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GK-********0067-1 采购人(全称):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浏阳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PPP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006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1 | 浏阳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PPP项目 | 其他服务 | 浏阳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PPP项目合作范围包括:大栗坪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及扩建工程、雨污分流工程、智慧水务及乡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项目分近期和远期工程,其中近期工程在2020年至2023年实施,远期工程自2024年开始实施 | 项 | 1 | 1.98 | 合计金额小写: ********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拾壹亿玖仟肆佰捌拾贰万柒仟捌佰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标的名称:浏阳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PPP项目 浏阳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PPP项目合作范围包括:大栗坪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及扩建工程、雨污分流工程、智慧水务及乡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项目分近期和远期工程,其中近期工程在2020年至2023年实施,远期工程自2024年以后开始实施。乙方可根据调研结果和实际需求调整建设内容和规模,实施阶段管网改造和新建工程将根据地勘情况、拆迁、城市规划要求等做适当调整。城镇污水出水标准可根据政府要求,按照湖南省最新标准要求进行适当调整,由此增加且超过本项目总投资额度的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另行商定。项目实施范围和内容最终以经政府方审批通过的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为准。 大栗坪污水处理厂三期服务费单价(含增值税)1.9789元/吨;污水处理厂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5%;污泥处理中心污泥处理费单价(含增值税)247.23元/吨;大栗坪污水处理厂三期、四期工程以外的项目投资收益率4.98%;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综合定额下浮率5% ;运维服务费合理利润率6.67%。 标的及金额明细:本项目合计总投资为119482.78万元,其中大栗坪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及扩建工程为49053.80万元;主城区雨污分流工程为55048.76万元;智慧水务及乡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为15380.22万元。 项目范围及内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范围和建设内容 | 运营内容 | 1 | 大栗坪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及扩建工程 | 大栗坪污水处理厂: 远期工程:1、大栗坪污水厂扩建3万m3/d(三期新建工程)。 2、大栗坪污水厂扩建3万m3/d(四期新建工程)。 | 1、运营维护大栗坪污水处理厂三期新建工程(3万吨/天)和四期新建工程(3万吨/天)。 2、根据运营维护手册、大修重置计划,对项目进行日常维护、大修重置等。 | 污泥处理中心: 近期工程:在大栗坪污水厂内新建一处污泥处理中心,污泥处理规模80t/d(含水率不高于60%的污泥处理至含水率不高于40%)。 远期工程:污泥处理中心扩建,污泥处理规模扩至100t/d(含水率不高于60%的污泥处理至含水率不高于40%)。 | 1、运营维护污泥处理中心一期工程(80吨/天)和二期工程(20吨/天)。 2、根据运营维护手册、大修重置计划,对项目进行日常维护、大修重置等。 | 龙泉港泵站工程: 1、远期对龙泉港泵站扩容3万m3/d。 2、远期随浏阳河西路的建设同步新建龙泉港泵站污水出水压力总管,管径为DN1200,长度约2.7km。 | 1、运营维护龙泉港泵站扩建工程(3万吨/天)。 2、运营维护污水出水压力总管(2.7km)。 3、根据运营维护手册、大修重置计划,对项目进行日常维护、大修重置等。 | 2 | 雨污分流工程 | 现状截污总管改迁工程: 在现状截流式合流制区域,对敷设在河道内的现状截流总管进行改迁,减少河水入渗;其中:淮川河片区迁改DN500~DN1350截流干管2334m;济川河片区迁改DN1000截流干管2774m;浏阳河北岸迁改DN1200~DN1800污水干管1447m,新建双排DN1000倒虹吸68m。 | 1、运营维护淮川河、济川河、浏阳河污水管网6623m。 2、根据运营维护手册、更新重置计划,对管网进行日常维护、更新重置等。 | 雨污混接改造及污水管网建设工程: 在近期具备分流制改造条件的区域,进行雨污混接改造及污水管网建设,实现雨污完全分流制;其中 :淮川河片区新建DN400污水支管9520m;济川河片区新建DN400~DN500污水支管3126m;浏阳河北岸新建DN400~ DN600污水支管800m;净溪河片区新建DN400~DN1000污水管13410m。 | 1、运营维护淮川河、济川河、浏阳河、净溪河管网26856m。 2、根据运营维护手册、更新重置计划,对管网进行日常维护、更新重置等。 | 污水泵站建设工程: 在浏阳河南岸片区,建设污水提升泵站1座(荷花1#泵站规模为3万m3/d),为区域污水收集处理提供条件。 | 1、运营维护荷花泵站(3万吨/天)。 2、根据运营维护手册、更新重置计划,对泵站进行日常维护、更新重置等。 | 现状排水管网检测及修复工程(管网修复范围见附件5): 对现状排水管网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对现状缺陷污水管进行针对性的修复。 对主城区约425km雨、污水管道及合流管进行检测排查,并对存在缺陷的污水及合流管道进行修复。 | 1、运营维护主城区污水管道及合流管。 2、对管网进行检测修复,根据运营维护手册,对管网进行日常维护。 | 3 | 智慧水务及乡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 | 村镇污水治理工程(详细范围见附件5): 对28个镇区污水厂配套的现状污水及合流管网进行摸排及修复整治,完善污水管网建设。 | 1、运营维护28个镇区污水配套管网约26.4km。 2、对管网进行检测修复,根据运营维护手册,对管网进行日常维护。 | 流域水环境智慧管理系统: 建设流域内污水处理设施的在线监测预警系统、主城区排水设施GIS管理系统、主城区排水工程监管系统及集中监控平台等。 | 1、运营维护流域水环境智慧管理系统。 2、根据运营维护手册、更新重置计划,对项目进行日常维护,更新重置等。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1-01 ——2036-12-31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浏阳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方式:特许经营:甲方已获得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的方式,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即由乙方负责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浏阳市大栗坪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及扩建工程、雨污分流工程、智慧水务及乡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乙方提供上述服务,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泥处理中心污泥处理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服务费的专营权。甲方委托乙方对城区和乡镇管网进行运营维护管理,乙方通过对城区和乡镇既有管网的运营维护,在满足管网维护标准和绩效考核的条件下,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管网运维服务费,乙方收回成本并获得收益。项目合作期满后,由乙方将项目资产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单位。 浏阳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PPP项目合作范围包括:大栗坪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及扩建工程、雨污分流工程、智慧水务及乡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项目分近期和远期工程,其中近期工程在2020年至2023年实施,远期工程自2024年以后开始实施。乙方可根据调研结果和实际需求调整建设内容和规模,实施阶段管网改造和新建工程将根据地勘情况、拆迁、城市规划要求等做适当调整。城镇污水出水标准可根据政府要求,按照湖南省最新标准要求进行适当调整,由此增加且超过本项目总投资额度的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另行商定。项目实施范围和内容最终以经政府方审批通过的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为准。 1特许经营期及期满处理 1.1特许经营期的确定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28年(含建设期),可用性服务费支付年限为20年。各子项目工期以项目开工日起至项目竣工日止,各子项目竣工验收之日后即进入运营期。存量项目自本合同签订且移交完成后即进入运营期。各子项分别实施、分别竣工验收、分别支付污水处理费、污泥处理中心污泥处理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运维服务费,且单个子项建设期不超过两年,短于两年的按实际工期进行竣工验收。除非根据本合同第25条的规定被终止。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商定,特许经营期内乙方经营业务和股权的变化,不影响特许经营期的连续计算。 1.2特许经营期满的处理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时,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所有项目设施及相关权利。甲方有权依照届时适用法律规定选择社会资本,如乙方在上述特许经营期内履约记录良好,则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权。 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合作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2特许经营权的排他性及其处分限制 2.1甲方承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及合作范围内,甲方授予乙方对项目设施的特许经营权系独家的、排他的权利。除非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的,甲方承诺不擅自收回特许经营权,不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任何第三方。 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2.3特许经营期内,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为本项目融资抵押、质押或担保本项目的运营收益权。 2.4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过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和出租特许经营权。经甲方同意并备案,乙方可以用其项目特许经营权为本项目融资设置担保权益(如抵押、质押、担保等),但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担保期不得长于剩余特许经营期限。 