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GK-********0037-1 采购人(全称):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政法委员会(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警安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天心公安分局应急处置中心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003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98寸显示器 | 其他视频设备 | 详见招标文件 | 台 | 2 | 33800 | 2 | HDMI线 | 绝缘电线和电缆 | 详见招标文件 | 根 | 8 | 3600 | 3 | 多媒体信息盒 | 其他视频设备 | 详见招标文件 | 只 | 4 | 1280 | 4 | 网络摄像机 | 专业摄像机和信号源设备 | 详见招标文件 | 台 | 7 | 6300 | 5 | 智能球型摄像机 | 专业摄像机和信号源设备 | 详见招标文件 | 台 | 2 | 6400 | 6 | 摄像机电源 | 其他电源设备 | 详见招标文件 | 台 | 7 | 175 | 7 | 超宽动态人脸识别机 | 其他网络设备 | 详见招标文件 | 套 | 2 | 7000 | 8 | 门禁锁 | 其他安全设备 | 详见招标文件 | 台 | 2 | 1000 | 9 | 四门门禁控制器 | 其他安全设备 | 详见招标文件 | 台 | 1 | 1500 | 10 | 门禁电源 | 其他电源设备 | 详见招标文件 | 台 | 2 | 240 | 11 | 执法记录仪采集站 | 其他数据录入设备 | 详见招标文件 | 台 | 1 | 16800 | 12 | 基地台 | 其他数据录入设备 | 详见招标文件 | 台 | 1 | 15000 | 13 | 存储NVR | 其他存储设备 | 详见招标文件 | 台 | 1 | 4000 | 14 | 录像显示器 | 视频监控设备 | 详见招标文件 | 台 | 1 | 1000 | 15 | 执法记录仪 | 其他数据录入设备 | 详见招标文件 | 台 | 10 | 15000 | 16 | 4G卡 | 终端接入设备 | 详见招标文件 | 张 | 10 | 18000 | 17 | 65寸液晶显示器 | 液晶显示器 | 详见招标文件 | 台 | 1 | 3000 | 18 | 高保真会议专用全频扬声器 | 无线寻呼机 | 详见招标文件 | 台 | 4 | 13600 | 19 | 高保真专业功率放大器 | 音频功率放大器设备(功放设备) | 详见招标文件 | 台 | 1 | 4850 | 20 | 数字会议控制主机 | 其他计算机设备 | 详见招标文件 | 台 | 1 | 4200 | 更多明细详见附件:合同明细.xls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叁拾玖万陆仟柒佰捌拾柒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2022年1月12日完成安装调试并达到使用效果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交货方式:中标人负责货物的运输、保管、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 (2)本项目从原材料采购至货物运输至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的全部过程中,采购人可派代表到生产现场对工艺流程及生产所需的材料进行检查,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若与投标文件及合同中不符,采购人及时要求进行整改,若不进行整改的可终止合同,采购人不承担中标人所产生的任何损失; (3)如中标人不能按时交货,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1%进行扣款,扣款从支付款中扣除,最多推迟20天,如超过20天,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已完成的施工不能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货到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7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79357.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第一年(验收后满一年) 支付 2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9678.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第三年(验收后满三年) 支付 10% 4.2收款账户:长沙银行星城支行(湖南警安工程有限公司:***************)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2.2.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验收会议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审阅验收。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2)中标方应在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经建设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安装使用。(3)中标方负责对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并达到国家相关的验收标准,对安装调试错误所导致的设备损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5)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6)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7)项目完成后,成交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采购人。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权利瑕疵担保:(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 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 商业秘密等权利。(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 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 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4合同价款支付:(1) 验收合格后, 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 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 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 申请支付, 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 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4)支付合同价款时, 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 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 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 报经甲方审查同意。(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中另有规定。 6.5伴随服务:(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 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 如: 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 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 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 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 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 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无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湘府中路298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青竹湖大道769号军民融合科技城C组团C1栋3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