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财政局2021年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结果公告
荆门市财政局2021年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结果公告
荆门市财政局2021年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结果公告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维护财经纪律和经济秩序,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财监发[2021] 10号)要求和统一部署,市财政局于2021年8月至10月对6家市直单位开展了会计监督及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检查结果公告如下:
此次检查共查出违规问题金额合计250,725.29万元,其中:挤占挪用财政资金62.97万元、收入不实5,777.94万元、费用(支出)不实21,242.85万元、资产不实22,781.78万元、负债不实12,007.34万元、所有者权益不实4,807.00万元、其他违规问题184,045.41万元。检查结果表明,被检查的6家单位较好地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业会计制度,会计信息质量有所提高。但在会计基础管理、会计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有:(一)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具体表现为:或基本支出挤占专项经费,或个别被查单位未按申报用途使用财政项目资金,或将甲项目资金用于乙项目。(二)收支核算不实。具体表现为部分单位或通过往来会计科目列收列支,或应提未提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准备,或将应列作资产项目的资金列作当年费用支出,或将应记入当年收入的资金直接冲减当年财务费用。(三)资产不实。具体表现为:具体表现为应记未记资产。(四)公务接待不合规。具体表现为超人数、超标准接待,接待公函不合规。(五)负债不实。具体表现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公司将政府拨入的项目工程款列作资本公积。(六)其他违规问题。具体表现为受理不合规票据;已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利息收入未及时清收;对资金支付管理内控不严;资金管控存在安全隐患;个别行政事业单位或债权债务长期挂账不及时清理;个别地方政府投融资公司以非本公司实施项目的名义贷款用于本公司其他项目;或完工项目未及时办理项目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或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原始凭证附件不齐全、报销凭证不合规、财务手续不完备等)。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向被查单位下达了处理决定,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截止2021年11月20日,各被查单位按要求正在进行整改落实中。
特此公告。
附件:6家被检查单位2020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荆门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4日
附件:
荆门市交通运输局(1)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全省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名单的通知》(鄂财监发【2021】11号)和《荆门市财政局2021年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我局于2021年9月1日至15日,对荆门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财经纪律执行等情况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挤占招商引资项目资金,涉及金额4.80万元。其中:
1. 列支与招商引资无关的差旅费5笔计0.95万元;
2. 列支与招商引资无关的接待费2笔计0.24万元;
3. 列支与招商引资无关的会议费4笔计0.21万元;
4. 列支小车维修和办公楼空调维修3笔计3.40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的规定。
(二)支出不实,涉及金额18.65万元。12月28#凭证单位提前发放2021年1月份干部职工工资18.65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涉及金额0.43万元。经抽查,2020年1-12月报销差旅费中住宿费支出5笔计0.43万元,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以上行为违反了荆门市《关于实施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荆财库发[2012]216号)第二条“市直各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荆门市《关于严格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通知》(荆财库发[2015]323号)第三条“……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16项公务消费,除单位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消费单位或个别单笔在300元以下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消费外,其余一律要求强制通过公务卡结算。”
(四)公务接待不合规,涉及金额0.49万元。经抽查,12月52#凭证 列支接待四川交投公司支出0.49万元,公函为复印件。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的规定。
(五)违规提取大额现金3.45万元。1月14#凭证 春节慰问老干部和困难职工,当日提现8笔计3.45万元,未办理大额现金提取申请。
以上行为违反了荆门市《关于市级预算单位提取大额现金实行财政审批的通知》(荆财库发【2008】288号)第三条“预算单位提取大额现金必须报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审批”第一款“预算单位应结合年度内业务开展情况,在现金使用范围内合理申请大额现金,不得采取多次分散提取现金的方式规避财政审批”和第三款“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收付中心核定的限额提取现金。办理大额现金业务.....如实填写现金使用用途”的规定。
(六)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涉及金额348.85万元。其中:
1、“其他应收款”科目上年结转中个人借款挂账2人计4.46万元;
2、应收单位往来款项上年结转中挂账18笔计344.39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71号令)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七)支出附件不全,涉及金额1.77万元。其中:1、招商引资差旅费支出1.33万元,无招商日志或台帐;2、交通运输督办会议支出0.07万元,无会议通知(8月6#凭证);3、党员业务培训授课费支出0.37万元,无授课人相关职称信息资料(12月85#凭证),以上合计1.77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八)会计核算不规范,涉及金额3.77万元。
1、固定资产未设置明细分类账;
2、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招商接待费5笔计1.73万;
3、在福利费中列支职工体检费2.04万元(12月17#凭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1601固定资产中第二条“本科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挤占招商引资项目资金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今后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批复内容,不得擅自扩大财政资金的开支范围,对年度内财政资金使用范围需要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对支出不实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今后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如实核算收入、支出。
(三)对未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的问题,根据荆门市《关于严格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通知》(荆财库发[2015]323号)之规定,责令改正。今后要严格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和公务卡结算制度。
(四)对公务接待不合规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责令改正。今后应严格按照《荆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五)对违规提取大额现金的问题,根据荆门市《关于市级预算单位提取大额现金实行财政审批的通知》相关规定,责令改正。今后应按规定申请使用大额现金。
(六)对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对往来款逐项甄别核实,按照规定进行清收。
(七)对支出附件不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对记载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按照统一规定予以补充更正。
(八)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单位今后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市交通运输局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于11月20日前已做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荆门市财政局相关职能科室。
荆门市行政审批局(2)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全省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名单的通知》(鄂财监发【2021】11号)和《荆门市财政局2021年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至28日,对荆门市行政审批局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财经纪律执行等情况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支出挤占行政审批事项项目资金,涉及金额58.17万元。其中:
1. 发放驻村补助12笔计7.25万元;
2. 列支法律顾问费3.00万元;
3. 列支公务接待费共10笔计0.57万元;
4. 列支工会经费12.49万元;
5. 列支单位干部职工误餐费共6笔计24.04万元;
6. 列支驻村工作队费用共4笔计0.33万元;
7. 列支各种报刊杂志共9笔计7.62万元;
8. 列支档案整理费2.48万元(11月18#凭证);
9. 列支慈善捐款0.20万元(11月25#凭证);
10. 列支伤残鉴定费0.07万元(9月30#凭证);
