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执法基地码头港池清淤项目施工合同

福州执法基地码头港池清淤项目施工合同

  甲方: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乙方: 平潭恒晟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项目编号为 [3500]FJXFZB[CS]*******-4.的福州执法基地码头港池清淤项目(疏浚工程施工)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磋商结果,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下列文件约定有冲突时的效力优先次序如下:

  1.1合同条款;

  1.2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成交通知书(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合同标的

  疏浚工程施工和提交施工结果报告。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贰拾叁万零壹佰肆拾叁元整(¥ 230143 )。上述合同金额为含税总价,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工费、税费等应履行本项目约定的事项所需的一切费用,不再进行任何调整。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完成清淤施工和提交施工结果报告;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英屿村前屿136号;

  4.3交付条件:按照要求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磋商文件、乙方响应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乙方将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疏浚施工和合法处置疏浚物,疏浚物处置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2乙方在清淤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施工管理,乙方施工人员会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5.3疏浚工程施工项目验收通过前,因疏浚施工而导致码头基础松动、变形下陷和坍塌等安全事故,乙方需全力全责处理,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4乙方须采用合理的疏浚施工方法和作业方式,确保甲方泊岸安全;投入的施工船舶、人员证书证件合法有效,且乙方及施工船舶无因非法运砂、采砂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5.5乙方须在甲方所属的整个执法码头的停泊水域、回旋水域和连接水域等水域清淤至执法码头所在地的最低潮位面往下-8.6米,以满足两艘千吨级执法船同时安全靠泊的水文条件为时限。

  5.6在清淤过程中,乙方应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淤泥污水。由于乙方未按国家规范要求操作导致出现环保问题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关损失;如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验收

  乙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颁发的现行疏浚施工规程、规范进行疏浚施工。

  浚后扫海测量公司受甲方委托,作为乙方之外的第三方扫海测量公司,履行浚后扫海测量和港池清淤项目验收等职责,出具浚后扫海测量技术报告和港池清淤项目验收报告。

  疏浚施工如果无法通过验收或达不到验收标准,乙方需无偿返工,直至满足所有验收标准为止。因返工引起的疏浚挖泥费、船舶调遣费、施工队伍调遣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管理费、疏浚物倾倒费、企业管理费和二次扫海测量费用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1验收应按照磋商文件、乙方响应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的规定,清淤至执法码头所在地的最低潮位面往下-8.6米;

  (2)疏浚工程完工验收前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3)疏浚工程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且恢复原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

  ▇不邀请。□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疏浚工程施工完工且验收合格并按要求提交疏浚结果报告及相关材料后一次性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无。□有,具体如下:(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填写)。

  9、合同有效期

  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合同标的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总额1‰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支付的款项应予返还甲方,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0%作为违约金。

  10.2乙方施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未通过验收的,应当负责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最终交付的合同标的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限期整改,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若乙方交付的标的返工超过2次以上(含2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支付的款项应予返还甲方,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20%作为违约金。

  10.3若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严重不负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已支付的款项应予返还甲方,同时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此外,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

  10.4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基础资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已支付的款项应予返还甲方,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5若乙方将本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乙方除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赔偿。

  10.6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未支付的费用中进行直接扣除。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无 。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在乙方疏浚工程施工完工且验收合格并按要求提交疏浚结果报告及相关材料,并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工程款。如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正规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条款经双方签字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捌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上所留通讯地址、为甲乙双方书面函件的送达地址。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双方因纠纷发生诉讼期间,双方关于本协议的相关通知、法院寄送的全部诉讼文书、通知、材料等,应当按照送达地址发出。

  15.6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因受送达人提供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书面函件、诉讼文书、通知、材料等未能被受送。

  (以下无正文)

  甲方: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乙方:平潭恒晟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26号 地址:平潭潭城镇东门庄58号兴容华府1、2幢1室

  单位负责人:张思荣 单位负责人:林勇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平潭万宝支行

  账号: 账号:140*****091********

  签订地点: 福州

  签订日期: 2021年12月1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清淤 港池 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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