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0050-1 采购人(全称):长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运营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005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运营采购项目 | 其他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佰壹拾捌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建设内容 | 总价(元) | 1 | 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费 | 600000.00 | 2 | 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费 | *******.00 | 3 | 乡村电商公共服务站点建设费 | *******.00 | 4 | 乡村电商公共服务站点运营费 | *******.00 | 合计合同金额小写:*******.00元合计合同金额大写:柒佰壹拾捌万元整 |
附: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表 序号 | 建设内容 | 具体内容 | 总价(元) | 一、县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费 | 1 | 优化功能设置 | 完善综合服务区、信息服务区、平台运营区、孵化培育区、教育培训区、020 产品展示展销区等功能分区 | 600000 | 小计 | | | 600000 | 二、县级公共服务中心运营费 | 2 | 配备专门的运营团队 | 提供教育培训、孵化支撑、企业入驻、产品开发、品牌建设、营销推广、品质把关等全方位的公共服务或微利服务,提供小规模产品的仓储和代发服务,电商企业孵化。 | 700000 | 3 | 提升服务能力 | 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整合政府、行业、第三方服务商资源,统筹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为电商服务站点和电商企业、电商从业者提供市场化运营指导服务。 | 480000 | 4 | 强化数据汇总分析 | 实现县域电商数据的实时更新,提供数据分析 | 300000 | 5 | 孵化服务 | 为县域电商企业和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企业可持续发展 | 200000 | 6 | 技术服务 | 在中心配备选品、策划等专业人员,采购必要的直播设备,并提供给中心入驻企业及其他团队使用。 | 300000 | 7 | 强化工作宣传推广 | 制作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宣传片,在全县布置小型标语,发布短视频宣传、软文宣传、媒体报道 | 300000 | 8 | 展馆运营 | 展馆线上、线下运营,产品销售 | 300000 | 小计 | | | ******* | 三、镇(街)、村(社区)站点改造升级补助 | 9 | 加快电商服务站点建设 | 新建或升级改造16个镇(街)电商服务站,160 个村(社区)电商服务点,培育不少于5 个电商示范村(社区) | 860000 | 10 | 完善标准化软硬件设施配备 | 配备1套站点服务系统(含出入库管理、数据上报、产品销售等功能);1套农产品展示和收发快递货架;1台商用真空包装机;1个物流电子称重盘;1个快递打单机;1 套物流出库扫描仪设备;1套专业化直播设备;1套收银系统及必要的扫码枪、办公桌椅等设备(电脑、平板等设备按需配备) | 900000 | 小计 | | | ******* | 四、镇(街)、村(社区)站点运营补助 | 11 | 提高站点盈利能力 | 完善各站点培训宣传、网销网购、缴费充值、代收代发、预约出行等基础业务,叠加便民、利民的增值业务 | 840000 | 12 | 加强电商服务站点管理 | 含站点管理、运营、信息收集上报 | ******* | 小计 | | | ******* | 总计 | | | *******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11-18 ——2022-07-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境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 (1)提质建设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提质改造电商公共服务中心,配套相应的硬件和软件设施设备,丰富中心功能,完善各项制度,为创业者提供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配备专业运营机构,负责公共服务中心的运营管理,免费向中心入驻企业、团队或个人提供办公场所和水电网等公益性服务;为电商企业提供各类电商服务,让电商企业获得产品展示、展销收入,实现市场化可持续运营。具体任务如下: (2)优化功能设置。完善综合服务区、信息服务区、平台运营区、孵化培育区、教育培训区、020 产品展示展销区等功能分区,拓展线上线下展销渠道,运营好农产品 O2O 展示展销馆,月平均销售额不得少于一万元,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3)配备专门的运营团队。配备不低于 10 人的公共服务团队,提供教育培训、孵化支撑、企业入驻、产品开发、品牌建设、营销推广、品质把关等全方位的公共服务或微利服务,提供小规模产品的仓储和代发服务,满足入驻企业以及县域小微企业的基本需求,孵化一批具有人才优势和市场潜力的电子商务企业。 (4)提升服务能力。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基础性检测设备。发挥农村电商“中枢”作用,整合政府、行业、第三方服务商资源,统筹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为镇(街)、村(社区)两级电商服务站点和电商企业、电商从业者提供市场化运营指导服务,增强农村电商系统可持续发展能力。 (5)强化数据汇总分析。实现县域电商数据的实时更新,并进行必要的数据分析,提供决策依据。按季度全面汇总全县电商销售动态情况,并提供分析报告。 (6)为县域电商企业和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企业可持续发展。在中心配备选品、策划等专业人员,采购必要的直播设备,并提供给中心入驻企业及其他团队使用。 (7)强化工作宣传推广,制作1部5一8分钟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宣传片,在全县合理布置小型标语不少于160条,每年发布短视频不低于24段,发布文字性内容不低于30篇,其中包括自有公众号、视频号、相关媒体渠道等。 3.3.2.提质建设乡村电商公共服务站点 (1)加快电商服务站点建设。按照“一村一点,不重复建设,一站多专,一站多能”和标识、形象、规格、宣传“四统一”原则新建或升级改造16个镇(街)电商服务站,160个村(社区)电商服务点,实现电商服务站点覆盖90%以上的村(社区),站点服务辐射2-3公里,培育不少于5个电商示范村(社区)。 (2)完善各站点培训宣传、网销网购、缴费充值、代收代发、预约出行等基础业务,叠加便民、利民的增值业务,提高各站点盈利能力。 (3)完善标准化软硬件设施配备。统一使用标准化的电子商务进农村标识标牌;配备1套站点服务系统(含出入库管理、数据上报、产品销售等功能);1套农产品展示和收发快递货架;1台商用真空包装机;1个物流电子称重盘;1个快递打单机;1套物流出库扫描仪设备;1套专业化直播设备;1套收银系统及必要的扫码枪、办公桌椅等设备(电脑、平板等设备按需配备)。 (4)加强电商服务站点管理。确保各站点上行下行金额月均需达到2000元以上,站长上行金额月均不低于1000元(或农产品上行件数量月平均不少于100件)以上,具备一定的持续运营能力。示范村下行金额月均需达到8000元以上,站长上行金额月均不低于 4000 元(或农产品上行件数量月平均不少于 400 件)以上,具备较强的可持续运营能力,并符合部省考核要求。