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长沙城市品牌设计应用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长沙城市品牌设计应用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0118-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城市品牌设计应用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11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长沙城市品牌设计应用项目 广告服务城市品牌策略应用设计(含城市品牌整体调研和分析和城市品牌策略使用设计)、城市文旅宣传品牌形象设计(含长沙城市文旅宣传标志、VI(品牌视觉识别系统)设计和长沙文化旅游形象IP-吉祥物设计)1925000
 合计金额小写: 925000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贰万伍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

能编码

备注

1

城市品牌策略应用设计

长沙历史文化基因分析

信息收集、资料购买、专家研讨

27800

1

27800

2

目标人群分析

实地访谈、线上线下问卷调查、历年样本购买、数据采集

84100

1

84100

3

城市性格特质分析

信息收集、数据采集、专家研讨分析

30500

1

30500

4

未来发展特点提炼

信息收集、数据购买、发展趋势研究报告购买

13700

1

13700

5

市场环境分析

国内外城市发展情况数据购买、竞争城市数据购买、专家研讨分析

36100

1

36100

6

城市品牌SWOT分析

将所有调研分析结论并形成结论报告

19500

1

19500

7

品牌定位提炼

依据分析报告,提炼、策划。并从不少于3款方案中提炼精选最终方案,每项内容最少1页图文展示及规范说明

77100

1

77100

8

设计提出品牌主张

1

9

品牌愿景制定

1

10

设计中英文版本宣传语及系列宣传口号

1

11

品牌策略应用手册设计、制作

完成品牌手册最终呈现设计

10300

1

10300

12

城市文旅宣传品牌形象设计

Logo设计

创意策略、创意设计、应用效果模拟

150000

1

150000

13

VI(品牌视觉识别系统)

基础部分设计

180000

1

180000

14

VI应用部分设计

包含主KV(核心视效)、信封、信纸、名片、徽章、工作证、文件夹、资料袋、海报、广告画面、背景板、邀请函、水杯

18900

1

18900

15

长沙文化旅游形象IP-吉祥物设计

创意策略、创意设计、应用效果模拟

198000

1

198000

16

吉祥物用于线上线下传播的物料设计

包含微信表情开发、电视广告、杂志广告、网络广告、路牌广告、招贴广告

79000

1

79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12-03 ——2022-02-10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每个设计阶段,乙方向甲方当面提案(若因疫情影响,经与甲方协商后可选择线上提案或延期提案),甲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对设计方案提出可行性书面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在经乙方书面催告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仍无反馈的,视为乙方已完成相应的设计方案。乙方自收到阶段书面修改意见之日起开始修改工作,每次修改周期为10个工作日。乙方在得到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工作。

项目全部完成,且甲方全款付清后,乙方将可编辑的项目成果文件交给甲方,并进行知识产权转让,乙方仅保留署名权。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5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项目首付款,乙方收到首付款后开始设计工作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7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项目尾款,乙方完成全部设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交通银行北京酒仙桥支行(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71251)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符合合同内容,符合甲方提供的书面的最终修改意见,且不侵害任何第三方利益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符合合同内容,符合甲方提供的书面的最终修改意见,且不侵害任何第三方利益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义务:

6.1.1 介绍甲方的运营思想和方针、企业使命和价值观念及相关企业文化,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及时限负责。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按本合同规定乙方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6.1.2 积极配合乙方完成调研问卷、访谈,并形成双方确认一致的书面文件。

6.1.3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行业标准进行设计。

6.1.4 甲方指定蒋鹏(电话:****-********为乙方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及签署确认函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6.1.5 积极配合乙方的设计工作,应在收到乙方设计草案/设计方案/成果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或确认函。

6.1.6 甲方基于本合同条款1、2约定的服务内容确定的方案,原则上乙方不再进行调整。甲方如需对确认后的方案进行修改,则因此而产生的额外工作量不包含在本合同条款3约定的收费标准之内。甲方需在征得乙方同意后按所耗工作量增付设计费,付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6.1.7 在乙方设计工作进程中,甲方应为其提供便利的设计和工作开展条件。对于甲方不能及时确定和反馈的情况,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文字,双方可就设计周期能否顺延等相关内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1.8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因此而产生的额外工作量不包含在本合同条款3约定的收费标准之内,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增付设计费,付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乙方交付设计方案时间顺延。

6.1.9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额支付设计费。

6.2乙方义务:

6.2.1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提供专业的品牌创意设计指导意见,并根据甲方的反馈意见,及时协助甲方确定设计方案。

6.2.2 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时间内,根据甲方可行性要求或双方达成的共识进行创作设计,及时提交首轮设计方案。

