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关于网络改造的集成服务合同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关于网络改造的集成服务合同

询价公告信息
询价公告名称: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关于网络改造的集成服务合同创建时间:2022-01-18 17:12:31报价剩余时间2天23小时36分
采购公示开始时间:2022-01-19 17:09:39采购公示结束时间:2022-01-2117:09:41询价方式:公开询价
终止:
询价内容说明: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网络改造项目

询价文件

采 购 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

20221


目 录

第一章 询价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2. 询价文件

3. 应答文件

4. 应答

5. 唱价

6. 评审

7. 采购结果确定

8. 合同签订

9. 采购代理服务费

10. 纪律和监督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1. 评审标准

2. 评审程序

第四章 合同模板

第五章 技术规范书

第六章 应答文件格式

1. 应答函

2. 报价表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5. 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6. 资格审查

7. 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函

8. 廉洁承诺书、信誉承诺函

9. 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0. 中国裁判文书网(需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

11. 信用中国(需提供信用中国查询截图)

12. 业绩情况表

13. 合同条款偏离表

14. 技术条款偏离表

15. 其他

第七章 其他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则明细


********1">第一章 询价公告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关于网络改造的集成服务合同】,采购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本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价,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价应答。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关于网络改造的集成服务合同;

1.2服务地域:湖北省随州市(询价人指定地域)

1.3 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

1.3服务质量:合格

1.4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及询价人要求

【本项目将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应用依据“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及相关规则确定。无涉及的评估产品品类的,针对具体产品品类的处理结果均不适用,仅适用针对供应商的处理结果。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具体网址链接: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news/displayNews.do?id=97010&enString=a0af62f1b5009c69b3bd1b2253e1538f)。本项目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编码:CP01720

系统集成服务】

1.5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含税报价的最高限价为【17000】元人民币,供应商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应答将被否决】。

2.********3">供应商资格要求

2.1本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应答的,应具备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2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具备自2019年1月1日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止的类似项目业绩,以单项合同或订单(如提供订单的,须同时提供框架协议)为准,必须提供合同关键页等。如提供框架或集中采购合同,必须提供相应的订单,并以订单累计金额作为该框架或集中采购合同金额计入业绩总额内。资料不全、评选委员会无法确定业绩的不予认可。(单项合同时间以双方签订落款时间为准,金额以单项合同金额为准;框架合同的时间以订单时间为准,金额以订单累计金额为准)

2.3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满足以下信誉要求:供应商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提供承诺书。

2.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分包(标包)或者未划分分包(标包)的同一项目询价应答。

2.5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应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止)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止)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止)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供应商及其应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价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供应商及其任一应答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询价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存在的情形。

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价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应答将被否决。

4.询价文件获取

4.1获取时间:2022119日09:00至 20221月21日17:00(北京时间,下同)。

4.2获取地点:中国电信集团阳光采购网

4.3获取方式:应答人应打包下述文件发送至(邮箱号:********5@qq.com):应答人应委托经办人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向询价人了解有关信息并获取询价文件

5.应答文件的递交

5.1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应答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12515时 00 分

5.2纸质应答文件递交地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交通大道28号)

5.1出现以下情形时,不予接收应答文件:

5.1.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1.2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询价文件的;

5.1.3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6.供应商注册

6.1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注册

6.1.1供应商须在购买询价文件后按要求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完成供应商注册。

6.1.2注册网址: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注册过程可查询“经验分享”模块中的“供应商主数据操作手册”。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询价公告仅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8.联系及异议接收方式

采购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

地址:随州市交通大道开发区段28号

联系人:马溪蔓

电话:133*****000

电子邮件:********5@qq.com

采购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

2022年1月7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须知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项目概况

(1)采购人单位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

(2)采购人地址:随州市交通大道开发区段28号

(3)询价方式:R公开询价,□邀请询价

(4)询价组织形式:R自行组织

(5)资格审查:□资格预审,R资格后审

2.1.1

询价文件的组成

【本条修改为: 】

第一章询价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四章商务规范书[即合同文本]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规范书/工作任务书

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

第七章其他

2.1.3

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标识

(1)询价文件中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任何不满足实质性条款的应答均将被否决。

询价文件实质性条款包括:

第三章“评审办法前附表”中 2.1 “初步评审标准”、第三章评审办法正文 “2.1初步评审”。

(2)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要求: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超出最大范围、最高项数视为实质性偏离。调整偏差的方法[如无要求标“/”]

2.2.1

供应商提出澄清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式

截止时间:20221191730分】

提出澄清的方式:【通过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

2.2.2

采购人发出询价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截止时间和方式

截止时间:20221211730分】

发出澄清或者修改的方式:【通过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

2.2.3

供应商确认收到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和方式

确认收到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20221221530分】

确认收到澄清或者修改的方式:【通过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

3.1

应答文件组成和编制要求

一、应答文件按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要求编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应答文件应答和编写增加以下规定:

应答文件应答和编写的具体要求如下:

1、电子应答文件:

(1)供应商需使用系统“操作手册”菜单中下载的“投标文件制作客户端”,完成电子应答文件的编制。电子应答文件编制的具体操作详见系统“操作手册”菜单中的“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供应商询价后审操作手册”。

(2)应答文件需按照组成部分分别完成编制,单个组成部分正文部分大小不超过25M。

(3)电子应答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均须清晰可读,明确要求的内容不得遮盖、隐藏,否则视为未提供。

(4)为确保电子应答文件顺利上传,建议电子应答文件生成容量不超过300M。

(5)应答保证金保函必须递交纸质原件(如有)。

(6)如业绩证明文件超出电子应答文件大小限制,供应商可以纸质书面形式递交,该供应商的业绩以纸质文件为准。

2、纸质应答文件:

按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应答、编写,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应答文件的盖章或者签字

本条款增加以下规定:

1、纸质应答文件

(1)询价文件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中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落款的地方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除上述文件以外的其他应答文件组成部分必须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必须覆盖所有应答文件)或逐页盖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字。

(3)投标专用章有效性证明函(如供应商需使用投标专用章对应答文件进行签署,则需提供本文件证明投标专用章与单位章效力一致。本文件应为同时加盖单位章和投标专用章的原件)。

注:①文件中所有标注“盖章”处原则上均指单位公章,不能以“业务章”、“专用章”等代替;如确需要替代,则必须附公章及法人代表对“业务章”、“专用章”等的授权)。

②文件中所有标注“签字”处均指书写签字或签名章,不能以打印体代替。

(4)纸质应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

密封要求:应答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密封的所有粘接缝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标识要求:外层包封应当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并注明唱价时间以前不得开封。还应当写明供应商的名称与地址,以便应答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全称:

供应商的地址: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3.2

应答有效期和报价具体要求

(1)应答有效期为【120】天。从递交应答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应答有效期不满足询价文件要求的将被否决。

(2)报价具体要求:详见报价表

4.1.1

应答文件递交方式、递交截止时间和递交地点

一、递交方式:

1.应答文件形式和份数如下:

(1)纸质应答文件:正本一份。

(2)U盘(1个):含完整的应答文件电子档(word、excel、PDF等)

