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0019-1 发包人(全称): 长沙市南雅中学 (甲方) 承包人(全称): 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长沙市南雅中学新建图书馆用电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长沙市南雅中学新建图书馆用电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长沙市南雅中学 (3)资金来源:国库集中支付 (4)工程内容:南雅中学配电间新增一根10KV (YJV2-3*70/490m)高压电缆至新建图书馆,新增800KVA变压器一台及配电柜等相关配件。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南雅中学配电间新增一根10KV (YJV2-3*70/490m)高压电缆至新建图书馆,新增800KVA变压器一台及配电柜等相关配件。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1-09-08 计划竣工日期:2021-10-08 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验收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45元
本项目中标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为准。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供应商遗漏谈判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成交人自负,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付款方式及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70392.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签订合同后可支付不超过合同价30%的工程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3856.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办理竣工验收可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价70%的工程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33353.4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说明:工程结算评审后可支付不超过结算评审金额97%的工程款,预留3%作为质保金。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7039.2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0,说明:工程交付使用壹年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付清。
其他说明:每一次付款前,承包人应该当开具合法金额的税务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不。 1. 建筑材料运输、保管及保险 1.1供应商负责建筑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供应商负责建筑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 施工要求 2.1 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不能分包、不能转包。 2.2 成交供应商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按照谈判响应文件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工程施工中的注册建造师及主要技术人员,主要施工设施、设备必须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否则采购人有权责令改正,并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注册建造师的,必须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变换。 3、交付时间和地点 3.1、工期:合同签订后30天完成。 3.2、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服务标准 4.1.本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验收标准; 4.2.施工期间,应接受采购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4.3.质量保修:质保期一年,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内容及期限履行保修承诺,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与义务; 4.4.成交供应商按合同总价的3%交纳保修金。在保修期间进场维修,保证无偿修理完好后,不计利息一次性支付。否则,由采购人安排维修,维修费在保修预留金中双倍扣除。 4.5.按建设部[2000]80号令规定保修内容及期限,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其责任与义务。 5、验收标准 5.1.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 5.2.由采购人组织验收活动,成交供应商负责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5.3、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质保期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 3.合同价格形式:本项目中标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为准。 4.付款人: 长沙市南雅中学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刘艳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 长沙市南雅中学签订。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定盖章后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按照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全称): | 长沙市南雅中学(公章) | 承包人(全称): | 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 地址: | 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178号 | 地址: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东路金诚大厦六楼603室 | | | 账号: | 1907 0614 0920 0220 37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