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大队消防宣传车中标结果
消防大队消防宣传车中标结果
庄河市消防大队消防宣传车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
采购人:庄河市消防大队
项目名称:庄河市消防大队消防宣传车采购项目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60万元整。
采购内容:
序号 名称 数量
1 消防宣传车 1台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根据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消防宣传工作相关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为更好地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社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庄河市消防大队需配置一台消防宣传车。标准如下:
1、宣传车车体为中巴车或厢式货车改造。
2、配备播放消防宣传教育片的音像设备(包括投影、LED屏、电视、DVD等)。
3、配备展示火灾案例、火场逃生自救常识等展板。
4、配备灭火器、扑救油火等灭火器具。
5、配备逃生自救绳索、缓降器、防毒面具等器具。
消防宣传车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庄河市消防队大队使用车辆,而只有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才符合消防车辆上牌要求。经庄河市消防大队咨询、考察,目前全国符合以上标准的生产厂家且整车消防性能符合GB7956要求,底盘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发动机排放符合GB17691-2005第四阶段限值的规定要求(国IV标准),整车通过3C认证并列入工信部汽车新产品公告目录只有一家,是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LLX5084XXFXC11/L型消防宣传车,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符合本次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只有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拟采购供应商: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拟采购供应商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57号
现将采购人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意见及专家论证意见向潜在供应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从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北京时间15:00止。
各潜在供应商如对公示内容存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加盖公章的形式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同时抄送至庄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庄河市消防大队
联 系 人:胡文生
联系电话:138*****500
集中采购机构: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庄河市世纪大街1号
项目联系人:宋永成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songyc-00@163.com
监督部门:庄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监督电话:****-********
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采 购 人 庄河市消防大队
项目名称 庄河市消防大队消防宣传车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ZH-2014-015
论证时间 2014年3月21日13:30
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论证意见:
根据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消防宣传工作相关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庄河市消防大队需配置一台消防宣传车。标准如下:
1.宣传车车体为中巴车或厢式货车改造。
2.配备播放消防宣传教育片的音像设备(包括投影、LED屏、电视、DVD等)。
3.配备展示火灾案例、火场逃生自救常识等展板。
4.配备灭火器、扑救油火等灭火器具。
5.配备逃生自救绳索、缓降器、防毒面具等器具。
经过现场专家论证,消防宣传车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庄河市消防队大队使用车辆,而只有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才符合消防车辆上牌要求。经确认,目前全国符合以上标准的消防宣传车生产厂家且整车消防性能符合GB7956要求,底盘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发动机排放符合GB17691-2005第四阶段限值的规定要求(国IV标准),整车通过3C认证并列入工信部汽车新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生产厂家只有一家,系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LLX5084XXFXC11/L型消防宣传车,故只有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符合本项目采购条件。
基于以上原因,本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情况: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庄河市消防大队消防宣传车采购项目适合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供应商推荐为“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论证小组成员: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备注
1 胡文生 庄河市消防大队 高工
2 梁传祥 庄河市职业教育中心 高级教师
3 李世平 庄河市财政局 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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