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财采监罚字〔2021〕4号)

金华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财采监罚字〔2021〕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浙江欣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浙江欣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地址: 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51号6层

二、 基本情况

浙江欣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1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
经查,发现你公司代理的采购项目存在如下问题:
你公司代理的金华市水文管理中心全自动紫外测油仪采购项目(编号:ZJXC-2020G073001)将“AAA企业信用证书、质量服务诚信AAA企业证书”作为评分标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四、 处罚结果

本机关已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金财采监告字〔2021〕4号),向你公司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有关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关于金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挂牌运行的公告》,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 处罚日期:2021年11月08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金华市财政局

2、联系人: 徐徐

3、联系电话: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财政局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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