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F********0053-1 采购人(全称):宁乡市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农发投投资项目咨询机构招标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F********005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农发投投资项目咨询机构招标 | 其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768000 | 合计金额小写: 768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拾陆万捌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咨询服务项目的主要输出成果为《股权投资可行性报告》、项目收购方案和合同 序号 | 合同标的 | 1 | 乙方出具股权投资可行性报告(含估值分析) | 2 | 乙方协助甲方向上级监管部门汇报及报批事项 | 3 | 乙方制定股权投资项目的实施方案,协助甲方商务谈判 | 4 | 乙方在甲方办理股权交割手续过程中提供财务、法律等专业咨询服务支持 | 5 | 乙方针对甲方提出的与股权投资相关的财务、法律问题提供专业解答 | 总计金额 | 小写:768000元(大写:柒拾陆万捌仟元整)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8-20 ——2021-12-31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凭证账薄资料审阅、现场访谈、参与项目会议、沟通协调、回复咨询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等形式提供服务; (1)乙方在正式进场后30天内向甲方交付书面的《股权投资可行性报告》; (2)在上级监管部门批准之后协助甲方在2021年12底前完成股权交割,如非因乙方造成的项目延期不受这个时间限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七日内支付30%的费用,即人民币230,400.00元整;乙方完成“二、业务范围与服务方式”项下可行性研究报告终稿后,甲方应于七日内向乙方支付30%的费用,即人民币230,400.00元整;甲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并购项目的股权交割程序后,甲方应于七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40%的费用,即人民币307,200.00元整。 (2)如甲方停止股权投资,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终止,甲方应根据乙方主要输出成果及第五项(二)约定支付费用,但不超过本次咨询税费价的80%。 4.2收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花园桥支行(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872)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项目需要,配备现场团队的服务人员不低于2人。团队成员职责分工明确、合理,应包含具有丰富的财务咨询和财务顾问经验的专业人员。团队人员应对采购人服务需求及时响应。 (2)乙方项目负责合伙人为肖红英、项目负责人为熊尧。项目现场核心人员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取得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或具备10年以上的并购经验。根据项目需要安排行业、财务、业务方面的专业经理参与项目。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乙方在正式进场后30天内向甲方交付书面的《股权投资可行性报告》; (2)在上级监管部门批准之后协助甲方在2021年12底前完成股权交割,如非因乙方造成的项目延期不受这个时间限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敦促标的公司及时向乙方提供履行咨询工作职责所需要的协议、合同、章程、文件、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并应敦促标的公司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 (2)甲方应对乙方工作给予充分的理解、支持和合作。为乙方提供履行协议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配合事宜。 (3)依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咨询费用。 (4)乙方在服务期间向甲方出具的书面资料,仅限于前述委托项目之用,不得另做他用,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如因委托代理的事项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工作量较前期提供的工作量清单有较大幅度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际情况后,与乙方协商酌情调增顾问费用。 6.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财务咨询意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严守业务中知悉甲方的保密信息,非因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向外界泄露。 (3)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应充分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4)对甲方提出的有关咨询问题及时解释回复,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或者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主张解除本约定书的,乙方已收取的咨询费应全部退还甲方。 (6)非乙方原因,甲方要求终止本协议的,乙方有权就本协议终止之日前对约定事项所付出的劳动收取合理的费用。 (7)乙方项目负责合伙人为肖红英、项目负责人为熊尧。项目现场核心人员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取得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或具备10年以上的并购经验。根据项目需要安排行业、财务、业务方面的专业经理参与项目。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8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乙方若迟延完成本约定书约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每迟延一天,应按照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迟延履约超过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约定书,乙方除了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外,还应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7.4若乙方委派的现场团队服务人员不尽职(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及时响应甲方的项目需求、项目经验不足无法胜任工作等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服务人员,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约定书,乙方除了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外,还应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7.5除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约定,其余违约事项,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 关于4.2收款账户的定,经双方协商变更如下 本次服务费用请汇入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伍家岭支行 银行账号:1901 0100 1920 1105 913 账户信息若发生变更,乙方需在甲方付款前拾(10)日书面通知甲方。任何一方因以上信息变更未按约定通知或确认信息而使甲乙双方遭受的损失,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损失责任。甲方每一次付款前,乙方均应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款项。 11.2服务成果和服务成果的使用 (1)乙方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提供的任何服务成果,都只是基于甲方的利益和信息要求而向甲方提供的。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服务成果均不得被整体或部分地复制、引用或披露(甲方内部使用的情况除外); (2)本业务为咨询性质,乙方的服务主要是为甲方决策提供依据,甲方决策不当所带来的任何不利影响与乙方无关。 11.3保密条款 (1)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会获取与甲方业务或其他事宜有关的保密信息。乙方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保密协议》等约定,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除下列情况外: A.法律法规允许,并取得甲方的授权; B.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否则乙方不得向除乙方外的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2)为了进行市场拓展、宣传或者推广乙方的服务,经甲方允许后,乙方可以披露曾为甲方工作(包括提供服务)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可以提及甲方的名称或使用甲方的LOGO(徽标),并指出该工作(或服务)的一般性质或种类,以及任何已适当进入公众领域的详细信息。 (3)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对本业务所涉密信息保密。 11.4本协议的有效期间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4、7、8、11.2、11.3、11.6项并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失效。 11.5约定事项的变更 (1)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咨询工作如期完成,或出现其他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11.6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财务咨询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书面通知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方式终止履行本协议。 (2)在乙方按照上述第十条第(一)款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就其于本协议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财务咨询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1.7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1)合同的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按以下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香山社区玉潭中路141号 收件人:谢可 邮政编码:410600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416号泊富国际广场写字楼36楼 收件人:魏瑞祺 邮政编码:410000 联系电话:****-******** 传真:无 (2)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电话、短信、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或以在网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处理现场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乙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乙方拒绝签收,则以该通知留置于乙方的住所或本合同中载明(含乙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形)的地址之日为送日];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3日为送达日;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上公告或处理现场发布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当日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宁乡市玉潭街道香山社区玉潭中路141号 | 地址: | 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文化创意园12号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