2.5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前三(3)年,乙方应取消本项目设置的抵押、担保等担保权益。 2.6在不影响本项目正常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乙方股东经甲方同意可以按第10条转让其在本项目的股权。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服务费的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在开始商业运营后,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服务费,按照各自的基本水量和社会资本投标时确定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计算,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日计量,污水处理服务费每两个月支付一次。污泥处理中心污泥处理服务费。自污泥处理中心开始运营日起,污泥处理中心污泥处理服务费按日计量,按达标处理污泥量与污泥处理中心污泥处理服务费单价的乘积计算。污泥处理中心污泥处理服务费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可用性服务费。根据第13.1.3款计算的每年可用性服务费,每半年支付一次可用性服务费,期末按照绩效考核结果核算每年支付费用,可用性服务费支付20年。运维服务费。运维服务费以运营成本加合理利润率和税费的方式计算,运营成本以实际实施的工程结算经审计后确定。运维服务费按年结算,支付至特许经营期止。 乙方应当在每个付费周期结束后5日内,按照第14.1款约定计算服务费的金额,列明上期服务费的计算结果和费用构成,并提交付费申请及第14.2.2款证明材料,以便甲方能够核实上述计算结果。 4.2收款账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香港路支行(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08306)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质量要求: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履行情况,以确定工程建设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合同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和通知。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命令乙方停止施工,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直至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由此造成建设进度延误的,延误期限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9条项目建设 9.1项目计划 9.1.1本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根据政府相关建设进度安排为准。 9.1.2甲方应在乙方取得中国法律规定的所有开工前应取得的相关手续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乙方应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开工。 9.2建设管理 9.2.1乙方作为本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有适用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及本合同的其它要求,具体负责项目的工程招标、施工管理等具体的建设管理工作,对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控制等负全部责任。乙方无对应设计等前期服务及施工资质的,应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2018第16号令)等文件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 9.2.2乙方在项目建设施工前,应按相关要求办理项目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新建污水处理厂选址和配套管网建设应尽量避开河道和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如项目建设需要临河、穿河、跨河、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到水利部门办理涉河审批,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9.2.3乙方应对该项目的工程相关的设备与服务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采购或招标。招投标或采购文件应报甲方审查、备案,并接受监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进入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并接受甲方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9.2.4乙方应按国家、湖南省、浏阳市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规定进行项目预算,财评和审计,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建设。乙方不得擅自修改立项、设计、环评、预算等内容。项目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9.3项目设计 9.3.1设计的范围 纳入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的项目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9.3.2设计单位的选定 乙方应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设计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等为本项目建设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由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设计责任。该过程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9.3.3项目设计要求 本项目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和标准: (1)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 (2)项目所在地区和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 (3)相关适用法律的规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验收程序:甲方在接到通知后的10日内派代表参加由乙方组织有关方面联合进行的竣工验收。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参与竣工验收,则竣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按预定的时间进行,乙方应将验收结果及时通报甲方。 如果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陈述不合格理由。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竣工验收。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第5条项目设施的交接 5.1交接范围 在项目设施交接日,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依据本合同附件6资产交付清单移交项目设施: 5.1.1政府方自建的城区和乡镇管网及所有附属物的移交。 5.1.2所有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操作手册、操作摘要、转让札记、设计图纸、文件,以及所有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必需的技术资料等,使乙方可以直接运营、维护管网。 5.1.3甲方保证将《资产交付清单》中记载的资产运营维护权移交予乙方。 5.2交接标准 5.2.1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委托运营所涉及的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技术规程、以及与承包商、供应商签订的保修合同等资料,尽可能移交给乙方,具体以资产清单所载明的资产范围为限。甲方按照现状交接给乙方,不承担任何保修责任(设备供应商和承包商的保修责任除外),管网的更新及重置由甲方负责实施承担相关费用。2020年度及之后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网,移交给乙方委托运营时,应确保管网没有明显缺陷,在移交日前15日能持续稳定运行。 5.2.2在资产运营维护权移交后,甲方不接受乙方以资产缺陷、技术缺陷等对资产现状的索赔和补偿。即使原有厂网存在其他资产缺陷、技术缺陷等问题,均被视为乙方在进行投标前已进行了考察并经确认。 5.2.3本合同签订后,非正当理由乙方不得拒绝接受招标范围内的任何内容。 5.2.4甲方委托乙方对城区和乡镇管网进行运营维护管理,资产权属不发生改变,仍归属于政府方,乙方享有运营维护的权利。乙方通过对城区和乡镇既有管网的运营维护,在满足管网维护标准和绩效考核的条件下,由政府向乙方支付管网运维服务费,乙方收回成本并获得收益。项目合作期满后,由乙方将项目资产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单位。 5.3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移交方应在项目设施交接日将所有未到期的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对项目设施的每一项可以转让的担保转让给乙方,并负责完成相关转让手续以保证该等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4 风险的转移 自项目设施交接日起,不论任何情况下所产生的项目设施的所有损失或损坏的风险转移至乙方,除非该损失或损坏是由于甲方违约造成。 5.5交接的效力 自项目设施交接日起,项目设施之经营权属于乙方,乙方自此对项目设施享有合法的运营、管理、维护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5.6交接的项目设施使用的保证 5.6.1乙方对所有纳入交接范围内的项目设施,均应在投标前考察清楚,项目设施移交时,乙方不得以项目设施达不到相应的移交标准为由拒绝接受。交接的项目设施为从事管网运营维护业务所必须的资产,且该等资产权属清晰,甲方有权将该等交接的项目设施的使用权移交予乙方,以确保乙方能够依据本合同约定从事运营; 5.6.2交接的项目设施无附带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权利限制或其他纠纷;乙方接收交接的项目设施使用权后,不会存在其他任何法人或/及个人对交接的项目设施提出权利要求或其它任何争议,不会影响到乙方正常使用交接的项目设施; 5.6.3乙方可以依据生效日前的状态无障碍的使用交接的项目设施的土地而不会出现土地使用方式变化或产生任何额外支出的情形; 5.6.4生效日后,甲方将保证不将交接的项目设施进行抵押、转让、出租及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等任何影响乙方正常使用交接的项目设施的处置行为。 5.7交接工作小组 5.7.1 在项目范围内的项目设施达到第5.2款的交接标准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移交方和乙方分别委派三名人员共同组建成立交接工作小组,其负责人由乙方委派的人员担任。甲方负责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 5.7.2交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与本项目相关产权持有单位进行交接有关的资产清点、运营交接、人员管理、土地使用以及其他必要的经营权交接前期工作。 