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满都海公园的合同公告

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满都海公园的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HHHTSZC-HT-2021-140978

二、合同名称

呼和浩特市满都海公园

三、项目编号

HHHTSZC-FWDD-2021-40643

四、项目名称

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68号满都海公园

联系方式:177*****917

供应商(乙方):北京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曹碾村3号

联系方式:180*****22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
1呼和浩特市满都海公园 安保巡护服务项目招标方案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安保巡护服务项目 2.项目说明:根据工作需要,对呼和浩特市满都海公园养管范围内的安保巡护服务进行采购。 3.项目范围:满都海公园、春度廉政文化公园、四千米游园、博爱游园、驰誉游园、以及满都海公园养管道路或指定的临时其他工作地点。 4.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呼和浩特市满都海公园2022年维护费,预算总金额80万元。 二、服务时间 服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中标方自2022年1月1日进驻,并严格按照公园要求提供安保服务(安保人员上岗需同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时间为每岗位6小时,岗位及人员安排如下表: 2.人员数量及作息时间要求: 中标单位应安排不少于以下表格要求的保安人数,确保养管需要。 时间 人数 作息时间 1月1日-3月15日 上午 10 7:00~13:00 下午 10 13:00~19:00 前夜 5 19:00~01:00 后夜 5 01:00~07:00 3月16日-10月15日 上午 12 7:00~13:00 下午 12 13:00~19:00 前夜 8 19:00~01:00 后夜 8 01:00~07:00 10月16日-12月31日 上午 10 7:00~13:00 下午 10 13:00~19:00 前夜 5 19:00~01:00 后夜 5 01:00~07:00 另外: 五一、六一、端午、中秋、国庆节假期,每天白天增加3人;清明节、中元节、寒衣节(前一日后一日及当晚共3日)每天每晚增加3人。 三、服务内容 1.负责所管辖区域内财产、设施设备、人身等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秩序,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防安全事故),保证实现三无(无火灾、无事故、无违法事故),阻止园内各类纠纷,其他应急事项及公园要求从事的其他工作。 2.负责园区域内的防火巡护工作,特别是对园内所有区域要实行重点防护。 3.负责处理解决管理区域内所发生的治安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杜绝各类安全、财产事故和有损公共秩序的行为发生。 4.负责对管理区域内巡查疏导工作,保持管理区域进出通道畅通、整洁,清理管理区域内的外来小商小贩或向游客兜售商品人员,制止乱挂横幅等商业广告,及时制止张贴、发放广告宣传材料等行为。 5.负责对管理区域内车辆的管理,游客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一律不允许入园。驻园单位职工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等各种车辆必须停放到指定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进行制止和管理。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能擅自入园。(如有自行车,共享单车,三轮车,汽车入园每次罚款100元,残疾人有残疾证的车除外) 6.如发现管理区域内有聚众赌博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破坏各类设施行为的,保安人员应及时劝阻制止、驱散,直至报警处理。 7.配合公园重大活动及节假日期间维持治安秩序、节假日期间应急预案,预防各类踩踏、拥堵、聚众滋事等各类事故的发生。 8.公司组织上岗人员学习消防知识,做好防火演练培训,保证安保巡护人员防火常识和实战技术过关。每月检查灭火器具和设备,确保设备完整、好用,并上报满都海公园。 9.防止毁林、毁绿事件的发生,重点加强对管理区域内防火、防盗以及危险区域(水面)的巡查。 10.及时制止在公园内操控无人机、放风筝;禁止游客带宠物进入公园、禁止轮滑等影响游客安全游园的行为。(如发现携带宠物进园的,每起罚款100元,导盲犬除外) 11.公园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需加强违禁品(如烟花爆竹等)的巡查,制止游客携带入园。 12.严禁游客攀爬翻越护栏杆。 13.严禁游客烧烤、烧纸、枯枝落叶等用火行为。 14.严禁游客的一切涉水活动,包括在公园水体洗涤、游泳、垂钓、捕捞、投石、戏耍、溜冰等。 15.负责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管理,及时制止折枝、摘花、钉拴树木(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踩踏草坪、随处便溺、乱张贴、乱涂刻、乱丢果皮纸屑等行为。 16.公园禁止经营性演艺活动(在公园内游人自发组织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的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携带扩音设备进入园内区域的要进行管控,超出60分贝,对游客游园产生噪音影响的,要及时劝阻、制止。 17.根据公园通知,协助有关部门在公园举办社会公益活动。 18.对游客做到人性化服务,满足游客在游园过程中的各种合理性需求,帮助老弱病残游客安全游园。 19.保安人员要做到拾金不昧,捡到东西及时放到服务岗亭,进行失物招领并做好登记备案。 20.严禁任何人挖砂取土,倾倒、堆放固体、液体(排放污水)废弃物。 21.须每日检查各泵房、井房、配电房、库房、园区管理房及房内设施,严禁出现房门被撬、封条被撕毁以及泵房内的配电箱、水泵机组、水电管线等各类设施设备和日常工作所需的各类工具丢失、损坏、瘫痪等情况。如公园设施工具发生丢失、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由中标方找损毁者赔偿,找不到责任人的由中标方赔偿公园全部损失。 22.严密检查绿地范围内的各类园林小品(如假山、凉亭、长廊、瀑布、各类雕塑、花坛、模型等)、绿地附属设施(如公厕、管理用房、桥梁、井盖、水管、井内泵组、垃圾箱、休闲桌椅等)、亮化设施、水景设施、电路设施设备、灌溉设施、喷雾设施、硬化铺装物、植株支撑戗杆等,严格避免丢失、损毁和人为破坏等现象发生。