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港市人民医院数字医共体(一期)项目建设模块及预算采购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龙港市财政局]
关于龙港市人民医院数字医共体(一期)项目建设模块及预算采购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龙港市财政局]
一、项目编号:LGCG*******
二、项目名称:龙港市人民医院数字医共体(一期)项目建设模块及预算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金华中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井头村49号
被投诉人: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龙港市人民医院
地址:龙港市彩虹大厦B栋601室,龙港市龙翔北路238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金华中利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井头村49号 |
2 | 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33号2幢113室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 / | / |
四、基本情况
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龙港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以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龙港市人民医院数字医共体(一期)项目建设模块及预算采购(采购编号:LGCG*******)(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295万元。投诉人金华中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07日,向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龙港市人民医院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龙港市人民医院数字医共体项目(一期)模块及预算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09月10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投诉人对结果不满意,遂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局投诉,本局于收到投诉之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投诉人诉求
投诉事项1:2021年09月10日发布的“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龙港市人民医院数字医共体(一期)项目建设模块及预算采购的更正公告”中更正信息—更正内容第一条:根据投标人提供以下类似或相关产品软件著作权证书进行评分:
1.HL7引擎系统
2.数据转换与清洗平台系统
3.患者360系统
4.临床知识库系统
5.医院医疗质量监测系统软件
6.医院集成平台元数据管理系统软件
7.可视化监控系统
8.可视化调度系统
9.数据集成管理软件
10.数据安全管理软件
全部提供得10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注:所有软件著作权必须由投标人独自拥有,不得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有,否则不得分。(0—10分)(提供对应产品的著作权证书扫描件加盖电子签章,著作权发表日期,需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往前追溯不少于30个自然日)
事实依据:评分标准中设置了10个软件著作权,其中,数据转换与清洗平台系统、可视化监控系统在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内并没有检索到相关关键字,且与本项目建设内容描述也不匹配,因此我司怀疑该评分设置是为某个投标人量身定制的。
同时,更正公告虽然加了“类似或相关”字眼,但要求的著作权并未修改,我方再次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以及企查查官网等公开査询渠道进行核实,发现“医院集成平台元数据管理系统软件”与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著作权名称一字不差,且只有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该著作权。我方认为,贵方对本项质疑回复,并不足以解释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著作权证书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著作权证书名称高度相似的原由。该项评分带有明显倾向性和指向性,明显为某特定公司特有证书,存在严重的限制性。有违反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第二十条第八款“(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第六部分评标办法-评审细则-二、商务技术综合评分-商务及资信-投标人拥有信息化能力和信用评价证书一级证书得3分,二级证书得2分,三级证书得1分,其他不得分。(提供证书扫描件加盖电子签章)
事实依据:在2021年09月10日发布的龙港市人民医院数字医共体(一期)项目建设模块及预算采购项目的《质疑函答复》中(以下简称为《质疑函答复》),回复到“我们需要供应商具有一定的信息化开发、实施和交付能力,且在行业中有着良好的信用体系,这也是为了避免项目无法高质量正常落地导致财政投入的浪费。”此项回复并未解释我方提出的“信息化能力和信用评价证书的颁发及评定机构并非权威机构,不具有权威性”等内容。
我方认同供应商应具有一定的信息化开发、实施和交付能力,应采用权威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书证明其能力,如ISO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化工程与技术服务能力评价证书、信息系统服务交付能力等级证书等等。同时我方也认同供应商应在行业中有着良好的信用体系,在采购文件中“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里,已要求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即已在资格要求中要求了投标人具有良好的信用体系。同时,关于投标人具有息好的信用体系,可采用权威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书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3A证书等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第二十条第八款“(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第六部分评标办法—评审细则—二、商务技术综合评分—商务及资信—投标人产品符合FHIR标准:通过中国医疗卫生信息FHIRConnectathon场景测试,全部通过13个场景测试(电子病历生成和读取、电子病历共享交换、临床辅助诊疗、患者、就诊、检查申请、检査报告、院内检验报告、院外检验报告、预约、手术、用药医嘱、术语)得3分,部分通过或不通过得0分。(提供证书扫描件加盖电子签章)
