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补贴】2021年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申请指南、补贴结果、监督渠道信息
【涉农补贴】2021年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申请指南、补贴结果、监督渠道信息
补贴对象:
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生猪养殖企业(场、小区、户)
二、动物强制免疫补助:畜禽养殖企业(场、小区、户)
三、动物强制扑杀补助:畜禽养殖企业(场、小区、户)
补贴范围:
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养殖企业(场、小区、户),处理生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猪。
二、动物强制免疫补助:实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免疫工作的畜禽养殖企业(场、小区、户)
三、动物强制扑杀补助: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家禽、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和包虫病、马鼻疽、马传贫等疫情,经强制扑杀的畜禽养殖企业(场、小区、户)
补贴标准:
一、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标准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由中央、省、市财政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头。省财政补助24元/头,江门财政补助8元/头,我市财政负担8元/头。
二、动物强制免疫补助
动物强制免疫补助主要以强制免疫疫苗的形式发放(强制免疫疫苗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进行)。
三、动物强制扑杀补助
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由中央、省、市财政承担,中央财政补助40%,省级财政补助50%,市县财政补助10%。
申请程序:
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养殖场(小区)发现病死猪时,要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规定派人到场核实,并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监督指导养殖场(小区)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拍照存档,当场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由养殖场(小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双方签字确认。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镇(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到场核实确认,镇(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均应代表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工作。镇级政府(街)对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进行审核把关,登记造册,形成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每月汇总统计表(附件2)。镇级政府(街道办)把登记表和汇总表及电子版(统计时段为每月16日至下月15日)于每月2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对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地区要进行复查。经审核确认属实后,形成本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会同级财政部门将上月统计表报江门市农业局和江门市财政局。中央和省级以及江门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市财政局根据与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以及市财政负担比例安排财政补助资金,连同中央和省以及江门补助资金一起按照程序拨付到养殖场(小区)。
二、动物强制免疫补助
畜禽养殖企业(场、小区、户)将从事畜禽生产投入品信息规范填入凭畜禽养殖档案,饲养畜禽进入动物疫病应免时期前持畜禽养殖档案到当地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经查验确定后,填写相关发放记录。
三、动物强制扑杀补助
畜禽养殖企业(场、小区、户)发现疑似动物疫情后,配合动物防疫部门进行采样送上级主管部门检测,经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诊后,需要扑杀的组织人员对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每年3月1日前,各市(区)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滁州市农业农村局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28日(29日)期间中央财政强制扑杀实施情况,详细说明强制扑杀畜禽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由江门市农业农村级逐级上报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28日(29日)期间强制扑杀实施情况,上级核实后安排相应资金,待各级资金下达后,畜禽养殖企业(场、小区、户)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市农业农村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强制扑杀经费申请发放相应补助经费。
申请材料: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每月汇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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