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一期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项目预中标公告
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一期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项目预中标公告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一期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项目 | ||
品目 | 服务/其他服务 | ||
采购单位 | 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行政区域 | 山西省 | 公告时间 | 2021年12月13日16:26 |
评审专家名单 | 彭建荣、张碧宁、李桦、冯昆、岳秀兰、常浩亮、高朝霞 | ||
总中标金额 | ¥0.000000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宁捷 | ||
项目联系电话 | 181*****934 | ||
采购单位 | 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采购单位地址 | 沁水县端氏镇高庄村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邵海军182*****000 | ||
代理机构名称 | 山西重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北街华润大厦 T4 楼 15 层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任嘉杰、宁捷****-*******/633、153*****568、181*****934 | ||
附件: | |||
附件1 | 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及基础建设(一期工程)PPP项目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PDF |
一、项目编号:ZLZX采【2021】0115号(招标文件编号:ZLZX采[2021]0115号)
二、项目名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一期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长治市太行东街 266 号(山西三建商务大厦 1 幢 14 层 1401 号)
中标(成交)金额: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 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一期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项目 | / | / | / |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彭建荣、张碧宁、李桦、冯昆、岳秀兰、常浩亮、高朝霞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计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55.*******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山西重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一期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评审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经过客观、公正的评审,推荐出候选社会资本排名: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评审小组名单:彭建荣、张碧宁、李桦、冯昆、岳秀兰、常浩亮、高朝霞
项目实施机构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了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工作组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了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现就本次采购的预中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一期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ZLZX采[2021]0115号
3、项目实施机构: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采购代理机构:山西重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合作期限:本项目合作期23年,包括3年建设期和20年运营期。
6、投融资结构:项目总投资额约为66029.75万元,项目资本金约为13205.95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20%。其中政府出资1320.59万元,社会资本方出资11885.35万元。
7、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8、资格预审时间:2021年8月24日
9、开标时间:2021年10月15日
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1、谈判时间:2021年12月07日
2、谈判地点:沁水县人大三层会议室
3、政府方谈判组成员:邵海军、常浩亮、缑旭军、张沁莉、张晓红、陈艳、卢霞(财务专家)、赵欣(法律专家)
4、社会资本方谈判组成员:杨书伟、张彩云、张小慧、刘艳茹、秦淑红、侯于波
三、预中标结果
1、预中标社会资本方: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2、预中标情况:
年投资回报率:7%
年日常运营维护合理利润率7%
建筑安装工程费下浮率0.1%
3、合作期限:23年,包括3年建设期和20年运营期。
四、公告发布媒介
本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山西省晋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沁水县端氏镇高庄村
联系人:邵海军
联系电话:182*****0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山西重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北街华润大厦 T4 楼 15 层
联系人:任嘉杰、宁捷
联系电话:****-*******/633、153*****568、181*****934
六、公示期:2021年12月13日-2021年12月17日
各有关当事人对预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七、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如下:
项目编号:ZLZX采[2021]0115号 2021年12月07日 | |||||
序号 | 条款号 | 原条款内容 | 调整后条款内容 | 修改情况 | 备注 |
1 | 全文 | 项目公司 | 乙方 | 已修改 | |
2 | 前言 | 即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 删除 | 已修改 | |
