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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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期限5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海啸、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 2021年外购煤电子交易采购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合同 编 号: 2
甲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税 号: 乙方(供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税 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2021年煤炭购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于 鄂尔多斯市 (地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煤炭购销数量及价格 1.1合同价格为一票含税车板买断价,以最终成交价为准,具体分站台、品种的合同数量及合同价格情况如下: 表1 合同数量及价格明细表
1.2以开装时间界定当期完成量(当期完成量按起票数统计),即,开装时间在合同价格执行周期内的装车量为当期完成量。 1.3 具体分品种热值奖罚标准见表2。 表2分品种热值奖罚情况表
2、煤炭品种、质量 具体的品种质量指标约定见表3。 表3分品种质量明细表
3、煤质奖罚 3.3.1外购特低灰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根据外购5500、外购5000当期下水年度长协价(以下简称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及合同煤种基准价格确定奖罚,以合同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若结算发热量低于基准发热量200kcal/kg以上,则超过200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2×((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后,再乘以2)。 硫分(干基全硫):结算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上限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元/吨;每低于下限0.01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2元/吨。 灰分(干基灰分):结算灰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上限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1元/吨;每低于下限0.01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1元/吨。 3.3.2外购神优1、外购神优2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根据外购5500、外购5000当期下水年度长协价(以下简称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及合同煤种基准价格确定奖罚,以合同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若结算发热量低于基准发热量200kcal/kg以上,则超过200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2×((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后,再乘以2)。 硫分(干基全硫):结算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上限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元/吨;每低于下限0.01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2元/吨。 灰分(干基灰分):结算灰分超出8.0%的,每超出上限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1元/吨,灰分超出8.5%的,按照同发热量动力煤结算。 灰熔点(流动温度FT):结算灰熔点(流动温度FT)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10℃,价格下降2元/吨。 3.3.3外购精块3、外购精块4煤质无奖罚。 3.3.4 外购动力煤 3.3.4.1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根据外购5500、外购5000、外购4500当期下水年度长协价(以下简称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及合同煤种基准价格确定奖罚,其中: 5500各系列发热量范围为≥5300,5000各系列发热量范围为[4800,5300),4500各系列发热量范围为[4300,4800); 外购神洁5500、外购5500、外购石炭5500、中硫石炭5500、高硫石炭5500 以合同品种的“基准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若结算发热量低于基准发热量200kcal/kg以上,则超过200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2×(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后,再乘以2)。 外购5000、外购石炭5000、中硫石炭5000、高硫石炭5000 以合同品种的“基准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超出5300kcal/kg时,不再奖励;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若结算发热量低于基准发热量200kcal/kg以上,则超过200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2×(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元/吨(“(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后,再乘以2)。 外购4500、外购石炭4500、中硫石炭4500、高硫石炭4500 以合同品种的“基准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元/吨,超出4800kcal/kg时,不再奖励;每降低1kcal/kg(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价格下降(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若结算发热量低于基准发热量200kcal/kg以上,则超过200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2×(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元/吨(“(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后,再乘以2)。 北方多雨季节(6月30日18点至9月30日18点),当港口卸车化验热值低于该煤种基准发热量300kcal/kg以内时,执行单倍热值罚扣。当港口卸车化验热值低于该煤种基准发热量300kcal/kg以上,则超过300kcal/kg以上部分执行双倍热值罚扣。 3.3.4.2硫分 外购5500、外购5000、外购4500(收到基全硫) 结算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上限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元/吨;每低于下限0.01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2元/吨。若高于1.0%,则超过1.0%以上部分,每超出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4元/吨。 外购石炭5500、外购石炭5000、外购石炭4500(收到基全硫) 结算硫分在合同约定的区间范围[0.3%,0.8%]之内无奖罚,若硫分小于0.3%,每降低0.01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2元/吨,若硫分大于0.8%且小于1.0%,每增加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元/吨,若硫分大于等于1.0%,则按照中硫石炭系列跳档结算。 中硫石炭5000、中硫石炭5500、中硫石炭4500(收到基全硫) 结算硫分在合同约定的区间范围[1.0%,1.5%]之内无奖罚。