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城所宣化区萨里海面馆涉嫌未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皇城所宣化区萨里海面馆涉嫌未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日期: 2021-11-16 |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张宣市监处罚〔2021〕13025号 |
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宣市监处罚〔2021〕13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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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食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2021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保留上次我局对其检查时送达的食品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执法人员于当日报请主管局领导对其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当日批准立案。案件编号:张宣市监立字(2021)第13025号。2021年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留取了相关影像资料,2021年11月4日,当事人到我局进行了询问调查,2021年11月5日调查终结。
经查,本案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张家口市宣化区董家桥北巷复式商业(33-50)多重115,成立于2020年4月29日,经营范围为快餐服务。2021年8月20日我局对其进行了检查,并为其送达了食品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2021年11月4日我局对其再次检查时发现其未保留上次检查的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至本次检查。本案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 当事人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负责人身份;
3、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其许可登记事项;
4、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2021年8月20日对当事人检查时的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复印件,证明前次检查的事实;
6、对负责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经过。
2021年11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张宣市监处告字【2021】第13025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构成未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检查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认错态度好,如实陈述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第十条第(一)、(二)项,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从轻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4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0元。
罚没款上缴国家财政(罚没许可证号:********)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可扫描我局财务提供的缴款识别码或者到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支行;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南关桥北路19号综合楼底商(地道桥北西北角处),账户:张家口市宣化区财政局,账号:154*****1500015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化区人民政府或者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页无正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1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3017d7f24ff240071.gif">********3017d7f24ff240071.gif">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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