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0085-1 采购人(全称):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农村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008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宁乡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农村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 | 其他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玖拾柒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标的: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宁乡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农村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项目技术服务支撑工作; 金额明细:本合同项目总报酬(以下简称“合同总金额”或“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叁佰玖拾柒万元整(小写:¥*******.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11-26 ——2021-12-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宁乡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付要求:合同签订后完成相关方案的编制工作和人员培训工作,数据调查、技术指导和质检核查工作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全市普查总体时间按照长沙市最新时间要求执行。 服务方式:乙方派遣人员提供技术服务,甲方支付报酬。 具体内容包括: 本次普查涉及区域范围为25个乡镇房屋建筑普查及城区市政设施调查,25个乡镇指:宁乡市行政地域板块不包括玉潭街道、白马桥街道、历经铺街道、城郊街道四个街道及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两个园区所辖企业工厂,园区内其他建筑物为对应乡镇负责普查。 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作内容 | 数量 | 单位 | 1 | 房屋建筑普查 | 以国家统一提供的房屋建筑调查底图为基础,技术指导调查员开展单栋住宅、非住宅房屋建筑的调查,包括基本情况、建筑结构和设防情况、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 801721 | 图斑数 | 2 | 市政设施调查 | 技术指导调查员开展城区市政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调蓄设施、排水管道)、市政供水设施(供水厂站、供水管线)调查,包括市政设施属性及分布等相关信息。 | 1 | 项 | 3 | 实施方案、细则编制及培训 | 1、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及技术导则规范对调查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完成普查数据统计上报,协助住建局完成实施方案、细则制定。 2、对各乡镇调查人员开展技术培训指导。 3、主要包括宁乡市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及市政设施调查过程中各个阶段、各专题及综合类工作总结报告,普查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专项调查报告。 | 1 | 项 | 4 | 项目管理 | 派遣专职项目管理人员至25个乡镇驻点(含辅助管理人员)配合宁乡市住建局完成宁乡市房屋建筑及城区市政设施普查工作统筹管理、部门对接协调、工作任务分配、工作进度协调管理、现有房屋普查成果的利用、数据需求调研、调查操作培训、软件操作及普查技术问题答疑(实地及在线)、工作总结。 | 1 | 项 | 5 | 质检核查 | 按照湖南省住建厅质检工作要求,技术指导房屋调查员进行指定的25个乡镇所有房屋建筑调查数据自检整改,完成内业检核及软件质检,按照湖南省住建厅数据与成果汇交程序,负责完成宁乡市房屋建筑调查成果的纵向汇交、纵向反馈、同级汇交。 | 图斑总量的1% | 图斑数 |
(说明:因个别乡镇系统图斑未能正确呈现,数量存在不确定性,本项目总费用按中标价包干(不含绩效考核扣除费用),实际普查后超出部分不再按单价进行增补) 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甲方应及时下发项目所需要的相关文件; 2、协助乙方人员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专家、组织、机构的沟通与联络; 3、提供乙方人员所需要的工作条件、专家论证会所需要的会议室及会议服务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本合同项目总报酬(以下简称“合同总金额”或“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叁佰玖拾柒万元整(小写:¥*******.00元)。 2、为确保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及时完成,乙方应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在合同总金额中提供伍拾万元(小写:¥500000.00元)作为对乡镇调查人员激励经费,具体付费方式参照甲方对各乡镇考核标准。 3、支付方式:乙方完成本合同外业调查任务后30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乙方完成本合同内普查数据质检并向上汇交后15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按照质量标准通过省市验收并进行成果移交后15日内由甲方支付剩余全部合同金额。 4、乙方每次申请付款前需开具正式发票。 5、乙方指定账户如下: 开户名: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上地支行 账 号:****************6765 乙方应对上述账户信息之准确性负责,如上述账户信息变更,乙方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变更后的账户信息;任何因账户信息有误或账户信息变更而未及时通知甲方所造成之损失(无论是甲方之损失或乙方自己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2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上地支行(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765)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乙方受甲方委托,根据本合同的要求完成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宁乡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农村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项目技术服务支撑工作。 乙方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负责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工作基础数据内业整理、调查人员培训、指导、外业采集任务交底、数据质量检查与汇交、调查工作总结等技术服务工作。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验收方式: 1、乙方应对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成果作出全面自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向甲方申请验收的依据。 2、乙方完成所有服务项目后,应将最终成果材料上报甲方申请验收。 3、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项目验收或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 验收标准:按照湖南省住建厅数据与成果汇交程序,完成宁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成果的纵向汇交、纵向反馈、同级汇交,并顺利通过国家、省市各级抽查。 考核办法:甲方对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采取绩效考核方式进行计费。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行政职责及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和数据清单,并派出相关工作人员协助乙方了解具体业务需求。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加强相互沟通合作。 3、甲方应在乙方开展现场调查、技术指导等工作时,做好各乡镇和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4、甲方负责组织召开各类相关会议及项目法定报批程序的推进。 5、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项目费用。 6、甲方为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普查工作,有权根据普查进度及质量情况,对乙方履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按照绩效考核结果进行付费。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成立宁乡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农村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的项目组,根据甲方以及省、市关于风险普查进度和质量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 2、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明确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及国家和省、市、县(区)普查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完成相关方案的编制工作和人员培训工作;数据调查、技术指导和质检核查工作按照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宁乡市普查总体时间按照长沙市有关要求执行。 3、乙方应确保提交的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资料符合国家(湖南省、长沙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规定。 4、乙方应负责为完成项目所需的专家咨询、专题审查、技术顾问的技术支持费用。 5、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对派驻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普查工作阳光操作、安全运行。 6、乙方应当为参与项目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如出现工伤事故应当依法赔偿。 7、乙方在执行本项目工作中因自身过错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符合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的解除情况,则本合同解除。 知识产权 1、本合同项下所有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向第三方复制或转让,也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2、乙方保证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未侵犯第三人权利,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及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合同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均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的诉求,否则由此产生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追索。 保密责任 1、甲乙双方均对对方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 2、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方的秘密、资料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3、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照片、光盘)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日内,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通知与送达 1、甲、乙双方按以下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市民之家对面。 收件人:刘永胜 联系电话:136*****439 邮政编号: 乙方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号楼-1至5层305 收件人:李钢 联系电话:138*****366 邮政编号:100094 2、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电话、短信、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或以在网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施工现场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乙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乙方拒绝签收,则以该通知留置于乙方的住所或本合同中载明(含乙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形)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3日为送达日;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上公告或施工现场发布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当日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4、以上地址适用于诉讼文书的送达。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一方因其自身违约向对方所需承担的累计违约及赔偿责任以合同总金额的10%为限。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盖章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1、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附件(如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正文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正文的约定为准。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修改、补充或变更,须经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届满时,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款项或索赔尚未结清,则本合同有效期顺延至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均履行完毕且双方间所有的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宁乡市花明北路 | 地址: | 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号楼-1至5层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