二、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询价公告

三、递交地点:详见第一章询价公告

4.1.3

不予接收应答文件的其他情形

详见第一章询价公告

4.1.4

应答供应商少于三家的处理原则

R【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该项目作废票处理。】

□重新询价

5.1

唱价时间和地点

唱价时间:同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唱价地点:同应答文件递交截止地址

6.3

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

********6">推荐原则如下: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人数量 2 个.选择综合得分排名第一名、第二名的为第一、第二成交候选人 】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供应商必须保证“应答文件”内容的真实性,采购人保留核查的权力,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各供应商将自己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各种后果和责任。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应答无效。“应答无效”即:评审时,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应答;成交公示后,采购人应当取消其成交资格;合同签订后,相关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成交人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6">总则

********7">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国电信集团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本询价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组织询价。采购范围、分包(标包)划分情况见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

1.1.2本项目采购人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询价方式、询价组织形式、资格审查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2应答费用

不论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和参与询价有关的费用。

********7">1.3保密

参与询价活动的各方应当对询价文件和应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7">询价文件

********9">2.1询价文件的组成

2.1.1询价文件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章询价公告/询价邀请书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四章商务规范书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规范书/工作任务书

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

采购人另有规定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2询价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与询价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供应商须知正文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2.1.3采购人在询价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应答将被否决的提示。显著标识方式和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2.2询价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供应商对询价文件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询价文件进行澄清。所有关于询价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询价文件的补充部分。当询价文件、询价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3.********2">应答文件

********0">3.1应答文件的组成和编制要求

应答文件的组成和编制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应答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纸质版文件与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8">3.2应答有效期和报价要求

3.2.1应答有效期和报价要求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2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其应答将被否决。最高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见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4.********9">应答

********2">4.1应答文件的递交

********3">4.1.1应答文件递交方式、递交截止时间、递交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采购人收到应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供应商所递交的应答文件原则上不予退还,除非询价文件另有规定。

4.1.3出现以下情形时,不予接收应答文件:

(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要求获得本项目询价文件的;

(3)其他情形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4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项目做废标处理。

4.2应答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2">供应商可以在规定的应答截止时间前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应答文件。供应商修改的应答文件重新提交的,应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递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应答截止时间后,不得在应答有效期内撤销其应答。

5.唱价

********5">5.1唱价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唱价,并邀请所有的供应商或者其代表出席。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唱价,参加唱价的供应商代表应当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唱价。

5.2********7">唱价程序

********7">唱价会议由采购人组织并主持,在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应答文件都应进行唱价。唱价内容填写在“唱价记录表”中,由主持人、唱价人、记录人、供应商代表、监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7">5.3异议

供应商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现场提出,采购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审

********0">6.1询价小组

********0">评审由询价小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在询价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6.2评审原则

询价小组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应答文件进行评审。

********1">6.3评审程序

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进行。询价小组应从商务、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具体推荐原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出现多家供应商报价最低且相同时,应组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只对价格重新报价,直至报价最低供应商仅为一家。

询价小组应根据询价评审情况编制询价总结报告并由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7.采购结果确定

7.1确定成交供应商

7.1.1采购人应在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之前,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询价。

7.1.3采用公开询价方式的,采购人应在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成交供应商,公示期不少于3日。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询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公示期间提出。

7.2成交通知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通知未成交供应商。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

8.合同签订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询价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应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

9.采购代理服务费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文件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的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纪律和监督

10.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应答,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应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10.3对询价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询价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应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10.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应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内容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形式评审

供应商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应答文件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3.1项规定。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具备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应答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的要求

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符合的要求

资格评审

营业执照

本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应答的,应具备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业绩

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具备自2019年1月1日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止的类似项目业绩,以单项合同或订单(如提供订单的,须同时提供框架协议)为准,必须提供合同关键页等。如提供框架或集中采购合同,必须提供相应的订单,并以订单累计金额作为该框架或集中采购合同金额计入业绩总额内。资料不全、评选委员会无法确定业绩的不予认可。(单项合同时间以双方签订落款时间为准,金额以单项合同金额为准;框架合同的时间以订单时间为准,金额以订单累计金额为准)

信誉要求

供应商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提供承诺书。

联合体应答

不接受

廉洁承诺

按照询价文件格式承诺

控股管理关系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分包(标包)或者未划分分包(标包)的同一项目询价应答。

不得存在的情形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应答资格的;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在最近三年内(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止)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在最近五年内(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止)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在最近五年内(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止)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供应商及其应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价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供应商及其任一应答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询价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存在的情形。

响应性评审

应答内容

符合按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

报价唯一且有效

报价唯一且有效(不超过最高限价)

服务质量

合格

应答有效期

120天

服务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

权利义务

满足第四章“合同条款”的要求,无负偏离

技术标准和要求

满足第五章“技术标准及要求”的要求,无负偏离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评审内容

量化因素

量化标准

价格

价格评审依据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1.承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价格评审以其报价的“价款”作为评审依据;

2.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价格评审以其报价的“价税合计”作为评审依据。

补充

补充

供应商不良行为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用

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供应商的本次应答执行限制采购的处理措施的,评审委员会应按照规则及处理结果上浮评审价格的比例;供应商存在多例相关处理结果的,累计上浮评审价格。

同一分包(标包)或未划分分包(标包)的同一询价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供应商及其任一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处理结果的,该分包(标包)或询价项目均应适用相关的限制采购处理措施。

补充

补充

含税与不含税报价不一致情形处理原则:以不含税价修正含税价。


1.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评审程序

2.1初步评审

2.1.1询价小组根据本章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初步评审标准对应答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2.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1)询价公告“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应答文件未按照询价文件要求盖章和签字;

(3)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询价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

(4)供应商有串通询价、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不符合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6)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1.3评审过程中,询价小组认为供应商应答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询价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2.1.4应答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询价小组按照以下原则对应答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1)应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根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2详细评审

询价小组按照本章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详细评审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审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在评审过程中,询价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递交的应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对应答文件中的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询价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递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第四章 合同模板

[ ]系统集成合同

合同签订地:[ ]

甲方(委托人):中国电信[ ]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中国电信[ ]公司同时代表其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共同作为合同一方,

乙方(受托人):[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作为合同另一方。

甲乙双方就系统集成项目的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词语、术语均以本条下列释义、表述为准。

1.1“本项目”:[ ] 。

1.2“系统”:[ ] 。

1.3“系统集成”:根据甲方需求,乙方综合应用集成设计,安装调试,应用开发等相关技术手段,将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各种软、硬件设备,组合成具备实用价值、具有良好性能并满足甲方实际需要的系统的全过程。

系统集成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

1.4“全网”:[ ] 。

1.5“初步验收”或“初验”:乙方对系统调试完成后,由甲方对系统进行的再测试和验证。若系统的测试结果满足合同及附件的所有要求,则双方签署初验证书,设备进入试运行期。

1.6“试运行”:初步验收后与最终验收之间的一段时间内的系统运行,用来测验系统性能指标是否满足合同及附件的所有要求。

1.7“最终验收”或“终验”:系统经过试运行后,双方共同对系统进行最终验收测试。如果系统满足合同及附件的所有要求,则双方签署终验证书。

1.8“系统软件”:乙方合法地用于开发应用软件的第三方软件及/或乙方自有软件。乙方承诺为该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已从系统软件著作权人处取得系统软件的许可使用权,并有权许可甲方使用,且该授权长期合法有效并能够满足本项目需要。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在本合同中指:[ ]。

1.9“应用软件”:乙方根据本合同商务和技术要求为甲方工程项目开发、研制的软件,包括技术文件及技术资料等。该应用软件的所有权和全部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1.10“一方”:甲方或乙方。