3 | 前言 | 沁水县人民政府同意将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合作期满对项目进行移交权授予项目公司并授权甲方与项目公司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在项目公司成立以前,由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承继合同,项目公司承继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公司的成立,不免除乙方在投标中承诺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对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融资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甲方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同时,乙方承诺保证项目公司无条件的签署和执行本合同。 | 本合同签署之日,项目公司尚未设立,故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先行签署,项目公司成立后十(10)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项目公司三方通过签署承继协议的方式使项目公司享有并承担本合同项下由乙方和已明确应由项目公司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但应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及义务除外。乙方对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融资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甲方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同时,乙方承诺保证项目公司无条件的签署和执行本合同。 | 已修改 | 修改后可进一步梳理清甲方、乙方、项目公司三者的关系 |
4 | 前言 | 乙方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需与经沁水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出资代表沁水县融煜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成立项目公司。 | 乙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需与经沁水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出资代表沁水县融煜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成立项目公司。 | 已修改 | |
5 | 前言 | 乙方应与甲方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公司的全部工商登记手续。 | 乙方应与甲方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公司的设立。 | 已修改 | |
6 | 协议书 | 2.项目地点:沁水县 | 2.项目地点:沁水县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 已修改 | |
7 | 1.1 术语定义和解释 | 即经由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乙方。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承继乙方所有的权利与义务。 | 即经由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社会资本方。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前,则乙方指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待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合同已明确约定的应由项目公司承担的权利义务应继续由项目公司享有及承担,同时,应由乙方承担的但应由项目公司承继的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继,但项目公司承继的权利义务不应影响本身应由项目公司股东方承担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出资的权利及义务、股权转让限制、表决权、委派董事、股东分红权以及在项目公司融资不能时提供的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或有)等)。 | 已修改 | |
8 | 1.1 术语定义和解释 | 指由甲方于2021年月日发出的《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一期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招标文件》。 | 指由甲方于2021年9月24日发出的《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一期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 | 已修改 | |
9 | 1.1 术语定义和解释 | 指自本合同生效至运营期届满的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 | 指依据本合同第10.2条约定的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 | 已修改 | |
10 | 1.1 术语定义和解释 | 指乙方按照 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成立项目公司及其他《PPP项目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担保函。 | 指乙方按照16.7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成立项目公司及《PPP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担保函。 | 已修改 | |
11 | 1.1 术语定义和解释 | 指项目建设的时间,一般自取得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上载明的日期之日起至完成沁水县规定的所有竣工验收手续之日为止。 | 指项目建设的时间,自取得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上载明的日期之日起至完成沁水县规定的所有竣工验收手续之日为止。 | 已修改 | |
12 | 1.1 术语定义和解释 | 运维维护履约保函 | 运营维护履约保函 | 已修改 | |
13 | 5.2(5) | 乙方具有从事本项目下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合作期满移完工作的能力,在资金实力、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经营管理能力和相应资质等方面均能够满足实施本项目的需求。 | 乙方具有从事本项目下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合作期满移交完工作的能力,在资金实力、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经营管理能力和相应资质等方面均能够满足实施本项目的需求。 | 已修改 | |
14 | 第六条 | 甲方经沁水县人民政府书面授权委托,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代表政府方签订本合同。项目合作期间,甲方因机构改革或调整时,继续履行甲方职权的机构有权继承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当继续全面接受并履行本合同。 | 甲方经沁水县人民政府书面授权,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县政府签订本合同。项目合作期间,甲方因机构改革或调整时,继续履行甲方职权的机构有权继承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当继续全面接受并履行本合同。 | 已修改 | |
