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拟制的《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12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法规处)。

  联系人:于胜敏,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jinhuashiyibaoju@163.com,

  联系地址: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双龙南街858号,邮编:321017)。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4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市医保中心: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72 号)规定,我局对2020 年 12 月 14日以前医疗保障领域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部分条款涉及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转发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

金价费〔2005〕131号

2

转发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金价费〔2005〕88号

3

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金价费〔2008〕10号

4

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等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通知

金价费〔2008〕48号

5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医疗单位是否可以收取塑料袋费用的批复

金价费〔2009〕38号

6

转发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金价费〔2009〕46号

7

转发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

金价费〔2009〕51号

8

关于印发《金华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2〕102号

9

关于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空调费标准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2〕103号

10

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人社厅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增设一般诊疗费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1〕114号

11

关于公布金华市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医院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2〕22号

12

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人社厅关于公布2012年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2〕68号

13

关于血液病毒灭活价格问题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2〕88号

14

金华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金华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标准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4〕20号

15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 金华市人力社保局转发国家发改委 卫计委 人社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4〕35号

16

金华市物价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一批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4〕44号

17

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5〕23号

18

转发浙江省物价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6〕1号

19

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6〕19号

20

关于调整金华市区特殊慢性病种门诊用药目录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6〕54号

21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6〕108号

22

金华市物价局 市卫计委 市人社局关于完善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检验项目及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7〕21号

23

金华市物价局 市卫计委 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7〕22号

24

金华市物价局 市卫计委 市人社局关于调整金华市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7〕4号

25

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调整和完善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7〕52号

26

关于调整市区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7〕62号

27

金华市物价局 市卫计委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新增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8〕3号

28

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新增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8〕15号

29

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数字影像服务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8〕16号

30

关于金华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与金华市大病保险政策衔接事项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8〕24号

31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8〕41号

32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8〕51号

33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8〕54号

34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金医保发〔2019〕27号

35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金医保发〔2019〕29号

36

关于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金医保发〔2019〕40号

37

关于印发《金华市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医保发〔2019〕41号

38

关于公布全市2020年二、三档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病保险基本保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金医保发〔2019〕44号

39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医保发〔2019〕56号

40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金医保发〔2019〕57号

41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 关于全市公立医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医保发〔2019〕60号

42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医保发〔2019〕61号

43

关于公布全市2020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及基本保费政府、单位筹资标准的通知

金医保发〔2019〕63号

44

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病组(DRGs)点数法付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医保发〔2019〕64号

45

关于做好金华市特殊药品保障工作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0〕18号

46

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0〕44号

47

关于公布全市2021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0〕71号

附件2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付费办法

金人社发〔2017〕116号

附件3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部分条款

涉及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原文内容

调整后内容

1

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医保发〔2019〕7 号

第六条:参保一档个人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市级收入确定当年缴费基数。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照80%(含)核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金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含)核定缴费基数。

第六条:参保一档个人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市级收入确定当年缴费基数。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含)核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含)核定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一档参保人按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金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6月底前为上上年市平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一档参保人按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每年6月底前为上上年省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十七条第二款:新生儿在出生后60日内参保缴费的(出生之日在上一年度的,需同时按上一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上年度费用),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180日内参保的,缴费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十七条第二款:新生儿在出生后90日内参保缴费的(出生之日在上一年度的,需同时按上一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上年度费用),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180日内参保的,缴费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第十七条第四款:刑满释放人员在刑满释放后60日内参保缴费的,从刑满释放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180日内参保缴费的,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等人员参照执行。

十七条第四款:刑满释放人员在刑满释放后90日内参保缴费的,从刑满释放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180日内参保缴费的,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等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二档、三档参保人转为参保一档的,按首次(再次)参保规定时间享受同一档医保待遇,个人账户按规定划入,在新档次医保待遇生效前,继续执行原待遇。已享受一档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在办理一档中断手续后60日(含)内参保二档或三档的,从足额缴纳二档或三档费用次日起享受相应档次医保待遇,超过60日以上的,医保待遇按未在规定时间缴费处理。

第二十六条:二档、三档参保人转为参保一档的,按首次(再次)参保规定时间享受同一档医保待遇,个人账户按规定划入,在新档次医保待遇生效前,继续执行原待遇。已享受一档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在办理一档中断手续后90日(含)内参保二档或三档的,从足额缴纳二档或三档费用后享受相应档次医保待遇,超过90日以上的,医保待遇按未在规定时间缴费处理。

第四十三条:大学生可继续按学制一次性缴费,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缴费,今后调整收费标准时,不再调整。

第四十三条:大学生可继续按学制一次性缴费,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缴费,缴费标准为大学新生入学当年基本医保保费,今后调整收费标准时,不再调整。

2

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8〕8号

第八条第二款:新生儿出生后30日内缴纳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缴纳选缴保费。

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缴纳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缴纳选缴保费。

相关文章链接:

********88_*******.html">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规范性文件 医疗保障局 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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