5.8交接工作进度 5.8.1 移交方在交接工作小组成立后,开始向乙方交接工程项目设施,并于一(1)个月内正式完成交接的全部工作。交接工作结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开始商业运营书面通知。 5.8.2 若非乙方原因导致交接工作不能在第5.8.1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甲乙双方协商给予甲方一(1)个月延长期。 5.8.3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交接工作不能在第5.8.1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9 项目设施交接日 5.9.1除第5.8.2款规定的情况外,甲乙双方同意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项目设施交接日: (1)交接工作小组已完成交接前期工作; (2)乙方收到了甲方提供的有关移交项目设施的全部必要资料和文件;手续不完善的由甲方负责完善,乙方接受所有纳入范围内的项目设施并进行运营。 (3)本合同所述之项目设施事实上已由乙方使用,并处于乙方控制之下。 (4)自项目设施交接日起,乙方对项目设施拥有完整的 9.9竣工验收 9.9.1 乙方应及时完成各单项验收,本项目具备相应的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在30日内根据适用法律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组织本项目竣工验收,并提前10日通知甲方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9.9.2甲方在接到通知后的10日内派代表参加由乙方组织有关方面联合进行的竣工验收。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参与竣工验收,则竣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按预定的时间进行,乙方应将验收结果及时通报甲方。 9.9.3如果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陈述不合格理由。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竣工验收。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9.9.4如果甲方在再次竣工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关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并且验收结果已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则视为项目设施竣工。 9.9.5因竣工验收不合格导致建设进度延误和建设投资增加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经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按照第25.1款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 9.9.6本项目子项目众多,各子项目分别试运行、分别竣工验收,乙方应按要求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因政府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试运行、竣工验收,则在开始试运行日或视为同意开始试运行当日起的九十(90)日之后,支付商业运营服务费。 9.9.7如果自初步完工确认起两(2)年内,由于乙方原因项目未能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甲方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力及义务 甲方在合作期内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履约行为进行全程监管,如发现与本合同约定存在不相符合的情形,有权责成乙方限期整改,并根据合同约定扣除或提取相应金额的履约担保,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在建设期内有权对乙方的建设管理情况及在运营期内有权对乙方的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甲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有权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及中期评估,并有权将评价结果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4)对乙方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的义务进行督促、监督和管理,依法对乙方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5)对乙方安全生产、出水水质、环保措施、设施质量等进行监管; (6)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甲方或其授权机构有权指派专门人员进入本项目场地,并在乙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不定时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同时,在生产运营期间,可对乙方的生产信息进行了解; (7)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有权及时将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8)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时,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 (9)在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收回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10)拥有污水处理厂水质达标排放后出水的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开发利用等权利; (11)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测算、审计和监控企业成本; (12)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在合作期内的义务: (1)遵守国家、湖南省有关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授予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2)甲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第7条约定完成前期工作,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方式向乙方移交项目前期工作文件。 (3)按照约定的持股比例要求授权出资代表按时足额认缴出资额,组建项目公司,不影响项目落地。 (4)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取得融资所必需的证明文件等工作。 (5)协调合作范围内的排水户将符合纳管标准的污水纳入乙方的污水收集管网,禁止不应纳入污水收集管网的排水户纳管;对排水户污水排放的达标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如因该等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6)协助相关部门对乙方进行监管,协调乙方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7)按本合同约定保障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除为维护公众利益需要,不得减少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乙方特许经营权的使用;维护乙方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自主权; (8)负责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征收体系,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程序,适时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9)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泥处理中心污泥处理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服务费;在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乙方的服务费时,确保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和中长期财政规划;按照本合同约定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10)指定污泥处置地点,并协调污泥的处置; (11)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协助乙方争取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优惠政策,严格落实企业可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2)依法制止和排除或者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制止和排除侵害乙方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13)甲方及其雇员对于乙方提供的关于本项目的所有书面材料,无论是技术性还是商业性,均予以保密,保证其知识产权不受侵犯。除了出于监管目的之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任何此类文件或资料全部或部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传播; (14)确保乙方取得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可能要求的进入项目设施场地的地上通行权; (15)负责新建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前期事宜,并提供相关合法性证明文件; (16)在特许经营期内,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甲方协助乙方依法取得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同时政府方按“三通一平”要求,负责或协调将本项目所需临时用地、水、电、通信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乙方指定地点。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17)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乙方在合作期内的权利: (1)依约享有项目特许经营权,并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泥处理中心污泥处理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服务费的权利。 (2)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的权利。 (3)按本合同约定申请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污泥处理中心污泥处理服务费单价、运维服务费; (4)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履约不能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甲方确认确属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措施的,则甲方应根据上述原因造成的实际影响对乙方责任予以相应豁免,并对绩效评价指标的达成率进行相应调整。 (5)特许经营期内,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为本项目融资抵押、质押或担保本项目的项目设施、运营收益权; (6)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不包括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乙方如果实际缴纳了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应通过合适的方式予以补偿; (7)政府方负责完成的前期等工作导致出水水质超标,乙方享有免责的权利; (8)合作期限内,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或浏阳市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发生变化,需要对本项目进行更新改造或技术优化的,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政府方要求进行实施。 (9)因更新改造或技术优化造成乙方资本性支出及运营维护成本增加的,甲方和乙方应就更新改造或技术优化的具体方案、建设周期、费用补偿或价格调整等事宜进行协商。 (10)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在合作期内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在合作期内承担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及移交等责任和风险。 (2)在合作范围内,按照经批准的相关规划以及合同约定负责实施本项目,确保项目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 (3)乙方应本着普遍和无歧视的原则,接受合作范围内依法应纳管的污水。如乙方发现排水户排放的污水不符合纳管标准,且经乙方合理判断纳管可能导致对本项目所涉污水收集管网或污水处理厂造成重大损害的,则乙方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当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乙方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4)在运营期内严格按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约定对本项目进行运营维护,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污水处理厂运行质量及管网设施的运营维护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5)在整个特许经营期限内稳定、安全、可靠地提供污水、污泥的处理服务,未经甲方批准或遇不可抗力,不得擅自停业或歇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7)接受甲方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含政府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单位)进行相关审计、审核及考核; (8)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自费取得和保持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所要求的所有批准,并应督促项目建设承包商、运营维护商取得并保持所需的一切此类批准。 (9)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由乙方签订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协议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 (10)提供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服务和污泥处理服务,出水水质等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出水水质标准; (11)在申请调整污水服务费单价、污泥处理中心污泥处理服务费、运维服务费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含政府委托的单位)审核公司经营成本; (12)依法接受政府审计机构的年度财务审计,并按时向甲方提供审计报告; (13)负责对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脱水处理并送至政府指定地点,并承担污泥运输费用。其中城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运输距离暂按15km计算;其中污泥处理中心污泥运输距离暂按15km计算; (14)负责对纳入项目范围内的污水管网和泵站进行维护,管网和泵站应定期(城区每年一次,乡镇每年一次)进行清淤和疏通,管道、检查井、沉砂井等附属设施污泥清运,及时排除施工砂浆、生活垃圾、建筑渣土、粪便等引起的堵塞,保证污水管网淤积不超过管径的1/5且污水畅通; (15)负责对纳入项目范围内的智慧水务工程进行运营维护,保证满足设计要求; (16)乙方负责建设的子项目的更新及重置由乙方负责,非乙方负责建设的子项目的更新及重置,原则上由政府方负责实施。 (17)遵循谨慎运行惯例,加强项目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重置,确保项目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特许经营期满时,将项目设施及相关资料完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 (18)乙方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可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各项验收,本项目子项目众多,各子项目分别试运行、分别竣工验收,乙方应按要求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因政府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试运行、竣工验收,则在开始试运行日或视为同意开始试运行当日起的九十(90)日之后,支付服务费。 (19)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被提前终止时,对项目设施和特许经营权在移交前设置的任何抵押、质押、担保、债务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0)乙方及其雇员、供货商和承包商对于政府方提供的关于本项目的文件和资料,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也无论是技术性还是商业性,均予以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任何此类文件或资料全部或部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传播;上市公司须按有关规定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受本款约束; (21)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将项目设施的全部污水处理能力完全提供给甲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为任何第三方处理污水,也不得将污水或已处理的污水交付给任何第三方; (22)不应因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厂场地(包括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空气)及周围环境的环境污染,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尽量减少对污水处理厂周边的干扰; (23)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每月按时向甲方上报运营情况,提交与污水处理业务有关的报告、数据、资料,同时有义务配合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本项目进行检查与考核; (24)乙方拟利用本项目达标出水开展中水回用等经营性业务的或者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等处置行为的,必须报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25)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在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 1)进行施工前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 2)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有适用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及本合同的其他要求,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改造和新建工程施工建设。在施工工程中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有关单位检验是合格的; 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协议、审批等文件后,应于七(7)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的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4)对于工程建设的重要事项和关键节点,乙方应至少提前五(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认可,并向甲方提交相关工作方案,以便于甲方或甲乙双方就相关事项作出安排。这些重要事项和关键节点包括: A.工程开工; B.单项工程完工; C.工程开始运行(或性能)测试; D.竣工验收; E.项目开始商业运营; F.甲方要求或甲乙双方认可的其他重要事项。 5)工程建设期间,乙方应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报告,以使甲方充分了解和掌握项目进度、质量、投资,以及乙方的建设管理等情况。相关工程建设报告包括: A.工程总体建设方案; B.工程建设控制性网络进度计划图; C.年度、季度、月度工程进展报告; D.工程建设专项或专题报告(如施工组织设计报告、重大专项招标采购方案、重要设备和材料的检测报告、关键技术问题报告、试运行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安全事件报告等); E.其它甲方要求或甲乙双方认为有必要的报告。 (26)乙方全面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建立完备的工程建设质量管控体系,接受相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27)乙方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出现环境事件和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8)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本合同第9.9.8款的规定交付有关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29)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30)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甲方违约情形及处理 建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视为甲方违约: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7条约定完成并向乙方移交前期工作成果; 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停止建设;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发生本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以下违约责任:违约行为发生当日起,按1万元/日计算,并相应顺延项目特许经营期。