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F********0013-1 采购人(全称):湖南云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长沙金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园区安保服务单位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F********001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1 | 园区安保服务单位采购 | 安全服务 | 本项目主要内容是为宁乡高新区辖区内金洲派出所、夏铎铺派出所、历经铺派出所、交警中队、经侦大队、城管分局提供安保服务,协助园区管理。 | 项 | 1 | 4120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乙方派遣保安员40 名,分别派遣至三个派出所(金洲所14人,夏铎铺所10人,历经铺所5人)及城管分局(4人),经侦大队(3人),交警大队(4人)等单位,服务费用按单价包干4120元/人/月,合同总价为:*******元,每月实际使用的安保人数以接受服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人数为准,安保人员服务期限不超过半月的,服务月份按半月计算,服务期限超过半月不满一月的,服务月数按一个月计算。本年度实际结算总价=中标单价×保安实际使用人数×服务月份数。结算价超过合同暂估价的,需按相关规定处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10-01 ——2022-09-30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高新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的有关精神,甲方因安全防范的需要,聘乙方协警员为其提供协警服务,乙方经研究接受甲方要求,愿意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甲方根据项目中标金额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服务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付款方式:服务费用每季度支付一次,支付日为本季度满后次月的15号前。甲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实将款项以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乙方必须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4.2收款账户: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7)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第一条 服务内容: 一、协助维护宁乡高新区范围内生产生活及工作秩序正常; 二、协助维护宁乡高新区范围内人员、财产安全; 三、协助宁乡高新区单位及公安机关处理各类纠纷和突发事件。 第二条 服务标准及要求: 1、服务质量要求: 1.1整体目标:维护正常秩序,保障要求范围内人、财、物的安全;确保控制和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零责任刑事案件、零重大治安案件的发生,零火灾事故发生。 1.2在甲方和宁乡高新区相关部门及辖区范围内派出所的指挥统筹下,协助开展治安巡逻、盘查等工作,协助采购人制止现行违法犯罪活动,抓获、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并积极收集、提供社会治安信息和违法犯罪线索。 1.3开展防盗、防暴、防火、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宣传和安全检查。 1.4发生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维持秩序,确保所有人员人身安全,防止不法侵害的事件发生。 1.5接到报警信息,及时报告甲方和宁乡高新区相关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 1.6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措施制止,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1.7积极协调政府与群众,群众与群众之间的关系,努力促进辖区的和谐与稳定。 1.8甲方和宁乡高新区相关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安排的其他社会综合维稳工作等。 2、人员素质要求: 2.1身体条件:男性身高原则在165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年龄18-45岁之间,双眼裸视5.0,身体健康,相貌端正,仪表大方,无传染疾病。 2.2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尊重领导,服从安排,听从指挥,无违法犯罪记录等。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纪守法,文明执勤,礼貌待人,敢于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中标单位派遣到甲方上岗的人员要求在公安机关无案底,上岗前提供户籍地派出所无违法犯罪证明),具有责任心和正义感。 2.3业务技能要求: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及安保知识和消防知识,具备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所有服务人员必须持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证上岗。 2.4文化条件:具备初中以上文化,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及沟通协调能力。 2.5退伍军人优先录用。 3、服务标准: 3.1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和宁乡高新区相关部门及公安机关治安巡防的各项规章制度。 3.2坚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巡逻时认真细致,不放过任何疑点和漏洞,尽职尽责,敬业爱岗,提高工作水平及服务质量,切实做好辖区的治安防范工作。 3.3在巡逻过程中注重自身形象,仪表端正、精神饱满,树立起良好的辖区巡防形象。 3.4始终牢记“热情服务、安保为民”的宗旨,在搞好辖区治安防范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各项便民服务工作。 3.5树立群众之事无小事的观念,无论事情的大小,只要群众有需求,都要尽心尽力的帮助解决。 3.6接待群众来访、求助时,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决不发生推卸、拖拉、刁难现象。 3.7虚心听取群众对治安巡防工作的意见与建议,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3.8乙方所派巡防人员没有行使执法的权利,严禁中标人的巡防人员单独执法,需在相关执法部门的带领下协助执法。 3.9严禁巡逻防控人员在工作中进行索、拿、卡、要。 4、服务基本要求: 4.1乙方必须具备安保服务的实际经验,拥有一支素质良好的服务队伍,在项目辖区建立党支部、民兵营。有一套完整的安保运作方法和严格的操作规程,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标准。 4.2应对突发事件能够调派30人以上机动处突队员,确保30分钟以内赶赴现场,听从甲方及宁乡高新区相关部门指挥。处突队员所在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造成花名册交甲方备案。 4.3服务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对周围来往人员都要以礼相待,着装统一、整洁,举止文明,动作规范,形象良好。 4.4服从辖区领导和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态度不好,工作能力差的服务人员。 4.5制定培训方案,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要求经常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同时对服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提高工作质量。 4.6 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保证满员上岗。 4.7合理安排机动人员,以应对节假日和服务人员休假时出现的人员不足问题,并协调好在岗队员就餐、上卫生间等特殊安排,以保证不空岗。 4.8负责辖区的消防:服务人员要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对辖区消防安全的认识和实际技能的操作,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能有效正确实施灭火。 4.9负责辖区的防盗:24小时监控,定时巡查(白天2小时一次,晚上一小时一次)。 4.10维护辖区正常工作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打击不法分子在辖区的干扰。 4.11乙方应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每天对辖区进行查巡,经常与工作区域人员沟通,对其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提供安保人员在派出所及城管分局等单位,需遵守接受服务单位及甲方的管理,下述适用于甲方的权利义务均适应于接受服务单位。 二、有权按照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甲方可对乙方提供的服务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三、安保人员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安保人员。 四、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发放给安保人员的工资和缴纳相关保险费等情况,甲方有权依法要求乙方纠正,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五、乙方派驻各单位提供服务人员不得随意调整,人员的调整必须经得甲方同意。 六、安保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3日后退回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在3日内重新提供符合条件的服务人员: 1、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要求; 2、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3、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定额任务管理的; 4、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5、服务期限未满,提供服务人员提出停止提供服务或擅自离岗的。 第二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安保服务人员,为乙方员工,由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购买五险、大病互助等保险,并办理各项有关保险福利待遇等其他相关事宜。 二、乙方根据甲方的用人需求,向甲方提供达到法定用工年龄、体检合格、岗前培训合格并经甲方确认合格的人员,乙方应办理好相关上岗手续并提供劳动指导、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体检和培训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甲方不负责安保人员的录用、退工、退保费手续。乙方自行处理劳动纠纷以及劳动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处理安保人员因在甲方工作期满或因违反甲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被终止工作的事宜。 四、乙方安保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五、安保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职业病、死亡等事故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积极处理。发生的相应费用以及办理处理手续由乙方负责处理。 六、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拖欠应付工资、福利以及违反劳动政策法规损害安保服务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甲方可依法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所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一、在合同履行期内,一方要求变更或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变更或提前终止。 二、在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存在违反本合同的行为,甲方单方面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必须终止合同时,双方无条件终止合同。 三、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全年服务费总金额的20%。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1年10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第一条免责条款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派出的安保人员在甲方工作职责以外擅自从事其它活动造成伤亡及其他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因甲方人员违法违规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北路001号 | 地址: | 楚沩东路12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