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黄兴南路支行(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0009)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2.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严格按照《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和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湘商建〔2021〕3号)及国家商务部、财政部、乡村振兴局,湖南省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和乡村振兴其他相关要求的政策、规定、实施要求、考核指标等的要求,并对照招标项目内容要求进行验收。 5.3.2乙方认为相关项目建设达到要求后,应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并同时提书面交验收报告及项目设备清单。甲方收到乙方上述资料后,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分阶段联合进行单项工作验收评估和总体验收。 5.3.3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根据乙方提出的项目实施相应阶段验收申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拨付资金。甲方自乙方提交验收申请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通过。 5.3.4对于验收后需要整改或不达标的,甲方应出具不达标的有效依据及限期整改意见,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若乙方在限期内不予整改又不能说明其正当理由,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或自行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由此而引发的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权利与义务 6.1.1甲方应在与乙方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商务部、财政部、乡村振兴局,湖南省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以及有关政策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各项要求,及时制定长沙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运营采购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办法。 6.1.2甲方应负责改善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环境,出台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和配套政策,负责建立农村电商市场秩序监管机制及商务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完整、规范、长期有效的农村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6.1.3甲方应支持乙方自主开展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宣传活动,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在双方合作约定的范围内,积极发动本地网商企业、电商创业人员等主体入驻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按市场化方式经营农村电商公共服务站点,不断营造全民电商创业的氛围。 6.1.4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按市场化方式整合长沙县电子商务相关资源、开展广泛合作,引入、培育电商企业,孵化电商创业者,共同参与综合示范项目,加快推动长沙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6.1.5甲方有权加强项目建设进度管理和监控,并按本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6.1.6甲方应及时听取并采纳乙方的合理化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效果。 6.1.7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在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非不可抗力和非乙方疏忽、过错原因造成的且有可能导致乙方不能正常履约的相关纠纷、事项,为乙方营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工作环境。 6.2乙方权利与义务 6.2.1乙方应严格遵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的规定,按进度有序推进项目,确保项目通过湖南省商务厅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中期绩效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后续通过国家或湖南省有关部门组织的项目整体验收评估和终期审计。 6.2.2乙方应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派驻专业且强有力的工作团队,并确保工作团队稳定。 6.2.3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拟定提交《长沙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执行方案》,并确保方案符合国家商务部、财政部、乡村振兴局,湖南省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长沙县委、长沙县人民政府、长沙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各项要求,且能有效结合长沙县实际,打造长沙样式,创造长沙经验,提质升级长沙电商及产业发展。 6.2.4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监督考核,并对甲方提出的合理意见进行回复、落实,如因乙方达不到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标准,或因乙方过错影响甲方工作效果的,甲方给予合理整改期后仍达不到服务标准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2.5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度,报送本项目相关的数据、资料,协助甲方做好数据统计工作。 6.2.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调研、检查、监督。 6.2.7乙方应积极落实本项目宣传要求,配合甲方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宣传工作,及时掌握、提炼、报送相关典型案例、优秀企业、个人事迹等。 6.2.8乙方应按照湖南省商务厅中期绩效评价和整体验收评估、终期审计的具体要求,在甲方的指导协助下,全面负责建设项目所有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打印并装订成册。同时向甲方提供所有资料(含视频、影像等)的电子文档。 