低的作为有效投标人计算。(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作废标处理,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重新组织采购。 (1)本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非以上情形,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但达到二家的,谈判小组认为继续谈判能够引起充分竞争且技术上满足谈判文件要求、报价低于预算,可比照财政部《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经评委、监委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字认可,报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书面通知投标人当场继续采用竞争性谈判;有效投标人只有一家的,废标后重新组织采购。项目经延期或重新组织采购后,有效投标人仍只有一家的,经评委、监委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字认可,报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书面通知投标人当场改作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五)拆投标报价书时,报价投标书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六)对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行咨询与答复。(1)咨询内容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报价部分,以及谈判小组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内容。谈判小组应采用书面形式咨询投标人,投标人的答复也应是书面形式。对每家合格投标人的咨询及其答复均采用相同的程序进行。(2)咨询答复定为2轮次,递交投标文件为第1轮次,第2轮次确定最终报价。增加咨询答复轮次或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书面通知所有合格投标人。(3)评委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投标文件,独立记录投标文件情况,分别提出需咨询的问题。主任评委汇总整理形成书面的各投标人咨询问题(问题应包括最终报价及提交答复时间),统一发给各投标人。(4)投标人对咨询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用信封密封,按规定时间统一报谈判小组。(5)主任评委向谈判小组统一宣读投标人答复,填写《投标报价汇总表》,评委(监委)签字确认。投标人最终报价应当当众拆封,当众宣布,并由投标供应商签字确认。17.4比较与评价。评委根据咨询答复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按规定的评标方法,各自独立签署评委意见书。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功能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6 %。2、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3、给予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3 %。4、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5、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17.5确定评审结果。(一)谈判小组统一签署评标结论书,按投票情况推荐成交候选人或者确定成交人。成交候选人数量根据采购需要确定,并按顺序排列。(二)谈判小组认为成交候选人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解释说明;否则,可取消其候选资格,按排名顺序递补候选人,以此类推。18.评标过程的保密性18.1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谈判小组的评定情况和所有投标人的商业秘密都属于保密内容。18.2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六评标方法及标准19.评标方法19.1采取综合评优、合理低价中标的方法。即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性产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性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及相关产品认证证书)。19.2投标报价是评标的重要依据,但不是评标的唯一依据。七中标及合同签订20.中标通知20.1评标结束,确定成交人后,招标采购单位在《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ccgp-hunan.gov.cn)上公告评标结果。20.2招标采购单位不向落标的投标人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20.3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质疑、投诉规定办理。21.合同签订21.1签订合同前,采购人可对成交人的投标文件(含答复、补充文件)进行真实性查验,凡有虚假的,其中标无效,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违法违规处理。21.2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人按范本格式制作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由代理机构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登记编号、备案。项目数量增减、合同条款变更、预算追加等按规定报批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21.3本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成交人的投标文件(含答复、补充文件)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21.4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21.5成交人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参照财政部18号令第82条款,采购人可以按成交候选顺序确定新的成交人并签订合同,以此类推,或重新进行采购。21.6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本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予以适当的增加或减少,但不得改变单价或其他条款和条件。合同有关单价等按成交人最终报价与第1轮次报价的变动比例作相应调整。21.7合同履行中,追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的,按规定报批后,签订补充合同。21.8成交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进行分包给他人。八质疑与投诉22.质疑22.1投标人对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22.2质疑书格式应按湘财购〔2007〕24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列明理由、依据,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未署名、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非书面形式的质疑,招标采购单位概不受理。22.3投标人提出质疑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参与了所质疑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二)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三)质疑书格式和内容均符合本通知规定;(四)质疑事项属于被质疑人组织的所质疑采购活动范围内的事项;(五)证据真实,来源合法;(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22.4供应商无效质疑一年内累计超过两次(含两次)的,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22.5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书面答复,但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除外。22.6投标人须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23.投诉23.1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23.2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23.3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23.4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3.5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23.6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九法律责任24.法律责任24.1参照财政部18号令第74条款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三)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投标人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24.2成交候选人或成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中标公示前和中标公示期间,成交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24.3按照以上条款规定,经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的,参照财政部18号令第82条款规定,可按成交候选顺序重新确定,或重新进行采购。24.4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24.5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1)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2)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附页4。十其他25.