1.11“双方”:甲方和乙方。

1.12“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二条合同标的及项目进度计划

2.1合同标的:[ ]。

2.2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本项目系统集成,项目进度计划表见附件[ ]。

2.3本项目具体进度如下:

2.3.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完成本项目设计、实施方案的制定。

2.3.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完成本项目设备安装、调试。

2.3.3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通过本项目全部初步验收工作。

2.3.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通过本项目全部最终验收工作。

2.4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工作期可以顺延,顺延的日期与甲方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工作的日期相等。

第三条价款

3.1本合同总价(含税价):大写人民币[ ]元,¥[ ];其中价款为大写人民币[ ]元,¥[ ],增值税款为大写人民币[ ]元,¥[ ]。

3.2上述合同总价包括:

(1)由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系统集成的费用。

(2)甲方获得系统软件许可使用的费用。

(3)根据本合同甲方获得应用软件的费用。

(4)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应缴付各项税费。

(5)由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培训的费用。

(6)甲方就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应支付的其他全部费用。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因国家税收政策导致增值税率变化的,本合同价款(不含税价)不变,增值税税款及合同总价(含税价)相应变更。

第四条支付

4.1合同总价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 ](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电话:[ ]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电话:[ ]

4.2甲方按照以下条款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4.2.1首付款: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且在收到乙方提供下列单据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 ]%,计大写人民币[ ]元,¥[ ]:

(1)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2)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3)软件许可使用证书或其他软件许可使用文件,原件一份。

4.2.2初验付款:甲方应于本项目全网初步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如下文件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 ]%,计大写人民币[ ]元,¥[ ]:

(1)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2)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3)双方签署的全网项目初验证书原件一份。

4.2.3终验付款:甲方应于本项目全网最终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如下文件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 ]%,计大写人民币[ ]元,¥[ ]:

(1)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2)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3)双方签署的全网项目终验证书原件一份。

(4)由乙方银行出具的作为甲方保修期保证金的不可撤销保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该保函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保函样本见附件九。

4.3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4.4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或不能实现税款抵扣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4.3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第4.3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如无法更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发票金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4.5若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4.6在甲方银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由甲方负担,甲方银行以外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乙方负担。

4.7本合同项下的合同总价由甲方中的分公司、子公司承担金额具体见附件[ ],乙方依据附件[ ]的发票抬头以及发票金额,直接向甲方中的分公司、子公司开具对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第五条甲方提供的条件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工作外,甲方还负责:

5.1协调甲方内部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并为乙方工作提供必备的条件。

5.2协调专网使用,为本项目实施提供保障。

5.3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需的各种资料、数据、表格或系统要求。

第六条方案认可与验收

6.1系统设计与实施方案的认可

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系统设计及实施方案,甲方应当及时进行评审鉴定及认可。

6.2全网初步验收

6.2.1甲方接到乙方关于本项目初步验收书面申请后,应在[ ]日内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和代表与乙方共同进行初验测试,经测试符合附件[ ]约定的初验测试标准的,由双方签署的全网初步验收报告和/或初验证书。

6.2.2初验不合格,乙方应立即进行重新调试,直至测试结果符合附件[ ]约定的初验测试标准。初验不合格[ ]日内,经乙方重新调试仍不能达到附件[ ]约定的初验测试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3试运行和最终验收

6.3.1初验合格后,系统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期为[ ]。

6.3.2试运行应当符合附件[ ]中规定的标准。如果出现不符,由乙方负责更正和修改。同时试运行期间根据更正和修改期间做相应顺延。如果由于乙方原因所引起的应用软件的质量和性能问题造成整个系统瘫痪,并且不能在试运行期内一段合理时间内恢复,试运行期将自系统恢复之次日起重新开始。试运行期最长不得超过[ ],超过该期间后仍不能达到附件[ ]的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3.3试运行结束后,按附件[ ]进行终验。终验由甲方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代表与乙方共同进行。经终验测试符合附件[ ]约定的终验测试条件,由双方签署终验证书。终验不合格,由乙方负责更正和修改。乙方更正、修改后必须再次按照附件[ ]进行终验。如果再次终验仍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4因甲方要求改变设计方案或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应按照甲方确认的延误期间作相应顺延。

6.5本项目验收标准与方法详见附件[ ]。

第七条技术支持与服务

7.1乙方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应能顺利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支持、现场服务、设备维修支持、电子邮件支持、因特网支持和提供系统应急策略等内容。

7.2乙方自甲方签署终验证书之日起,为甲方提供为期[ ]个月的免费技术支持和服务(“保修期”)。保修期满后,甲方将签发两份保修期满证书。

7.3保修期届满后,乙方收取的服务费每年不超过[ ],双方可以就技术支持和服务另行签订合同。

7.4如甲方变更本合同系统使用人、所有人和硬件所有人、持有人,书面通知乙方即可。本项目技术支持和服务内容详见附件[ ]。

7.5 乙方应当与从事本合同项下服务的乙方人员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保证从事技术支持和维护工作的乙方人员具备开展维护工作所需要的相应资质,并保证乙方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应符合上岗标准。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得乙方人员或用户等第三方误认为乙方人员与甲方存在任何劳动用工关系。

7.6乙方承诺遵守国家有关工商登记、税务、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各项规定,保持从事本合同项下维护工作所应具备的全部资质要求,并承担办理相关证照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年检费用。否则,如前述任一承诺不满足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如造成甲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乙方并应予以赔偿。

7.7 乙方应负责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培训和管理。若乙方人员在提供技术和服务的工作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导致甲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乙方并应予以赔偿。

7.8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依法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如涉及雇佣农民工等用工形式,乙方应向农民工等雇佣人员及时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等。因乙方所雇佣的农民工等引发纠纷而投诉到甲方或向甲方提出权利请求的,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如造成甲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乙方并应予以赔偿。

7.9其他[ ]。

第八条培训

8.1培训目的

(1)确保甲方技术人员能够熟练地对系统进行运行、诊断、维护和管理。

(2)确保甲方相关业务人员对其使用的应用系统能熟练地操作和使用。

8.2培训内容

(1)网络管理和设备维护。

(2)数据库管理系统、可视化系统维护与管理。

(3)应用系统使用与管理。

(4)掌握其他与本合同项目相关的知识与信息。

(5)其他:[ ]

8.3培训时间与地点

乙方在甲方所在地为甲方提供不少于[ ]日的技术培训,具体培训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甲方应在培训日前[ ]日内向乙方提供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培训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具体培训方式由双方协商决定,但是乙方必须确保培训质量能够达到上述培训目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由于乙方原因使得初验(含再次初验或重新调试)、试运行(含顺延和重新计算的试运行期)、终验(含再次终验或重新调试)、保修期等任一阶段工作延误的,乙方应就该等延误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在任一阶段工作的延误,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下列比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任一阶段工作迟延的,乙方应每天按相当于合同总价[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不足1天时按1天计算。因任一阶段工作迟延而使买方额外增加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用、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且,如乙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其迟延违约金的数额累计达到本合同总价的[10]%或迟延达7天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该等解除并不免除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

9.2保修期内,如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服务,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每迟延一次,乙方应当支付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

9.3对于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各项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甲方均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从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如乙方对前述扣款事项有异议,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五日内提出。

9.4如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则乙方除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等)外,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9.5除非甲方解除合同,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9.6如果因为甲方原因使得合同时间未能得到履行,则在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时间将相应顺延。