15 | 7.2持股比例 | 政府方出资约1320.59万元,乙方出资约11885.35万万元。 | 政府方出资约1320.59万元,乙方出资约11885.36万元。 | 已修改 | |
16 | 7.2持股比例 | 在本项目中,政府出资代表与中选社会资本按照10%:90%的股权比例合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与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保持一致,为13205.95万元。其中,政府方出资约1320.59万元,乙方出资约11885.36万元。 | 在本项目中,政府出资代表与中选社会资本按照10%:90%的股权比例合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13205.95万元。其中,政府方出资约1320.59万元,乙方出资约11885.36万元。 | 已修改 | |
17 | 7.2持股比例 |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首批出资金额应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30%,需在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三个月内出资到位,其余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到位期限及金额应满足建设期资金需求及融资需求,并确保所有投资在建设期内全部到位。 |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首次出资金额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30%,需在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三个月内出资到位,其余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到位期限及金额应满足建设期资金需求及融资需求,并确保所有投资在建设期内全部到位。 | 已修改 | |
18 | 7.3经营范围 | 合作期内经营范围应仅限于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一期工程)PPP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工作。 | 合作期内经营范围应仅限于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一期工程)PPP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工作,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登记注册为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业务。 | 已修改 | |
19 | 7.4治理结构 | 项目公司董事会设5人,政府出资代表可提名1-2人,其余由乙方提名。董事长由乙方推荐,通过董事会选举产生,为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由政府出资代表推荐。 | 项目公司董事会设5人,政府出资代表可提名1-2人,其余由乙方提名。董事长由乙方提名,通过董事会选举产生,为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由政府出资代表提名。 | 已修改 | |
20 | 7.6注销清算 | 新增 | 合作期满项目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进行注销清算,在项目合作期满清算时,政府方出资代表不参与项目公司货币性资产分配。 | 已修改 | |
21 | 8.1.2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 (1) 为项目公司实施本 PPP 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融资必要文件、土地手续及其他应由甲方提供的批准文件)。 | (1) 为项目公司实施本 PPP 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融资必要文件、土地手续、录入国家发改委监管平台、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及其他应由甲方提供的批准文件)。 | 已修改 | |
22 | 8.1.2(1) | 为项目公司实施本 PPP 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融资必要文件、土地手续、录入国家发改委监管平台、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及其他应由甲方提供的批准文件)。 | 为实施本 PPP 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融资必要文件、土地手续、录入国家发改委监管平台、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及其他应由甲方提供的批准文件)。 | 已修改 | |
23 | 8.1.2(6) | (6) 甲方应行使法律、法规及合同赋予的其他义务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放到8.1.1(8) | 已修改 | |
24 | 8.2.2(3) | 运营期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销、随时可以支付的银行保函。 | 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 | 已修改 | |
25 | 8.2.2(2) | 乙方自行负责进行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 负责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 已修改 | |
26 | 8.2.2(4) | 在运营期内,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依法经营,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责任。在项目设施内从事商业经营时,遵守相关规定。 | 在运营期内,遵守国家和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依法经营,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责任。在项目设施内从事商业经营时,遵守相关规定。 | 已修改 | |
27 | 8.2.2(8) | 如果违约,乙方向甲方缴纳约定的违约金并按规定改正。 | 如果违约,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并按规定改正。 | 已修改 | |
28 | 8.2.2(10) | (10) 在运营期结束后,按规定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甲方或沁水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可使用状态,且全部项目设施上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 (10) 在运营期结束后,按规定在保证设计功能齐全,正常使用的状态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甲方或沁水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可使用状态,且全部项目设施上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 已修改 | |