如甲方逾期改正超过180日,则乙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乙方违约情形及处理 建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视为乙方违约: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影响项目建设进度或建设质量的; (2)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在开工日开工或在建设期满前完工的;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以及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测,导致建设进度延误、工程质量降低的; (4)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开展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工作的; (5)发生责任性安全事故,经核查属实且造成恶劣影响; (6)发生责任性环境保护事故,经核查属实且产生重大影响; (7)因工程项目质量和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8)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24条补偿与违约赔偿 24.1补偿 24.1.1获得补偿的情形 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如发生下列事件(下称“补偿事件”),则乙方有权依照本条相关约定从甲方获得补偿: (1)由于法律变更,导致乙方对项目的资本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增加; (2)应甲方要求进行的工程调整和设备改造,导致乙方对项目的资本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增加; (3)根据规定或甲方要求导致污水出水或排水设施运营标准提高,造成乙方对项目的资本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增加; (4)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安全,甲方的介入造成乙方的损失、支出或费用增加;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1年6月24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1.1项目特许经营权 1.1.1甲方已获得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的方式,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即由乙方负责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浏阳市大栗坪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及扩建工程、雨污分流工程、智慧水务及乡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乙方提供上述服务,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泥处理中心污泥处理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服务费的专营权。 1.1.2甲方委托乙方对城区和乡镇管网进行运营维护管理,乙方通过对城区和乡镇既有管网的运营维护,在满足管网维护标准和绩效考核的条件下,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管网运维服务费,乙方收回成本并获得收益。项目合作期满后,由乙方将项目资产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单位。 1.1.3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项目设施的独家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于特许经营期届满时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并保证能正常运行。 1.1.4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并获有权审批机构的审批,乙方不得擅自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置特许经营权和资产。 1.1.5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合作期内始终持续有效。依照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应在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并于合作期期满时按照双方约定进行项目资产和设施移交。 第4条项目投融资与财务管理 4.1项目规模及构成 4.1.1本项目合计总投资为119482.78万元,其中大栗坪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及扩建工程为49053.80万元;主城区雨污分流工程为55048.76万元;智慧水务及乡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为15380.22万元。 4.1.2项目总投资为项目建设所发生的、经审核确认的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建设期利息。项目总投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利息 4.2投资控制 4.2.1为控制项目投资,甲方对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从设计方案比选、现场计量、变更管理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乙方应深化前期论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尽量避免设计及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严格按照浏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程序办理工程变更,坚决杜绝“未批先变,低中高结”以及PPP项目仅有概算或财评总价控制工程造价等现象。项目方案设计、工程变更等未经甲方审批同意所增加的造价,由乙方承担,甲方均不予认可,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4.2.2 建设工程费用投资控制责任 乙方在与施工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进行逐一落实,按照本合同作为工程费用计价依据。实际支付金额超出财评中心审核确定的决算金额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均不予认可,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4.2.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控制责任 乙方应严格按照董事会年度预算的相关费用进行控制,其他费用按国家、省、市及浏阳市有关文件标准进行控制。实际支付金额超出财评中心审核确定的决算金额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均不予认可,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4.3项目投融资结构 4.3.1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20%,为23896.56万元;项目资本金由政府授权出资人水建投和中标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其中社会资本以货币资金出资80%,政府指定出资人水建投以货币资金出资,确定占比为20%。 4.3.2项目建设投资执行国家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满足项目资本金制度要求及融资要求,追加资本金由乙方股东各方按股权比例出资。本合同签订30个工作日内,乙方各股东应投入本项目所要求的项目资本金的10%,本合同签订8个月内,乙方各股东应投入本项目所要求的项目资本金的25%,本合同签订一年内,乙方各股东投入到项目的资本金,共计应不低于项目估算总投资的20%。 4.3.3本项目总投资和项目资本金之间的差额由乙方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予以解决,以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4.4投融资责任 4.4.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双方确定的融资计划和方案要求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完成融资交割,并负责项目资金的及时筹措;甲方应为乙方开展项目融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依法提供与项目融资有关的批复、证明、说明及相关文件等。 4.4.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双方确定的融资计划和方案要求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融资交割或实现项目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的,应当按照本合同和《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4.4.3乙方应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后180天内完成融资审批程序,并根据需求分期提款,相关融资文件应在融资完成之日起七(7)日内向甲方备案。 4.4.4 乙方的融资需保证绝对用于项目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到任何单位或个人处。 4.5融资担保 4.5.1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在其按约定享有所有权的项目设施、项目收益权或其他权益上设置抵押、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相关融资文件应及时提交甲方备案。 4.5.2如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设置项目设施抵押或项目收益权等权利质押的,乙方应在移交日前解除全部项目设施的抵押和项目收益权等权利的质押等担保措施。甲方不为本项目融资提供任何担保。 4.6融资及担保的限制 4.6.1除因本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所需之目的外,乙方不得以本项目进行融资。 4.6.2除为本项目融资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项目设施或项目收益权进行抵押或质押、出售、转让、出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交由第三人使用或设定权利负担。 4.6.3项目融资文件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180日内将为本项目融资签署的所有融资文件报经甲方备案。 为保障本项目顺利实施,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中包含融资方承诺的下列条款: (1)只要本合同(含附件)有效,融资方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影响、干扰、损害或终止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合同造成不利影响; (2)如融资文件中包含了融资方介入权的约定,即当乙方违反融资文件或乙方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融资方利益时,融资方可以行使其作为债权人的权利,要求乙方改善管理、增加投入,或请求甲方认可的合格机构接管本项目,但融资方行使上述介入权时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a.