9.7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导致第三方向甲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乙方应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9.7.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9.7.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7.3被甲方(含甲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

9.7.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

9.7.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甲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0.2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日内书面通知本合同的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他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0.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三十]日或以上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税费

11.1双方将各自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法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税费。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3 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他部分。

第十三条保密

13.1本合同一方(“披露方”)对其向本合同另一方(“接受方”)按照本合同(或就本合同)提供/披露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统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

13.2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不得将保密资料任何部分地或全部地对外披露。接受方仅可为本合同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接受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接受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接受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遗失、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负责赔偿。

13.3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并非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

(3)由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或

(4)法律要求接受方披露的,但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13.4如接受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应赔偿因此而给披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5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年内有效。

13.6本条约定不适用于接受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保密资料的情形。

13.7对于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乙方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且不得向境外提供。

第十四条软件权利归属和侵权处理

14.1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新开发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开发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14.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履行系统维护和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利用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14.3甲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利用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14.4乙方或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 ]使得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获得系统软件的许可使用权,保证此等许可长期合法有效并能满足本项目需要。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仍归软件著作权人所有。

14.5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所拥有的应用软件或者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使用系统软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14.6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继续使用系统软件和/或应用软件的,乙方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软件权利,或

(2)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软件,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该系统。

(3)其他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对系统软件拥有合法使用权或所有权,或其他弥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受损利益、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5.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将保持其有效直至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5.2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15.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甲方向其关联公司透露的,不受此限。

15.5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5.6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

15.6.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

(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

(5)[ ]。

15.6.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

(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4)如采用甲方供应商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的方式,信息表单正式创建提交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甲方供应商门户网站关闭或故障,双方应立即使用书面信函形式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通知。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15.6.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

甲方:中国电信[ ]公司

地 址:[ ]

联系人:[ ]

电 话:[ ]

传 真:[ ]

邮编:[ ]

电子邮件:[ ]

乙方:[ ]

地 址:[ ]

联系人:[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电子邮件:[ ]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5.7未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乙方均不得声称对甲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5.8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5.9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5.10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劳动关系。

15.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第三方。

15.12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合同价格清单

附件二系统设计与实施方案

2.1工程技术规范书点对点应答

2.2系统集成方案

2.3项目总体管理方案

附件三网络节点清单

附件四项目进度计划表

附件五验收方案

附件六培训方案

附件七技术支持与服务方案

附件八软件许可使用证书或其他软件许可使用文件

附件九 保修期保函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无]

甲方:中国电信[ ]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乙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第五章 技术规范书

详见附件


第六章 应答文件格式

应答函

报价表

...


1.应答函

应 答 函

致:(采购人名称)

(供应商名称)(以下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将严格按照询价文件要求递交符合要求的全部应答文件。

我方承诺如下内容:

我方的应答文件包含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应答文件组成中规定的全部内容。

我方承诺在询价文件规定的应答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应答文件。

我方在参与询价过程中根据询价小组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澄清文件,构成应答文件的组成部分。

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询价相关的所有信息。

如确定我方成交:

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我方承诺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应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询价公告“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我方承诺接受《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管理规则版本号:【V20200722】,内容详见询价文件第七章)。本项承诺自本函签署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不受应答有效期的约束,其效力独立存在,不可撤销。】

其他补充说明:【我方承诺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中国电信供应商注册。/无/具体的其他说明或要求】

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XX年XX月XX日


2.报价表

报价表

序号

类别

不含税总价

增值税税率

含税总价

1

参选报价

%

2

服务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

3

承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

4

质量要求

合格

5

技术标准及要求

符合国家及询价人要求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XX公司[供应商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XX[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XX公司[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委托【XX[委托代理人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XX项目[询价项目名称]】【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应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年 月 日年 月 日止。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上级领导(姓名):

联系方式(手机):

日期:XX年XX月XX日


5.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致:XX公司[采购人名称]

我方参加【XX项目】的应答,根据法律法规维护应答公正性的相关规定,特就本单位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如下,并承担申报不实的责任。

申报人名称

【XX公司[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 名

【XX[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XX[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

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

及出资比例

【XX公司/XX[自然人],出资比例XX%,[供应商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

非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

及出资比例

【XX公司/XX[自然人],出资比例XX%,[供应商非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应从出资比例由高到低进行填写]】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XX公司[管理单位全称]】

被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XX公司[被管理单位全称,应列明所有被管理单位]】

备注: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备注:

1.控股股东/投资人是指出资比例在50%以上,或者出资比例不足50%,但享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控制权的投资方(含单位或者个人)。

2.管理关系单位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单位。

如未有相关情况,请在相应栏填写“无”。


6.资格审查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供应商应当尽可能提供详细的自身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所有权状况、组织机构及职能、人员构成、项目当地的办事机构类型、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本表不够时可复制和扩展,并请在本表后附


7.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函

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函

中邮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我公司为贵公司代理的(项目名称)询价项目的供应商。我方承诺,如我公司成交,我公司将按供应商须知第9条的要求,向贵公司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我公司将承担因我方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不及时或不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而造成的贵方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8.廉洁承诺书、信誉承诺函

廉洁承诺书

致:(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自愿参加(项目名称)询价,为保证询价活动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现承诺如下:

不以他人名义参与询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或订立攻守同盟;

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询价;

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包括提供现金(礼金)、礼券、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财物,或娱乐、宴请、旅游等活动,或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学费、餐费、医药费等各种费用等;

不通过非正常渠道探听采购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包括(潜在)供应商的数量与名称、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其他供应商的应答文件、询价情况及成交推荐意见等。

不私下接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询价小组成员,利用人际关系干扰询价活动;

不在办公场所、唱价评审现场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干预、影响询价的过程和结果;

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恶意投诉与诬陷;不毫无根据地散播不实消息,诋毁他人名誉,主观臆断反映问题与诉求。

不以低于成本报价;

不以其他方式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如发生任何违反本承诺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采购人有权否决我方本次应答、宣布成交无效等。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信誉承诺函

致:【XX公司[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自愿申请参加(项目名称)并承诺如下内容:

1、本公司承诺本次递交的所有应答文件内容均真实、有效、完整。

2、本公司在最近三年没有出现询价文件中的承诺条款与成交后实际服务情况出现重大偏差等不良信誉记录。

3、本公司承诺将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并同意遵照采购人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4、本公司承诺自愿并无条件承担由于材料虚假、无效、缺漏等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因此给予的处罚,包括并不限于取消应答报名资格及潜在供应商资格、公示弄虚作假行为等。

5、本公司确认应答文件已准确包含了我公司拟提供的全部应答信息,如因应答文件编制缺漏错或未按要求提供原件以供复核等原因造成未能成交,所有的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6、本公司承诺:国家相关部门对资质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7、本公司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

8、本公司已知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分包(标包)或者未划分分包(标包)的同一项目询价应答”。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9.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如供应商有诉讼和/或仲裁(包括已结案和尚在进行的诉讼和/或仲裁阶段的案件),且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则须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诉讼和/或仲裁案件的有关资料及证明,包括原告(诉讼和/或仲裁申请人)、被告(诉讼和/或仲裁被申请人)、诉讼和/或仲裁原因、诉讼和/或仲裁事件、诉讼和/或仲裁金额、诉讼和/或仲裁结果等,并填入下表。

如供应商无上述情况,则应在第一行“起诉(仲裁)人”列填写“不涉及”。

序号

日期

起诉(仲裁)人

被诉(被仲裁)人

诉讼(仲裁)事件

诉讼(仲裁)金额

诉讼(仲裁)结果

备注

1

2

3

……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编制要求:提供本文件的原件。


10.中国裁判文书网(需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

1)“单位行贿罪”相关截图

(查找方式)

(截图示例)

(2)“合同诈骗罪”相关截图

(查找方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截图示例)

15.

