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城西路(镇鳌山隧道—环城南路)雨污水管网改造提升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环城西路(镇鳌山隧道—环城南路)雨污水管网改造提升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环城西路(镇鳌山隧道—环城南路)雨污水管网改造提升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由舟山市定海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环城西路(镇鳌山隧道—环城南路)雨污水管网改造提升工程,由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天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公开)招标。于2021年12月15日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海区分中心准时开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经评审人员评审,推荐结果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黄立斌,投标报价********元,工期360日历天。
第二中标候选人:浙江中立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毛乾龙,投标报价********元,工期360日历天。
第三中标候选人: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周贵标,投标报价********元,工期360日历天。
评标纪要:在资格审查评审时,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因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被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以平城执罚决字〔2021〕第043号文件予以行政处罚,但未在资格审查文件中提供该记录,经不见面开标系统询标,确认情况属实,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资信标部分第十一点要求,投标人应将涉及评标扣分资料提交,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该投标人在本次投标中属于失信行为,取消其投标资格,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在资格审查评审时,厦门鹭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施工超标,于2021年08月26日被南平市生态环境局以闽南环罚﹝2021﹞109号处以行政处罚,但未在资格审查文件中提供该记录。经不见面开标系统询标,确认情况属实,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资信标部分第十一点要求,投标人应将涉及评标扣分资料提交,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该投标人在本次投标中属于失信行为,取消其投标资格,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在资格审查评审时,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格审查文件中拟派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中无其“个人签名及签名时间”,经不见面开标系统询标,确认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第二、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第(二)条款规定:“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一致认定该项目经理的电子证书无效,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三、评标具体内容”中“资格审查评审”中第5条款规定,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否决其投标,不进入后续评审。
在资格审查评审时,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参加“申嘉湖高速公路湖州鹿山至安吉孝源段工程绿化工程施工第LH02标段”投标过程中,涉嫌有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被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1-07-14以浙发改法字〔2021〕14号文件处以行政处罚,但未在资格审查文件中提供该记录。经不见面开标系统询标,该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响应,由其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资信标部分第十一点要求,投标人应将涉及评标扣分资料提交,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该投标人在本次投标中属于失信行为,取消其投标资格,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在资格审查评审时,福建省天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新罗区曹溪街道老年文化康养中心项目工程工地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于2021-12-06被龙岩市城市管理局以(龙城执当罚字〔2021〕ZSE55号)处以行政处罚,但未在资格审查文件中提供该记录。经不见面开标系统询标,该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响应,由其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资信标部分第十一点要求,投标人应将涉及评标扣分资料提交,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该投标人在本次投标中属于失信行为,取消其投标资格,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在资格审查评审时,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07-02因在中山市大南公路(加六线)路面(K4+300-K5+720)项目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有参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被广东省交通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但未在资格审查文件中提供该记录。经不见面开标系统询标,该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响应,由其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资信标部分第十一点要求,投标人应将涉及评标扣分资料提交,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该投标人在本次投标中属于失信行为,取消其投标资格,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在资格审查评审时,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因在嘉鱼县看守所、武警中队、拘留所项目附属配套建设施工项目工程实施了弄虚作假参与施工项目投标的违法行为,被嘉鱼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处以嘉公共资源罚字〔2021〕第4文件处以行政处罚,,但未在资格审查文件中提供该记录。经不见面开标系统询标,该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响应,由其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资信标部分第十一点要求,投标人应将涉及评标扣分资料提交,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该投标人在本次投标中属于失信行为,取消其投标资格,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在资格审查评审时,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红壁岩大桥新建工程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履行对专业分包单位湖南湘船钢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施工区域内燃气管道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燃气管道起火爆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21年5月25日被张家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张建罚〔2021〕8号文件处以行政处罚,但未在资格审查文件中提供该记录。经不见面开标系统询标,该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响应,由其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资信标部分第十一点要求,投标人应将涉及评标扣分资料提交,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该投标人在本次投标中属于失信行为,取消其投标资格,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在资格审查评审时,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因淮南市高新区(山南新区)南纬四路(百合路-南经十八路)建设工程弄虚作假,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3月30日被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淮公管督罚〔2021〕1号处以行政处罚,但未在资格审查文件中提供该记录。经不见面开标系统询标,该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响应,由其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资信标部分第十一点要求,投标人应将涉及评标扣分资料提交,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该投标人在本次投标中属于失信行为,取消其投标资格,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在资格审查评审时,核工业金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拟派本工程项目班子仅有一位安全员(龚雪艳),不符合建质【2008】91号文件规定,经不见面开标系统询标,该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响应,由其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根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中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第7条款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在资格审查评审时,陕西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拟派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晁晓峰“碑林区国企“三供一业”供水分离移交维修改造项目施工三标段”的中标人及中标项目负责人,于2019年11月15日发布中标公示,中标工期90天,但未写入《项目负责人两年内在建和已完工程情况表》。经不见面开标系统询标,该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响应,由其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资信标部分《项目负责人二年内在建和已完工程情况表》注2、投标须知第29.3.8条、第六章评标办法中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第6条款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在资格审查评审时,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资格审查文件中拟派本工程项目经理(陈晓平)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中无其“个人签名及签名时间”,经不见面开标系统询标,该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响应,由其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第二、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第(二)条款规定:“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一致认定该项目经理的电子证书无效,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三、评标具体内容”中“资格审查评审”中第5条款规定,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否决其投标,不进入后续评审。
在资格审查评审时,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资格审查文件中拟派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一级建造师注册电子证书“使用有效期”过期,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资格审查文件中拟派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一级建造师注册电子证书“使用有效期”过期,经不见面开标系统询标,该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响应,由其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第二、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第(一)条款规定,一致认定该项目经理的电子证书无效,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三、评标具体内容”中“资格审查评审”中第5条款规定,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否决其投标,不进入后续评审。
在商务标第二部分评审时,暗标编号47#(明标后为海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元,其余所有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96元,相比浮动率为5.06%,超过5%,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第4.3条款规定,该投标报价为异常报价不参与基准价计算。
公示期限自2021年12月17日始3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单位名义加盖公章、个人必须署实名)。
招标人联系人:郑先生,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李女士,联系电话:****-*******。
行政监督部门: 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
区政务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联系电话:****-*******。
招标人:舟山市定海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天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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