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产生的拖移、保管车辆等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宁乡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产生的拖移、保管车辆等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0009-1
采购人(全称):宁乡市公安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长沙金盾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行政执法产生的拖移、保管车辆等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000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拖移、保管车辆等服务 其他服务按照整体打包的形式进行政府采购,预算为368万/年,本次招标服务期限为三年,三年共计1104万元。3********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壹佰零叁万陆仟柒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合同服务期限三年,每年拖移、保管服务费用为*******元,三年共计********元。本项目费用为包干价,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但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保证合同相关服务要求。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1-01 ——2024-12-31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公安局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甲方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车辆拖曳、施救及其对应的停车、保管等服务以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依法销毁处置工作。交通违法车辆15个工作日内接受违法处理的,乙方不得向车主收费;超过15个工作日未取车的,乙方可依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向车主收取物价核定的逾期保管费。交通事故车辆开具放车单2日内,乙方不得向车主收费;超过2日后来领车的,乙方可依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向车主收取物价核定的逾期保管费。车主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交警部门1个月后清理造册经登报公示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罚的即可依法依程序销毁车辆。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交警部门销毁处理违法车辆,销毁车辆的残值全部上缴国库。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根据《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滞留车辆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按照先服务后付款的方式分季度考核,按年度付款,其费用的支付与考核结果挂钩,任意一季度考核在595分以下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4.2收款账户: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长沙金盾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有限公司:********7074)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合同期内,乙方应与所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及社会保险,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统一着装、统一佩戴作业上岗证。乙方所聘司机应持相符合驾驶证或特种车辆驾驶证,具备相应的施救服务能力。

5.2.2甲方对乙方的所有工作有知情权及监督指导权,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但不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自主权。

5.2.3甲方对乙方场地建设、车辆设施、人员要求、服务质量具有指导监督权,乙方的场地建设、车辆设施、人员要求必须有利于车辆拖拽、停放、保管,符合甲方的使用要求,并按工作需要要求乙方适时增加场地、人员、设施设备,增加场地、人员、设施设备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5.2.4甲方所有扣留的车辆放行只能由甲方行使,甲方放行车辆时必须开具《车辆放行单》。乙方对甲方开具的车辆放行条无否决权。对超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或无主车辆,由甲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清理、移交、搬迁及台帐整理等相关工作。

5.2.5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建立好车辆保管台帐,严格执行车辆出入管理制度,对甲方委托扣留的车辆均需开具《收车保管凭证》给甲方。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扣留车辆发放规定,不得私自放车、私自处理车辆,如私自放车及私自处理车辆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赔偿由乙方全部赔偿。

5.2.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指挥管理,严禁乱收费行为发生。

5.2.7突发性自然灾害救援和大型警保卫工作(短期)需要,乙方必须在甲方的指挥下无偿开展救援和清障工作。

5.2.8乙方所有场地的安全、消防等软硬件设施必须达到招标文件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标准和要求。

5.2.9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建立停车场和扣留车辆管理系统,包括进出车辆照片、电子台帐等,并做到甲方可随时通过网络远程查看、审核和监督,网络远程监控系统费用由甲方承担,停车场内部监控系统费用由乙方承担。

5.2.10乙方须确保扣留车辆的安全,对停放在施救站场地内的车辆要做好防火、防盗等保管工作。乙方在保管车辆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保管车辆及保管车载物品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损失。

5.2.11乙方施救站(含停车场)必须24小时专人值班执勤,确保快速联动及车辆安全。

5.2.12乙方施救工作必须迅速及时、安全文明。无特殊情况下,接通知30分钟内赶到现场高效作业。

5.2.13甲方扣留车辆需要切割、恢复原状由乙方在施救单位场地进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2.14甲方根据《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滞留车辆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对乙方的服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挂钩。

5.2.15乙方不得变卖保管的所有车辆,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并立即终止合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根据《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滞留车辆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分季度进行考核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提供场地、人员、设备设施,且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保证满足甲方的停车需求,如合同期内因停车需要增加场地、人员、设备设施甲方不再另行增加任何费用。

6.2合同期内乙方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以及乙方工作人员的差旅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6.2因乙方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甲方仅根据实际服务时间及考核结果按比率支付服务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乙方在向甲方申请付款时,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并送达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二环西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311号富兴世界金融中心T3栋写字楼41楼
法定代理人:黄勇法定代理人:罗宁
委托代理人:刘志良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附件列表
  1. 中标通知书.docx
  2. 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滞留车辆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docx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执法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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