16.

17.

18.

19.

20.

11.信用中国(需提供信用中国查询截图)

(查找方式)

(截图示例)


12.业绩情况

近年(日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止)业绩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应答产品

最终用户

最终用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供货数量(XX单位)

销售金额(万元)

证明文件所在页码

备注

1

2

……

总计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备注:

1.询价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应提供销售业绩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顺序应与“近年业绩情况表”一一对应。

2.如【本询价项目/本标包】对供应商或者应答货物业绩有要求,供应商应当如实填写。以单项合同或订单(如提供订单的,须同时提供框架协议)为准,必须提供合同关键页等。如提供框架或集中采购合同,必须提供相应的订单,并以订单累计金额作为该框架或集中采购合同金额计入业绩总额内。资料不全、评选委员会无法确定业绩的不予认可。(单项合同时间以双方签订落款时间为准,金额以单项合同金额为准;框架合同的时间以订单时间为准,金额以订单累计金额为准)


13.合同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

序号

询价文件条目号

询价文件的合同条款

应答文件偏离情况
(正偏离/负偏离/无偏离)

说明

注:1.供应商应当逐条对照询价文件合同条款,就应答文件对合同条款存在的偏差与例外逐条做出说明;

2.如应答文件对合同条款无任何偏差,则不需要逐条应答,供应商仅需在本偏离表中填写“无偏离”即可。

3.如供应商对合同条款偏离表未做任何填写则默认其无偏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14.技术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

序号

询价文件条目号

询价文件的技术条款

应答文件偏离情况
(正偏离/负偏离/无偏离)

说明

注:1.供应商应当逐条对照询价文件“技术规范书”,就应答文件对“技术规范书”存在的偏差与例外逐条做出说明;

2.如应答文件对技术条款无任何偏差,则不需要逐条应答,供应商仅需在本偏离表中填写“无偏离”即可。

3.如供应商对技术条款偏离表未做任何填写则默认其无偏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15.其他

询价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

供应商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更名函等。


第七章 其他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版本号V202007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应商管理,为中国电信汇聚优质供应资源,构建正向激励与负面惩戒相结合的供应商管理体系,遏制供应商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淘汰劣质供应商,净化采购环境,鼓励供应商诚信经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电信采购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是指已经或有可能通过中国电信的采购活动为中国电信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合作开发类、合作经营类、代收费类的合作方,不属于本管理规则所指的供应商范围。

第三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包括不良行为信息目录及相关基础管理、处理规则管理、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 依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面向在完成不良行为认定并确定处理结果以后,在采购工作中对供应商进行处理的工作。

针对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采购制度、采购文件进行及时处理,并按本管理规则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及后续处理;针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约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和合同约定处理。

依照本管理规则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对合同项下供应商违约及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处理规则或处理结果与合同约定有冲突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严肃认真、维护采供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中国电信的生产供应、维护中国电信企业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组织开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中国电信机构或部门在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由中国电信内部规定。

第八条 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对信访反映或案件查办中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向采购部门反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中涉及采购部门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三章供应商不良行为

第九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发生的列入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见附表1)的行为或事件(以下统称为“不良行为”)。

第十条 各类不良行为的基本事实性标准由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明确。原则上不良行为认定的信息、线索,来源于中国电信收悉的有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通知、公告,及在中国电信企业内部相关工作中发现的情况。

第十一条 电信集团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及分级情况进行补充、调整。

第四章 处理对象

第十二条 处理对象是指由于供应商不良行为、按本管理规则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

第十三条 处理对象分为两类:

1.供应商及其所有产品品类;

2.供应商及其部分产品品类。

对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适用于该供应商下属的各非法人分支机构,对非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不向上追溯适用。产品分类口径以电信集团公司管理的评估产品目录为准,但电信集团公司有权对这一产品分类口径、管理方式等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处理一般针对不良行为涉及的产品品类(以下统称“涉事产品品类”)。

当根据不良行为性质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时或者无法确定涉事产品品类时,处理针对所有产品品类。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单位行贿罪、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合同诈骗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经营、“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等,具体以附表2为准。

第十五条 针对不良行为主体及涉事产品品类的认定,有以下规则:

1.当同一项业务涉及联合体各方或原厂商及其代理商等多个有关联的主体时,将不良行为的主要责任方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确实无法区分责任主次时,将各责任方均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如果由供应商确定的分销商发生与分销产品直接相关的不良行为,则认定分销商和供应商均发生不良行为。

2.当不良行为涉及的具体产品是与该供应商主要产品配合使用的配件、辅助材料或服务时,原则上认定相关主要产品品类为不良行为涉事产品品类。

第五章 采购领域

第十六条 各产品品类划分为充分竞争和非充分竞争两个采购领域。原则上根据两个领域的特点设置不同的处理规则。

第十七条 采购领域划分实行电信集团公司和电信省公司两级管理。

1.针对集团级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针对省内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

2.划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并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进行对外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中国电信还可将划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3.原则上划分结果按年度发布,划分依据情况有重要变动、特殊情况的,以及有必要对划分结果补充或补正的,及时补充更正发布。发布次日开始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4.未发布采购领域的产品,根据参与采购竞争的供应商数量进行确定,竞争方数量不超过5家的,确定为非充分竞争领域,否则确定为充分竞争领域。

第六章 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 中国电信有权对供应商发生的每一例不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明确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禁限期是处理结果有效时间范围。

禁限期一般从处理结果发布之次日起算,不同的不良行为类目可设置不同长度的禁限期。部分不良行为结合其终止确认条件设置禁限期。

法律法规和/或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以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时间有效性以相关规定、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处理结果的适用范围。

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涉及采购业务范围、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详见附表2)。处理范围为“全集团”的,在中国电信全集团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处理范围为“本省公司”的,在本省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针对不良行为可采取的处理措施主要有以下类型:

1.禁止采购:指取消处理对象禁限期内参与竞争性采购资格,其中竞争性采购包括招标、比选、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处理对象参与竞争性采购时,扣减其采购评审的综合得分(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核增其评审价)。

3.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执行份额:指取消、调减或暂停执行当期处理对象涉及的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此类处理措施为一次性执行措施,一般以禁限期开始日作为基准时间以确定当期的未执行份额情况。因暂停执行份额造成集中采购份额不能完全执行的,供应商的相关风险和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此类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也不影响已经签订的一事一议合同的执行。

4.降级:下调处理对象的供应商分级。此类措施在每例行为处理结果确定后对当前分级结果执行一次调整,并可作为后续重新分级的依据。

5.约谈: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牵头组织约见相关供应商,通过当面沟通对其进行提醒、警示、督促改进等。

第二十二条具体规则

各类不良行为所对应的具体处理规则明细,包括具体禁限期、处理措施(含限制采购措施的采购评审具体扣分值、调减份额措施的具体调减比例)等详见附表2。

第七章 不良行为信息台账

第二十三条建立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实现对不良行为认定信息、处理结果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清单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分层管理。台账分为集团和省公司两个层级。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处理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入集团级台账,由电信集团公司统一负责记账,在全集团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其他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关电信省级公司台账,由电信省级公司负责记账,在本省级公司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中国电信可将集团级和省级公司台账信息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共享。

