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关于滨江区浦乐单元小学250米运动场工程及附属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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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关于滨江区浦乐单元小学250米运动场工程及附属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JZBC-2021-002
二、项目名称:滨江区浦乐单元小学250米运动场工程及附属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城东秀水苑桃李阁4幢504室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1: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被投诉人2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被投诉人1: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788号海越大厦;被投诉人2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环站东路99号云峰大厦1幢6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滨江区浦乐单元小学250米运动场工程及附属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ZJZBC-2021-002)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关于采购文件的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5日收到文件并受理,11月29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发送了补正通知,于11月30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于2021年11月30日向被投诉人进行书面调查,被投诉人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并于2021年12月15日提交了有关充分竞争的佐证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
1、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技术分(25分)中:投标样品(总共0-3分):自结纹塑胶面层样品(0-2分):表面喷涂颗粒均匀颜色鲜艳,防滑耐磨性强,经摩擦面层无脱色现象得2分;表面喷涂颗粒均匀颜色暗沉,防滑耐磨性一般,经摩擦面层无脱色现象的得1分;表面喷涂颗粒不均匀颜色暗沉,防滑耐磨性一般,经摩擦面层有些许脱色现象的不得分。复合型硅PU样品(0-1分):防滑耐磨不褪色,硬度弹性适当、物理性能稳定得1分;防滑耐磨不褪色,硬度弹性一般、物理性能稳定得0.5分,都不满足不得分。样品不提供或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内容的不得分。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1、样品不能代表该工程实地取样的塑胶材料的检测数据,与采购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况且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中已明确,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有明显的倾向性,完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2、我公司在11月3日向广东杰锐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高捷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联系,要求提供该工程的自结纹塑胶、硅PU塑胶样品,被告知这个项目已经配合其他客户了(见附件),这说明这个项目已被操作单位控制。
2、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商务分(10分)中:投标人提供ISO9001、ISO14001及ISO45001三体系认证证书。每一项得1分,最高得3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用投标人体系认证证书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六)、(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
3、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商务分(10分)中:投标人类似业绩情况(5分):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具有类似项目业绩一个得1分,最高得5分(需提供合同、验收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用投标人特有的自结纹塑胶5个业绩,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八),应取消。
(二)投诉请求
为了杜绝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为了杜绝人为操作、串标、哄抬投标价格的情况出现,根据政府采购法五十三条(二)规定:“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要求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杭州市滨江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终止该工程的招标,追究操作行为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重新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我公司保留向杭州市纪委、杭州市检察院投诉、举报的权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四、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滨江区浦乐单元小学250米运动场工程及附属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ZJZBC-2021-002)采购代理机构为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采购预算为560万元。该项目于2021年11月3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1年11月5日、11月16日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于11月15日、11月29日、12月7日三次更正招标文件,并于11月16日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11月25日,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起投诉。至目前为止,该项目尚未开标。
五、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本机关经调查核实后认为:
(一)针对投诉事项1
关于要求提交样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若认为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可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样品,且本项目对样品采取暗标评审方式,因此,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所指“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及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采购文件未限定自结纹塑胶面层供应商范围,被投诉人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亦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有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产品可满足采购需求,能够保证项目充分竞争,且自结纹塑胶面层的某一个或者数个制造商将其产品授权给其他供应商与否,均不为支持投诉人主张“这个项目已被操作单位控制”的充分条件,故本机关对投诉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针对投诉事项2
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ISO9001、ISO14001及ISO45001三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ISO14001及ISO45001分别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属国家认监委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内的认证领域,申请条件未限定企业规模条件或者组织形式。根据招标文件,本项目采购标的主要为小学250米跑道及附属设施采购及安装,采购文件设定ISO9001、ISO14001及ISO45001三体系认证证书为评审因素与项目实际特点和需要相适应,且每个认证证书分值仅为1分,无明显不当,投诉人主张“用投标人体系认证证书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针对投诉事项3
关于商务分中的业绩评审因素,“投标人类似业绩情况(5分):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具有类似项目业绩一个得1分,最高得5分(需提供合同、验收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该条款要求的是供应商提供类似项目业绩,与供应商履约能力有关,且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专利、商标或品牌,也未要求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设定该评审因素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八)项的情形。
2、处理结果:六、综上,本机关认定
投诉人关于滨江区浦乐单元小学250米运动场工程及附属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ZJZBC-2021-002)采购文件的投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驳回投诉的行政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1年12月16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祝宁宁
3、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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