事实依据:《质疑函答复》中回复到“本次招标范围内包含核心内容需要实现龙港市区域范围健康数据信息互通共享,在满足核心目标便民惠民的同时能提升机构的信息化水平,希望本项目供应商能具备相关医疗行业丰富的场景建设保障项目高质量交付。”
此项回复并未解释我方提出的“FHIR评测是为了验证HL7FHIR标准的可行性和累积该国际标准在中国的落地实施经验。该评测活动的组织机构为HL7China和CHIETA。两个机构经査询均为技术联盟性质的社会团队,并非权威机构。无论是否通过此项测试,都不能作为判断该产品成熟度、国家标准的符合度的依据”等问题。FHIR评测为国外标准测试,无法证明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作为非权威机构也无法判断产品的成熟度。
我方认同项目供应商应具备医疗行业建设和交付能力,应能响应国家对各医疗机构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级的政策,因此为实现龙港市区域范围内健康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提供机构信息化水平,满足医院未来相关评审需求,应采用权威机构评定的评级测试,如“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分级评价”、“国家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等测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侧》第二十条第四款“(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第二十条第八款“(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4:采购文件第六部分评标办法—评细细则—二、商务技术综合评分—总体设计方案—投标人项目组成员具有ITSS应用经理认证证书、HL7认证专家认证证书、ITIL服务管理工程师认证证书、PMP项目经理认证证书、ORACLE OCM认证证书,软件评测师认证证书,全部提供得6分,缺一项扣1分,每项证书不重复计分。(提供证书扫描件加盖电子签章及近六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扫描件加盖电子签章)。
事实依据:《质疑函答复》中回复到“本项目的技术人员是本次项目实施,履行合同最关键的因素,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关系到本项目服务成果的质量、效率,故要求投标人的项目组成员具有相应证书,且证书在行业中属于普遍性。”此项回复中的“证书在行业属于普遍性”无法验证,评分中要求的人员证书均非官方权威职业认证,只需通过培训评审获得,不属于政府认可的职业或技术资格证书,不具备强制性、权威性、广泛性和行业准入性。
同时,HL7认证专家认证证书、ITIL服务管理工程认证证书、PMP项目经理认证证书、ORACLE 0CM认证证书均为国外资格认证证书,非人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证的职业资格证书。
且以上证书的评定对申请人及就职企业的从业时间以及服务能力管理、资源、技术、过程等做出了一定要求,即实质上对企业规模条件做出了要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更改评分细则。
二、经本局调查
为保证本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局于2021年10月19日组织相关专家,在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龙港市人民医院数字医共体(一期)项目模块及预算采购”投诉事项论证,通过专家小组对投诉事项的审阅和核实,经小组讨论后,形成以下论证意见:
(一)投诉事项1:根据投标人提供以下类似或相关产品软件著作权证书进行评分:
1.HL7引擎系统
2.数据转换与清洗平台系统
3.患者360系统
4.临床知识库系统
5.医院医疗质量监测系统软件
6.医院集成平台元数据管理系统软件
7.可视化监控系统
8.可视化调度系统
9.数据集成管理软件
10.数据安全管理软件
全部提供得10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注:所有软件著作权必须由投标人独自拥有,不得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有,否则不得分。(0—10分)(提供对应产品的著作权证书扫描件加盖电子签章,著作权发表日期,需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往前追溯不少于30个自然日)
专家小组答复:此条评分项涉及本项目建设内容,且注明“类似或相关产品”,故本条评分项专家小组一致认为是合理评审条件。
(二)投诉事项2:投标人拥有信息化能力和信用评价证书一级证书得3分,二级证书得2分,三级证书得1分,其他不得分。(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专家小组答复:本项目需投标供应商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中国信息协会认证证书具备一定的普遍性和权威性,并非独特性、排它性,专家小组一致认为此条评分项是合理评审条件。
(三)投诉事项3:投标人产品符合FHIR标准:通过中国医疗卫生信息FHIR Connectathon场景测试,全部通过13个场景测试(电子病历生成和读取、电子病历共享交换、临床辅助诊疗、患者、就诊、检査申请、检查报告、院内检验报告、院外检验报告、预约、手术、用药医嘱、术语)得3分,部分通过或不通过得0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专家小组答复:针对本次采购项目要求的专业医疗软件需满足一定的功能要求,中国医疗卫生信息FHIR Connectathon场景测试体现了软件的成熟度,故此条评分项专家小组一致认为是合理评审条件。
(四)投诉事项4:投标人项目组成员具有ITSS应用经理认证证书、HL7认证专家认证证书、ITIL服务管理工程师认证证书、IHE中国委员认证证书、ORACLE OCM认证证书,软件评测师认证证书,全部提供得6分,缺一项扣1分,每项证书不重复计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及近六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专家小组答复:本项目需投标供应商所投人员具备一定的实力,本条所设置的人员认证证书具备一定的行业普遍性和权威性,并非独特性、排它性,专家小组一致认为此条评分项是合理评审条件。
2、处理结果:三、本局认为
经调查及组织专家论证,本局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 第(二)项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龙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龙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1年10月2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龙港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陈先生
3、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647/202112/ed0b1091-d35a-4793-a9a6-78b2ccd70fa8">龙财监督〔2021〕38号龙港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5.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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