第八章 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不良行为管理的工作流程涉及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环节。该工作流程独立于采购过程,不受具体项目采购进程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认定结果信息中体现的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或产品品类等信息不够准确或不够全面,但不影响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的,中国电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可结合认定信息其他内容和所掌握的确凿证据进行调整、补充,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

第二十七条 关于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环节的主要规定如下:

1.完成台账记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中国电信有权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进行对外公告。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管理监督机构的要求或有关工作需要,在遵守国家和公司保密工作制度的前提下,与中国电信之外的单位共享供应商不良行为主要情况及处理结果信息。

中国电信还可将处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2.如有中国电信认为不宜直接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开相关信息等特殊情况的,中国电信有权视具体情况确定对外公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认定及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或者遮盖供应商名称信息后公告。

3.经发布的信息如有变化,以中国电信更新发布的为准。更新发布的信息自发布次日起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关于处理结果应用的主要规定如下:

1.处理结果应用的基本要求

(1)处于有效状态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原则上自信息发布之次日开始应用,禁限期终止日期之次日停止应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国电信在处理结果应用前进行条件符合性判断,保证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以及应用场景所处于的采购业务范围(或采购工作范围)等具体情况与拟应用处理结果所指定的处理对象、处理范围等关键条件对应相符。

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原厂商(指设备/产品制造商或软件著作权人、主要标的服务实际提供方等)委托的代理商时,原厂商或代理商中任何一方及其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各方中任何一方及其责任分工涉及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单位不是独立法人的,供应商本身和其所属法人(若有)中任一个主体及供应商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3)当存在多例有效且条件相符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应根据各例处理结果进行累计、合并,形成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执行。

2.在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工作中应用

(1)中国电信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诺接受本管理规则的,供应商应承诺接受。

采购评审中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所涉及的产品品类范围按照采购文件明确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产品品类范围;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范围;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范围。

(2)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应用。禁止采购、限制采购、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份额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限制采购措施不在采购实施的资格审查中应用。

(3)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采购实施中应用的基准日期为采购应答截止日期,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提取该基准日期的相关处理结果并在采购评审中应用。采购项目对该项基准日期有特殊要求的,以采购文件中明确的为准。

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中国电信有权针对候选或拟签约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变化等情况进行确认(不考虑涉及采购领域划分结果可能的变化),如果有新增的相关禁止采购类处理结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取消与相关供应商的合同签订。

(4)同一采购标包/标段下涉及多个评估产品品类的,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类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按照该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此标包/标段采购的资格条件处理;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类的处理结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相关处理措施中的扣分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得分为基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调增评审价格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评审价格为基础。

采购项目未划分标包/标段的整个项目视同一个标包/标段。

(5)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涉及的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等措施,执行范围只针对供应商在已经承诺接受本管理规则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协议。采取此类措施后,为保障供应,中国电信可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电信内部的有关规定,调增其他供应商的份额。

3.在供应商管理中应用

中国电信有权将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进行应用。在处理结果要求的应用之外,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信息还可作为供应商管理的评价因素,并不受禁限期、处理范围等条件的影响。

4.在付款管理中应用

中国电信负责发起向供应商付款的部门,有权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及相关更新,牵头组织研判付款风险,依据合同及法律法规予以应对,在必要情况下暂停支付以维护中国电信资金安全。

5.特殊情况下的应用

中国电信认为采购实施工作遇到特殊情况且必须对实际执行的不良行为处理措施做出调整的,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涉及采购实施过程的,在相关采购文件中告知采购项目各参与方。

6.参考性应用

源自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共享到电信集团公司并被接受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信息台账提供中国电信全集团作参考性应用(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信息台账中共享发布的其他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信息,除中国电信相关单位需要按规定执行处理结果之外,中国电信各单位还可以作参考性应用。

参考性应用时,中国电信相关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参考性应用不受禁限期和处理范围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中,针对涉密或信息不宜公开的情况,有如下规则:

1.中国电信各单位发现供应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按保密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2.不良行为提报信息、线索信息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中国电信有关单位按照保密工作的制度、要求进行处理,相关处理结果以利于保密的方式和范围提供特定采购实施单位应用。

3.针对“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的情况,共享输入信息的第三方对中国电信有相关保密要求或共享范围限制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共享相关信息的,中国电信有权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加密、脱密、改变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方式、减小信息发布范围、或免于向中国电信外部发布信息等措施,必要时可不作认定,或不编制、不发布处理结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则于2020年6月2日起实施。自该日期起认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如果中国电信对本管理规则进行更新,涉及的新旧版本规则适用等事宜,按如下规则执行:

1.更新后按新规则认定不良行为和确定、发布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更新前的已确定的处理结果原则上不因规则更新而变更。

2.处理结果中在份额管理应用(执行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措施)时,根据相关采购合同中引用或体现的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版本确定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不受管理规则更新的影响。

针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处理结果应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实施过程应用、供应商管理应用等),处理结果的主要内容(禁限期、处理范围、处理措施)原则上以既有处理结果的表述为准;关于处理结果解释、应用的程序、应用方法等其他方面的规则、规定、说明,原则上以应用时的最新规则为准(采购评审中以采购文件所引用的管理规则版本为准)。

第三十二条 如发生与法律法规或相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定、要求为准。

第三十三条 中国电信保留在相关技术及管理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分批分步骤实施、暂缓实施或部分实施本管理规则(例如:在中国电信不具备集中MSS管理支撑系统、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模块支撑条件的单位参照施行或暂缓施行)的权利。中国电信行使上述权利,以及因受到法律法规和/或有关管理监督机构要求的约束或限制而未能全面实施本管理规则,和因此导致的未能按照本管理规则及已发布的处理结果进行不良行为管理、处理的情况,不视为中国电信违约。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则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1.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

2.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则明细



附表1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

序号

行为类目

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

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

信息来源

行为子目

行为分级

处理范围

全集团

本省公司

1

单位行贿罪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
2.认定标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针对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供应商必须应中国电信要求及时提供已上诉的真实有效证明,否则上诉期届满的判决视为生效判决)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2

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对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通报到公司采购部门

集团或省公司级纪检监察机构

集团公司

涉及集团级采购

一般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3

串通投标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4

虚假投标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5

合同诈骗罪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
2.认定标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针对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供应商必须应中国电信要求及时提供已上诉的真实有效证明,否则上诉期届满的判决视为生效判决)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6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2.认定标准: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定义的生产安全事故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重大事故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较大事故

严重不良行为

一般事故

一般不良行为

7

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的
2.认定标准:国家工信部《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工信部网安[2017]281号)定义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定义的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中国电信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8

造成重大通信网络事件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的
(2)供应商软件BUG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一个月内提供修复版本/补丁的
(3)供应商硬件缺陷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全网缺陷硬件更换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工信部《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定义的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中国电信全网重大通信事故/通信网络事件定义
针对行为描述(2)和(3):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重大事件

严重不良行为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重大事件

严重不良行为

9

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1.行为描述:供应商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结果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0

环保问题

1.行为描述: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环保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政府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理的
2.认定标准: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1

严重违法经营

1.行为描述: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被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停止营业的
2.认定标准:国家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公布的结果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12

恶意修改合同文本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背离前期采购结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擅自对合同文本作出实质性修改;也包括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的内容擅自进行修改、篡改。采购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询价、定向谈判等各类采购形式达成的结果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13