29 | 8.2.3(2) | 项目公司出现股权结构变动、股权质押、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策事项,或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之情形,应及时将相关书面说明文件及材料报甲方批准并备案。 | 项目公司出现股权结构变动、股权质押等重大决策事项,应及时将相关书面说明文件及材料报甲方批准并备案;项目公司出现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或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之情形,应及时将相关书面说明文件及材料报甲方备案; | 已修改 | |
30 | 9.1.1(2) | 双创产业园双创综合服务中心、孵化车间、人才公寓等,地下建筑总建筑面积46200m2, | 双创产业园双创综合服务中心、孵化车间、人才公寓、地下建筑等,总建筑面积46200m2, | 已修改 | |
31 | 9.2 运营维护内容 | 运营期内,项目公司负责园区建设红线范围内标准厂房、双创综合服务中心、孵化车间、人才公寓和煤层气高压输送管线的出租和维护管理工作,以及园区建设红线范围内室外配套工程及市政道路的维修养护工作。 | 运营期内,乙方负责园区建设红线范围内标准厂房、双创综合服务中心、孵化车间、人才公寓和煤层气高压输送管线的出租费用的收取和维护管理工作,以及园区建设红线范围内室外配套工程及市政道路的维修养护工作。 | 已修改 | |
32 | 9.3 经济技术指标 | 新增 | 说明:本项目最终的建设内容以政府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 | 已修改 | |
33 | 10.2合作期 | 至各单项工程完成沁水县规定的所有竣工验收手续之日为止。 | 至各单项工程完成沁水县规定的所有竣工验收手续之日为止。 | 已修改 | |
34 | 10.3合作期限的调整 | (1) 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建设期限可延长: | (1) 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建设期限应延长 | 已修改 | |
35 | 12.1(2) | 项目公司 | 乙方 | 已修改 | |
36 | 12.2、20.2(4)c、26.7两处、27.3(1)(2)、23.1 | 政府方或政府 | 甲方 | 已修改 | |
37 | 12.2 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 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由项目公司根据合同或政府有关规定向各相关单位、部门支付,同时,政府方需向项目公司提供相应的支付证明、发票,并转移相关的合同权利。项目前期工作费用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计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 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由项目公司根据合同或政府有关规定向各相关单位、部门支付,同时,政府方需向项目公司提供相应的支付证明、发票,并转移相关的合同权利。项目前期工作费用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计入项目建设总投资,但不得超过经批复的可研报告中的投资估算表中的金额,超出部分由双方协商解决。 | 已修改 | |
38 | 12.3.3交接程序 | (1)交接前提条件是甲方与项目公司已签署《PPP项目合同承继合同》; | (1)交接前提条件是甲方与乙方、项目公司已签署《PPP项目合同承继协议》; | 已修改 | |
39 | 12.3.4(2) | 交接过程中所形成的费用,由甲方与项目公司各自承担。 | 交接过程中所形成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 已修改 | |
40 | 14.8 保险 | (1) 项目公司应遵循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购买和维持使用法律要求的商业保险,以避免、转移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给项目公司造成等的损失。建设期可供选择的险种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财产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施工机具综合保险、雇主责任险等。建设期保险费用经甲乙双方认可后计入项目总投资。运营期可供选择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运营期的保险事宜需要和甲方商定,运营期保险费用计入当年日常运营维护成本。乙方购买保险后,应将保险合同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 (1) 乙方应遵循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购买和维持使用法律要求的商业保险,以避免、转移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而造成的损失。建设期的险种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建设期保险费用经甲乙双方认可后计入项目总投资。运营期可供选择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运营期的保险事宜需要和甲方商定,运营期保险费用计入当年日常运营维护成本。乙方购买保险后,应将保险合同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 已修改 | |
41 | 14.8(2)购买和维持保险要求 | a.项目公司应督促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甲方提供保险凭证,以证明乙方已按合同规定取得保单并支付保费;b.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可披露信息; | a.乙方应督促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甲方提供保险凭证,以证明已按合同规定取得保单并支付保费;b.乙方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可披露信息; | 已修改 | |
42 | 14.9(2)与承包商的合同 | 项目公司应确保与施工总承包商签订的合同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合同应经甲方批准后签订并于签订后五(5)日报甲方备案,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项目公司应确保与施工总承包商签订的合同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五(5)日报甲方备案,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已确认 | |
43 | 15.1 项目投资规模 | 根据本项目的投融资结构和投资进度,本方案对建设期利息进行了合理预估,约为4416.95万元 | 根据本项目的投融资结构和投资进度,本项目实施方案对建设期利息进行了合理预估,约为4416.95万元 | 已修改 | |
44 | 15.2 建设项目总投资计价原则 | 因乙方原因导致总投资超出批复设计概算,超出部分由项目公司承担;因非乙方原因导致总投资超出批复设计概算,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总投资超出批复设计概算,双方根据风险分配原则共同承担。 |
| 已修改 | |
45 | 15.2.1工程费 | (1)项目建设工程费的审定以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按工程量清单计价。 | (1)项目建设工程费的审定以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 已修改 | |
