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长沙经开区上汽大众汽车宾塘路侧厂区围栏修缮工程施工合同公告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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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长沙经开区上汽大众汽车宾塘路侧厂区围栏修缮工程施工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01月03日
发包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 承包人(全称): 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长沙经开区上汽大众汽车宾塘路侧厂区围栏修缮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长沙经开区上汽大众汽车宾塘路侧厂区围栏修缮工程施工 (2)工程地点:黄兴会展经济区,宾塘路南侧 (3)资金来源:财政 (4)工程内容:包括包括围栏拆除及重新安装、围墙基础砌筑、监控及电网线恢复等。具体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中所包含的施工项为准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为上汽大众汽车宾塘路侧厂区围栏修缮工程,位于在建宾塘路南侧,紧邻宾塘路外侧绿化带,因道路规划标高普遍高于已建大众汽车厂区内标高,导致该段范围内绿化带内填土高于原厂区地表高,厂区围栏有效高度降低,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同时因外侧无结构物支挡,绿化带内填土部分已侵入厂区,挤压现有围栏。现有围栏不能满足厂区实际使用要求。因此,需将该范围内围栏进行修缮,工作内容包括:围栏拆除及恢复、新建混凝土基础、场内喷播草籽、摄像头拆除及恢复、新建电源线和信号线等。具体以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中所包含的施工项为准。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1-12-28 计划竣工日期:2022-01-27 工期总日历天数:3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工程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929554.91元 1.签约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玖拾贰万玖仟伍佰伍拾肆万玖壹(? 929554.91 元)该价格为含税价; 其中: (1)分部分项工程费:人民币(大写)伍万玖仟肆佰玖拾伍元伍角贰分(?590495.52元); (2)单价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伍万壹仟叁佰捌拾叁元柒分(?51383.07元); (3)总价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壹仟零贰拾柒元壹分(?1027.01元); (4)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玖佰贰拾肆元捌角伍分(?35924.85元); (5)其他项目费: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叁仟玖佰柒拾贰元贰角贰分(? 173972.22元); (6)销项税额:人民币(大写)柒万玖仟柒佰伍拾贰元贰角肆分(?79752.24元); 2.付款方式及验收: 1.付款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2.付款方式: 本工程进度款由发包人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当月完成合格工程量造价的6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项目竣工结算完成,结算资料合格并完成归档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余款(工程结算款的5%,含质保金及风险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2年)满且完成结算审核后,依据结算审核结果一次付清。质保金与风险保证金合并设置,以后到期的限额比例为支付条件。以上付款均不计息。 3.本项目成交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结算报告为准。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成交人遗漏谈判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成交人自负,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其他说明: 1.本线上协议内容与本项目线下纸质合同不一致、缺漏项的,均以线下纸质版合同为准,纸质版合同内容详见本线上协议附件。 2.本项目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3.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含税)合同,中标优惠率为4.07 %,最终合同价款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并执行中标优惠率,结算时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项目费均统一执行中标优惠率 4.付款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通过单位自行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李先辉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长沙经开区三一路2号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2021年12月28日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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