6.2.9乙方应及时响应、完成甲方临时交办的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相关、属于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的各项工作。 6.2.10乙方有权根据项目推进需要,建议甲方组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电商企业召开专门会议,沟通、布置、调度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相关的工作。 6.2.11乙方有权根据项目推进需要,向甲方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6.2.12基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体系多,涉及广,乙方有权根据项目需要在甲方的同意并监督下,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或授权的前提下与本地或引入外地优势资源企业开展项目合作,共同推进长沙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6.2.13对在合同期内发生的财物损失、事故责任、劳资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2.14在进行结算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规的税务发票。 6.2.15乙方制定的项目建设执行方案与费用预算,应接受领导小组审定。费用支出情况应接受甲方或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审计,拒绝非规范拨付资金。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中途无故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其未能弥补的损失。 7.4如因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及项目建设执行方案的要求提供服务,或者所提供的服务达不到相关要求,甲方已向乙方下达书面整改通知,若乙方在限期内不予整改又不能说明其正当理由,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或自行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由此而引发的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7.5若因乙方原因致使本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资料编写、收集、整理不完备,资金使用不规范,建设要求不达标,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等违反商务部、湖南省商务厅相关规定或要求,造成项目中期绩效评价、整体验收评估、终期审计不合格或因验收不合格导致后续资金不到位,乙方应承担其全部责任。由此而产生的整改、协调等费用支出均由乙方负责。与此同时,甲方不再向乙方拨付本项目建设的剩余款项。 7.6乙方因对甲方所提供的服务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带来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7本项目在中期绩效评价和整体验收评估时因为乙方原因达不到“合格”或以上标准,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合同。 7.8若因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致使项目建设进度滞后影响中期绩效评价、整体验收评估、终期审计的,甲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责任。同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和追偿直接经济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1年11月18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保密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应予保密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2知识产权 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若甲方因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或资料)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11.3合同转让和分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本合同或向任何第三方分包本合同服务项目。 根据本项目属性,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在甲方的监督下,乙方可在本地选择或引入第三方资源开展项目合作,共同推进本项目,但不能终止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引入的第三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参与项目合作的第三方应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甲方应在乙方与其引入的第三方共同签订的合同上签字确认。 11.4合同变更 如因客观情势变化或政策调整等,必须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时,甲乙双方应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并报长沙县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除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已经约定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更。 11.5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由于法定的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对方提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书面报告。 11.6合同冲突 当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或湖南省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相关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或湖南省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准。当本合同条款与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为准,招标文件未作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及《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县政办函〔2021〕25号)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598号商务楼16楼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长沙市芙蓉区黄兴中路80号705号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