融资方通过书面方式将乙方在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事件通知甲方; b.给予乙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90日内纠正此类违约的权利; c.在上述纠正期间不行使融资方对违约事件的任何权利或补救; d.纠正期满时,乙方违约事件持续的,融资方行使权利应以不妨害和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项目的正常运营为前提。如在纠正期内,触发融资方直接介入的重大风险解除或者乙方提供融资方能接受的补充担保措施后,融资方应停止介入。 7.1项目前期工作 7.1.1甲方负责开展的前期工作包括: 项目立项报批;项目的规划方案、规划选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报批; 建设场地的土地征用及相关手续、所有地上物拆迁和补偿;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用电、用水、道路,临时用电、临时进场道路均至规划红线处或建(构)筑物的接口处。 7.1.2由乙方负责开展的前期工作包括: 项目的环评报告编制及报批、防洪影响评价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报批手续、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报批、建设规划、施工图许可等手续;项目工程勘察;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及施工图清单造价;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必要工作。运营权。 第8条土地使用权及项目设施的权属 8.1场地范围 项目应依法取得本项目建设工程场地红线图,并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测量数据为准。 8.2土地权利的取得 8.2.1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无偿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需要采用划拨用地供给的,由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依法按划拨方式取得。政府方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地使用土地。 8.2.2在特许经营期内,需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甲方应保证乙方合法取得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土地使用权。 8.2.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项目施工用地除外),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场地。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8.2.4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建设用地定额标准,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避免占用耕地。 8.2.5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为乙方提供本项目建设合理需要的临时用地使用权,确保乙方取得进入本项目设施场地的地上通行权(包含项目指挥部临时用地及土方弃置用地)。如需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的,该笔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8.2.6如特许经营期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延长,则土地使用期限相应延长。 8.3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费用 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过程中涉及的下列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列入项目总投资。 8.4土地使用的限制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用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且不得对该等土地使用权以出租、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或其他方式设定权利负担。 9.4项目监理 甲方应按照适用法律法规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监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纳入项目总投资。监理费用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甲方向监理公司支付项目建设监理费用。 9.5项目施工和设备采购 9.5.1项目承包商的选择 乙方应依法选择工程总承包商、施工总承包商、设备和材料供应商、其他承包商。 其中,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服务外包的内容,如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中选社会资本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提供服务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9.5.2工程建设费用的计价规则 双方就本项目所涉工程建设费用的计价规则,约定如下: (1)本项目工程费用以现行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其配套文件进行编制,财评中心评审预算时,建筑工程安装费以《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及其配套文件进行审核。材料价格优先选用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浏阳建设造价》中的信息价,浏阳市无信息价的材料参照长沙市的信息价确定。对于无信息价的材料,由甲乙双方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询价确定,乙方依据询价结果依法进行采购,采购价不再参与下浮。所有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综合单价下浮率为5%(下浮基数不含规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税金、设备购置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按设计要求,以甲乙双方联合确定的规格、参数、品质等按市场价评审。项目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金额以财评中心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其配套文件的审核结果和结论确定。项目工程费用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通过的工程结算作为本项目工程费用的计算基础。 (2)建筑安装工程费以经财政评审的预算评审价为依据,以中标价格和按程序审批的工程量据实结算经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项目工程费用的计算基础(未经甲方同意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按设计要求,由甲方先委托第三方进行询价,以询价结果作为上限价,按工程总承包方或工程总承包方联合项目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设备中标价确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采购合同价作为结算依据。未经市政府同意,项目工程费用不得超过公开招标中标价。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以项目财评价为基数,由财评中心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等国家相关收费标准下浮30%审定后确认。征地拆迁费由征拆部门核定后按实计入项目总投资,根据可研资料,确定征地拆迁费上限为5048.4万元,超出部分由政府方承担。 (5)建设期利息计算方式 建设期利息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LPR利率为标准,根据工程进度,按经政府部门审批的资金计划并到账的资金作为计算基数(项目资本金除外)。 1)工程建设费用的计息方式: 以财评中心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实际采购价等确定为工程费用。计息基数扣除政府拨付工程款,以乙方按相应的履约合同向各单位实际支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原则上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或开始商业运营的前一天)为建设期利息结束时间;但是,因为乙方原因,建设期超过工程承包期三分之一的期限后不计息。 工程费用建设期利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实际融资贷款利率×(计息天数÷365)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经财评中心审核确定;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按实际采购价确定;项目资本金和国家及地方专项资金、补贴资金不计算建设期利息;实际融资贷款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同期银行LPR利率的120%) 9.5.3项目设施的技术更新、改造或重置费用 (1)乙方应根据项目设施的使用情况编制并向甲方报备更新重置计划,并在更新重置发生前至少二十(20)日书面向甲方申报拟采购设施的规格、型号、价格和性能等情况,经甲方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更新重置后的相关技术资料、资产清单等相关资料报甲方。 (2)污水处理厂及乙方负责建设的管网更新重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特许经营期内乙方负责建设的管网,由乙方负责更新和重置,并承担相应费用。政府方建设的乡镇污水主干管每年的更新和重置费用不高于50万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如某年管网无更新重置或更新重置费用不足50万元,则乙方承担的更新重置费用50万元/年的额度转入往后的运营期使用),超出50万的部分由政府方承担。 (4)第三方原因导致的管网损坏,由甲方负责协调第三方承担有关责任及费用。 (5)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管网损坏的,重置更新费用由政府方和乙方双方共担。 9.6甲方要求的变更 9.6.1甲方的变更通知 在开工日后,甲方认为需要对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纸进行变更的,应书面通知乙方。 9.6.2乙方对变更的回复 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变更通知后 7 日内,须就变更向甲方作出书面答复。如乙方逾期回复的,视为乙方已接受甲方提出的相应变更。 9.6.3甲方的答复 在收到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后 7 日内,甲方须: (1)以书面方式确认乙方变更回复中所包含的事项,在此情况下,第9.6.5款将适用; (2)以书面形式表明不同意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并列明不同意的具体事由,在此情况下,该变更将依照本合同第27.1款约定提交项目协调委员会解决。 9.6.4甲方对变更通知的确认 在项目协调委员会对变更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后的 10 日内,甲方须依据裁决内容以书面方式: (1)要求乙方执行变更; (2)撤回变更通知。 