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CS-********0011-1 采购人(全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国网湖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经开区循环低碳试点工业园区建设方案编制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001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经开区循环低碳试点工业园区建设方案编制项目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要求以及发展园区循环经济要求,编制长沙经开区循环低碳试点工业园区建设方案,主要通过对长沙经开区基础资源、产业结构布局、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循环化发展等方面开展分析,结合长沙经开区发展定位和目标,预测未来碳排放趋势,研究长沙经开区达峰时间,提出长沙经开区循环低碳试点工业园区创建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具体内容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750000 | 合计金额小写: 75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拾伍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合同价格(咨询费用)为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元整 (人民币750000.0 )(含税包干),税率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为准。 2.2本合同价格包含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加班费、咨询费、资料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税费等。 2.3本合同价款仅限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咨询服务所用,乙方不得将其用于咨询服务以外的其他事项,否则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12-28 ——2023-08-31 3.2 履行地点:长沙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2021年12月31日前提交《长沙经开区循环低碳试点工业园区建设方案》。 (2)乙方在提交成果验收合格后,配备1名专业人员提供驻场服务,负责建设方案的落地,服务期限为1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变动。 (3)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文件资料,导致乙方工作延误的,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可相应顺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 1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0 %,即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伍仟元(含税)(¥ 225000.0 元)。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乙方向甲方提交成果且经甲方认可后 15 个工作日内(含本数),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40 %,即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含税)(¥ 300000.0 元)。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乙方交付的最终成果验收通过(如需修改则在修改得到确认后)且驻场人员服务期满后,甲方于1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0 %,即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伍仟元(含税)(¥ 225000.0 元),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长岭支行(国网湖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161*****2313)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要求以及发展园区循环经济要求,编制长沙经开区循环低碳试点工业园区建设方案,主要通过对长沙经开区基础资源、产业结构布局、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循环化发展等方面开展分析,结合长沙经开区发展定位和目标,预测未来碳排放趋势,研究长沙经开区达峰时间,提出长沙经开区循环低碳试点工业园区创建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①优化空间布局,增强产业集聚性;②推动产业升级,提高园区综合竞争力;③优化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和推进节能降碳增效;④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⑤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夯实绿色发展基础;⑥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提升低碳管理水平。 5.2.2针对长沙经开区循环低碳试点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长沙经开区循环低碳试点建设起决定性作用的重大工程项目清单,并明确实施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切实推进长沙经开区循环低碳试点建设。 5.2.3通过对长沙经开区循环低碳发展的路径的研究,有助于长沙经开区贯彻落实国家低碳发展战略和工业绿色发展要求,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和绿色低碳循环现代工业体系落地;同时也是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以工业、能源为主,兼顾建筑、交通、生态等多个领域低碳发展的有效工具。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 乙方应以咨询报告形式向甲方提交咨询成果。咨询成果的提交时间按照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工作进度执行。 5.3.2 乙方可以采取现场交付或按照甲方所指示的联系方式通过邮寄(含快递)方式向甲方提交咨询成果。现场交付当时或邮件到达之日(以到达收件人控制范围或快递签收记载为准)视为对该等咨询成果交付完成,交付完成并不表示咨询成果评审验收合格。 上述咨询成果应提供纸面文件10份(含原件1 份),电子文档1份;当纸面文件和电子文档内容不一致时,以纸面文件的内容为准。 5.3.3乙方完成咨询成果后,可向甲方申请验收。 5.3.4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咨询成果验收申请后5日内(含本数)组织验收小组对咨询成果进行评审,验收成果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5.3.5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列席项目咨询成果评审会议,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咨询成果,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5.3.6 验收小组对咨询成果提出修改意见的,乙方应及时进行修改,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将修改后的咨询成果重新提交甲方组织评审。 5.3.7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可由甲乙双方共同选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成果质量评估,如成果质量达标,由甲方承担相应评估费用;否则,由乙方承担。 5.3.8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在甲方指定期限内返工,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或使用单位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 在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的项目成果后,按合同约定获得咨询费用,并按甲方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提供咨询费用使用情况清单。 6.1.2 按合同约定完成咨询工作,保证咨询成果的客观性和时效性,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6.1.3 按工作进度向甲方通报咨询工作进展情况,根据甲方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咨询成果。 6.1.4 严格遵守适用于乙方的专业守则,以处理类似项目时应有的合理专业审慎态度开展咨询工作。 6.1.5 按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及其所属机构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披露的情形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市场秘密、财务秘密、管理秘密及其他信息。 6.1.6 投入足够的人力及其他资源,保证按时完成咨询工作。 6.1.7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项目履行及完成后的任何阶段,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项目的任何内容和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洽谈的任何情况及签署的任何文件,以及咨询费用、协议、备忘录、订单等所包含的一切信息。 6.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咨询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6.2.2 甲方负责按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事项有关的文件、信息等必要资料。 6.2.3 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用。 6.2.4 负责组织咨询成果评审会议,包括确定评审专家。 6.2.5 协助甲方所属企业配合乙方工作,为项目中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履行项目协助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7.4乙方未按期完成咨询工作或未按期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咨询成果的,每逾期1 天,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咨询费用0.1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 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再支付后续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知识产权 11.1.1除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外,本合同下的咨询成果的著作权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属甲方单方所有。上述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申请权、版权(著作权)、研究成果署名权、奖项申报申请权、获得报酬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商誉等。 11.1.2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甲方单独所有。 11.1.3 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甲方单独所有。 11.1.4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11.2.保密义务 11.2.1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咨询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咨询研究思路等)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到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披露的情形除外),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乙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2.2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咨询成果及相关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甲方书面解除乙方此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11.2.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1.2.4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11.3不可抗力 11.3.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11.3.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11.3.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含本数),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11.3.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以上(含本数)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1.4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乙方款项。 11.5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 3.8 %(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1.6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甲方陆份,乙方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E4区101号房二层218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