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融城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大数据交易中心招商宣传整合推广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融城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大数据交易中心招商宣传整合推广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CS-F********0168-1
采购人(全称):长沙融城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金铠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湖南大数据交易中心招商宣传整合推广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F********016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湖南大数据交易中心招商宣传整合推广服务项目 其他服务湖南大数据交易中心项目位于万家丽路与新梅路口,总用地面积约13亩,已于8月30日完成主体封顶,需启动营销推广工作。该项目采取按月收费方式,拟采购3个月。本次宣传整合推广服务内容包含融发集团的品牌形象价值策略梳理、湖南大数据交易中心推广策略梳理、天心数谷一期项目推广策略梳理。服务板块为(一)融发品牌推广服务(二)项目及产品推广服务(三)日常服务工作内容:1.针对市场及目标消费群的分析研究2.项目整合传播的总体策划思路及阶段性具体操作方案3.项目各类传播方式的创意、撰文与设计4.微信运营服务5.全程跟进服务。1177000
 合计金额小写: 177000
 合计金额大写:壹拾柒万柒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 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湖南大数据交易中心项目的整合推广服务事宜。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合同附件中《合同工作内容》。

2.2 本合同服务期为自2021年11月19日至2022年2月18日止。共3个月。合同服务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可就合同是否续签进行商议,若甲乙双方均同意续签,双方需另行签订协议。

2.3 附件《合同工作内容》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仅作为工作整体内容参考,具体工作内容以乙方每月根据项目各阶段实际需要所提交的内容并经甲方审核通过为准;乙方服务费并非按件计算,且不因甲方项目调整或工作内容变更而减少。

2.4 服务费用采用月服务费用包干的计价方式,月服务费用为含税人民币59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税金为人民币3339.62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叁拾玖元陆角贰分),税率6%,合同总价款为含税人民币 177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柒仟元整),税金为人民币10018.87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壹拾捌元捌角柒分)。供应商应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人工、管理、商务等所有费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5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若产生必要的第三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媒介发布费用及制作费用,如模特费、影视制作费、电台录制费、专业摄影费、菲林及打样费、正版图片使用、设计过程中应用的图片、字体等所有第三方版权费用、模特肖像权使用费用(如有)、素材费用等知识产权许可费用和制作、刊播等费用等),须提前告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予以实施,费用由甲方据实向第三方支付。

2.6本合同增值税实际金额以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或换算)的增值税为准。本合同签订时,增值税税率为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则乙方应按照新的税率向甲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11-19 ——2022-02-18

3.2 履行地点:湖南大数据交易中心项目所在地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 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时,须由甲方负责人书面验收签字认可,乙方以此作为凭证进行各阶段申请付款。

3.3.2 乙方每月将委托项目的工作成果刻录光碟1份提交甲方留存。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交工作资料,否则甲方将顺延每月工作验收时间,由此造成的付款顺延甲方不承担付款延期违约责任。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31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生效后,首付款按中标金额总费用的30%支付。(1)乙方每次请款前须向甲方先行提供真实、合法、且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本合同价款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指定账户进行转账支付,乙方账户信息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发生任何变动,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因收受付款产生的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3.33,说明:其余款项分三个平均支月付。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3.33,说明:其余款项分三个平均支月付。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3.34,说明:其余款项分三个平均支月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梅溪湖支行(湖南金铠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0085)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乙方策略/创意总监级别人员应按照沟通约定参加项目例会,无故不得缺席;服务团队核心成员无故不得随意更换(甲方要求换人情况除外);

5.2.2 乙方应按照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工作执行排期表的内容进行工作,并在相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由甲方予以验收通过。

5.2.3 对外发布或制作完成的物料中,不得有文字错误,设计或尺寸等错误;已对外发布或制作完成的作品,与其他地产品牌已对外发布作品不得存在明显抄袭现象(抄袭比重达到 90%),造成对第三方侵权的,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当全部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5.3.2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 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根据项目的需要或具体工作中双方确认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后5个工作日内签收确认。若甲方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对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作出任何异议,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的工作成果。

5.3.4 甲方有权在收到乙方提交工作成果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但甲方提出修改意见应尊重乙方的专业经验和知识。乙方据此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签字认可。

5.3.5 甲方在收到工作成果后及时组织验收,如工作成果无法满足甲方需求,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进行整改,直至符合甲方要求,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5.3.6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权利以及义务