9.6.5变更的实施 在变更被确认之后: (1)本合同被视为在当日做出了修改,双方须遵守各自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乙方须按甲方变更通知所要求的方式或前述争议解决结果,实施该项变更; (3)甲方要求的变更引起成本增加的,则由乙方承担并计入项目总投资;如甲方要求的变更使得本项目总成本降低的,则相应核减项目总投资。 9.6.6批准 (1)乙方应根据勤勉尽责的原则准备并向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交适当的申请及其他相关文件,尽力获得实施变更所需的任何批准; (2)如果乙方遵守了第9.6.6款第(1)项所述的义务,但乙方的申请被政府有关部门拒绝,甲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应视为已被放弃。 9.6.7减轻损失的义务 (1)乙方应始终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减轻或降低因变更而花费的支出和发生的损失; (2)因变更所致的延误。因甲方要求的变更而导致建设期迟延,乙方有权要求给予相应的宽限期,在合理宽限期内甲方不得行使其在本合同第18条中约定的政府方介入权。 9.7乙方要求的变更 9.7.1乙方的变更通知 乙方在开工日后,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其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实施变更。乙方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必须是出于优化设计、节省开支等合理或经济性考虑,且不得降低安全质量和建设标准。 9.7.2甲方的回复 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 7 日内,须就变更向乙方作出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9.7.3批准 (1)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应经过批准的,乙方应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自行承担所有的相关费用。 (2)变更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并备案后,方可据此变更施工图设计。未经同意的设计变更所导致增加的本项目建设、运营成本及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3)项目变更程序均须按浏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程序,未经市政府同意,未依规依程序进行的变更,最终不纳入审计金额范围。 9.7.4乙方要求的变更的实施 (1)当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要求的变更时,本合同应视为在当日作出了修改,双方须遵守其各自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如因乙方设计缺项、勘察失误等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变更引起成本增加的,则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要求的变更使得本项目总成本降低的,则相应核减项目总投资。 第10条项目的运营维护 10.1运营内容 10.1.1开始运营 各子项目竣工验收且收到甲方同意运营的书面通知的次日,作为开始运营日。 各子项目分别竣工验收、分别进入商业运营。 10.1.2项目开始商业运营的程序 (1)乙方应自主进行环保验收,并通过环保部门的检查认可。在完成竣工验收,将已经签订的项目保修书提交甲方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申请工程项目开始商业运营。申请中应包括预计的开始商业运营的日期,并提交能够说明项目已具备开始商业运营条件的书面材料。 (2)甲方自收到第10.1.2(1)款所述之书面申请之日后七(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乙方开始新建项目的商业运营,如果同意,则书面通知当日为本项目商业运营日;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合理理由。如果甲方未发出此等通知,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开始新建项目的商业运营,则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之日后第十五(15)个工作日为本项目商业运营日。 10.1.3政府方委托乙方对城区和乡镇管网进行运营维护管理,自项目设施交接后按第10.3.1(6)款,经甲方审核同意并备案后开始商业运营。 10.1.4 自项目开始商业运营当日起,甲方应按第14条的规定计算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10.1.5项目运营内容 由乙方负责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内的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具体运营内容详见表3-1。 10.2污水水质、管网、污泥、噪声及臭气标准 10.2.1进水及出水水质标准 (1)进水水质标准 本项目进水水质应符合以下标准: 城区大栗坪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主要指标按本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规定执行。进水水质主要指标要求如下表,其他指标应符合国家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的规定。 表10-1 城区污水厂进水水质要求 (单位:mg/L) 指标BOD5CODcrSS氨氮TNTP 浓度限值≤150≤300≤220≤25≤35≤4 (2)出水水质标准 城区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排入浏阳河,大栗坪污水处理厂新建三期和四期工程完成后,出水水质中CODCr、TN、NH3-N及TP指标执行《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T1546-2018)中的二级标准,其余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主要控制指标如下: 表10-2 城区污水厂出水水质主要指标 (单位:mg/L) 指标pHBOD5CODcrSS氨氮TNTP粪大肠菌群数 浓度 限值6~9≤10≤40≤10≤3(5)≤15≤0.5≤103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特许经营期内,如果根据国家强制要求,浏阳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必须提高,以第13.3款为前提,则按新的标准执行。 10.3运营维护要求 10.3.1乙方的主要责任 (1)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当承担运营费用和风险,负责管理、运营维护项目设施。 (2)乙方应建立运营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和制度交甲方确认后执行。 (3)乙方应确保在整个合作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维护项目设施: a.适用法律; b.经甲方审核确定的运营维护方案; c.运营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d.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e.本合同下对项目运营的其他所有要求。 (4)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以安全、连续和稳定的方式提供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要求的服务。 (5)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交运营成本资料以及甲方可合理要求提供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他资料。 (6)本合同生效日后,项目开始运营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运营维护方案,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执行;乙方应当根据经审核确定的运营维护方案等要求编制运营维护手册(手册应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报甲方备案。 (7)乙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包括进出水水质超标、水量突变、停电、重要设备故障、洪涝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报甲方备案,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乙方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立即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乙方应对本项目运营中发生的事故造成公众和环境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8)乙方应按照设计日处理能力,运营日内连续接收并处理污水,并在污水经处理达到出水质量标准后排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减少污水接收处理量和停运或间歇式停运项目设施。因设施设备检修需计划内暂停服务须提前15日报甲方批准。 (9)乙方只对甲方收集的污水提供处理服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污水进行处理。 (10)管网日常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泵站维护、日常巡视检查、管网和检查井维护维修、管内清淤、冲洗、淤泥中转及处置,管网日常维护不包括更新和重置。项目范围内存量管网需要更新或重建等,原则上由甲方负责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非政府方负责建设的项目的更新和重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11)智慧水务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监测设备、管理平台、集成服务运维,并提供现场服务等内容。具体表现为周期性巡检及日志报告、日常巡查、数据记录、故障处理、建立规程规章、保障智慧水务正常运行的相关服务。 (12)因政策调整或工艺变更等原因,项目运维使用的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乙方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13条定价与调价机制 13.1服务费定价 13.1.1初始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1)大栗坪污水处理厂三期初始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含增值税)1.9789元/立方米。 (2)大栗坪污水处理厂四期初始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含增值税)3.05元/立方米。 (3)在三期工程进入商业运营后,执行投标报价。大栗坪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计划远期实施,届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由政府方确定具体实施时间,四期工程进入商业运营后,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含增值税)暂时按3.05元/吨执行。在项目竣工决算确定后,根据项目决算金额等数据,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在项目竣工决算确定最终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后,自商业运营至确定最终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期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按最终竣工决算确定的单价执行,期间支付的污水处理费多退少补。