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财政局关于2021年新昌县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物资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昌县财政局关于2021年新昌县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物资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昌县财政局关于2021年新昌县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物资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XCYF*******-1

二、项目名称:2021年新昌县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物资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健民路7号F栋厂房101-3           

被投诉人:浙江越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新昌县中国茶市E10幢1028号 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99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六一路12号(大连旺大企业有限公司内)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 1:(1)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3.小喇叭、高音喇叭”,的“雅兰仕”品牌不是制造商“虞城创新声乐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和商号。投诉事项2:《中小企业声明函》中“4.消毒湿巾”的品牌不是制造商“杭州魅可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和商号,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046号)规定,根本不应该享受中小企业政策支持,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为谋取中标,将该公司填入《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被投诉人一浙江越锋项目管理公司辩称:一、经与本项目相关投标人(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确认,一、关于小喇叭、高音喇叭,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东莞市美之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武汉瑞嘉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授权书两份;2. 武汉瑞嘉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生产厂家虞城创新声乐电子有限公司委托加工授权书、授权委托加工合同。二、关于消毒湿巾,1.珂研新肌商标两个注册人杭州浩润科技有限公司和自然人张宝娣给杭州魅可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授权书;2.珂研新肌商标两个注册人杭州浩润科技有限公司和自然人张宝娣以及杭州魅可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系证明材料:(1)杭州浩润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魅可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同一法人阮爱红;(2)杭州浩润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魅可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之外的同一股东为张宝娣。有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依据、材料为准。被投诉人二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辩称:经与招标代理机构(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投标人(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关于本投诉事项,相关答辩意见和证据、依据、材料由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投标人负责提供、解释。相关供应商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述称:一、关于质疑虞城创新声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雅兰仕”牌小喇叭/高音喇叭不属于中小企业的产品的投诉不予认可,《中小企业声明函》是真实有效的,在投标文件的《投标(开标)一览表》中所填写的品牌雅兰仕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写的生产厂家虞城创新声乐电子有限公司,按照与武汉瑞嘉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双方2021年11月9日签署的买卖合同据实填写。2.与武汉瑞嘉玺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前已经核实过武汉瑞嘉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具有东莞市美之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其的授权,授权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授权武汉瑞嘉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雅兰仕品牌天猫网络经销商,3.销售单位武汉瑞嘉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了东莞市美之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武汉瑞嘉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生产喊话器。二、关于投诉事项2“珂研新肌”消毒湿巾:珂研新肌商标注册人有两个,分别是杭州浩润科技有限公司和自然人张宝娣,珂研新肌消毒湿巾生产厂家杭州魅可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时也提供了这两个商标注册拥有者给杭州魅可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授权书,且存下以下关系:杭州浩润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魅可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同一法人阮爱红;同一股东为张宝娣。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 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这两份授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通过这些证据,在投标文件的《投标(开标)一览表》中据实填写消毒湿巾的品牌珂研新肌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生产厂家杭州魅可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真实有效没有提供虚假资料,完全可以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的政策支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1.虞城创新声乐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为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于2021年12月31日复函载明:经虞城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调查,根据东莞市美之尊电子科技给武汉瑞嘉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品牌运营授权书、武汉瑞嘉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授予虞城创新声乐电子有限公司的“雅兰仕”品牌生产授权书、武汉瑞嘉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授予虞城创新声乐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加工合同等材料,雅兰仕品牌拥有者东莞市美之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武汉瑞嘉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品牌运营授权书,授权其可以组织生产、质量把控、天猫销售,而武汉瑞嘉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虞城创新声乐电子有限公司签署的委托加工授权书以及授权委托加工合同,可以证明虞城县创新声乐电子有限公司的加工生产是有依据的,是受法律保护,真实有效的,确系中小企业。2.杭州魅可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22年1月4日复函载明:桐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桐庐县卫健局,就投诉事项对杭州魅可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确认由杭州魅可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珂研新肌”消毒湿巾符合“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此条政策,理由如下:1.杭州魅可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杭州浩润科技有限公司和张宝娣的商标授权书,《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规定应由商标持有人进行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如被授权企业有要求,商标持有人应进行备案,因此该商标授权书是合法有效的,不影响杭州魅可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2.自然人张宝娣注册商标“珂研新肌”的注册范围中包括消毒湿巾,张宝娣已授权杭州魅可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杭州魅可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4.“珂研新肌”消毒湿巾由杭州魅可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且用杭州魅可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号申报,符合“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条件。
2、处理结果:关于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 3.(小喇叭/高音喇叭),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制造商为(虞城创新声乐电子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8人,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资产总额为5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在投诉处理阶段,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货物制造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认定虞城县创新声乐电子有限公司的加工生产雅兰仕牌小喇叭/高音喇叭是有依据的,是受法律保护,真实有效的,确系中小企业。据此,投诉人关于“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武汉瑞嘉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虞城创新声乐电子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雅兰仕牌小喇叭/高音喇叭作为本项目投标产品,是不享受中小企业政策支持,是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行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 “4.(消毒湿巾),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制造商为(杭州魅可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5人,营业收入1800万元,资产总额为8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在投诉处理阶段,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货物制造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桐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确认由杭州魅可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珂研新肌”消毒湿巾符合“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此条政策。据此投诉人关于“珂研新肌消毒湿巾的品牌不是制造商杭州魅可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和商号,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046号)规定,根本不应该享受中小企业政策支持,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为谋取中标,将该公司填入《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2021年新昌县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物资采购项目(编号:XCYF*******-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本项目采购活动继续。

六、处理日期:2022年01月1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新昌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任卫杰
3、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 ********6/20221/72bfd00f-e533-4c79-9243-0c7af2ac1b48">新财执法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深圳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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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新冠病毒 财政局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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