11. 列支文明讲堂制作布置讲课费0.12万元(8月22#凭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涉及金额0.36万元。经抽查,5月24#凭证 支付单位电话费0.29万元,8月22#凭证 支付电脑耗材费0.04万元,9月30#凭证 支付差旅住宿费0.03万元,3笔合计0.36万元,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以上行为违反了荆门市《关于实施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荆财库发[2012]216号)第二条“市直各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荆门市《关于严格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通知》(荆财库发[2015]323号)第三条“……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16项公务消费,除单位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消费单位或个别单笔在300元以下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消费外,其余一律要求强制通过公务卡结算。”
(三)商务接待支出不合规,涉及金额0.78万元。其中:
1. 商务接待费超标准支出0.18万元。9月15#凭证 招商接待2餐,其中1餐超标准支出0.05万元(按标准9人*200=1800元),11月23#凭证 招商接待超标准支出0.07万元(按标准8人*200=1600元),12月46#凭证 招商接待超标准支出0.06万元(按标准15人*200=3000元);
2. 陪餐人数超标准。12月46#凭证 招商接待支出0.36万元,来客6人,陪客9人,按规定比例,陪餐人员不能超过5人;
3. 公函为复印件。12月46#凭证 招商接待支出0.24万元,报销附件公函为复印件。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商务接待就餐安排应当注意节俭.....伙食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00元,除日常伙食外,确实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标准上限为每人每次200元。接待单位陪餐人数应控制在来宾人数1/3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5人”的规定。
(四)支出附件不全,涉及金额34.66万元。其中:
1. 12月33#凭证 会议费支出0.20万元,无会议签到花名册;
2. 专家评审费、讲课费支出,无领款人相关信息附件,共6笔计32.06万元;
3. 办公费支出无明细清单2笔计2.40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五)会计核算不规范,涉及金额7.33万元。
1. 4月34#凭证 "基本支出/商品服务支出"慰问退休干部0.24万元,记入扶贫支出;
2. 11月40#凭证 将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3.71万元,记入行政单位离退休费;
3. 12月6#凭证 将发放在职人员文明单位奖3.38万元,记入行政单位离退休费。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基本支出挤占项目资金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今后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批复内容,不得擅自扩大财政资金的开支范围,对年度内财政资金使用范围需要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对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问题,根据荆门市《关于严格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通知》(荆财库发[2015]323号)之规定,责令改正。今后要严格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和公务卡结算制度。
(三)对公务接待不合规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责令改正。今后应严格按照《荆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四)对支出附件不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对记载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按照统一规定予以补充更正。
(五)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单位今后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截止公告发布日,市行政审批局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尚在积极整改中。
中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全省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名单的通知》(鄂财监发【2021】11号)和《荆门市财政局2021年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至30日,对中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财经纪律执行等情况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已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利息收入2,005.69万元未及时清收。2020年发放贷款时通过“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账款”计收5笔利息收入2,005.69万元,截止检查日均未收回,导致当年利润为指标数。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规定。
(二)应提未提坏账准备194.65万元。其中,应收账款年末余额5,022万元,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59,862万元,合计64,884万元,按照规定3‰的提取比率应提坏账准备194.65万元。
(三)应提未提投资减值准备541.34万元。长期投资年末余额180,446万元,按照规定3‰的提取比率应提投资减值准备541.34万元。
以上两项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公司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风险准备金,可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提取坏账准备金”的规定。
(四)收支不实,涉及金额2,057.54万元。
1. 4月25#凭证 收到劳动就业局稳岗补贴3.10万元,未记入“营业外收入”,直接冲减“管理费用/工资”,减收减支;
2. 1-12月对外单位违规发放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1,986.44万元,未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减收减支;
3. 将当年市国资委拨入的信访维稳专项资金20万元、原东光电器厂改制遗留问题资金30万元、改制下岗职工专项扶贫款4万元,合计54万元;当年支出14万元,年末结余50万元(含上年结转10万元)。以上收支挂“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列收列支,应分别作“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进行收支核算。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五)支付结算方式不合规,涉及金额10.60万元。经查,2020年1-12月支付接待费47笔计10.60万元,均未通过单位账户与服务商结算,而是单位转帐至职工个人账户进行结算。
以上行为违反了《荆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荆办发【2014】2号)第四条“公务接待一律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结算”和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的规定。
(六)少记固定资产,涉及金额0.16万元。2020年12月5#凭证 招商专班购入打印机1台0.16万元,未记入“固定资产”。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七)支出附件不全或不合规,涉及金额1,069.44万元。其中:
1. 收取长期股权投资收益296万元,计算投资收益时以对方单位提供的利润表为计算依据,但利润表无对方单位公章(12月63#凭证 光谷联交所荆门产权交易公司11.19万元、12月64#凭证 湖北瑞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84.81万元);
2.收取长期股权投资收益683.03万元,计算投资收益时无任何依据(9月22#凭证 宝源广德资源有限公司14.48万元、9月23#凭证 中荆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50.75万元、9月24#凭证 凯龙化工集团有限公司558.40万元、9月25#凭证 宝源集团有限公司59.40万元);
3. 购买理财产品2,800万元,无签批手续。2020年在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分别购买理财产品1,000万元、1,800万元,以上合计2,8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无签批手续。
4. 计提2017-2019年度企业负责人任期三年激励收入85.61万元(12月45#凭证),无相关计提批文(12月58#凭证已全额发放到个人);
5. 招商差旅费支出无招商日志或台帐,涉及金额2.18万元。9月33#凭证 宁波差旅支出0.35万元、9月60#凭证 江苏差旅支出0.17万元、11月26#凭证 深圳差旅支出0.43万元、12月28#凭证 北京差旅支出1.23万元。以上合计2.18万元招商差旅费支出均无招商日志或台帐;
6. 学习考察无方案或通知,涉及金额2.25万元。9月45#凭证 深圳珠海考察差旅费支出0.37万元、9月58#凭证 深圳珠海差旅费支出0.68万元、9月62#凭证 厦门考察差旅费支出0.77万元、11月26#凭证 深圳招商差旅费支出0.43万元。以上学习考察发生差旅费支出合计2.25万元均无方案或通知;
7. 差旅支出无审批单,涉及金额0.37万元。1月13#凭证 参加国企改革研讨学习差旅支出0.37万元无差旅费支出审批单。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八)会计核算不规范,涉及金额66万元。经抽查,3月2#凭证 支付油城社区综合治理费9万元、6月34#凭证 支付单位下岗职工何某某帮扶款1万元、7月12#凭证 支付工会学会会费1万元、10月26#凭证 支付明月里社区创城经费55万元。以上4笔合计66万元,不应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三、处理决定
(一)对已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利息收入未及时清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对往来款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清收。
(二)对应提未提坏账准备和投资减值准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通过“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进行调整。
(三)对收支不实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今后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如实核算收入、支出。
(四)对支付结算方式不合规的问题,责令改正。今后应按照《荆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公务支出一律实行银行转账结算。