成交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一)以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二)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费率)中标金额(万元)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0000——*******.05%0.05%0.05%*******以上0.01%0.01%0.01%说明: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采购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2、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500-100)万元×0.7%=2.8万元(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附页1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银行名称联系人职 务联系电话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刘 波名城支行客户经理138*****873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肖勇光分行高级经理137*****647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黄飞燕营业部总经理133*****468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蒋寒奇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135*****975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刘栅延支行行长133*****405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蒋修远支行客户经理186*****422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邓永胜岳麓支行副行长136*****650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蔡学军公司银行部负责人130*****195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宋学农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1附页2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信用担保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中国投资担保公司何嘉***-********/137*****233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蔡建雄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彭球邓霞英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 附页3履 约 担 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乙方”)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乙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签发工程接收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4.甲方和乙方按合同条款第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 日 第三章标的清单及说明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防汛物资及水政执法多功能码头改扩建工程监理;2、采购人:长沙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中心;3、建设地点:长沙市开福区洪山庙捞湖垸(捞刀河段)牛角湾大堤; 4、资金来源:市财政拨款;5、建设规模:造价约2017万元;6、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监理取费率为1.69%(取费基数按2017万元),合340000元;7、保修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279号令。二采购内容 1.招标范围:防汛物资及水政执法多功能码头改扩建工程水工结构、港池疏浚、绿化等(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全过程监理服务。包括施工及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监理、配套设备安装监理等。2.质量要求:合格;3.质保期:1年,从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三其他要求及说明1.人员要求(1)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规定,即至少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2人,且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监项目(由投标人出具无在监项目承诺,格式自定)。本项目不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2)拟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水工建筑),注册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3)拟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取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4)本省企业拟任监理员应取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5)省外企业拟任监理员应取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监理服务期及履约担保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经施工保修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其中施工阶段工期约120天;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10天内,并在合同签订之前中标人应按中标金额的10%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担保可以是现金或保函,保函具体格式见投标须知附页3),履约担保在项目竣工后退还。3. 结算方法3.1付款人:长沙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中心(通过双控帐户支付); 3.2付款方式:按季支付,支付金额:施工方当期计量建安费金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费用不计)× %(固定监理费率)×70%,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70%止,每季末由乙方提交支付申请,经甲方复核确认后,甲方凭借乙方提供的正规税票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3.3 结算方式:最终监理费=监理工程范围内所有施工方经审计局审定最终结算的建安工程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费用不计)×合同固定监理费率。交工验收后乙方出据本工程结算书,经甲方及长沙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作为最终监理工程费。3.4 工程质保金:通过交工验收后并经长沙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定后付至工程监理费的95%,余款留5%作为质保金,交工验收满2年后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将质保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但不计利息。3.5 赔偿金:如发生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单位对甲方的赔偿,甲方有权从乙方的监理费中扣回。3.6监理服务期的延长:当监理服务期超过合同工期,监理服务费不因此调整。4.投标人一旦中标,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变改拟任的项目人员;否则,其中标无效(☆)。5.投标人在投标前,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6. 投标人须确保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无在建,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投标人负责,已中标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的权利。7.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第四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简称甲方):长沙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中心监理人(简称乙方):甲方接受乙方对本项目的中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2000]44号印发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 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 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防汛物资及水政执法多功能码头改扩建工程监理;2 、工程地点:长沙市开福区洪山庙捞湖垸(捞刀河段)牛角湾大堤;3、 工程概况:本工程拟建1个500吨级散货防汛物资泊位、1个500吨级件杂货防汛物质泊位及1个水政执法船泊位。设计年吞吐量件杂货6万t,泊位通过能力6.55万t,散货30万t,泊位通过能力32.93万t。二 监理工作内容防汛物资及水政执法多功能码头改扩建工程监理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施工全过程监理,包括施工及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监理、配套设备安装监理等。具体监理内容:防汛物资及水政执法多功能码头改扩建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土建、安装、管线迁改、交通疏解、路面恢复等(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全过程监理服务。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 日竣工日期:年月 日监理工期总日历天数:本项目监理工期同施工总承包工期为120日历日。合同工日计起日期:监理发布开工令。合同工日计止日期: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总工期(含分包工程的工期)。4 监理工程质量目标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合格。