6.1.1 甲方应指定专人李雨函 (职务: 市场部经理,联系电话:186*****378)负责与乙方沟通,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项目图片和文字数据等项目资料。

6.1.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各阶段工作进度、质量等,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甲方在提出要求、建议和意见时,可采用包括微信信息、QQ信息及电邮在内的方式。

6.1.3 甲方有对委托项目各阶段整体设计方案提出修改要求的权利,并有最终审定权。甲方有义务在发布广告中遵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因未听取乙方专业意见,单方面定稿输出广告内容造成违法违规侵权等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6.1.4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经验和知识,考虑乙方工作周期等因素,在乙方提交有关工作成果后应在4小时工作时间内及时确认或回馈修改意见,以便乙方有足够时间保质保量达成工作目标。若因甲方反馈意见不及时导致工作延误,可免除乙方在延误时间内的延期责任。

6.1.5 甲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可以使用乙方的名称、商标、域名、企业标识等,但此等使用不能损害乙方的利益。

6.1.6 委托项目各阶段工作全部完成后,甲方应按双方商定时间推进计划及时验收。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6.1.7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直至甲方以文字或邮件的形式确认后方可定稿。

6.1.8 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媒介代理机构、制作商和供应商如印刷、制作公司等,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第三方的工作进行监控以及验收。

6.1.9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项目有重大活动时提供驻场服务,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差旅费用,并且驻场服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自然日。

6.2 乙方权利以及义务

6.2.1 乙方指定邹伊尹 (职务: AE 联系电话:136*****757 )为专职服务人员,与甲方进行工作联系,负责转达甲方的指标和要求。

6.2.2 乙方保证公司经营代理业务和广告策划、发布的合法性,并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乙方承诺,乙方拥有推广策划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专业人员和技术资源,乙方需在遵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甲方提交设计方案和创意思路,乙方需对广告中出现的可能涉及到违法违规的内容向甲方进行提示,乙方在尽到提示义务后不承担因广告内容违法违规所产生的任何责任。

6.2.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要求等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提出修正意见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以文字或邮件的形式确认后方可定稿。

6.2.4 乙方应主动提前向甲方索要各类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向甲方项目提交各项目整体推广计划及阶段安排、媒介推荐,并按甲方确认之定稿进行推广。

6.2.5 乙方有权在甲方的委托项目中注明由乙方设计或提供支持等字样或标识。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公司及项目资料和图片图纸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6.2.6 乙方安排专门人员组成项目工作小组,人员如有调整,乙方须书面通知甲方。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和生活场地、费用及办公用品由乙方自理。乙方须保持项目组成员的相对稳定。如甲方对项目组成员有不满可以提出更换人员,须于一周之内调整完毕。

6.2.7 甲方需要乙方到项目驻场服务的,乙方需要派遣工作人员配合甲方到项目进行现场驻场,由此而产生的差旅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6.2.8 若是除长沙外的项目,甲乙双方约定每月一次项目地现场月度沟通会议,项目的每月其他沟通会议则以视频、语音沟通的方式来进行。若甲方要求乙方超过一次的项目地月度沟通会议,则甲方须承担乙方额外的差旅费用。

6.2.9 乙方在收到甲方委托项目书面通知后,按甲方通知日期对委托项目开展工作。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且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乙方对完全由乙方自行独创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该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原创性,未利用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得抄袭),乙方自该作品完成并交付甲方后,甲方亦将涉及该作品的费用支付完毕后,与该作品有关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所有权利均由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甲方相关广告作品发布后,将相关广告作品用于自身项目展示、参赛、作品汇编、自身宣传等用途。

11.2甲方对乙方享有著作权的原创、独创作品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的专有使用权受到侵害,则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的专有使用权受到侵害,乙方须协助甲方追究侵害方的责任。

11.3在服务过程中应甲方要求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内容时,乙方明确告知相关风险后继续使用的,甲方对此无异议,则由此产生的权责由甲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1.4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企业名称、企业标识、商标、物料设计方案与计划、制作设计创意与文字等,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目的、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擅自许可第三方使用。

11.5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进行洽谈第三方知识产权费。乙方协助甲方从第三方购得的设计素材,对其使用范围将按照甲方实际支付购买的版权使用空间和时间加以限定,甲方不得超出该限定使用。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暮南中路405号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458号蓝湾国际广场A栋1502-1508号房
法定代理人:曹出法定代理人:魏建桂
委托代理人:向静委托代理人:乔敏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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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工作内容.doc



标签: 整合推广 大数据 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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