(五)对少记固定资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调整相关账务。
(六)对支出附件不全或不合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对记载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按照统一规定予以补充更正。
(七)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单位今后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中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尚在积极落实整改中。
钟祥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4)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财监发[2021] 10号)要求以及2021年市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我局于2021年9月6日至29日,对钟祥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政府隐性债务等情况实施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受理不合规发票,涉及金额20,286.17万元。
公司2020年度共列支“347国道”项目支出20,643.90万元(不含冲销以前年度的支出450.00万元),其中:发票的购买方为本公司的金额计357.73万元,发票购买方为“钟祥市交通运输局”的金额计19,765.77万元 、发票的购买方为“347国道荆门东桥至冷水段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计254.82万元、发票的购买方为“钟祥市公路管理局养护工程建设项目部”的金额计265.58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的规定。
(二)少计补贴收入,涉及金额1,939.08万元。
公司本年度将财政补贴的银行贷款贴息1,939.08万元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而未计入“补贴收入”,导致公司利润不真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的规定。
(三)完工项目未及时办理项目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涉及金额44,170.19万元。
2016年3月,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公司向钟祥市农业发展银行借款4亿元用于汉江二桥建设,公司同时作为项目法人对汉江二桥建设进行管理。截止2020年底,公司帐面反映汉江二桥项目累计列支项目支出44,170.19万元,汉江二桥已于2019年6月建成通车,但至今尚未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手续。
以上行为违反了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
(四)记帐凭证附件不全,涉及金额 2.21万元。
公司2020年计提折旧的记账凭证中均无任何附件,未附计提折旧的资产明细清单,涉及金额2.21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会计核算不规范,涉及金额4,807.00万元。
公司将本年度财政拨入的项目建设资金4,807.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而未计入“预收工程款”,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反映不真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规定。
二、处理意见
1.对受理项目不合规发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今后单位会计人员应加强票据审核力度,对不合规的票据不予受理。
2.对少计补贴收入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更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3.对完工项目未及时办理项目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的问题,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限期办理。
4.对记账凭证附件不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补充计提折旧的资产明细清单。
5.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更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你公司要按照本检查结论的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并于收文之日起30日内,就整改情况书面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我们将适时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对整改不积极、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并追责问责。
钟祥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正在积极整改中。
京山市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5)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财监发[2021] 10号)要求以及2021年市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我局于2021年9月6日至26日,对京山市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融资等情况实施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收入不实金额1,407.38万元。
1、多计收入,涉及金额1,402.64万元,明细如下:
(1)将财政拨入项目工程款1,400.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2)将收取的京山轻机利息12.00万元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职工京山康复疗养中心2020年5号井年度使用费20.00万元,按含税价全额计入收入,多计收入2.64万元,少提销项税2.64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的规定。
2、少列收入,涉及金额4.74万元,明细如下:
预收款少转收入4.74万元。2020年9月,京诚资产公司预收雅畅汽配厂2020.11.1-2021.4.30租金15.49万元,年底,未将2020年11月-12月租金4.74万元确认收入。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的规定。
(二)支出不实金额18,492.30万元。
1、多列支出,涉及金额18,211.58万元,明细如下:
(1)将应资本化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17,268.96万元计入财务费用;
(2)将应资本化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金787.77万元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天菇公司土地及京土挂2020G021、G022土地);
(3)将应资本化的老柳河棚改项目耕地开垦费、测绘费等前期费用154.85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
以上行为(1)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以上行为(2)、(3)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成本,由建造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的规定。
2、少提固定资产折旧280.72万元。
2020年,你公司少提电脑、空调、家具等固定资产折旧5.09万元,京诚资产公司少提华中汽车道路及管沟及电脑等固定资产折旧275.63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
(三)虚列资产,涉及金额688.96万元,明细如下:
1、虚列库存商品430.00万元。2017年度,你公司取得新一中对面土地3宗,土地出让金9,610.00万元,计入库存商品。2020年京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收回3宗土地,退回9,180.00万元,你公司将退回土地款冲减库存商品9,180.00万元,虚列库存商品430.00万元。
2、虚列长期待摊费用258.96万元。2020年你公司将预交京诚美嘉开发项目房地产销售交易环节税金258.96万元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实际应计入应交税金。
以上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规定。
(四)虚列资本公积,涉及金额10,341.00万元,明细如下:
你公司将本年度政府拨入工程款10,341.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实际应作为预收工程款计入预收账款。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规定。
(五)会计核算不规范,涉及金额2,379.09万元,明细如下:
1、将京诚美嘉项目的开发成本1,650.05万元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实际应计入开发成本。
2、存款利息收入441.94万元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实际应冲减财务费用。
3、尚在开发初期老柳河棚改项目成本154.86万元计入固定资产,实际应计入在建工程;
4、利息支出95.88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实际应计入财务费用;
5、广告费,职工薪酬等支出34.92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实际应计入管理费用;
6、捐赠支出1.44万元计入管理费用,实际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的规定。
(六)受理发票不合规,涉及金额7,957.57万元,明细如下:
你公司及其子公司账面列支各类成本费用所附发票付款方(购货方)非核算单位,金额为7,957.57万元,分类情况如下:
序号 | 核算单位 | 发票购货人(付款人) | 金额(万元) |
1 | 京城城建公司 | 京山市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15.60 |
2 | 京城城建公司 | 京山市绿林镇全力村民委员会 | 50.00 |
3 | 京城城建公司 | 京山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 50.88 |
4 | 京城城建公司 | 京山市永隆镇上陈桥村村民委员会 | 50.70 |
5 | 京城城建公司 | 罗店镇人民政府 | 295.67 |
6 | 京城城建公司 | 绿林镇人民政府 | 393.68 |
7 | 京城城建公司 | 坪坝镇人民政府 | 459.41 |
8 | 京城城建公司 | 钱场镇人民政府 | 250.00 |
9 | 京城城建公司 | 三阳镇人民政府 | 91.15 |
10 | 京城城建公司 | 石龙镇人民政府 | 170.06 |
11 | 京城城建公司 | 宋河镇人民政府 | 337.09 |
12 | 京城城建公司 | 孙桥镇人民政府 | 139.18 |
13 | 京城城建公司 | 新市镇人民政府 | 139.08 |
14 | 京城城建公司 | 雁门口镇人民政府 | 73.25 |
15 | 京城城建公司 | 永隆镇人民政府 | 301.48 |
16 | 京诚水利公司 | 京山河流域水生态修复综合治理项目建设项目指挥部 | 8.78 |