5 合同价款本工程总监理费为 万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与监理费计算有关的几个数值取定如下:计费基数、取费费率按乙方投标书中的有关数据取定,其中计费基数以施工招标控制价建安工程费(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费用不计)为取费基数签订合同暂定价,最终以监理工程范围内所有施工方经审计局审定最终结算的建安工程费(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费用不计)为取费基数确定结算总价;取费率为%。6 甲方承诺:(1)甲方向乙方承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2)甲方指派的现场代表:;电话: 。7 乙方承诺(1)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质量完成施工任务、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工程保修期内的监理等工作。(2)乙方派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电话:;资质等级: 级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到职时间: 。(3)乙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并在签订合同前按合同金额的10%,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无息退还。8 合同订立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长沙市人民中路400号城投大厦三楼。 本合同共计壹拾伍份。甲方玖份,乙方叁份,招标代理机构壹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贰份。本合同自乙方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完工后,退还履约担保金后失效。甲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联系电话:单位地址:签订时间: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联系电话:单位地址:开户银行:账号:签订时间:采购代理机构(盖章):本合同内容未超过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规定。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签订时间: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盖章):备案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签订时间: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1. 通用合同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甲方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甲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乙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甲方同意,乙方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乙方以外,甲方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甲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甲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甲方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乙方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乙方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乙方义务  第四条 乙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乙方人员,向甲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甲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甲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甲方。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甲方义务  第八条 甲方在乙方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甲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乙方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甲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乙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将授予乙方的监理权利,以及乙方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甲方应在不影响乙方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甲方应免费向乙方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乙方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乙方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乙方权利  第十七条乙方在甲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甲方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乙方应当书面报告甲方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  (7)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甲方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乙方在甲方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甲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甲方批准时,乙方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甲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甲方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甲方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甲方权利 第二十条甲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三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甲方发现乙方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乙方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乙方过失而造成了甲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乙方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支出。甲方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乙方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甲方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可后可相应顺延监理业务的时间,并给予应得的相应报酬。乙方超过三个工作日提出的要求视为无效。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因甲方原因致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5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乙方向甲方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甲方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乙方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7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乙方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甲方又未对乙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乙方可向甲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甲方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乙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甲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乙方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甲方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甲方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乙方聘用的,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聘用的,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 乙方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甲方得到了经济效益,甲方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乙方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乙方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 乙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甲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专用合同条款词语定义、适应范围和法规第二条增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招标文件;2监理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乙方义务第四条改 一 乙方组织机构:1 本项目设驻地监理工作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2 乙方人员的配备:乙方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7天内或根据甲方要求,派出乙方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根据投标书,乙方派人员如下表:现场乙方人员名单一览表岗位姓名专业(本项目职务)注册证号资格等级总监专监3 乙方应根据工程进度的安排,于每年年初(1月1日至1月10日)和每月月末(25日以后)向甲方报送下年(月)人员进场计划表,经甲方审批后执行。