污水处理厂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5%。 (4)运营期内如涉及到污水处理服务费基本单价调整的,执行本合同第13.3款的约定。 (5)具体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和支付,执行本合同第14条的约定。 13.1.2初始污泥处理中心污泥处理服务费单价 (1)污泥处理中心污泥处理服务费单价(含增值税)为247.23元/吨。 (2)运营期内如涉及到污水处理服务费基本单价调整的,执行本合同第13.3款的约定。 (3)具体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和支付,执行本合同第14条的约定。 13.1.3大栗坪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及扩建工程的污泥处理中心和龙泉港泵站工程、雨污分流工程、智慧水务及乡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项目服务费 (1)可用性服务费:按照社会资本投标时确定的投资收益率,待新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根据财评确定的大栗坪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及扩建工程的污泥处理中心和龙泉港泵站工程、雨污分流工程、智慧水务及乡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总投资计算支付可用性服务费。政府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包括项目总投资、税费、其他支出及合理回报(含融资成本),由市财政安排资金,逐年向乙方支付。 第14条计费与支付机制 14.1服务费的计算 14.1.1基本水量 (1)大栗坪污水处理厂扩建基本水量按照如下原则确定:大栗坪污水处理厂三期和四期设计规模分别为3万吨/天,建成后运营期第一年分别按照三期和四期新增设计规模的60%计算,第二年分别按照三期和四期新增设计规模的80%计算,运营期第三年至特许经营期满分别按照三期和四期新增设计规模的100%计算。 (2)本项目如需提标改造,则双方另行约定各年度污水处理厂的基本水量,提标改造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本合同第9.5.3款的约定执行。 14.2服务费的支付 14.2.1污水处理服务费每两个月支付一次,污泥处理中心污泥处理服务费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可用性服务费每半年支付一次,运维服务费每年支付一次。乙方应当在每个付费周期结束后5日内,按照第14.1款约定计算服务费的金额,列明上期服务费的计算结果和费用构成,并提交付费申请及第14.2.2款证明材料,以便甲方能够核实上述计算结果。 第15条项目的移交 15.1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 15.1.1移交委员会 特许经营期届满或合同终止12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由乙方3名代表、甲方3名代表(包括至少一名接收人的代表)、双方共同确定的其他机构或专家3名代表组成。移交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会议,商定具体移交方式、移交程序和移交要求。 15.1.2移交程序 (1)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12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设施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2)乙方应根据移交委员会要求提供移交所需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5.2移交范围 在移交日,乙方应向接收人无偿、完整地移交项目资产和相关权益。移交的范围包括: 15.2.1项目特许经营权及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中心、管网、智慧水务等项目设施; 15.2.2本项目土地的占用、使用及收益权; 15.2.3甲方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的投资、融资、设计、建设、验收、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机构继续本项目的运营; 15.2.4与本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机器、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化学品以及其他动产; 15.2.5运营维护本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取得的,乙方不拥有相应知识产权的除外),其中就知识产权移交问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5.2.6正在使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他资料,以使本项目能平稳正常地继续运营; 15.2.7所有尚未到期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保险和其他合同利益; 15.2.8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物品与资料。向接收人移交前述权利时,应解除和清偿完毕乙方设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以及源自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的由乙方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 15.3移交验收 15.3.1在移交日之前,甲方应在接收人和乙方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移交验收标准为: (1)最后恢复性大修 a.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12个月,乙方应按照移交委员会商定的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进行大修,此大修必须于移交日两个月之前完成。 b.通过最后恢复性大修,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厂关键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95%、其它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90%、污水处理厂厂内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 c.如果乙方不能根据上述要求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或达到大修标准,甲方应有权兑取相应移交保函金额自行进行大修。在此情况下,应向乙方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 (2)性能测试 在移交日之前,移交委员会应进行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性能测试。乙方有责任使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届时执行的技术规范要求。如果所测参数仍有差距,甲方有权从维护保函中支取相应费用以修正上述缺陷。如果保函金额不足使用的,甲方承担费用以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16条履约担保和保障 16.1建设履约担保 16.1.1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中标社会资本须向甲方提交由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金额为伍仟万元(¥50,000,000)人民币,以保证乙方在建设期内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融资、建设的责任。建设期内,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兑取履约保函。乙方完成近期新建项目竣工验收,达到商业运营条件,质量保修期满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履约保函返还中标社会资本 。 16.1.2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部分子项目开工建设需根据政府相关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本合同签订后远期开工建设的项目,相对应的履约保函金额按该子项目投资的6%提交。在该子项目施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中标社会资本需向甲方提交由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在该子项目竣工验收,达到商业运营条件,质量保修期满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退还。 16.2移交履约担保 16.2.1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的十二(12)个月的首日,社会资本须向甲方提交由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移交保函,金额为伍仟万元(¥50,000,000)人民币,作为其履行污水处理厂网项目设施、设备的维护、移交前大修、移交、移交后的质保及其他相关义务的担保。该担保期限为保函提交之日起至项目移交日后12个月届满之日。 第18条政府方介入权 18.1介入权的行使 18.1.1甲方介入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行使第18.1.2款所述介入权: (1)建设期内乙方书面表示放弃项目或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建设、运营维护项目,且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或收到甲方通知后的 五(5)日内未能或无法纠正和改正,包括: a.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本项目正常运营的; b.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污水处理厂和管网项目设计、施工等存在重大缺陷,影响本项目正常运营的; c.擅自转让、出租项目全部或部分特许经营权的; d.擅自将所经营的项目设施或收益权进行处置或者设置抵押或质押的; e.因管理不善,发生较大或重特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 f.擅自停业、歇业; g.连续或者持续合计30日污水处理不达标的; h.被司法机关判定为污水处理不达标危害环境构成犯罪的; (3)项目公司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无法正常运行本项目;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5)项目公司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等原因导致本项目无法正常运行的; (6)被依法注销、关停的; (7)存在危及社会公众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情形,且乙方不具备应对能力的; (8)发生紧急情况或危机,且甲方有理由认为该紧急情况或危机将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且乙方不具备应对能力的; 18.1.2甲方介入的方式 甲方行使介入权的,有权采用增加监管方式、监管频次、替代部分履行、整顿或临时接管等方式,以保证项目顺利运行。甲方行使介入权,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项目资产或承担乙方的义务。甲方行使介入权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并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五栋 | 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