17 | 京诚资产公司 | 京诚产业化公司 | 3,321.75 |
18 | 京诚资产公司 | 京诚投资开发公司 | 27.29 |
19 | 京诚资产公司 | 京诚工业建设公司 | 1,770.44 |
20 | 京诚公司 | 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0.06 |
21 | 京诚公司 | 京诚产业化公司 | 10.06 |
22 | 京诚公司 | 京诚置业 | 1.96 |
合 计 | 7,957.57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七)附件不全,涉及金额7.49万元,明细如下:
1、支付职工饭卡充值款3.65万元,无具体充值人员名单;
2、小车维修费支出1.93万元,无公车运行维护申请单;
3、职工体检费支持1.91万元,无体验人员名单。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八)以非本公司实施项目的名义贷款用于本公司其他项目,涉及资金108,000.00万元。
你公司以宋河工业园项目的名义向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5,000.00万元、以京山城区给水支管改造项目的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行贷款50,000.00万元、以京山新市镇基础建设项目的名义向中国建设银地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行贷款43,000.00万元。上述3个项目非本公司建设,京诚公司将取得的贷款用于本公司的其他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处理意见
1、对收入不实、费用不实、虚列资产、虚列资本公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2、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及《企业会计准则》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3、对受理发票不合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今后单位会计人员应加强票据审核力度,对不合规的票据不予接受。
4、对凭证附件不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补充相关附件。
5、对以非本公司实施项目的名义贷款用于本公司其他项目的问题,根据《贷款通则》相关规定,责令改正。
你公司要按照本检查结论的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并于收文之日起30日内,就整改情况书面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我们将适时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对整改不积极、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并追责问责。
京山市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正在积极整改中。
湖北荆门方正资产评估事务所(6)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财监发[2021] 10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监管 切实提高评估质量的通知》(鄂财函[2021] 88号)、《荆门市财政局2021年度财政重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荆财监发【2021】57号)和《荆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财监发【2021】101号)要求,我局于2021年9月1日至24日,对湖北荆门方正资产评估事务所2020年度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质量、自身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结论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评估业务方面
1、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涉及评估报告29份。2020年度,共出具评估报告78份,通过查询中评协业务管理平台,评估报告备案数量为49份,未报备数量为29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中评协〔2007〕105号)第六条第一款“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随时登陆业务报备管理系统填报业务报备信息,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完成上年度的业务报备工作”的规定。
2、部分评估报告评估业务缺少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或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内容填写不完整,涉及报告9份。经查,鄂荆方评报字[2020]008号和鄂荆方评报字[2020]012号两份评估工作底稿中,业务委托合同无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签字、未填写合同签订时间;鄂荆方评报字[2020]033号、鄂荆方评报字[2020]043号、鄂荆方评报字[2020]047号、鄂荆方评报字[2020]053号、鄂荆方咨报字[2020]021号和鄂荆方咨报字[2020]026号共6份评估工作底稿中,无评估业务委托合同;鄂荆方咨报字[2020]001号评估工作底稿中,业务委托合同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未填写评估收费,评估目的为租金价值评估,而合同首段描述为因固定资产入账需要,业务委托合同无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签字、未填写合同签订时间。
3、部分评估报告评估的承接与计划不完善,涉及报告14份。经抽查,有1份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无对资产评估人员专业能力、独立性以及评估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的工作底稿;有2份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缺少资产评估计划或资产评估计划编制过于简略;有11份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评估计划未经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部分评估报告现场调查、询价记录不完整,涉及报告13份。经抽查,鄂荆方评报字[2020]012号、鄂荆方评报字[2020]016号、鄂荆方评报字[2020]027号和鄂荆方评报字[2020]043号共4份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货币资金和往来款项未实施函证程序。鄂荆方评报字[2020]012号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现场勘察记录过于简单粗略,仅有资产数量记录,未见设备的实际运行、保养、维护记录;部分项目无勘察时间、勘察人员和领勘人员签名;有多项设备时,只在申报表上打勾或对个别设备补充填列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和数量等,未采用ABC分类勘查,对单位价值较高、数量较少、安克计量的贵金属,未实施重点监盘程序;部分项目仅有评估说明举例资产的勘查记录,未见其他资产的勘查记录和资料。有4份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获取的《委托方或资产占有方承诺函》没有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签字盖章。有9份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无委托方评估资产申报表,用清查评估明细表代替盘点表,无盘点人员和监盘人员签字,无盘点时间,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未盖章。有8份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现场勘查记录无查勘人员签字,无勘察时间。无房屋、设备等资产的实物现状照片等影像资料。有7份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对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的评估,缺少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计算过程、缺少重要参数的获取来源和形成过程,底稿中只有通过网络查询的案例相关信息。
5、三级复核制度未能落实到位,涉及报告13份。经查,有13份报告均以报告签发表代替三级复核,且只有复核人员的签名而没有形成复核意见及修改记录,从报告和底稿的内容看,部分明显存在错误和疏漏之处。如:鄂荆方评报字[2020]033号评估报告中,描述的评估结论为重置全价1,065.96万元,评估净值为7599.42万元,其中的中国农谷昕泰庄园旅游项目无重置全价;鄂荆方评报字[2020]047号报告,摘要中的资产总计为2,830.39万元报告正文为3,085.12万元,前后描述的不一致;鄂荆方咨报字[2020]001号评估计划表中描述的现场勘查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底稿中记载的现场勘查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
以上2至5项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财务会计及档案管理等方面
6、库存现金余额过大。经查,该所库存现金2020年初余额为894,448.57元,本期借方发生额为452,500.00元,贷方发生额为528,655.83元,期末余额为818,292.74元,超过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以上行为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
7、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经查,该所职工薪酬的计提和发放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该事务所通过“其他应付款-其他”和“其他应付款-工资”等科目进行核算。
以上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合理归集成本费用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8、受理不合规票据,涉及金额6.41万元。经查,2020年支付荆门宾馆2020年度水电费10,140元和房租费40,000元,白条入账;2020年3月10号凭证,支付加油费5,415元,附件油费发票3张购买方均为个人;2020年6月10号凭证,支付加油费300元,附件油费发票3张购买方均为个人;2020年9月13号凭证,支付加油费5,700元,附件油费发票27张购买方均为个人;支付招待费2,520元,发票3张购买方为湖北方正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且财务核算将其计入管理费用-小车费发票不合规。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等规定。
4、评估档案未按规定管理。截止本次检查现场查看,档案未全部归入档案室,未见归档交接记录。档案无立卷人、检查人和立卷时间。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二、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建议该所在收到本检查结论之日起的一个月时间内,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备资产评估执业程序,规范评估工作底稿,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荆门方正资产评估事务所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正在积极整改中。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维护财经纪律和经济秩序,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财监发[2021] 10号)要求和统一部署,市财政局于2021年8月至10月对6家市直单位开展了会计监督及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检查结果公告如下:
此次检查共查出违规问题金额合计250,725.29万元,其中:挤占挪用财政资金62.97万元、收入不实5,777.94万元、费用(支出)不实21,242.85万元、资产不实22,781.78万元、负债不实12,007.34万元、所有者权益不实4,807.00万元、其他违规问题184,045.41万元。检查结果表明,被检查的6家单位较好地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业会计制度,会计信息质量有所提高。但在会计基础管理、会计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有:(一)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具体表现为:或基本支出挤占专项经费,或个别被查单位未按申报用途使用财政项目资金,或将甲项目资金用于乙项目。(二)收支核算不实。具体表现为部分单位或通过往来会计科目列收列支,或应提未提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准备,或将应列作资产项目的资金列作当年费用支出,或将应记入当年收入的资金直接冲减当年财务费用。(三)资产不实。具体表现为:具体表现为应记未记资产。(四)公务接待不合规。具体表现为超人数、超标准接待,接待公函不合规。(五)负债不实。具体表现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公司将政府拨入的项目工程款列作资本公积。(六)其他违规问题。具体表现为受理不合规票据;已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利息收入未及时清收;对资金支付管理内控不严;资金管控存在安全隐患;个别行政事业单位或债权债务长期挂账不及时清理;个别地方政府投融资公司以非本公司实施项目的名义贷款用于本公司其他项目;或完工项目未及时办理项目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或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原始凭证附件不齐全、报销凭证不合规、财务手续不完备等)。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向被查单位下达了处理决定,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截止2021年11月20日,各被查单位按要求正在进行整改落实中。
特此公告。
附件:6家被检查单位2020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荆门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4日
附件:
荆门市交通运输局(1)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全省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名单的通知》(鄂财监发【2021】11号)和《荆门市财政局2021年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我局于2021年9月1日至15日,对荆门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财经纪律执行等情况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挤占招商引资项目资金,涉及金额4.80万元。其中:
1. 列支与招商引资无关的差旅费5笔计0.95万元;
2. 列支与招商引资无关的接待费2笔计0.24万元;
3. 列支与招商引资无关的会议费4笔计0.21万元;
4. 列支小车维修和办公楼空调维修3笔计3.40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的规定。
(二)支出不实,涉及金额18.65万元。12月28#凭证单位提前发放2021年1月份干部职工工资18.65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涉及金额0.43万元。经抽查,2020年1-12月报销差旅费中住宿费支出5笔计0.43万元,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以上行为违反了荆门市《关于实施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荆财库发[2012]216号)第二条“市直各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荆门市《关于严格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通知》(荆财库发[2015]323号)第三条“……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16项公务消费,除单位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消费单位或个别单笔在300元以下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消费外,其余一律要求强制通过公务卡结算。”
(四)公务接待不合规,涉及金额0.49万元。经抽查,12月52#凭证 列支接待四川交投公司支出0.49万元,公函为复印件。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的规定。
(五)违规提取大额现金3.45万元。1月14#凭证 春节慰问老干部和困难职工,当日提现8笔计3.45万元,未办理大额现金提取申请。
以上行为违反了荆门市《关于市级预算单位提取大额现金实行财政审批的通知》(荆财库发【2008】288号)第三条“预算单位提取大额现金必须报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审批”第一款“预算单位应结合年度内业务开展情况,在现金使用范围内合理申请大额现金,不得采取多次分散提取现金的方式规避财政审批”和第三款“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收付中心核定的限额提取现金。办理大额现金业务.....如实填写现金使用用途”的规定。
(六)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涉及金额348.85万元。其中:
1、“其他应收款”科目上年结转中个人借款挂账2人计4.46万元;
2、应收单位往来款项上年结转中挂账18笔计344.39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71号令)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七)支出附件不全,涉及金额1.77万元。其中:1、招商引资差旅费支出1.33万元,无招商日志或台帐;2、交通运输督办会议支出0.07万元,无会议通知(8月6#凭证);3、党员业务培训授课费支出0.37万元,无授课人相关职称信息资料(12月85#凭证),以上合计1.77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八)会计核算不规范,涉及金额3.77万元。
1、固定资产未设置明细分类账;
2、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招商接待费5笔计1.73万;
3、在福利费中列支职工体检费2.04万元(12月17#凭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1601固定资产中第二条“本科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挤占招商引资项目资金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今后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批复内容,不得擅自扩大财政资金的开支范围,对年度内财政资金使用范围需要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对支出不实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今后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如实核算收入、支出。
(三)对未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的问题,根据荆门市《关于严格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通知》(荆财库发[2015]323号)之规定,责令改正。今后要严格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和公务卡结算制度。
(四)对公务接待不合规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责令改正。今后应严格按照《荆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五)对违规提取大额现金的问题,根据荆门市《关于市级预算单位提取大额现金实行财政审批的通知》相关规定,责令改正。今后应按规定申请使用大额现金。
(六)对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对往来款逐项甄别核实,按照规定进行清收。
(七)对支出附件不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对记载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按照统一规定予以补充更正。
(八)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单位今后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市交通运输局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于11月20日前已做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荆门市财政局相关职能科室。
荆门市行政审批局(2)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全省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名单的通知》(鄂财监发【2021】11号)和《荆门市财政局2021年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至28日,对荆门市行政审批局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财经纪律执行等情况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支出挤占行政审批事项项目资金,涉及金额58.17万元。其中:
1. 发放驻村补助12笔计7.25万元;
2. 列支法律顾问费3.00万元;
3. 列支公务接待费共10笔计0.57万元;
4. 列支工会经费12.49万元;
5. 列支单位干部职工误餐费共6笔计24.04万元;
6. 列支驻村工作队费用共4笔计0.33万元;
7. 列支各种报刊杂志共9笔计7.62万元;
8. 列支档案整理费2.48万元(11月18#凭证);
9. 列支慈善捐款0.20万元(11月25#凭证);
10. 列支伤残鉴定费0.07万元(9月30#凭证);