46 | 15.2.1 | (3)材料价格以乙方投标报价期间的《晋城市造价管理信息》材料指导价为基准,施工当期的《晋城市造价管理信息》材料指导价与之相比,上下浮动在5%以内(含5%),则按照前者确定材料价格,价格变动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若上下浮动在5%以上,则按照后者确定材料价格,超出5%以上的价格变动风险由政府方承担。晋城市没有的执行山西省价格或由市场询价合理确定。 | (3)材料价格以财政评审编制施工图预算过程中取定的《晋城工程造价信息》材料指导价为基准,施工当期的《晋城工程造价信息》材料指导价与之相比,上下浮动在5%以内(含5%),则按照前者确定材料价格,价格变动风险由乙方承担;若上下浮动在5%以上,则按照后者确定材料价格,超出5%以上的价格变动风险由甲方承担。晋城市没有的执行山西省价格或由市场询价合理确定。 | 已修改 | |
47 | 15.2.4建设期贷款利息 | 建设期贷款利息以贷款利率、实际到账债务资金和实际贷款时间为依据进行计算。 | 建设期贷款利息以贷款利率、实际到账债务资金和实际贷款时间为依据进行计算。 | 已修改 | |
48 | 第16条 融资方案 | (3) 项目公司须向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资金方进行债务融资,并由项目公司或乙方提供相应的融资担保。 | (3) 项目公司须向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资金方进行债务融资,并由项目公司或乙方提供相应的融资担保。如因乙方或项目公司原因导致项目公司未能顺利获得项目融资,则乙方有责任予以解决,乙方对项目公司的融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证本项目的建设、运营顺利进行。 | 已修改 | |
49 | 16.2(4) | (1)乙方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及时向工程建设资金专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乙方的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高于合同价的30%,支付时间不早于工程开工前三十(30)日。乙方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70%。 | 删除 | 已修改 | |
50 | 16.3 本项目资金筹集到位计划 | 第16.1款所述资金筹集工作,应确保满足双方约定的投资计划要求;乙方应对项目公司提供支持,如项目公司融资不到位,乙方应通过多种途径帮助项目公司融资,或采取股东借款等方式。 | 第16.1款所述资金筹集工作,应确保满足双方约定的投资计划要求;乙方应对项目公司提供支持,如项目公司融资不到位,乙方应通过多种途径帮助项目公司融资。 | 已修改 | |
51 | 16.4 政府提供的其他融资支持 | 本项目合作期内,甲方对项目公司及乙方的债务融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应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为项目融资提供依法合规的相关支出责任证明文件。甲方保证与本项目有关的上级财政补助(若有)用于该项目的建设期补贴,政府专项债券(若有)的还本付息由政府承担。 | 本项目合作期内,甲方对项目公司及乙方的债务融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应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为项目融资提供依法合规的相关支出责任证明文件。甲方保证与本项目有关的上级财政补助(若有)用于该项目的建设期补贴。 | 已修改 | |
52 | 16.6 融资交割 | (1)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20 工作日内,乙方应完成本项目的融资交割;乙方应在融资交割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 | (1)在承继协议生效之日起 12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完成本项目的融资交割;乙方应在融资交割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 | 已修改 | |
53 | 16.6(3) | 若乙方未能或不能完成融资交割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或停工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超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0日,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款项。 | 若乙方未能或不能完成融资交割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或停工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超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0日,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款项。 | 已修改 | |
54 | 16.7 投资履约保函 | (2)投资履约保函的提供。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保证金退还之前向甲方递交符合下列要求的投资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成立项目公司及其他《PPP项目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担保: | (2)投资履约保函的提供。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保证金退还之前向甲方递交符合下列要求的投资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成立项目公司及《PPP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担保: | 已修改 | |
55 | 17.3(2)b、29.1、30.20 | 见函即付 | 见索即付 | 已修改 | |
56 | 17.4.2 | a.甲方将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本项目的监理单位,与其签订服务合同,并负责向乙方提供1份《监理服务合同》。 | a.甲方依法确定本项目的监理单位。由项目公司与其签订服务合同。 | 已修改 | |
57 | 18.1 项目用地取得 | 18.1.3项目公司承担的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 删除 | 已修改 | |
58 | 18.2征地、拆迁和安置 | 18.2.1甲方负责协调本项目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的征用、拆迁和安置,项目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 18.2.1甲方负责协调本项目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的征用、拆迁和安置。 | 已修改 | |
59 | 20.3(6) | (1)因乙方原因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竣工验收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作为违约赔偿金。 | (1)因乙方原因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竣工验收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作为违约赔偿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已修改 | |