恶意扰乱采购秩序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以恶意投诉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采购进程或采购工作秩序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4

转包或违法/违约分包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转包、违法或违约分包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严重不良行为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一般不良行为

省公司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严重不良行为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一般不良行为

15

拒绝履约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履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经公司采购实施部门协调仍拒不改正的: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订单/拒绝供应/中断供应
(2)选择性地接受订单或供应/附加额外条件接受订单或供应
(3)故意拖延供应导致采购方被迫取消订单/解除合同
(4)拒绝支付招标代理/采购代理服务费
(5)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约定的价格及其他条件签订维护保修服务、备品备件等采购合同
(6)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义务配合业务、系统或数据的割接、迁移,或为相关工作设置障碍或进行阻挠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供应包括提供货物和/或服务,以及实施/交付工程

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导致重新招标

严重不良行为

未导致重新招标

一般不良行为

省公司

导致重新招标

严重不良行为

未导致重新招标

一般不良行为

16

严重履约延迟问题

1.行为描述: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或相应工程项目延期等,延迟金额超过合同额的50%且延迟时间超过约定交付时间一倍,且引起采购单位或使用单位投诉、造成较大影响并被追究责任的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对重点工程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发生有效投诉并经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针对行为描述(2):发生有效投诉,并由中国电信相关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采购等部门参加工程协调会,进行评估认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备忘录。不涉及考核周期
针对行为描述所涉及的考核周期、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的计取原则:
(1)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原则上为合同的执行期,即自合同签订或供应商具有交付义务的时点(以较早者计)开始,至下次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日为止(非周期性采购的单次合同至合同期末),如果合同执行期延长,以延长后期限为准
(2)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金额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交付部分金额之和,合同额取分配份额/合同金额(含税价口径,非金额表示的折算为金额;有调整的以调整后金额为准)
(3)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延迟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约定交付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约定交付天数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各次延迟部分金额占考核周期内全部延迟部分金额的比例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17

严重履约质量问题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被国家或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或被国家或省级官方新闻媒体曝光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8

严重到货检测质量问题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含备货或拟供应的产品),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产品到货质量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情况,按同一类产品口径在一个合同(或框架协议)项下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其中到货检测结果,是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单位同级或上级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发布的结果,到货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的具体标准以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为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9

拒绝整改履约问题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经采购方要求整改后,仍拒绝或以各种方式逃避整改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或合同执行部门组织认定

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20

重大问题未妥善解决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相关重大问题超出合理期限未解决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合同执行部门上报正式文件或在履约投诉平台反映,并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21

拖欠农民工工资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事件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上访到省公司及以下层面

一般不良行为

22

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涉及党规党纪或中国电信企业工作纪律、工作管理规定中定义的违规违纪事项,包括“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损害中国电信利益、其他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的严重违规违纪事项,被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处理供应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采购部门处理供应商。其中“涉及”是指供应商参与上述违规违纪事项,或者虽未主动参与但是成为违规违纪事项发生或构成的原因或直接因素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23

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涉及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及相关事项方面,违反合保密协议或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违反他依法或依照商业惯例负有的保密义务,对外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先行初步认定,再由公司保密管理部门组织最终认定。秘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经办的,直接向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料的部门牵头负责初步认定。中国电信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约定、或者应供应商要求,向供应商提供的附带保密要求或标明密级的信息资料,视同供应商负有保密义务

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初步认定)、公司保密管理部门(最终认定和信息提报)

集团公司

涉及集团级采购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一般不良行为

24

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开的发票,被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相关的其他不合规行为,并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其他不合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增值税发票后,供应商走逃失联的;提供虚假的发票,收据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造成中国电信损失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其中行为描述(1)需要有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结论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非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严重不良行为

集团公司
省公司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一般不良行为

省公司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不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一般不良行为

25

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

1.行为描述: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监督机构要求或按照与中国电信合同/协议或相互间一致意见,或应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共享输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或类似行为信息,该信息反映供应商在该第三方发生或被认定有供应商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认定。第三方应该是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其供应商管理信息总体上可信或应该接受的;第三方信息反映的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不需要严格符合中国电信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义,只需要行为名称或描述体现与不良相同或相近的意思

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1.信息来源说明:

①信息来源的确定标准:一般情况下,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到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的,或者不良行为是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在其直接管理的工作中发现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信息来源确定为“省公司”。特殊情形1:“拖欠农民工工资”,仅根据上访层面判定,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确定为“省公司”;特殊情形2:“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或采购工作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为“省公司”;特殊情形3:“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类目特殊,根据所涉违规违纪事项、案件的管理层级确定,事项、案件由中国电信集团级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确定为“省公司”。

②信息来源同时标明“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字样的,表示无论信息来源是集团公司还是省公司,都适用同样的信息共享规定和处理规则。

2.处理范围说明:

①“全集团”是指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内处理供应商。

②“本省公司”是指在中国电信相关省公司范围处理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专业公司和总部直属单位,比照省公司开展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③不良行为信息在全集团范围内共享。

3.其他说明

①表及备注中所涉及的“集团公司”是指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省公司”是指中国电信相关省级公司。


附表2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则明细

序号

行为
类目

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

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

信息来源

行为子目

行为分级

处理范围

处理规则

全集团

本省公司

在充分竞争领域的
禁限制期和处理措施

在非充分竞争领域的
禁限制期和处理措施

1

单位行贿罪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
2.认定标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针对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供应商必须应中国电信要求及时提供已上诉的真实有效证明,否则上诉期届满的判决视为生效判决)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针对其中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针对其中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2

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对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通报到公司采购部门

集团或省公司级纪检监察机构

集团公司

涉及集团级采购

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如因此降到不合格级,须经决策审批通过)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省公司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如因此降到不合格级,须经决策审批通过)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3

串通投标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同上)

(同上)

4

虚假投标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同上)

(同上)

5

合同诈骗罪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
2.认定标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针对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供应商必须应中国电信要求及时提供已上诉的真实有效证明,否则上诉期届满的判决视为生效判决)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6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2.认定标准: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定义的生产安全事故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重大事故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6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6%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5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较大事故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一般事故

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5%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7

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的
2.认定标准:国家工信部《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工信部网安[2017]281号)定义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定义的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中国电信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8

造成重大通信网络事件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的
(2)供应商软件BUG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一个月内提供修复版本/补丁的
(3)供应商硬件缺陷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全网缺陷硬件更换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工信部《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定义的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中国电信全网重大通信事故/通信网络事件定义
针对行为描述(2)和(3):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重大事件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重大事件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9

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1.行为描述:供应商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结果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删除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删除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0

环保问题

1.行为描述: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环保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政府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理的
2.认定标准: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1

严重违法经营

1.行为描述: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被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停止营业的
2.认定标准:国家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公布的结果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重新取得的营业执照/准许恢复营业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重新取得的营业执照/准许恢复营业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12

恶意修改合同文本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背离前期采购结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擅自对合同文本作出实质性修改;也包括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的内容擅自进行修改、篡改。采购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询价、定向谈判等各类采购形式达成的结果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省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同上)

(同上)

13

恶意扰乱采购秩序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以恶意投诉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采购进程或采购工作秩序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同上)

(同上)

14

转包或违法/违约分包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转包、违法或违约分包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省公司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5