11. 列支文明讲堂制作布置讲课费0.12万元(8月22#凭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涉及金额0.36万元。经抽查,5月24#凭证 支付单位电话费0.29万元,8月22#凭证 支付电脑耗材费0.04万元,9月30#凭证 支付差旅住宿费0.03万元,3笔合计0.36万元,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以上行为违反了荆门市《关于实施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荆财库发[2012]216号)第二条“市直各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荆门市《关于严格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通知》(荆财库发[2015]323号)第三条“……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16项公务消费,除单位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消费单位或个别单笔在300元以下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消费外,其余一律要求强制通过公务卡结算。”
(三)商务接待支出不合规,涉及金额0.78万元。其中:
1. 商务接待费超标准支出0.18万元。9月15#凭证 招商接待2餐,其中1餐超标准支出0.05万元(按标准9人*200=1800元),11月23#凭证 招商接待超标准支出0.07万元(按标准8人*200=1600元),12月46#凭证 招商接待超标准支出0.06万元(按标准15人*200=3000元);
2. 陪餐人数超标准。12月46#凭证 招商接待支出0.36万元,来客6人,陪客9人,按规定比例,陪餐人员不能超过5人;
3. 公函为复印件。12月46#凭证 招商接待支出0.24万元,报销附件公函为复印件。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商务接待就餐安排应当注意节俭.....伙食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00元,除日常伙食外,确实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标准上限为每人每次200元。接待单位陪餐人数应控制在来宾人数1/3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5人”的规定。
(四)支出附件不全,涉及金额34.66万元。其中:
1. 12月33#凭证 会议费支出0.20万元,无会议签到花名册;
2. 专家评审费、讲课费支出,无领款人相关信息附件,共6笔计32.06万元;
3. 办公费支出无明细清单2笔计2.40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五)会计核算不规范,涉及金额7.33万元。
1. 4月34#凭证 "基本支出/商品服务支出"慰问退休干部0.24万元,记入扶贫支出;
2. 11月40#凭证 将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3.71万元,记入行政单位离退休费;
3. 12月6#凭证 将发放在职人员文明单位奖3.38万元,记入行政单位离退休费。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基本支出挤占项目资金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今后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批复内容,不得擅自扩大财政资金的开支范围,对年度内财政资金使用范围需要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对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问题,根据荆门市《关于严格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通知》(荆财库发[2015]323号)之规定,责令改正。今后要严格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和公务卡结算制度。
(三)对公务接待不合规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责令改正。今后应严格按照《荆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四)对支出附件不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对记载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按照统一规定予以补充更正。
(五)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单位今后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截止公告发布日,市行政审批局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尚在积极整改中。
中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全省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名单的通知》(鄂财监发【2021】11号)和《荆门市财政局2021年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至30日,对中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财经纪律执行等情况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已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利息收入2,005.69万元未及时清收。2020年发放贷款时通过“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账款”计收5笔利息收入2,005.69万元,截止检查日均未收回,导致当年利润为指标数。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规定。
(二)应提未提坏账准备194.65万元。其中,应收账款年末余额5,022万元,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59,862万元,合计64,884万元,按照规定3‰的提取比率应提坏账准备194.65万元。
(三)应提未提投资减值准备541.34万元。长期投资年末余额180,446万元,按照规定3‰的提取比率应提投资减值准备541.34万元。
以上两项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公司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风险准备金,可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提取坏账准备金”的规定。
(四)收支不实,涉及金额2,057.54万元。
1. 4月25#凭证 收到劳动就业局稳岗补贴3.10万元,未记入“营业外收入”,直接冲减“管理费用/工资”,减收减支;
2. 1-12月对外单位违规发放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1,986.44万元,未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减收减支;
3. 将当年市国资委拨入的信访维稳专项资金20万元、原东光电器厂改制遗留问题资金30万元、改制下岗职工专项扶贫款4万元,合计54万元;当年支出14万元,年末结余50万元(含上年结转10万元)。以上收支挂“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列收列支,应分别作“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进行收支核算。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五)支付结算方式不合规,涉及金额10.60万元。经查,2020年1-12月支付接待费47笔计10.60万元,均未通过单位账户与服务商结算,而是单位转帐至职工个人账户进行结算。
以上行为违反了《荆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荆办发【2014】2号)第四条“公务接待一律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结算”和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的规定。
(六)少记固定资产,涉及金额0.16万元。2020年12月5#凭证 招商专班购入打印机1台0.16万元,未记入“固定资产”。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七)支出附件不全或不合规,涉及金额1,069.44万元。其中:
1. 收取长期股权投资收益296万元,计算投资收益时以对方单位提供的利润表为计算依据,但利润表无对方单位公章(12月63#凭证 光谷联交所荆门产权交易公司11.19万元、12月64#凭证 湖北瑞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84.81万元);
2.收取长期股权投资收益683.03万元,计算投资收益时无任何依据(9月22#凭证 宝源广德资源有限公司14.48万元、9月23#凭证 中荆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50.75万元、9月24#凭证 凯龙化工集团有限公司558.40万元、9月25#凭证 宝源集团有限公司59.40万元);
3. 购买理财产品2,800万元,无签批手续。2020年在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分别购买理财产品1,000万元、1,800万元,以上合计2,8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无签批手续。
4. 计提2017-2019年度企业负责人任期三年激励收入85.61万元(12月45#凭证),无相关计提批文(12月58#凭证已全额发放到个人);
5. 招商差旅费支出无招商日志或台帐,涉及金额2.18万元。9月33#凭证 宁波差旅支出0.35万元、9月60#凭证 江苏差旅支出0.17万元、11月26#凭证 深圳差旅支出0.43万元、12月28#凭证 北京差旅支出1.23万元。以上合计2.18万元招商差旅费支出均无招商日志或台帐;
6. 学习考察无方案或通知,涉及金额2.25万元。9月45#凭证 深圳珠海考察差旅费支出0.37万元、9月58#凭证 深圳珠海差旅费支出0.68万元、9月62#凭证 厦门考察差旅费支出0.77万元、11月26#凭证 深圳招商差旅费支出0.43万元。以上学习考察发生差旅费支出合计2.25万元均无方案或通知;
7. 差旅支出无审批单,涉及金额0.37万元。1月13#凭证 参加国企改革研讨学习差旅支出0.37万元无差旅费支出审批单。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八)会计核算不规范,涉及金额66万元。经抽查,3月2#凭证 支付油城社区综合治理费9万元、6月34#凭证 支付单位下岗职工何某某帮扶款1万元、7月12#凭证 支付工会学会会费1万元、10月26#凭证 支付明月里社区创城经费55万元。以上4笔合计66万元,不应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三、处理决定
(一)对已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利息收入未及时清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对往来款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清收。
(二)对应提未提坏账准备和投资减值准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通过“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进行调整。
(三)对收支不实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今后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如实核算收入、支出。
(四)对支付结算方式不合规的问题,责令改正。今后应按照《荆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公务支出一律实行银行转账结算。
(五)对少记固定资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调整相关账务。
(六)对支出附件不全或不合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对记载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按照统一规定予以补充更正。
