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关于2021年钦北区农作物重大病虫观测场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关于2021年钦北区农作物重大病虫观测场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QZZC2021-C3-30002-GXXZ

二、项目名称:2021年钦北区农作物重大病虫观测场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杭州农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康成大厦1幢1914室A

被投诉人:钦州市钦北区农业农村局;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钦州市钦北区行政信息中心钦北区农业农村局办公楼;钦州市新华路268号江滨豪园10栋18楼1806室

相关供应商:南宁市晟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良庆区博艺路10号金源一品3号楼3002号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农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钦州市钦北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被投诉人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2021年钦北区农作物重大病虫害观测场建设项目”(编号:QZZC2021-C3-30002-GXXZ)的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21年10月12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于2021年10月19日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质疑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机关递交投诉书,本机关于2021年11月4日依法受理。
本机关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该项目采购资料和投诉事项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事项1: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对智能虫情测报灯符合GB/T24689.1-2009植物保护机械虫情测报灯标准技术和安全要求,而中标方投标文件提供的智能虫情测报灯的检测报告是由苏州市电子产品检验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依据和结论为GB/T2423.1-2008、GB/T2423.3-2008、GB/T2423.4-2008、GB/T17626.2-2006、GB/T17626.5-2008标准和企业技术条件规定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JSETI-2019F070105C并不满足招标要求的检测报告,视为无效的检测报告。
投诉事项2:中标方南宁市晟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中标方服务范围的设备并未接入广西农作物病虫疫情调度指挥平台,涉及虚假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
审查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1,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2日组织原评审小组对该项目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查。经核查:1.中标人南宁市晟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不是投诉人所述的报告编号:CJSETI-2019F070105C,属投诉人主观推测行为,无实质性证据。2.项目需求一览表中“智能虫情测报灯”1-15项中,带“★”号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带“▲”号为加分项,除第8点虫情图像拍照要求和第15点配备移动端软件APP,需要提供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外,其他项无提供检测(检验)报告的要求。经原评审小组复查中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检验)报告,带“▲”号的第8点虫情图像拍照要求和第15点配备移动端软件APP两项指标不在【国家标准】GB/T24689.1-2009植物保护机械虫情测报灯标准范围内。中标人南宁市晟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检测(检验)报告符合磋商文件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一览表“说明1:磋商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应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本需求表中的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以及商务条款中第五点的竞标要求“竞标人应在竞标文件中作出书面承诺”的要求。中标人南宁市晟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的《技术文件》一、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智能虫情测报灯”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为无偏离。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竞标人须知“三、磋商响应文件 8.2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竞标人必须对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服务(货物)要求、商务条款及其它内容作出满足或优于原要求和条件的承诺”的要求。
投诉事项2,1.经原评审小组复查,中标人南宁市晟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的《商务文件》八、商务条款偏离表第五点响应文件承诺的商务条款为无偏离。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竞标人须知“三、磋商响应文件 8.2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竞标人必须对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服务(货物)要求、商务条款及其它内容作出满足或优于原要求和条件的承诺”的要求。2.经采购单位核查,证实中标人所提供的设备能兼容并入广西农作物病虫疫情调度指挥平台,投诉人现有证据,不足于证明中标人的材料存在虚假响应磋商文件的情况。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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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01日









附件信息:

  • ********18/202112/d629157e-0379-4ba7-8835-c922bf0147ce">《钦北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钦北政采〔2021〕第8号.pdf

    3.3 M

标签: 农作物 财政局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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