乙方计划进场监理人员的素质、数量、专业配置、执业资格等必须与施工进度相吻合。“现场专业监理人员名单一览表”中的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更换,不能兼任其它项目的监理工作。乙方如需要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经甲方同意后再更换。若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二 监理工作规划及服务内容:(一)监理服务的依据1 本施工监理合同。2 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3 合同工作范围内施工图纸及说明。4 合同工程量清单及说明。5 合同指定使用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6 国家、建设部、湖南省及长沙市的有关监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乙方应在本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制定好监理工作规划,监理工作规划主要内容如下:1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1) 监理工程师审批发布开工通知书;(2) 审批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及质量保证体系;(3) 审批承包人的综合作业图;(4) 审查承包人施工机械;(5) 检验承包人进场材料、审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6 )检查承包人占有的场地。2施工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1) 工程质量监理① 根据合同工程特点,制定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明确质量标准,评定工程质量。② 制定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和手段,规范施工行为,并监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控制指标。定期组织进行质量抽查和抽验,向承包人发出质量控制指示。③ 审批各项工程开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发出各项开工通知;④ 对承包人的工地试验或流动试验室的设备、功能、人员资质、操作方法、试验数据、资料管理等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⑤ 完成各项现场监理工作,在所规定的监理表格上签证。⑥ 鉴定和处理施工中的一般质量事故,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⑦ 督促检查承包人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2)工程进度监理① 协助甲方编制工程的控制性网络进度计划,提出各合同控制进度目标。② 督促承包人完善、补充和深化其初步进度计划、限期提交进一步的总体进度计划。③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阶段性进度计划,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并就审批情况向甲方汇报。④ 编制和建立进度控制图及进度统计表,随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定期向甲方汇报。⑤ 检查和督促各项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指令承包人采取措施,调整修改进度计划和现金流动计划,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合同要求;当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而延误工期或工程已严重拖延时,重新审查和评价承包人的施工能力,发出书面警告,必要时向甲方书面报告建议对工程的一部分实行强制分割或考虑更换承包人。(3) 工程费用监理① 协助甲方编制投资控制性目标和各年度的合理投资计划。②现场审核、签发施工单位所报工程进度计划报表,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交甲方确认。③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按合同要求办理工程变更时,认真审核工程数量和造价,杜绝虚假签证。④确保工程结算不突破设计概算。(4)工程安全监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本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保证本建设工程施工安全。①总监理工程师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面负责,并配备与工程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理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②建立落实安全生产监理的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并明确各项制度的责任人员。③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编制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④审查施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高大模板及支撑系统、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规定要求经过专家论证。  施工临时用电方案设计及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冬暑、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⑤检查施工承包人(包括分包单位)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查验施工单位拟在工程项目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相关证照和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查验本工程施工承包人(包括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⑥审核施工承包人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审查本工程施工项目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及各项手续。⑦总监理工程师应对上述工作在审查施工承包人报审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的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应当要求相关施工单位及时纠正和完善,没有进行纠正和完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不得允许实施。(5) 合同管理①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助甲方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并下达变更令。② 审查承包人的延期申请,仔细查证延期原因,审定延长的工期费用,提出审查报告,经甲方批准后发出通知。③ 监督检查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人员的构成和数量以及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对不满足合同要求的人员及机械设备应责令其调整更换。④ 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及分包项目,提出审查报告报甲方核准,并对分包工程进行监理。⑤ 对违约和争议事件认真全面地调查取证,协调并处理好甲方与承包人之间的违约与争端。当发生仲裁或起诉时,应在仲裁委员会或法庭面前给予协助。3 交工及缺陷责任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1)交工监理① 审查承包人的交工申请。② 对交工工程进行现场调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全面评价。③ 提交交工检查报告,签发交工证书。(2)缺陷责任期阶段。④ 检查已完工程的剩余工程计划,确定缺陷责任期修复费用。⑤ 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交工资料。⑥ 审查终止缺陷责任申请报告。⑦ 现场检查剩余工作及缺陷工程检查报告,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4 竣工验收协助甲方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交工验收(初验)及竣工验收,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和资料,提交监理报告。5 工程保修期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明确发生质量保修费用责任方并审核工程保修期的修复费用。审查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申请报告。签发《施工保修期终止证书》。(三) 乙方需在每季度末对现场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和考核结果以书面方式报送甲方。(四) 做好信息与资料档案管理1 编制监理周、月、季、年报等项工作。做好施工监理日志记录,对工程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管理。2 建立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工程、用以收集、整理、分析处理,保存工程施工监理各类信息,充分利用它来编制各种报告,进行规划、决策及跟踪检查。3 制定工地会议制度,组织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经常性工地会议,整理并签发工地会议纪要,为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理提供反馈信息。甲方义务第八条改 本项目无开工预付款。  第九条改 甲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乙方承担,则甲方不计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增甲方在监理合同生效之日起28天之内,向乙方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甲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与合同条款文件1份;甲方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说明1份;工程施工图纸2套和相关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改 甲方根据乙方针对有关本项目或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的请示,将及时给予决策或决定。