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等二个标项医疗设备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等二个标项医疗设备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等二个标项医疗设备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0625-21215E55-1
二、项目名称: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等二个标项医疗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好运路2号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三楼
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临平区临平振兴路211号、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 | -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 | -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回复文件说我公司2021年12月9日获取采购文件,根据政府采购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中第十条、第十一条和本次招标文件规定本次质疑已过法定质疑期限,采购人意见,本次质疑不予以处理。事实依据:我公司对此回复认为不合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且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我公司虽然在12月9日获取招标文件,但问题知道在12月15日,我们寄出邮件为12月21日,且我公司当日电话通知代理机构。并未超出7个工作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且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文件明确为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且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该项目公告日期为2021-12-07,5个工作日为公告期。加上7个工作日为22日,我公司21日寄出,22日签收,完全符合规定。因此我方对代理机构的回复不满意特向贵机关提出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且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文件明确为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且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撤销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的决定。依法对质疑函的要求进行回复。
被投诉人2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辩称:对质疑事项不予处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民发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从政采云平台下载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其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期限的起算日期即为2021年12月9日,民发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期限至2021年12月20日止。民发公司递交的质疑函的质疑日期是2021年12月21日,已超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期限。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编著)。释义对条例第五十三条的释义明确“以公告形式发布、由潜在供应商自行下载”发布招标文件“这种情况的质疑时效期间起算日期应当为供应商的实际下载采购文件之且”(见附件5)6、《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事项可不予处理,但被质疑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处理的理由:(四)提起质疑时间已经超过质疑有效期的;综上,民发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期限的起算日期应为2021年12月9日,其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期限至2021年12月20日止。民发公司202年12月21日发出的质疑函已超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期限。我公司作出对质疑事项不予处理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以上答辩说明意见,请采纳。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该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项目编号:0625-21215E55-1,项目名称: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等二个标项医疗设备,2021年12月7日发布采购公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12月27日 10:00,12月31日发布结果公告,标项二中标供应商为杭州甲乙丙贸易有限公司,标项一因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予以废标。目前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政采云平台流转日志显示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通过政采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
三、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质疑函中陈述质疑日期为2021年12月21日,质疑函落款日期为2021年12月21日。
四、被投诉人2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在其复函(落款日期为2021年12月21日)中陈述:于2021年12月22日收到质疑函,根据政采云的记录显示,贵公司获取本次采购文件的日期为2021年12月9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中第十条、第十一条和本次招标文件的规定,本次质疑已过法定质疑期限。根据采购人的意见,本次质疑不予以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2、处理结果: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2年01月1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临平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俞征
3、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766/20221/ad9ed450-cd46-4f78-ada0-a19efc738ebc">关于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等二个标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ofd
46.7 KB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