(七)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单位今后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中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尚在积极落实整改中。
钟祥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4)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财监发[2021] 10号)要求以及2021年市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我局于2021年9月6日至29日,对钟祥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政府隐性债务等情况实施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受理不合规发票,涉及金额20,286.17万元。
公司2020年度共列支“347国道”项目支出20,643.90万元(不含冲销以前年度的支出450.00万元),其中:发票的购买方为本公司的金额计357.73万元,发票购买方为“钟祥市交通运输局”的金额计19,765.77万元 、发票的购买方为“347国道荆门东桥至冷水段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计254.82万元、发票的购买方为“钟祥市公路管理局养护工程建设项目部”的金额计265.58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的规定。
(二)少计补贴收入,涉及金额1,939.08万元。
公司本年度将财政补贴的银行贷款贴息1,939.08万元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而未计入“补贴收入”,导致公司利润不真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的规定。
(三)完工项目未及时办理项目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涉及金额44,170.19万元。
2016年3月,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公司向钟祥市农业发展银行借款4亿元用于汉江二桥建设,公司同时作为项目法人对汉江二桥建设进行管理。截止2020年底,公司帐面反映汉江二桥项目累计列支项目支出44,170.19万元,汉江二桥已于2019年6月建成通车,但至今尚未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手续。
以上行为违反了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
(四)记帐凭证附件不全,涉及金额 2.21万元。
公司2020年计提折旧的记账凭证中均无任何附件,未附计提折旧的资产明细清单,涉及金额2.21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会计核算不规范,涉及金额4,807.00万元。
公司将本年度财政拨入的项目建设资金4,807.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而未计入“预收工程款”,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反映不真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规定。
二、处理意见
1.对受理项目不合规发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今后单位会计人员应加强票据审核力度,对不合规的票据不予受理。
2.对少计补贴收入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更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3.对完工项目未及时办理项目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的问题,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限期办理。
4.对记账凭证附件不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补充计提折旧的资产明细清单。
5.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更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你公司要按照本检查结论的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并于收文之日起30日内,就整改情况书面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我们将适时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对整改不积极、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并追责问责。
钟祥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正在积极整改中。
京山市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5)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财监发[2021] 10号)要求以及2021年市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我局于2021年9月6日至26日,对京山市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融资等情况实施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收入不实金额1,407.38万元。
1、多计收入,涉及金额1,402.64万元,明细如下:
(1)将财政拨入项目工程款1,400.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2)将收取的京山轻机利息12.00万元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职工京山康复疗养中心2020年5号井年度使用费20.00万元,按含税价全额计入收入,多计收入2.64万元,少提销项税2.64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的规定。
2、少列收入,涉及金额4.74万元,明细如下:
预收款少转收入4.74万元。2020年9月,京诚资产公司预收雅畅汽配厂2020.11.1-2021.4.30租金15.49万元,年底,未将2020年11月-12月租金4.74万元确认收入。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的规定。
(二)支出不实金额18,492.30万元。
1、多列支出,涉及金额18,211.58万元,明细如下:
(1)将应资本化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17,268.96万元计入财务费用;
(2)将应资本化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金787.77万元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天菇公司土地及京土挂2020G021、G022土地);
(3)将应资本化的老柳河棚改项目耕地开垦费、测绘费等前期费用154.85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
以上行为(1)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以上行为(2)、(3)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成本,由建造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的规定。
2、少提固定资产折旧280.72万元。
2020年,你公司少提电脑、空调、家具等固定资产折旧5.09万元,京诚资产公司少提华中汽车道路及管沟及电脑等固定资产折旧275.63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
(三)虚列资产,涉及金额688.96万元,明细如下:
1、虚列库存商品430.00万元。2017年度,你公司取得新一中对面土地3宗,土地出让金9,610.00万元,计入库存商品。2020年京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收回3宗土地,退回9,180.00万元,你公司将退回土地款冲减库存商品9,180.00万元,虚列库存商品430.00万元。
2、虚列长期待摊费用258.96万元。2020年你公司将预交京诚美嘉开发项目房地产销售交易环节税金258.96万元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实际应计入应交税金。
以上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规定。
(四)虚列资本公积,涉及金额10,341.00万元,明细如下:
你公司将本年度政府拨入工程款10,341.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实际应作为预收工程款计入预收账款。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规定。
(五)会计核算不规范,涉及金额2,379.09万元,明细如下:
1、将京诚美嘉项目的开发成本1,650.05万元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实际应计入开发成本。
2、存款利息收入441.94万元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实际应冲减财务费用。
3、尚在开发初期老柳河棚改项目成本154.86万元计入固定资产,实际应计入在建工程;
4、利息支出95.88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实际应计入财务费用;
5、广告费,职工薪酬等支出34.92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实际应计入管理费用;
6、捐赠支出1.44万元计入管理费用,实际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的规定。
(六)受理发票不合规,涉及金额7,957.57万元,明细如下:
你公司及其子公司账面列支各类成本费用所附发票付款方(购货方)非核算单位,金额为7,957.57万元,分类情况如下:
序号 | 核算单位 | 发票购货人(付款人) | 金额(万元) |
1 | 京城城建公司 | 京山市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15.60 |
2 | 京城城建公司 | 京山市绿林镇全力村民委员会 | 50.00 |
3 | 京城城建公司 | 京山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 50.88 |
4 | 京城城建公司 | 京山市永隆镇上陈桥村村民委员会 | 50.70 |
5 | 京城城建公司 | 罗店镇人民政府 | 295.67 |
6 | 京城城建公司 | 绿林镇人民政府 | 393.68 |
7 | 京城城建公司 | 坪坝镇人民政府 | 459.41 |
8 | 京城城建公司 | 钱场镇人民政府 | 250.00 |
9 | 京城城建公司 | 三阳镇人民政府 | 91.15 |
10 | 京城城建公司 | 石龙镇人民政府 | 170.06 |
11 | 京城城建公司 | 宋河镇人民政府 | 337.09 |
12 | 京城城建公司 | 孙桥镇人民政府 | 139.18 |
13 | 京城城建公司 | 新市镇人民政府 | 139.08 |
14 | 京城城建公司 | 雁门口镇人民政府 | 73.25 |
15 | 京城城建公司 | 永隆镇人民政府 | 301.48 |
16 | 京诚水利公司 | 京山河流域水生态修复综合治理项目建设项目指挥部 | 8.78 |
17 | 京诚资产公司 | 京诚产业化公司 | 3,321.75 |
18 | 京诚资产公司 | 京诚投资开发公司 | 27.29 |
19 | 京诚资产公司 | 京诚工业建设公司 | 1,770.44 |
20 | 京诚公司 | 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0.06 |