第十五条改办公及生活用房(含水电供应),由乙方在施工现场附近租用,费用自理。乙方所需设施、设备、物品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监理费用中。正式开展监理工作后,乙方未配置必备的设施与物品,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并从总监理费用中扣除此部分费用。乙方的交通工具使用和维修费用自行解决。乙方权利第十七条改乙方在本工程范围内,经甲方的授权享有以下权利:1 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有本监理合同工程的质量否决权,签发停工、返工、复工令权。2 审查承包人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综合作业图和开工报告,批准各分项工程开工报告,发出各分项工程开工通知。3 检查施工质量和施工工艺,对符合规范和指令要求的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签认。4 参加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槽)、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大件设备、结构吊装就位等工程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专家论证审查意见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能允许实施。5 审查承包人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供的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审议和决定单项工程的延期,但对总工期的延期必须经得甲方同意。6 根据工程实际,审查额外增加工程并对工程变更拿出初审意见。7 检查工程、签发缺陷终止责任证书。8 执行甲方通过书面方式授权的各种职责与权力。甲方权利 第二十三条增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提出乙方人员进场计划调整的要求以及人员的调配。乙方责任第二十六条增根据长政发[2009]42号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09]44号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及长政办函[2009]9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结合本项目,乙方承当以下责任:1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乙方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2乙方工作人员在本工程中与甲方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一经查实,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万元违约金;3本工程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参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本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主要管理和技术骨干人员应与投标书中承诺的管理人员保持一致,不得擅自变动。总监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到位或身体原因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由乙方书面提出,并经甲方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更换的总监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资质、技术等级应和投标书保持一致。被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至少六个月不能参加其它工程监理投标活动,同时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项目机构其它乙方人员必须常驻项目现场,甲方将执行考勤制度,有特殊情况的,需书面报送并获得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常驻项目现场每月不少于22天,监理项目机构其它乙方人员常驻项目现场每月不少于22天;6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制止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的,监理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要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7 本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相关政策文件和本规程履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甲方可书面通知监理单位改正,如乙方不执行,甲方按有关文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8有以下行为之一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下表规定支付违约金。序号违 约 情 形违 约 责 任1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未按时到位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按时到位,超期按每人0.1万元/天支付违约金2总监理工程师未经甲方同意更换的按2万元/次支付违约金3其它乙方人员未按投标书中承诺到位或未经甲方同意更换的每人次按1万元/次支付违约金(高级工程师按1.5万元/次支付违约金)4总监理工程师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将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且新派同等或更高资历的总监理工程师,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人次按人民币1.5万元/次支付违约金5专业监理工程师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将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且新派同等或更高资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次按人民币0.5万元/次支付违约金6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总监在其他项目中任职按2万元/次支付违约金7总监理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工地例会,如有缺席按每人次1000元支付违约金8总监理工程师缺勤每缺勤1天,按人民币300元支付违约金9其它乙方人员缺勤每人每缺勤1天,按人民币200元支付违约金10因乙方过错,被记不良行为,致使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受到责令停工整顿视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1万以上罚款,每次事故最高罚款合同价的10%。11乙方未按合同进行工程计量与支付的审核,审核后工程价款差错率超过5%,审查签署工程文件有重大出入、不实的,或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期限实施监理的视差错的严重程度给予0.5-2万罚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赔偿损失的2%。12在工程质量或合同价款审查中,乙方有重大失误、弄虚作假或伪造签字的视差错的严重程度给予0.5-2万罚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赔偿。13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无法将整套监理资料移交给甲方的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注:1 以上违约金可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第二十九条 删除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五条改 乙方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6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甲方又未对乙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乙方可向甲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1 支付时间及方式:支付时间及方式:按月支付,支付金额:施工方当期计量建安费金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费用不计)× %(固定监理费率)×70%,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70%止,每月末由乙方提交支付申请,经甲方复核确认后,甲方凭借乙方提供的正规税票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2 结算方式 最终监理费=监理工程范围内所有施工方经审计局审定最终结算的建安工程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费用不计)×合同固定监理费率。交工验收后乙方出据本工程结算书,经甲方及长沙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作为最终监理工程费。3工程质保金通过交工验收后并经长沙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定后付至工程监理费的95%,余款留5%作为质保金,交工验收满2年后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将质保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但不计利息。4 赔偿金如发生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单位对甲方的赔偿,甲方有权从乙方的监理费中扣回。5 监理服务期的延长当监理服务期超过合同工期,监理服务费不因此而调整。6 合同签订根据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第六条计算的监理费用签订合同,除第三十九条中第6(2)款原因以外,其他任何情况均不调整监理费用。7、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第四十条 删除本条。第四十三条 删除本条。第四十五条 删除本条。 