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F202106220014-1 采购人(全称):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新天电数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宁乡市玉潭白马片区及宁乡市曾家河片区10千伏电力专项规划设计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F20210622001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宁乡市玉潭白马片区及宁乡市曾家河片区10千伏电力专项规划设计 | 其他服务 | 宁乡市玉潭白马片区及宁乡市曾家河片区10千伏电力专项规划设计 | 项 | 1 | 326100 | 合计金额小写: 3261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贰万陆仟壹佰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标的:宁乡市玉潭白马片区10千伏电力专项规划 7.1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陆仟壹佰元整 (?:326100.00 元) (含税)。合同价格包括乙方因提供规划编制服务所需支付的税费及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责任义务所需的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7.2支付 (1)本合同生效后且乙方提交工程规划编制报告初稿及合法正规的税收发票后3日内(含本数),甲方支付不超过本合同价格的40%; (2)乙方提交通过专家评审的工程规划编制报告审定稿及合法正规的税收发票后3日内(含本数),甲方支付不超过本合同价格的60%;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余款。 (3)工程规划编制报告审定稿提交后(如需修改则在修改得到确认后)30日内(含本数),办理结算手续后,乙方提交合格发票后甲方支付剩余款项。 7.3收款账号 乙方完成与本次编制有关的所有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食宿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账户名:湖南新天电数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长沙银行银德支行 账号:800115178609010 乙方对上述收款账户的准确性负责,因上述收款账户有误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若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已向原收款账户支付服务费的,视为已完成付款义务。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8-02 ——2021-09-15 3.2 履行地点:湖南宁乡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1乙方应按以下进度计划开展工作: 1)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 30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交规划编制报告初稿; 2)自本项目规划编制报告评审完成之日起 15个日历天内,提交正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果文件,通过甲方对项目的验收。 1.2甲方未能按 1.1乙方应按以下进度计划开展工作: 1)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 30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交规划编制报告初稿; 2)自本项目规划编制报告评审完成之日起 15个日历天内,提交正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果文件,通过甲方对项目的验收。 1.2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报告编制必需的基础资料,导致乙方工作延误的,可相应顺延工作进度。 时提供报告编制必需的基础资料,导致乙方工作延误的,可相应顺延工作进度。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收款账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湖南新天电数科技有限公司:800115178609010)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1.1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安排专业人员开展工作和实施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并出具真实、合法的报告,对报告负责;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自本项目规划编制报告评审完成之日起 15个日历天内,提交正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果文件,通过甲方对项目的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1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1.1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款项; 1.1.2甲方应为乙方就评审工作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工作条件; 1.1.3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和有效; 1.1.4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签证、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回应; 1.1.5甲方应当指定本项目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 1.1.6尊重乙方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的规定开展工程规划编制工作的权利,不向乙方提出与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相抵触的要求; 1.1.7负责协调规划编制工作过程中乙方与有关单位的配合工作; 1.1.8对整个规划编制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 1.2乙方的义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2.1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行业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开展工程规划编制工作; 1.2.2及时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并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1.2.3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安排专业人员开展工作和实施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并出具真实、合法的报告,对报告负责; 1.2.4按工作进度要求向甲方通报进展情况,及时与甲方沟通并接受甲方的意见及要求; 1.2.5协助甲方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勘察、环保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等工作; 1.2.6接受和配合甲方其工作的监督管理; 按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0.1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10.1.1因乙方提供的工作文件、报告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等引起返工,乙方除应按甲方要求继续完善规划编制工作直至符合规定标准外,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赔偿甲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1.2乙方未能按期提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工作文件成果的,每逾期 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 0.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10.1.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并退还甲方已付损失部分对应的合同价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 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1.4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转让报告文件的,或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工作转包或分包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 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1.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经甲方合理催告在催告通知限定
时间内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全部或部分合同价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 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1.6乙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还应就差额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且乙方承担的赔偿金额不以合同价格为限。 10.1.7乙方违反本合同第 9条约定义务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20% 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所获收益归甲方所有,并赔偿甲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10.1.8乙方违反本合同第 10条约定义务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 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10.1.9乙方违约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甲方向乙方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1年8月2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本合同一式陆 份,甲、乙双方各执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宁乡市宁乡大道168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市岳麓区象嘴路368号枫华府第公寓三栋409-414、423-424房 | 电话: | 0731-87899817 | 电话: | 0731-8823888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