拒绝履约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履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经公司采购实施部门协调仍拒不改正的: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订单/拒绝供应/中断供应
(2)选择性地接受订单或供应/附加额外条件接受订单或供应
(3)故意拖延供应导致采购方被迫取消订单/解除合同
(4)拒绝支付招标代理/采购代理服务费
(5)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约定的价格及其他条件签订维护保修服务、备品备件等采购合同
(6)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义务配合业务、系统或数据的割接、迁移,或为相关工作设置障碍或进行阻挠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供应包括提供货物和/或服务,以及实施/交付工程

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导致重新招标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未导致重新招标

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0.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0.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省公司

导致重新招标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未导致重新招标

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0.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0.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6

严重履约延迟问题

1.行为描述: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或相应工程项目延期等,延迟金额超过合同额的50%且延迟时间超过约定交付时间一倍,且引起采购单位或使用单位投诉、造成较大影响并被追究责任的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对重点工程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发生有效投诉并经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针对行为描述(2):发生有效投诉,并由中国电信相关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采购等部门参加工程协调会,进行评估认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备忘录。不涉及考核周期
针对行为描述所涉及的考核周期、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的计取原则:
(1)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原则上为合同的执行期,即自合同签订或供应商具有交付义务的时点(以较早者计)开始,至下次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日为止(非周期性采购的单次合同至合同期末),如果合同执行期延长,以延长后期限为准
(2)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金额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交付部分金额之和,合同额取分配份额/合同金额(含税价口径,非金额表示的折算为金额;有调整的以调整后金额为准)
(3)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延迟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约定交付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约定交付天数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各次延迟部分金额占考核周期内全部延迟部分金额的比例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0.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0.5%

省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同上)

(同上)

17

严重履约质量问题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被国家或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或被国家或省级官方新闻媒体曝光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同上)

(同上)

18

严重到货检测质量问题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含备货或拟供应的产品),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产品到货质量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情况,按同一类产品口径在一个合同(或框架协议)项下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其中到货检测结果,是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单位同级或上级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发布的结果,到货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的具体标准以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为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同上)

(同上)

19

拒绝整改履约问题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经采购方要求整改后,仍拒绝或以各种方式逃避整改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或合同执行部门组织认定

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同上)

(同上)

20

重大问题未妥善解决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相关重大问题超出合理期限未解决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合同执行部门上报正式文件或在履约投诉平台反映,并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问题解决并修改记账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问题解决并修改记账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同上)

(同上)

21

拖欠农民工工资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事件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省公司

上访到省公司及以下层面

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22

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涉及党规党纪或中国电信企业工作纪律、工作管理规定中定义的违规违纪事项,包括“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损害中国电信利益、其他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的严重违规违纪事项,被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处理供应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采购部门处理供应商。其中“涉及”是指供应商参与上述违规违纪事项,或者虽未主动参与但是成为违规违纪事项发生或构成的原因或直接因素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23

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涉及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及相关事项方面,违反合保密协议或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违反他依法或依照商业惯例负有的保密义务,对外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先行初步认定,再由公司保密管理部门组织最终认定。秘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经办的,直接向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料的部门牵头负责初步认定。中国电信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约定、或者应供应商要求,向供应商提供的附带保密要求或标明密级的信息资料,视同供应商负有保密义务

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初步认定)、公司保密管理部门(最终认定和信息提报)

集团公司

涉及集团级采购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省公司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一般不良行为

(同上)

(同上)

24

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开的发票,被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相关的其他不合规行为,并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其他不合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增值税发票后,供应商走逃失联的;提供虚假的发票,收据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造成中国电信损失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其中行为描述(1)需要有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结论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省公司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非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严重不良行为

(同上)

(同上)

集团公司
省公司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省公司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不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一般不良行为

(同上)

(同上)

25

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

1.行为描述: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监督机构要求或按照与中国电信合同/协议或相互间一致意见,或应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共享输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或类似行为信息,该信息反映供应商在该第三方发生或被认定有供应商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认定。第三方应该是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其供应商管理信息总体上可信或应该接受的;第三方信息反映的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不需要严格符合中国电信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义,只需要行为名称或描述体现与不良相同或相近的意思

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处理措施:参考性应用(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规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处理措施:参考性应用(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规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

1.处理规则说明:

①按本规则作出的处理结果,原则上需要严格执行其各项处理措施(另有说明的除外)。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如发生与法律法规或相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定、要求为准。更为全面和详细的内容见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文本的相关部分。

②关于处理规则中的处理措施,对应充分竞争领域和非充分竞争领域的全部各项处理措施共同构成一整套措施,除非另有说明,均需要整套执行。充分竞争领域和非充分竞争领域是根据处理对象的产品品类在执行处理结果时属于哪个领域来确定(另有说明的除外)。

③关于“禁限期内”和处理结果发布:处理结果发布日期以对中国电信内部发布的日期为准;不良行为信息涉国家秘密的,禁限期自处理结果审批完成次日起算,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发布,以利于保密的方式和范围提供特定采购实施单位应用;如有中国电信认为不宜直接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开相关信息等特殊情况的,中国电信有权视具体情况确定对外公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认定及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或者遮盖供应商名称信息后公告。

④处理规则中的“当期”,指以禁限期开始之日为基准日期(当基准日期早于处理结果发布次日时,以发布处理结果次日作为实际基准)。

⑤处理规则中扣减综合得分的分数,是指百分制的分数;采购评审满分不是百分制的应进行换算。

⑥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涉及的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等措施,执行范围只针对供应商在已经承诺接受管理规则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协议。

⑦禁止采购、限制采购、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限制类采购措施不在采购的资格审查环节应用。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类措施在处理结果确定后合理时间内完成一次执行,只针对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发布施行后相关供应商新签订的合同、协议。降级措施为处理结果确定后合理时间内对当前分级结果完成一次调整,并可作为后续重新分级的依据;在非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因“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降到不合格级的,须提请决策审批,通过方可落实。

⑧法人单位发生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对供应商下属的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有效(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为分公司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不上溯认定其法人单位发生不良行为)。

2.处理范围说明:

①“全集团”是指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内处理供应商。

②“本省公司”是指在中国电信相关省公司范围处理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专业公司和总部直属单位,比照省公司开展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具体以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3.其他说明:

①当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是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时,可以按纪检监察机构要求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凭其提供的正式材料代为提报信息;如果涉及对是否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进行认定,可由中国电信采购部门协助完成。

②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中引用的国家、政府部门及其他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文件、制度,如发生更新变化,以更新后的为准。

③当中国电信发生内部机构职责调整、导致不良行为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需要调整变化时,以调整后的为准。

④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采购实施中应用的基准日期为采购应答截止日期。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提取该基准日期的相关处理结果并在采购评审中应用。采购项目对该项基准日期有特殊要求的,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

⑤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应针对候选或拟签约供应商的不良行为管理结果变化情况进行确认,如果有新增的相关禁止采购类管理结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取消与相关供应商的合同签订。

⑥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应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采购标的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并按照明确的品类范围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

⑦同一采购标包/标段下涉及多个评估产品品类的,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类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按照该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此标包/标段采购的资格条件处理;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类的处理结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相关处理措施中的扣分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得分为基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调增评审价格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评审价格为基础。

⑧采购项目未划分标包/标段的整个项目视同一个标包/标段。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为联合体的,按照供应商及其分工涉及的产品品类进行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应用。

⑨本表及备注中所涉及的“集团公司”是指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省公司”是指中国电信相关省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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