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成交公示】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活动家具采购与安装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公示中】

【金寨县】【成交公示】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活动家具采购与安装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公示中】

成交公示信息&nbsp

一、项目编号:AHJZCG2021-ZX153-1

二、项目名称: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活动家具采购与安装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山市优冠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中山市港口镇石特社区福田七路6号之一厂房1 (蒙力电机电器公司对面)

中标(成交)金额:615666.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详见附件

五、评审专家名单:吴康圣(组长)、葛立松、李隆启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 收费金额:9234.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若投标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金寨县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异议),质疑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新城区皖润大厦11楼,联系电话:****-*******

若投标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金寨县财政局政府釆购管理科提出投诉。

2、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金寨县梅山镇老城区梅江路中段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金寨县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金寨县新城区皖润大厦11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汪工

电话:****-*******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

3.《中小型企业声明函》

4.主要标信息

一、项目编号:AHJZCG2021-ZX153-1

二、项目名称: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活动家具采购与安装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山市优冠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中山市港口镇石特社区福田七路6号之一厂房1 (蒙力电机电器公司对面)

中标(成交)金额:615666.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详见附件

五、评审专家名单:吴康圣(组长)、葛立松、李隆启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 收费金额:9234.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若投标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金寨县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异议),质疑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新城区皖润大厦11楼,联系电话:****-*******

若投标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金寨县财政局政府釆购管理科提出投诉。

2、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金寨县梅山镇老城区梅江路中段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金寨县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金寨县新城区皖润大厦11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汪工

电话:****-*******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

3.《中小型企业声明函》

4.主要标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活动家具 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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