若硫分大于1.5%,则按照高硫石炭系列跳档结算;若硫分小于1.0%,仍按照中硫石炭系列结算,但无奖励。 高硫石炭5500、高硫石炭5000、高硫石炭4500(收到基全硫) 结算硫分在合同约定区间范围(1.5%,2.0]之内无奖罚,硫分大于2.0%的,每超出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3元/吨,硫分小于等于1.5%,仍按照高硫石炭系列结算,但无奖励。 外购神洁5500(干基全硫) 硫分以0.3%为基准,结算“硫分”低于0.3%的,每低于基准0.01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4元/吨;结算“硫分”高于0.3%的,每高于基准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4元/吨;结算“硫分”若超出0.4%(不含),则按照结算发热量所对应的外购混煤系列价格及奖罚标准结算。 3.3.5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交货地点、方式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4.1 交货地点:以货票起票站为准。 4.2 交货方式:起票站车板交货。 5、数量确认 5.1入港煤炭结算数量以港口过衡数为准,如没有港口轨道衡计量数的,则以铁路大票数为准。 5.2直达销售(含三线南下)按铁路大票数结算,如因数量问题与甲方下游用户发生数量纠纷,则以纠纷处理结果为依据进行结算。 5.3 因车况不符铁路运输要求进行甩车作业,被甩部分的数量以铁路大票数为准。 6、质量确认 6.1入港煤炭及直达销售中经杨庄、李天木各站中转煤炭的结算质量以港口第三方检验单位化验结果为准,入港煤炭漏检的,以甲方装车化验结果为准。因车况不符铁路运输要求进行甩车作业,被甩部分的质量以甲方装车化验结果为准。 6.2直达销售(经杨庄、李天木各站中转销售的除外)的结算质量以甲方装车化验结果为准,如因质量问题与甲方下游用户发生煤质纠纷,则以纠纷处理结果为依据进行结算。 6.3进港或直达销售的煤炭,自甲方向乙方反馈最终化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并以书面形式提出质量纠纷处理申请,可提取甲方备查样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单位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与原化验结果的热值偏差在±72kcal/kg以内(含),则以原化验结果为准,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如复检结果与原化验结果的热值偏差在±72kcal/kg以外(不含),则以复检结果为准,甲方承担检测费用。 外购特低灰、外购神优1、外购神优2的灰分如复检结果与原化验结果的偏差在±0.5以内(含),则以原化验结果为准,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如复检结果与原化验结果的灰分偏差在±0.5以外(不含),则以复检结果为准,甲方承担检测费用。 6.4乙方可对甲方煤质检验进行监督,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甲方煤质检验,影响检验的公平公正。 7、货款结算 7.1甲方收到货物并确认煤质检验结果及数量后方可进行结算。 7.2预结算:如乙方提出预结算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对已交货煤量(火车大票数或者汽车过衡数)进行预结算,预结算金额不超已交货煤量合同价含税金额的80%。 7.3乙方在甲方开具采购结算单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则乙方向甲方开具结算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并核对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 7.4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7.5乙方如果对采购结算单据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知会甲方,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尽快达成共识。 7.6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到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双方应按新政策执行。8、违约处理 8.1合同完全兑现:合同量-实际发运量(以装车站铁路大票为准)小于4320吨,视为合同完全兑现。完全兑现率=(合同量-4320吨)/合同量。 8.2违约责任认定:如因乙方煤源组织不及时导致合同兑现率未达到完全兑现率,视为乙方违约;如乙方资源充足但因甲方车流不足导致合同兑现率未达到完全兑现率,视为甲方违约。 8.3违约责任在乙方时,根据合同兑现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方案一是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当合同兑现率<50%时,违约金为50万元;当50%≤合同兑现率<完全兑现率时,违约金=50万元×(完全兑现率-合同兑现率)。违约金可与煤款合并结算或通过扣减保证金支付;方案二是欠量部分顺延至下期发运,价格执行本合同价;方案三是放弃欠量的发运。 8.4违约责任在甲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方案一是欠量部分顺延至下期发运,价格执行本合同价;方案二是放弃欠量的发运。 9、免责和不可抗力条款 9.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国家及地方政策调整、恶劣天气、瘟疫等造成的煤炭无法上站、装车、卸车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9.2免责条款(1)甲方铁路、港口发生损毁或设备故障的; (2)乙方上煤道路因客观因素中断,影响煤炭运输的(因乙方组织的运输车辆出现不符合当地政府要求的超限载等情况导致无法组织上煤的,不属于免责范围)的; (3)装车站台发生损毁的; (4)发生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煤矿生产、运输上站、装车或港口无法卸车、装船导致的大范围减车或停装的,按实际影响天数予以剔除的。 9.3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双方进行合理调配避免造成损失。 9.4以上情况消除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于欠量部分可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欠量部分顺延至下期发运,价格执行本合同价;二是放弃欠量的发运。 10、争议解决 10.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合同签约地法院提起诉讼。 10.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1、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对方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也不得不当使用上述保密信息。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自18:00(不含)起至18:00(含)止,双方盖章后正式生效。
13.1乙方有义务管控装车杂物。在港口归垛前发现乙方装车列次中存在杂物,且该杂物不能判定为铁路运输中产生,视为乙方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如杂物对甲方生产设施、设备造成损害,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设备修理、更换所产生的费用。如杂物虽未对甲方造成损失,但确定为危害性杂物(危害性杂物是指危害筒仓、皮带等生产设施、设备的物品,包括钢板、角钢、槽钢、钢管、撬棍、钢筋等金属类制品、大块石头、矸石等非金属大型物品)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万元/列赔偿金。 13.2如因乙方将高温煤、湿粘煤及超粒度煤装车,对甲方装卸车及运输造成影响,视严重程度,甲方有权拒收。 13.3如乙方违反与甲方签订的廉洁互保协议的相关规定时,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13.4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13.6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保理、货款质押等)。除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单独约定外,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任何第三方。 13.8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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