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2021.10.26辅警通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2021.10.26辅警通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CS-********0131-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1.10.26辅警通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013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2021.10.26辅警通服务采购 其他租赁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肆拾伍万伍仟叁佰捌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为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提供辅警通租赁服务,该项目共计服务30个月,合同金额为:*******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12-15 ——2024-06-14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旺旺中路305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地点: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旺旺中路305号履行合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自配发的新一代移动警务终端正常使用的当月开始计算服务期,按月据实结算终端租赁服务费用(根据实际租赁终端数量按月结算,未满整月的按整月计算租赁服务费),每台终端租赁期限为30个月。

4.2收款账户:建行铁银支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3739)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新一代移动警务终端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1)终端机型

1、产品类别为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通过的个人普通终端+增强受控终端(多模)产品。符合公安部《GA/T 1466.1-2018 智能手机型移动警务终端第1部分:技术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服务终端硬件技术参数

1)处理芯片:八核,5G,高通768G及以上,

2)运行内存≥8G,机身存储≥128G。

3)屏幕:尺寸>6.6英寸;分辨率≥2400*1080 ,AMOLED材质 ,屏幕刷新率≥144HZ

4)操作系统≥安卓10及以上。

5)支持 GPS、北斗、GLONASS

6)后置摄像头:主摄像头≥6400万像素,AI全场景。

7)前置摄像头≥4400万像素.

8)支持电信、移动、联通2/3/4/5G网络,双卡双待全网通。

9)电池容量≥4000mAh,支持快充。

10)支持双安卓系统。

11)支持5G行业消息(含标准版)。

12)内置独立安全芯片,提供厂商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终端操作系统技术要求。

1)终端采用双系统(双模式),一个系统(模式)为专用安全系统,一个系统(模式)为个人公网系统。

2)各系统独立运行,可相互切换;系统间的进程彼此隔离;存储区应彼此隔离,不能互相访问;独立设置解锁方式和解锁密码。

3)各系统下的应用及依赖的运行库相互隔离,且仅能在自身所在的系统模式下运行,不能跨系统访问。

4)各系统的网络接入彼此隔离,不能跨系统接入网络。

5)各系统下的外围接口单独管控。

6)各系统的用户数据彼此隔离,不能互访。

7)提供操作系统安全策略等定制服务。

(2) 其他

1) 服务期内,采购人如有机型新增需求,成交人应从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公布的智能手机型移动警务终端过检目录中进行选择,选择的终端所对应的双系统终端价格为 4300—4700 元/台。

2) 做好新增机型操作系统以及现有机型操作系统与采购人新一代移动警务平台的适配。

3) 根据省公安厅要求,将采购人移动警务终端、证书与省公安厅新一代移动警务平台无缝对接。

5.2.2移动警务虚拟专网服务(VPDN)

移动警务网络是指公共移动通信运营商提供的移动警务数据承载网络,为了保障公安移动信息的安全传输,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提供移动警务网络专线接入,专线带宽不低于 1000M,保证稳定、可靠、安全的传输服务。

(2) 建立防止对部署在移动警务网络环境内平台及应用发动任何形式攻击的防范措施。

(3)积极做好对移动警务网络安全问题的排查和解决。

(4) 与公网逻辑隔离,整个链路建立过程都在通信运营商网络服务器上通过虚拟隧道与公网隔离。

(5) VPDN 要求一次拨号直接建立安全隧道,区别于“公网+VPN”方式的两次拨号过程(一次建立公网连接,一次建立安全隧道)。

(6) VPDN 区别于公网方式是客户端直接进入虚拟隧道,获得虚拟私网地址,整个链路建立过程不存在公网地址或经过 NAT 转换的公网地址。

(7) 成交人应按照上述要求做好采购人老平台链路的维护以及新平台链路的开通,建立新平台链路路由备份机制,制定移动警务链路应急切换方案。

5.2.3加密卡服务

移动警务安全终端数字加密证书必须符合公安部要求的《新一代公安移动警务PKI系统建设方案》和《公安移动警务PKI空中发证技术方案》等标准,采用新一代公安移动警务 PKI 空中发证方式进行加密信息的发证和验证。

证书安全存储硬件介质采用手机内置安全芯片。服务期内,辅警因更换终端等原因需重新发证,成交人应为每个辅警提供免费发证服务。

5.2.4通讯服务

(1) 拨打国内电话通话时长不低于 1000 分钟。

(2) 国内上网流量不低于 30G。

(3) 短信发送条数不低于 500 条。

(4) 提供内部短号码,集团内通话免费。

(5) 来电显示、来电提醒、国内接听、国内漫游等基础业务免费。

(6) 提供不少于400 个连续的专用号码段,未经采购人书面允许,不能对外开放。

(7) 支持主卡开通副卡,副卡共享主卡拨打国内电话时长、国内流量等通讯服务。

(8) 因国家政策、成交人业务调整等原因导致通话时长、上网流量、短信等通信套餐服务发生变动的,执行有利采购人的服务内容(例如,当前套餐包含 1000 分钟国内通话、30G 国内流量,调整后,如若套餐包含 1500 分钟国内通话、60G 国内流量,成交人最终为采购人提供的套餐则应包含 1500 分钟国内通话、60G 国内流量)。

5.2.55G行业消息服务

服务期内,成交人能够对采购人提供最新的基于三大运营商的5G行业消息服务,包括5G行业消息服务号定制开发、全省上线及后续优化升级服务;提供5G行业消息精准触达通道能力。

5.2.6备品备货服务

服务期内,为避免终端因质量原因影响移动警务工作的开展,成交人应按不低于租赁终端总数 1%的比例提供可更换的备用终端,备机型号原则上应与原机一致,确因原机型缺货或停产,则提供同等级移动警务终端。

5.2.7技术培训服务

成交人要提供每款机型不少于两场的免费培训,对终端性能、基本操作、故障排除等进行讲解,并制作相应视频和课件。

5.2.8驻点人员服务

服务期内,成交人至少安排 1 名终端维护人员常驻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负责终端维护、统计分析、人员异动等工作,所派维护人员应熟悉终端产品,能够熟练操作终端和处理常见故障,如采购人认为安排的维护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成交人应无条件更换,并在 7 天内重新安排人员上岗到位。在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5.2.9NFC 平台维护服务

服务期内,成交人免费对采购人在用的“一卡通”平台软硬件设备提供维护服务(不包含前端感应刷卡设备)。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警务终端交付后,按照合同内的要求进行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

6.1.1乙方保证对其所使用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乙方保证在其实施的工程和所使用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 知识产权保护

6.2.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3 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9%(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或存在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维修并至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合同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方式来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合同价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迟延服务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甲方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的变更

11.1.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1.2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1.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己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1.3.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和分包。

11.4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或其产品是政府采购指定产品。

11.5不可抗力

11.5.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5.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5.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旺旺中路305号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46号
法定代理人:廖勇法定代理人:李波
委托代理人:李辉委托代理人:宋财贸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辅警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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