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望城区道路标牌标识标线提质改造工程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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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0003-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望城区道路标牌标识标线提质改造工程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000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详见采购文件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柒拾壹万柒仟壹佰柒拾柒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场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新建既有款标志

1.材质、规格尺寸:立柱 D89mm×H2500mm×5mm;铝合金标志1500mm×450mm×2mm[双面];2.板面反光膜等级:双面钻石级反光膜;

3.标志基础:C25 混凝土(700×900×800mm);

湖南金安

湖南

596.00

1859.00

*******.00

1.1

挖掘机挖沟槽、基坑土方 挖土装车 普通土

1000m3

0.30038

6781.83

2037.13

1.2

自卸汽车运土方 运距 1km 内

1000m3

0.30038

7306.71

2194.79

1.3

现浇混凝土基础 独立基础混凝土~ 换:商品混凝土(砾

石) C25

10m3

30.0384

5691.18

170953.94

1.4

标志杆、门架钢结构制作 制作 法兰底座单柱杆

t

27.1627

7900.06

214586.96

1.5

非预应力钢筋制作安装 现浇 圆钢(直径 mm) Ф10 以内

t

2.241

7220.09

16180.22

1.6

非预应力钢筋制作安装 现浇 圆钢(直径 mm) Ф10 以外

t

4.4819

6356.53

28489.33

1.7

标志牌制作 方形~ 换:铝板δ2mm

804.60

194.39

156406.19

1.8

标志牌贴膜~ 换:钻石级反光膜

804.60

549.08

441789.77

1.9

反光膜文字、图案制作

804.60

40.28

32409.29

1.10

标志杆、标牌整体安装 单柱式 杆高 3500mm 以内

596.00

63.38

37774.48

1.11

ABS 塑料标志板托盘

596.00

8.63

5143.48

2

新建新款标志牌

1.材质、规格尺寸:立柱D140mm×H3550mm×5mm;铝合

金标志 1100mm×250mm×3mm[双面];2.板面反光膜等级:双面钻石级反光膜;

3.标志基础:C25 混凝土(1000×1200×1400mm);

湖南金安

湖南

277.00

4338.17

*******.09

2.1

挖掘机挖沟槽、基坑土方 挖土装车 普通土

1000m3

0.46536

6781.83

3155.99

2.2

自卸汽车运土方 运距 1km 内

1000m3

0.46536

7306.71

3400.25

2.3

现浇混凝土基础 独立基础混凝土~ 换:商品混凝土(砾

石) C25

10m3

46.536

5691.18

264844.75

2.4

标志杆、门架钢结构制作 制作 法兰底座单柱杆

t

36.1003

7900.06

285194.54

2.5

非预应力钢筋制作安装 现浇 圆钢(直径 mm) Ф10 以内

t

3.2077

7220.09

23159.88

2.6

非预应力钢筋制作安装 现浇 圆钢(直径 mm) Ф10 以外

t

4.5373

6356.53

28841.48

2.7

标志牌制作 方形

685.30

239.41

164067.67

2.8

标志牌贴膜~ 换:钻石级反光膜

685.30

549.08

376284.52

2.9

反光膜文字、图案制作

685.30

40.28

27603.88

2.10

标志杆、标牌整体安装 单柱式 杆高 5000mm 以内

277.00

90.69

25121.13

3

拆换内容路名牌

1.拆除原有破损路名牌,并更换新路名牌(面板既有款);

2.材质及规格:铝合金标志1500mm×450mm×2mm[双面,钻石级反光膜];

湖南金安

湖南

42.00

1235.55

51893.10

3.1

标志牌拆除(面积㎡以内) 1㎡

42.00

86.80

3645.60

3.2

标志牌制作 方形~ 换:铝板δ2mm

56.70

194.39

11021.91

3.3

标志牌贴膜~ 换:钻石级反光膜

56.70

549.08

31132.84

3.4

反光膜文字、图案制作

56.70

40.28

2283.88

3.5

标志杆、标牌整体安装 单柱式 杆高 5000mm 以内

42.00

90.69

3808.98

4

普通标线

m2

1.材料品种:普通热熔标线(沥青路面);

湖南金安

湖南

104.00

45.53

4735.12

4.1

普通标线 标线 热熔涂料普通型

100 ㎡

1.04

4552.56

4734.66

5

自行车道彩色铺装

m2

1.彩铺颜色:暗红色,厚度:不低于 4.0mm 厚;

2.材料品种:第一层涂覆环氧树脂涂料(1.8-2.2L/m2);

第二层撒布集料(9-11kg/m2)

湖南金安

湖南

156.00

140.92

21983.52

5.1

整体面层 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 换:双组分改性树脂粘结剂~ 换:彩色陶瓷颗粒~换:胶结剂

100 ㎡

1.56

14091.53

21982.79

6

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

湖南金安

湖南

1

79893.02

79893.02

7

其他项目费

销项税额

湖南金安

湖南

1

24681.42

24681.42

8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

湖南金安

湖南

1

224354.09

224354.09

……

……

合计报价

*******.36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 乙方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指定不少于3名专业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负责项目执行。

3.3.2 甲方对于完成质量和时间均有具体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要求执行。如未按照要求完成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不得收取任何设计费。如果出现文字错误,免费重新制作。

3.3.3 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3.3.3.1 乙方负责产品到采购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3.3.3.2 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3.3.3 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安装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3.4 安装调试

3.3.4.1 乙方负责所有产品的制作及安装。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相关资料移交甲方。

3.3.4.2 除法定不可抗力或第三方责任因素外,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3.3.5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质检标准。由乙方自身原因(除不可抗力外)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3.3.6 项目服务期: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

3.3.7 项目质保期:验收合格后一年。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产品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中标金额的 4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15153.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在项目结算之前付至中标金额的 7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79294.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结算审定后付至中标金额的 95%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5858.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该批次供货金额尾款
4.2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师大支行(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2006)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项目采购清单中所有标识标牌均要求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乙方按照约定完成货物交付至指定地点并安装牢靠后,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国家后行业现行标准执行,其他的按双方确定的效果验收,由甲方组织验收工作。

5.3.2 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达到甲方提及的质量标准、技术性能参数等要求,将货物配送至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安装牢靠、使用功能正常

5.3.3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5.3.4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2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应指定不少于3名专业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负责项目执行。

6.2.2不得将本维护项目转让、分包、转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6.3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技术支持

(1)乙方应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乙方应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11.2、故障响应

(1)乙方应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乙方应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乙方应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为接到通知24小时内赶到。

11.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望城区望府路188号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栋(黄花塘路155号)
法定代理人:欧文武法定代理人:唐义舟
委托代理人:柳彬委托代理人:李聪聪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转822



标签: 综合执法局 提质改造 标识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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