如公园设施工具发生丢失、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由中标方找损毁者赔偿,找不到责任人的由中标方赔偿公园全部损失。 23、遇到大风,暴雨极端天气,需对满都海公园养管范围内的道路绿地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4、服从公园安排,疫情期间做好公园安排的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25、各岗点保安人员要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秩序,配合公园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246.满都海公园管理处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管理检查考核办法 按照《呼和浩特市满都海公园安保巡护检查考核办法》和罚款制度并行实行。 五、实施办法 (一)投标单位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依法设立,具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具有严格的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固定经营场所。 3.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年检或认证。 5.没有骗取中标、违约行为,所提供的服务未发生过任何责任事故。 6.未发生或不存在借取他人或向他人出借营业执照、资质或业绩的情况。 7.投标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 (二)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服务费根据财政拨款进度拨付,按季度结算。并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中标方基于《安保巡护服务合同》所提供的服务经采购方认定为合格;第二,中标方应向采购方提供服务人员的考勤表及工资表;第三,按照采购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正规发票。满足以上条件后,双方依照财政结算流程办理结算。 (三)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按中标金额的10%收取。 如中标方拒不支付履约保证金或拒签《园林安保巡护服务合同》,以及中标方信息和汇入履约保证金银行基本帐户信息不符的,由中标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中标方必须从本单位基本账户转出,中标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转入公园指定账户。 3.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在服务期满时根据考核结果退还(无息)。由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账户直接转账至中标方的对公银行账户。 4.中标方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除承担相关责任外,公园将不予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5.中标方在2022年1月1日必须进驻服务场地进行安保服务工作。每逾期1日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 (四)在服务期间发生如下情况,公园将不予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报请当地财政部门终止合同。 1.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中标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2.全年连续2次考核成绩为不合格或一年超过3次以上不合格的。 3.在安保巡护期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公园有权扣除中标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中标方赔偿其给公园造成的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 4.中标方在管理期间私自转包或分包的。 5.合同期内不服从公园管理的。 6.服务过程中因工作不当,年度内被市级(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2次以上的(含2次)。 7.如中标方违反条款规定或出现其它违约行为。 8.如中标方违反条款规定或出现其它违约行为,中标方、中标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都将列入公园服务黑名单,5年内不得参与公园的任何招投标事项及经营往来,同时公园有权报请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中标方列入企业黑名单库。 9.中标方前期投入的各项费用,公园不予负责。 (五)双方责任与义务 1.中标方的责任和义务 (1)中标方需提供安保巡逻电动自行车不少于2辆,安保巡逻车保证全天巡逻。夜间巡逻时间晚19:00至次日早7:00,每次巡逻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晚巡逻不小于6次,巡逻范围为满都海公园、先锋游园、博爱游园、四千米游园、春度廉政文化公园、驰誉游园以及道路管辖范围,巡逻车辆的各种运行费用,以及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伤亡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中标方承担。 (2)在服务期限内,公园根据实际需要,有权要求中标方增、减或临时增、减安保人员数量,中标方应及时解决。 (3)在服务期限内,中标方应确保安保人员的数量达到本协议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数量,对于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减员,中标方应及时补足。 (4)中标方自备考勤机、打点机,并按公园要求进行考勤记录。 (5)为了保证工作质量,每名安保人员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白天安保人员不能再担任夜间保安工作或在其它地点继续兼职。 (6)中标方根据公园的有关要求,积极主动保质保量地完成安保巡护工作。 (7)中标方在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公园规定的全部服务内容的前提下,有权要求公园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8)中标方应接受公园的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遵守公园的各项规章制度,无条件服从公园的管理。如中标方和公园的规章制度有冲突时,以公园的规章制度为准。接受并主动配合公园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对公园发出的整改通知,应及时按公园的要求进行整改。中标方拒绝整改的,公园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予以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9)中标方应与中标方安保巡护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中标方派驻两个公园保安人员,除安排项目经理外必须在每个园区分别派驻白班及夜班班长。如公园未提出调换要求的(自己辞职的除外),中标方不得随意换人。中标方更换安保巡护人员时,应事先经公园同意并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10)中标方应严格按照公园要求,为公园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安保人员。中标方所提供的安保人员应为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男性,且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11)中标方保证派往公园单位工作的安保巡护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招标文件约定数量。根据公园具体工作情况,中标方应保证按照公园的要求及时调整或临时增加安保巡护人员。 (12)中标方保证在每月20日之前发放上月安保巡护人员工资。 (13)中标方定期为安保巡护人员做好岗前、岗中、岗后的培训工作,做到合格上岗。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工作。 (14)中标方应保证安保巡护人员在工作期间按时到岗,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无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扎堆聊天等违规现象。各保安人员在执勤期间时刻保持对讲机及电话畅通,随时汇报管理区域内的动向。 (15)安保人员不得酒后上岗。不得向管理区域内的小商小贩索要、收受钱财或物品。 (16)中标方派出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保巡护工作检查和安保巡护工作紧急情况的处理,并于每月 25 日之前将当月的安保巡护工作总结和下月的安保巡护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园。 (17)因安保巡护工作未达到要求,公园遭受有关社会职能部门(城管等)行政处罚的,该罚款由中标方承担。 (18)中标方应积极协助公园处理有关投诉。 (19)中标方负责为派驻公园的安保巡护人员提供公园认可的统一制服;中标方保证安保巡护人员仪容仪表整洁,上岗着装统一规范。 (20)中标方安保巡护人员在作业中应做好各种防护措施,不得擅自挪用公园的物品。要加强管理,安全生产。在岗期间协助做好其安全保护工作。 (21)在日常工作中,应爱护公园提供的各种设备设施,在服务期间,如公园内的设施、小品、植物资产等发生人为破坏、丢失,由中标方找损毁者赔偿,找不到责任人的由中标方赔偿公园全部损失。 (22)公园有重要活动安排时,中标方必须无条件组织力量及时全面做好安保工作,确保出效果,树形象。紧急情况随叫随到。 (23)遇有紧急事件、突发事件,中标方有责任及时组织安保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公园进行处理。安保巡护范围之外的突击性、突发性工作,中标方须服从公园的安排,不得无故拖延。 (24)中标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转让安保巡护工作和管理区域。在管理区域内只能从事公园认可的安保巡护工作,不得从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管理范围及内容以外的任何活动。 (25)在服务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或公园管理需要调整中标方管理任务时,中标方要服从大局,相应增减承包面积及经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园不负赔偿责任。 (26)建立完善的班组,制定岗位职责以及管理制度(包括节假日值班制度、防汛期间的值班制度和应急抢险工作制度)。根据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配备工作人员,并将岗位规范、管理制度及工作人员的名单交公园审批备案。 (27)开展工作时,注意文明礼貌用语,处理好管理工作与游客的关系,不得与游客发生争执或冲突。 (28)中标方派驻保安员,实行双重管理,共同领导。中标方与公园应经常保持联系,共同对保安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关心其工作和生活,提高服务质量。 (29)未经批准中标方无权在管理区域内从事任何广告活动或类似宣传,公园有权依照广告法和公园相关的规定责令中标方限期拆除,并接受处罚。 (30)未经许可,中标方不得私自接受采访,发表任何有损公园形象的言论。 (31)中标方须认真保护所承担安保区域内的绿地及绿化材料。如遇第三方开挖,应主动检查其开挖证明,并跟踪其开挖活动,避免绿化材料缺损。如开挖方无法出具有效的开挖证明,中标方应及时制止其开挖行为并通知公园,否则因中标方不作为而造成的苗木缺损、死亡或设施损毁等一切后果由中标方自行承担,并视情况给予处罚。 (32)中标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因以上原因使合同性质发生改变,公园不负赔偿责任。 (33)给公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中标方要负责赔偿,并消除不良影响。 (34)如中标方违反上述规定,每违约一次,公园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2000元作为违约金,如累计违约达三次,公园有权扣除中标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中标方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公园造成的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 2.公园的责任与义务 (1)全面监督、指导、检查、验收中标方工作。 (2)按照本方案,公园对中标方各项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用。 (3)公园应根据财政拨款进度按时支付服务费,本项目的服务费由财政拨款,如因政策的影响,拨款未能及时到位,中标方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本项目的相关规定。否则,公园按规定扣罚。 (4)如因中标方原因,不能及时向公园提供服务的,公园有权解除合同。 (六)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 1.一般要求 (1)中标方根据本方案所承担的管理内容、按实际上岗人数自行到有关部门申办用工手续、员工劳动保险手续和办理暂住手续。安排好属下人员的餐饮、住宿和教育管理工作,如发生违纪事件,由中标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负责安保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人身安全。 (2)中标方必须根据劳动法的要求进行规范用工,承担所聘用人员应享受的福利及社保费用等,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劳动纠纷,与公园无关,且公园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3)中标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中标方在管理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作业的有关管理制度,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5)特殊情况下(大风、暴雨、暴雪等),中标方除应做好管辖地段保护工作外,还应服从公园的统一指挥和调动,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6)中标方应对其在管理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7)保安严格按照公园要求的作息时间执勤,确保无重大破坏和偷盗案件,如遇重大事件及时上报,未及时上报而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2.事故处理 (1)安保服务期间,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中标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公园,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协助公安机关对公园内发生的案件、违法事件进行现场看护,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配合公安部门侦破案件。 (3)管理区域内发生失窃并造成损失,视情况和职责承担相应经济赔偿。 (4)中标方安保巡护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全部费用由中标方承担。如因中标方用工不当给公园造成损失,中标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中标方人员在为公园提供安保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疾病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中标方自行负责,公园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中标方人员行为造成公园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中标方承担赔偿责任。 (6)公园、中标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3.安保巡护所需机械、材料、器具设备 中标方自行准备安保巡护所需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中标方应自行配置安保巡护服务管理所需要的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安保巡护所需机械、材料、器具设备。自备的安保用具包括但不限于:防暴头盔每人1个、对讲机每人1部、手持喊话器6个、执法记录仪6个、夜间值班手电8个、防暴叉5个、巡查电动自行车2台等。 (2)中标方应当对投入使用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的质量负责,保证现场投放的安保巡护用具及易耗品能够正常使用,否则中标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3)中标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在中标方使用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4)公园发现中标方提供或使用不合格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时,中标方应当按照公园的要求负责采取更换、重做等补救措施,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5)中标方应对其自备的安保巡护用具及相关易耗品尽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的义务。如安保巡护用具或易耗品出现毁损或丧失使用性能的情形,中标方应及时更换或重新购置;如服务期限内安保巡护用具或易耗品丢失,公园不承担任何责任,中标方应重新购置。 六.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地震及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并不影响任何一方对不可抗力先前发生的违约行为的合法追偿。 呼和浩特市满都海公园 2021年11月18日, 采购数量:361(批)688,176.00688,176.00

合同金额:688,176.00元,大写金额:陆拾捌万捌仟壹佰柒拾陆元整

履约期限: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履约地点:呼和浩特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1年12月1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63*****88704.pdf">HHHTSZC-HT-2021-140978合同.pdf

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2021年12月20日

标签: 呼和浩特 园林建设 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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