附件A: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一、文件和资料业主在监理合同生效之日起28天之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与合同条款文件1份;业主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说明1份;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2套。二、决策及决定业主根据监理人针对有关本项目或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的请示,将及时给予决策或决定。三、办公及生活用房办公及生活用房(含水电供应),业主可协助监理人在施工现场附近租用,但费用应含在监理人总报价中。四、工作设备所需设施、设备、物品由投标人在相关报价表中予以报价,若在正式开展监理工作时,监理人未配置必备的设施与物品,业主将为投标人提供,并从总监理费用中扣除此部分费用。监理人的交通工具由投标人自行解决,其使用和维修费用由投标人在相关报价表中予以报价,在监理服务费用中支付。五、其它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 (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第五章投标文件编制说明:1.投标文件的制作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技术投标书、报价投标书。商务技术投标书不能有投标报价(备品配件价格除外),否则视为投标无效(★)。1.1应按本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制作,要求有目录、编页码,并装订成册。1.2在本文件格式样本或样本复印件上填写制作投标文件的,其投标无效(★)。1.3投标文件须由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其投标无效(★)。授权代表签字非本人手写签名的视为无效签字(★)。2.投标文件的份数2.1投标文件和报价投标书均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每一份投标文件和报价投标书均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3.1投标文件和报价投标书的正本和副本用密封袋分别密封,在密封袋上注明政府采购编号、投标人名称(全称)、投标项目及“正本”或“副本”等,并在密封处加盖骑缝章。3.2每一密封袋上注明“于 之前(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3.3商务技术投标书、报价投标书必须分开密封,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格式1投标承诺书致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贵方投标邀请(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已被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提交下述文件。(1)投标承诺书(2)投标人基本情况说明(3)投标报价表(4)现场监理部配备情况(5)总监理工程师个人简历(6)专业监理工程师个人简历(7)监理员个人简历(8)拟投入的检测仪器设备(9)服务承诺书(10)同类型项目经营业绩(11)投标资格证明文件(12)中小企业声明函同时,签字代表宣布承诺如下:(1)投标人已详细阅读本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理解其实质性内容,同意承担其规定的全部义务和相关责任,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和误解的权利。(2)如被确定为成交人后,投标人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最终报价,全面履行合同。(3)在投标报价表中提供的投标总价(含优惠折扣)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元。(4)本投标有效期为60天;若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上缴国库。(5)如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上缴国库。(6)投标人同意提供招标采购单位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投标人(行政公章):授权代表(签字):联系方式:电话: 手机:年月日 格式2投标人基本情况说明要求尽可能简短精炼。(一)名称及有关情况:(1)名称:(2)地址:         传真/电话:     邮编:(3)成立或注册日期:(4)法人代表姓名:(5)开户银行名称及地址:(6)投标人在湖南地区的代表姓名和地址邮编、传真、电话(二)投标人简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发展简史(2)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及现有技术人员等(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现状等(4)企业获得的荣誉、受过的违规处罚情况等(三)投标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投 标 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格式3投标报价表投标人:(盖章)序号工程内容取费基数(万元)监理费取费率(%)监理质量等级监理服务期备注1防汛物资及水政执法多功能码头改扩建工程监理项目2017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说明:1、报价为含税价,含监理费、监理设备使用费、现场经费等所有费用。格式4现场监理部配备情况序号职务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质证或上岗证备注证书名称证号专业注:1、总监理工程师应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证、身份证复印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监理员应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监理员岗位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附相关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格式5总监理工程师个人简历(附相关证书)姓 名年 龄职 称职 务毕业学校及时间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总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附证书复印件)监理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说明:①附职称证书复印件;②附主要监理工作获奖证明复印件 格式6专业监理工程师个人简历(附相关证书)姓 名年 龄职 称职 务毕业学校及时间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附证书复印件)监理工作时间拟担任本工程监理职务主要工作经历说明:①附职称证书复印件②附主要监理工作获奖证明复印件 格式7监理员个人简历姓 名年 龄职 称职 务毕业学校及时间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或培训证书编号(附证书复印件)监理工作时间拟担任本工程监理职务主要工作经历说明:①附职称证书复印件②附主要监理工作获奖证明复印件格式8拟投入的检测仪器设备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提供时间备注 格式9服务承诺书注:服务承诺书不给出统一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格式,自行组织材料。 格式10同类型项目经营业绩1、按格式列明近三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有效)同类型项目业绩情况。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项目描述备注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格式11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1)有一项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交的;(2)提供不符合要求或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3)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加盖公章的;(4)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5)营业执照未按有关规定年审合格的。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3)社保登记证复印件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社保缴纳证明;(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5)提供201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1)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2)投标人提供近三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有效)必须承担过一个以上(含一个)单项合同施工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水工建筑物或500T及以上的码头工程施工监理业绩;(3)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规定,即至少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2人,且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监项目(由投标人出具无在监项目承诺,格式自定)。本项目不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4)拟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水工建筑),注册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5)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投标人一致;(6)拟任本次投标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7)省、市外企业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开标前须到长沙市建委市场处办理《入长施工登记证》(咨询电话:****-********); 格式12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工程建设服务,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建设服务。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年月 日备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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