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标 题: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
2021年第114号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9月14日发布的《关于2021年月饼专项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7号〕,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拼多多沙隆传统食品(经营者为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雷马食品经营商行)在拼多多(网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傲博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广式月饼(烘烤类糕点),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生产环节。
漯河市舞阳县傲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不合格月饼75件,每件40袋,规格70g/袋,生产日期:2021-7-4,共计210公斤,全部销售给舞阳县雷马食品经营商行(拼多多店铺名:沙隆传统食品),企业及时发布召回通告,没有产品召回。
漯河市舞阳县傲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漯河市舞阳县傲博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5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漯市监综罚决字〔2021〕151号。
(二)经营环节。
漯河市舞阳县雷马食品经营商行(拼多多店铺名:沙隆传统食品)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月饼75件,每件40袋,规格70g/袋,生产日期:2021年7月4日,共计210公斤。已全部销售。
漯河市舞阳县雷马食品经营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但该商行能够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舞阳县雷马食品经营商行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漯市监综处字〔2021〕160号。
特此通告。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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