6.2.3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及时修改设计方案。阶段性设计方案在相应阶段累计修改三次以上仍未通过的,任何一方均可在15日内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双方按乙方实际工作量核算并支付设计费,双方对此互不负违约责任。

6.2.4 保证所提供的设计方案、设计成果(特殊字体及甲方提供的文字材料、照片、图片等除外)不恶意侵害任何第三人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2.5 乙方提交的方案中使用的示范性图片、字体等,仅用于指导方案的使用、表达设计思想,不包含在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中;甲方如需使用,应另行与版权方购买许可使用,乙方可予以协助。

6.3知识产权:

6.3.1 本合同所涉及的、经甲方书面确认的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申请权、商标申请权等),必须在合同执行完毕、甲方付清合同尾款后,方正式转让给甲方,设计署名权除外。

6.3.2 甲方未确认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属于乙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或许可,甲方保证不擅自使用。

6.3.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未付清合同全款的情况下或未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的,甲方保证不预先使用某项设计方案或设计成果。

6.3.4 因一方或双方的原因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或未能履行完毕的,在双方就合同终止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之前,设计方案的全部知识产权仍属于乙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保证不擅自使用。

6.3.5 乙方已尽到提示义务的,如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6.3.6 上述乙方的书面同意,须加盖乙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有效。

6.4图纸、文件所有权:

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乙方的甲方和其客户的财产,例如图纸、规格、数据和类似财产,应当仍然是甲方的财产,乙方受托持有,并仅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使用,不得复制或披露给他人。完成本合同后,所有甲方提供的财产应当以接受时同样的状态返还甲方,允许乙方合理的磨损。

6.5商业秘密:

6.5.1 本合同所指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计草案、设计效果图、公司运营资料、技术手册、客户名单、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相关的函电。

6.5.2 任何一方因为履行本合同的需要,可以持有、使用、保管记载对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光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但该商业秘密仍然归原所有人所有。

6.5.3 除了履行本合同的需要之外,非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使用、披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对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对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6.5.4 根据法律、法规或生效的仲裁裁决、诉讼判决等法律文件的要求,需要对商业秘密进行使用、披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的,不适用第9.3条的规定。

6.6广告和宣传:

6.6.1 甲方在新闻简报、信函、通讯、资料、促销材料、陈列品、互联网、新媒体等形式的广告和宣传中,可以表明该设计(限于经甲方确认的设计方案)属于自己所有,并行使著作权和根据国家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但不得侵害乙方的设计署名权。

6.6.2 乙方在新闻简报、信函、通讯、资料、促销材料、陈列品、互联网、新媒体等形式的广告和宣传中,可以客观陈述该设计(限于经甲方确认的设计方案)是自己的作品,表明作者身份。

6.6.3 对于创意理念表达、设计草案、相关效果图以及未被甲方确认/或采纳的设计方案等等,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或许可,甲方不得在新闻简报、信函、通讯、资料、促销材料、陈列品、网络新媒体等形式的广告和宣传中使用。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合同签订后、实际履行之前,一方无法定或约定情形而单方解除合同的,须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同时向对方支付不低于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解除本合同。

7.4 如甲方未按合同要求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而未付设计费的0.05%,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二十日,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未开始的设计工作,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设计费用,已完成部分的工作,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量与乙方协商核算并另行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7.5 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草案,每逾期一日,应支付未完成部分设计费的0.05%,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二十日,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退还已支付但未完成部分对应的设计费。

7.6 双方承诺: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7、8、9、10条的规定,应向对方支付设计费总金额的30%,作为特别违约金。

7.7 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暂时中断合同履行,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之上,甲方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的70%作为合同执行保证金。前述中断期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甲方仍未能继续履行的,乙方可自中断期间最后一日起9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双方按照乙方的实际工作量核算并支付设计费,并按照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在相应阶段的正式设计方案只有一件,如在标志设计阶段,甲方只能从乙方提交的设计草案中选取一枚标志作为正式设计方案并由此开展后续的VI基础和应用设计工作。若甲方选取多件标志设计方案的,应视为独立方案,须向乙方另行支付设计费。

11.2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应另行支付费用。

11.3 如甲方审核确认时间超过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日期限,按本合同规定的乙方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11.4 送达:以专人送达方式做出,以专人实际送达并由被送达人签收送达回执后为完成有效送达;以发送至本合同约定的工作邮箱视为书面送达;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以签收视为有效送达。

11.5 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7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长沙市政府第二办公楼八楼地址:北京市市辖区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3号15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理人:郭润葵法定代理人:解建军
委托代理人:蒋鹏委托代理人:周小语
电话:****-********电话:182*****477
传真:****-********传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品牌设计 文化旅游 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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