21 | 京诚公司 | 京诚产业化公司 | 10.06 |
22 | 京诚公司 | 京诚置业 | 1.96 |
合 计 | 7,957.57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七)附件不全,涉及金额7.49万元,明细如下:
1、支付职工饭卡充值款3.65万元,无具体充值人员名单;
2、小车维修费支出1.93万元,无公车运行维护申请单;
3、职工体检费支持1.91万元,无体验人员名单。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八)以非本公司实施项目的名义贷款用于本公司其他项目,涉及资金108,000.00万元。
你公司以宋河工业园项目的名义向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5,000.00万元、以京山城区给水支管改造项目的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行贷款50,000.00万元、以京山新市镇基础建设项目的名义向中国建设银地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行贷款43,000.00万元。上述3个项目非本公司建设,京诚公司将取得的贷款用于本公司的其他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处理意见
1、对收入不实、费用不实、虚列资产、虚列资本公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2、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及《企业会计准则》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3、对受理发票不合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今后单位会计人员应加强票据审核力度,对不合规的票据不予接受。
4、对凭证附件不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补充相关附件。
5、对以非本公司实施项目的名义贷款用于本公司其他项目的问题,根据《贷款通则》相关规定,责令改正。
你公司要按照本检查结论的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并于收文之日起30日内,就整改情况书面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我们将适时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对整改不积极、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并追责问责。
京山市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正在积极整改中。
湖北荆门方正资产评估事务所(6)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财监发[2021] 10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监管 切实提高评估质量的通知》(鄂财函[2021] 88号)、《荆门市财政局2021年度财政重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荆财监发【2021】57号)和《荆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财监发【2021】101号)要求,我局于2021年9月1日至24日,对湖北荆门方正资产评估事务所2020年度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质量、自身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结论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评估业务方面
1、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涉及评估报告29份。2020年度,共出具评估报告78份,通过查询中评协业务管理平台,评估报告备案数量为49份,未报备数量为29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中评协〔2007〕105号)第六条第一款“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随时登陆业务报备管理系统填报业务报备信息,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完成上年度的业务报备工作”的规定。
2、部分评估报告评估业务缺少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或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内容填写不完整,涉及报告9份。经查,鄂荆方评报字[2020]008号和鄂荆方评报字[2020]012号两份评估工作底稿中,业务委托合同无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签字、未填写合同签订时间;鄂荆方评报字[2020]033号、鄂荆方评报字[2020]043号、鄂荆方评报字[2020]047号、鄂荆方评报字[2020]053号、鄂荆方咨报字[2020]021号和鄂荆方咨报字[2020]026号共6份评估工作底稿中,无评估业务委托合同;鄂荆方咨报字[2020]001号评估工作底稿中,业务委托合同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未填写评估收费,评估目的为租金价值评估,而合同首段描述为因固定资产入账需要,业务委托合同无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签字、未填写合同签订时间。
3、部分评估报告评估的承接与计划不完善,涉及报告14份。经抽查,有1份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无对资产评估人员专业能力、独立性以及评估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的工作底稿;有2份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缺少资产评估计划或资产评估计划编制过于简略;有11份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评估计划未经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部分评估报告现场调查、询价记录不完整,涉及报告13份。经抽查,鄂荆方评报字[2020]012号、鄂荆方评报字[2020]016号、鄂荆方评报字[2020]027号和鄂荆方评报字[2020]043号共4份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货币资金和往来款项未实施函证程序。鄂荆方评报字[2020]012号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现场勘察记录过于简单粗略,仅有资产数量记录,未见设备的实际运行、保养、维护记录;部分项目无勘察时间、勘察人员和领勘人员签名;有多项设备时,只在申报表上打勾或对个别设备补充填列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和数量等,未采用ABC分类勘查,对单位价值较高、数量较少、安克计量的贵金属,未实施重点监盘程序;部分项目仅有评估说明举例资产的勘查记录,未见其他资产的勘查记录和资料。有4份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获取的《委托方或资产占有方承诺函》没有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签字盖章。有9份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无委托方评估资产申报表,用清查评估明细表代替盘点表,无盘点人员和监盘人员签字,无盘点时间,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未盖章。有8份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现场勘查记录无查勘人员签字,无勘察时间。无房屋、设备等资产的实物现状照片等影像资料。有7份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对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的评估,缺少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计算过程、缺少重要参数的获取来源和形成过程,底稿中只有通过网络查询的案例相关信息。
5、三级复核制度未能落实到位,涉及报告13份。经查,有13份报告均以报告签发表代替三级复核,且只有复核人员的签名而没有形成复核意见及修改记录,从报告和底稿的内容看,部分明显存在错误和疏漏之处。如:鄂荆方评报字[2020]033号评估报告中,描述的评估结论为重置全价1,065.96万元,评估净值为7599.42万元,其中的中国农谷昕泰庄园旅游项目无重置全价;鄂荆方评报字[2020]047号报告,摘要中的资产总计为2,830.39万元报告正文为3,085.12万元,前后描述的不一致;鄂荆方咨报字[2020]001号评估计划表中描述的现场勘查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底稿中记载的现场勘查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
以上2至5项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财务会计及档案管理等方面
6、库存现金余额过大。经查,该所库存现金2020年初余额为894,448.57元,本期借方发生额为452,500.00元,贷方发生额为528,655.83元,期末余额为818,292.74元,超过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以上行为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
7、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经查,该所职工薪酬的计提和发放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该事务所通过“其他应付款-其他”和“其他应付款-工资”等科目进行核算。
以上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合理归集成本费用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8、受理不合规票据,涉及金额6.41万元。经查,2020年支付荆门宾馆2020年度水电费10,140元和房租费40,000元,白条入账;2020年3月10号凭证,支付加油费5,415元,附件油费发票3张购买方均为个人;2020年6月10号凭证,支付加油费300元,附件油费发票3张购买方均为个人;2020年9月13号凭证,支付加油费5,700元,附件油费发票27张购买方均为个人;支付招待费2,520元,发票3张购买方为湖北方正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且财务核算将其计入管理费用-小车费发票不合规。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等规定。
4、评估档案未按规定管理。截止本次检查现场查看,档案未全部归入档案室,未见归档交接记录。档案无立卷人、检查人和立卷时间。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二、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建议该所在收到本检查结论之日起的一个月时间内,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备资产评估执业程序,规范评估工作底稿,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荆门方正资产评估事务所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正在积极整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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