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粉10mm以下
焦粉10mm以下
产品名称 | 煤种 | 竞价总量 | 最小购买数量 | 起拍单价 | 最小加价单位 | 更多信息 | ||||||||||||||||||||||||||
---|---|---|---|---|---|---|---|---|---|---|---|---|---|---|---|---|---|---|---|---|---|---|---|---|---|---|---|---|---|---|---|---|
焦粉10mm以下 | 焦炭 | 100吨 | 100 吨 | 1,965.00元/吨 | 5.00 元 | 产品详情 | ||||||||||||||||||||||||||
|
保证金比例 | 保证金金额 | 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 | 下架时间 | ||||
---|---|---|---|---|---|---|---|
10.0 % | -- | 2022-01-19 09:29:00 | 2022-01-19 10:10:00 | ||||
交割方式 | 交货地 | 详细地址 | 交货时间 | ||||
自提 | 焦化厂焦场 | 焦化厂焦场 | 2022-01-19 10:10:00至2022-01-25 18:00:00 | ||||
| |||||||
履约保证金比例 | 履约保证金金额 | -- | |||||
-- | -- | -- |
竞价方式 | 竞价开始时间 | 竞价结束时间 | 允许延时 | 延时规则 | 延时时长 |
---|---|---|---|---|---|
公开竞价 | 2022-01-19 09:30:00 | 2022-01-19 10:00:00 | 是 | 在剩余数量小于最小购买数量时,竞价进入倒计时, 如有新报价提交,将触发延时 | 10:00前 3 分钟 10:00后 1分钟 |
产品名称: | 交货地: |
联系人姓名 | 电话 | 销售单位 | 单位地址 |
---|---|---|---|
魏巍 | ****-******* | 巴彦淖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区 |
国家能源集团销售电子交易合同
(焦化公司汽运化产品、小焦产品)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照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交易规则,通过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产品交易,交易达成后订立本合同。
1.定义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甲方:是指合同中列明的、向乙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承继方和经许可的受让方。
1.2乙方:是指合同中列明的、向甲方购买合同产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承继方。
1.3一方:是指甲方或乙方。
1.4双方:是指甲方和乙方。
1.5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相关附件,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6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7元:是指人民币货币单位。
1.8日(天):指公历日。
1.9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
2.成交信息表
2.1乙方拍卖成交产品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情况如下:
类别 | 品种名称 | 合同数量 (吨) | 含税单价 |
煤焦产品 | 焦粉10mm以下 |
|
|
金额合计(元): |
2.2合同价格为一票含税价格,合同中含其他费用的,另立补充协议
3.价款支付结算
3.1乙方应在交易开始前将合同总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支付给甲方,未支付履约保证金或支付后未通知甲方的,默认无法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交易,乙方中标后履约保证金可冲抵货款使用(充抵货款待乙方需向甲方开具对账函与甲方财务对账确认方可充抵),未中标可向甲方申请退回,未通知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的需向甲方出具申请说明,审批通过后才可退回。
3.2在平台交易达成后,乙方需在提货前将当批货物的全部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内,甲方收到货款后出具提货单,乙方根据提货单进行装货。付款截止时间:成交后第三日17点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
3.3若乙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须经甲方确认方可使用,必须符合甲方对承兑汇票的接收要求,且须按一批次结算,若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则执行承兑价格。改质沥青半年期承兑不加收,一年期承兑加收50元/吨;小焦产品加收承兑价格=现汇价格×1.03;其他所有产品按照半年期承兑加收50元/吨,一年期承兑加收100元/吨。
3.4甲、乙双方结算确认后每月26号之后(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甲方向乙方开具符合乙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如遇特殊情况,双方以书面材料进行告知,双方协商解决。
3.5结算数量以吨位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结算单价以元位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4.交货
4.1交货地点:
4.2交货方式:
4.3甲方按照双方约定为乙方开具提货单和协调装车。乙方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甲方予以装车。
4.4地销小焦产品、化产品客户在合同履约中尾货剩余量不足一车,根据实际情况,按荷载标吨补足一车,合同履约提货量满足合同总量90%以上视为完成合同量。
4.5合同产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乙方及其指定的承运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且在合同执行完毕前持续有效。
4.6乙方在提货时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向甲方报告。如乙方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运输车辆及人员未遵守甲方装车现场规章制度,一经查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甲乙双方达成购买意向后,因一方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完成付款、付货、提货等特殊情况时,出现特殊情况的一方应在1日内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5.所有权的转移
5.1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付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6.产品数量和质量异议
6.1产品数量以甲方过磅数量为准,乙方在接收甲方产品时对产品数量进行确认,如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须在现场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提货人签字确认交收后,即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数量符合合同约定。
6.2产品质量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乙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日期后的1日内,乙方在对产品指标提出质量异议,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并将有异议的产品单独存放。甲方在收到通知2工作日内给予乙方书面答复,共同协商解决。乙方逾期未通知或没有将有异议的产品单独存放的,视为乙方对质量无异议,并放弃就此相关的一切索赔。复检需由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结果必须附采样报告,详细说明复检采样情况。复检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由乙方承担。
7.保密
7.1乙方对本合同内容、甲方提交的文件资料以及所了解到的甲方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等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资料、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外部独立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社会媒体及乙方内部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
7.2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至相关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甲方书面解除保密义务之日终止。
8.合同变更、终止
8.1 合同变更
8.1.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本合同。
8.1.2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
(1)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
(2)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合同需作出相应变更的;
(3)合同双方任一方发生管理体制或名称变更、合并、分立时。
8.1.3进行合同变更时,双方应对需要变更的部分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生效前,原合同的相关条款继续有效。
8.2 合同终止
8.2.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一方不得随意终止本合同。
8.2.2如果一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对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该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本合同。
9.违约责任
9.1每期交易成交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货,或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与乙方友好协商解决。
9.2每期交易成交后,乙方未能支付全部货款或逾期支付货款,逾期超过3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可扣除乙方在当期支付的货款总额10%保证金作为处罚,多次违约的做黑名单处理,并取消一切业务合作。
9.3每期交易成交后,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逾期未能履行或者未能全部履行完毕,视为乙方违约,逾期超过7天,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根据乙方在此期间合同执行剩余量货款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进行扣除,甲方向乙方下发扣款通知双方确认为依据。多次违约的做黑名单处理,并取消一切业务合作。
9.4在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中参与交易中标后,由于乙方原因未及时点击支付货款导致订单取消,甲方不予恢复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可扣除乙方在当期支付的保证金中500-1000元作为处罚,甲方向乙方下发扣款通知双方确认为依据。多次未按规定操作的做黑名单处理,并取消一切业务合作。
9.5乙方在提货时发生事故,如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9.6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就差额部分予以赔偿。
9.7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任何其他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任何其他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甲方所有损失的违约责任。
9.8资质相关问题导致交易不能正常履行或出现任何损失,由问题方负责,同时对方可直接终止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问题方还应予以赔偿。
9.9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交通费、差旅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以及疫情、突发生产以外停车等等)。
10.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应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10.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10.4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或者对方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10.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6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60天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于合同解除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0.6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11.争议解决
11.1凡发生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2.生效
12.1本合同在乙方登陆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获得甲方许可,按照规定参加甲方组织的交易中标后,交易中标日期与合同起始日期相同,本合同及时生效成立。
12.2合同期限为自至 止。
13.份数
13.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供方): | 乙方(需方):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地址: |
邮编: | 邮编: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税号: 签约日期: | 税号: 签约日期: |
标签: 焦粉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