60 | 第22条 乙方要求的变更 | (3)项目公司可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对已经批复的设计文件提出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由此导致建设投资变化的,甲方承担增加的费用或享有节约收益。项目公司擅自执行导致项目建设投资增加的,增加的费用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 (3)乙方可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对已经批复的设计文件提出合理化建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由此导致建设投资变化的,甲方承担增加的费用或享有节约收益。乙方擅自执行导致项目建设投资增加的,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 已修改 | |
61 | 23.1项目竣工验收 | 竣工验收需符合国家、山西省有关验收标准,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 竣工验收需符合国家、山西省有关验收标准,完成竣工验收。 | 已修改 | |
62 | 23.5运营日 | (2) 本项目自以下日期时进入运营期。 | (2) 本项目自以下日期时进入运营期。 | 已修改 | |
63 | 第25条 工程决算 | 项目公司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十(60)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形式的竣工结(决)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结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审定批准的竣工图纸及全部完工验收资料等文件以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资料,甲方在收到项目公司提交的竣工结(决)算资料之日起90日内完成审计。 | 乙方应在各子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甲方提交各子项目的工程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各子项目结算资料后6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为最终竣工结算的依据。 | 已修改 | |
64 | 26.1运营维护范围 | 首先,项目公司负责园区内标准厂房、双创综合服务中心、孵化车间、人才公寓、煤层气高压输送管线的出租和维护管理工作。 | 首先,乙方负责园区内标准厂房、双创综合服务中心、孵化车间、人才公寓、煤层气高压输送管线的出租费用的收取和维护管理工作。 | 已修改 | |
65 | 26.1第三 | 第三,乙方负责循环经济产业园内六条新建市政道路和创新创业产业园内三条新建道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具体包括路基、路面、路肩、边沟、排水沟、市政给排水、燃气、照明、绿化、电缆排管、交通设施等配套设施以及其它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 | 乙方负责循环经济产业园内所建市政道路和创新创业产业园内所建道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具体包括路基、路面、路肩、边沟、排水沟、市政给排水、燃气、照明、绿化、电缆排管、交通设施等配套设施以及其它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 | 已修改 | |
66 | 27.1 | 由沁水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等项目涉及的其他政府部门协同进行行政监管。 | 由沁水县人民政府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协同进行行政监管。 | ||
67 | 27.1.1 | a.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应监督乙方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 a.项目实施机构和相关部门应监督乙方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 ||
68 | 第27条 监管内容 | C资金监管 | C.资金监管 | 已修改 | |
69 | 第28条 项目运维绩效考核 | 项目运营维护由甲方及相关部门对乙方(项目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具体工作开展为甲方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本项目的常规绩效考核、临时绩效考核、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常规绩效考核每年一次,临时绩效考核依据甲方的要求进行,中期评估按3-5年进行一次,后评估为项目合作期结束后进行。重点分析项目运营状况;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 项目运营维护由甲方及相关部门对乙方(项目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具体工作开展为甲方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本项目的常规绩效考核、临时绩效考核、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常规绩效考核包括建设期绩效评价和运营期绩效评价。建设期绩效评价应在建设期末进行一次,运营期绩效评价应每个运营年度进行一次。,临时绩效考核依据甲方的要求进行,一般不作为扣分依据,但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对临时绩效考核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中期评估按3-5年进行一次,后评估为项目合作期结束后进行。重点分析项目运营状况;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 已修改 | |
70 | 第九章 | 项目公司移交项目 | 移交项目 | 已修改 | |
71 | 30.1移交范围 | 30.1.1项目移交是指项目公司于移交日之前按照本合同约定移交范围向甲方指定机构无偿、完好地移交项目相关设施和转让相关权益的活动。移交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30.1.1项目移交是指项目公司于移交日之前按照本合同约定移交范围向甲方指定机构在保证设计功能齐全,正常使用的状态无偿地移交项目相关设施和转让相关权益的活动。移交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已修改 | |
72 | 30.8准备备件 | 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之前准备备件,备件包括消耗性备品备件、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以及所有需要的零配件。备件的质量和标准应符合项目公司于交付设备时从设备制造厂商取得的备件相同的质量和标准并符合相同的技术规格要求。 | 乙方应在移交日之前准备备件,备件包括消耗性备品备件、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以及所有需要的零配件。备件的质量和标准应符合乙方于交付设备时从设备制造厂商取得的备件相同的质量和标准并符合相同的技术规格要求。备件所需费用,计入移交前一年运营维护成本。 | 已修改 | |
73 | 30.10 | 项目公司资产移交 | 资产移交 | 已修改 | |
74 | 31.2.1可用性服务费 | 其中: | 其中: | 已修改 | |
75 | 31.2.2运维绩效服务费 | 新增(2)计算方法 | (2)计算方法 | 已修改 | |
76 | 31.2.3使用者付费 | 新增(3)使用者付费测算 | (3)使用者付费测算 | 已修改 | |
77 | 31.2.4可行性缺口补助 | 新增 | 31.2.4可行性缺口补助测算结果 | 已修改 | |
78 | 31.3支付时点安排 | 根据PPP项目特点,甲方在建设期不付费,首次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应在第一个运营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完成。之后年度以此类推。 | 根据PPP项目特点,甲方在建设期不付费,首次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应在第一个运营年度结束后的2个月内完成。之后年度每半年支付一次。 | 已修改 | |
79 | 31.4.1可用性服务费 | (2)建设期调价 | (2)建设期调价 | 已修改 | |
80 | 31.4.1可用性服务费 | 若建设工程及设施未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考核标准,政府甲方有权不予验收,并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金额,督促并激励项目公司完善并达到约定的验收标准。若项目公司整改三次仍未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考核标准,则政府方甲方有权解除《PPP项目合同》。 |
| 已修改 | |
81 | 31.7风险分配 | 新增 |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甲方、乙方和项目公司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具体风险分配方式如下表所示。 | 已修改 | |
82 | 31.7 | 风险分配表,序号11,不可抗力风险由甲方、项目公司共担 | 不可抗力风险由甲方、乙方共担 | 已修改 | |
83 | 38.5.2 |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的介入,甲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费用,介入期间的运营收入,应归项目公司所有。 | 乙方未发生违约情形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的介入,甲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费用,介入期间的运营收入,应归乙方所有;乙方发生违约情形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的介入,乙方应承担因甲方介入产生的额外费用,该部分费用可以从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扣减或者由乙方另行支付,介入期间的运营收入,应归乙方所有。 | 已修改 | |
84 | 39.1 由甲方提出的合同终止 | (4)乙方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连续三年绩效评价结果低于60分的; | (4)乙方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连续三次绩效评价结果低于60分的; | 已修改 | |
85 | 46.1 | 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相应年度支付乙方相应规模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3个月内仍不履行的,则对应当年应付未付部分,延期付款三(3)个月以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因延期付款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 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相应年度支付乙方相应规模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3个月内仍不履行的,则对应当年应付未付部 | ||
86 | 第47条 行政争议 | 对甲方作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行政行为,乙方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对甲方作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行政行为,乙方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已修改 | |
87 | 第48条 民事争议 |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争议,合同各方约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争议,合同各方约定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 已修改 | |
88 | 附件二 | (三)运营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租赁管理”15分,建议删除,把这15分加入“项目管理” | 已修改 | |
89 | 附件二 | 三、运营期绩效评价安排(二)、1、评价系数 当项目公司绩效评价得分低于60分时,待项目公司限期整改合格后,绩效评价系数取0.6,若整改后仍不合格,则政府方有权提取运营维护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 | 三、运营期绩效评价安排(二)、1评价系数 当项目公司绩效评价得分低于60分时,待项目公司限期整改合格后,绩效评价系数取0.6,若整改后仍不合格,则甲方有权提取运营维护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 | 已修改 | |
90 | 附件二 | 三、运营期绩效评价安排(二)、2、付费机制 政府方可提取的运营期履约保函的金额=运维履约保函×(1-运营期绩效评价系数) | 三、运营期绩效评价安排(二)、2付费机制 甲方可提取的运营期履约保函的金额=运维履约保函×(1-运营期绩效评价系数) | 已修改 | |
91 | 附件二 | 三、运营期绩效评价安排(二)、2、付费机制 政府方可提取的运营期履约保函的金额=运维履约保函×(1-运营期绩效评价系数) | 三、运营期绩效评价安排(二)、2付费机制 甲方可提取的运营期履约保函的金额=运维履约保函×(1-运营期绩效评价系数) | 已修改 | |
92 | 附件二(三) | 新增 | 绩效目标 | 已修改 | |
93 | 附件二:建设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项目管理(20分) | 项目管理(35分) | 已修改 | |
94 | 附件二:建设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删除 | 项目效果→资金安排计划 | 已修改 | |
95 | 附件二:建设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投资计划(2分) | 投资计划(4分) | 已修改 | |
96 | 附件二:建设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绩效评价指标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最终按照双方盖章认可的绩效评价标准执行。 |
| 已修改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沁水县端氏镇高庄村
联系方式:邵海军182*****0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重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北街华润大厦 T4 楼 15 层
联系方式:任嘉杰、宁捷****-*******/633、153*****568、181*****93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宁捷
电 话: 18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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