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绍柯采〔2021〕3939号
二、项目名称:柯西(鉴水路以西)道路保洁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绍兴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百舸路东柯山工业小区
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越州大道;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绍兴市清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大道384号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 绍兴市马臻路双保大厦附楼2楼 |
四、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17日,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组织采购的“柯西(鉴水路以西)道路保洁服务项目(绍柯采〔2021〕3939号)”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1日依法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对被投诉人“因杭州11月25日发现新冠确诊病例,本项目于11月26日上午9时30分开标前到场7位专家均所属杭州,因疫情防控需要,对7位杭州专家进行紧急回避后重新抽取”的答复不满意,此措施属于过度防疫,同时抽取专家存在随意性。如因疫情确需回避,应重新抽取符合规定的专家或者延期开标,同时质疑在补抽后是否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备案;不认同质疑答复中所称“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招投标。政采云平台由浙江省财政厅建立,其平台内的专家均属于省库专家”,政采云平台的专家库划分为省、地市、区县三级,本项目的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按规定评标专家库成员应有60%以上为省库专家,而本项目补抽专家组中省库专家比例并未超过60%,评标结果无客观公正可言;不认同质疑答复中所称“《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适应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此文件属于综合性项目评标,适用于一切政府采购项目,同时根据文件发文对象,认为本项目可以参照执行。要求对该项目开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查实,如存在不合规情形则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补正后的投诉函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函》、《项目预算金额超300万元应由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相关依据或材料》、相关政策文件、法人授权书及相关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公开招标文件》等证据材料。
2021年12月21日和12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以及中标候选人绍兴市清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12月24日、12月27日,本机关分别收到上述单位对投诉的答辩或回复。
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辩称:2021年11月25日晚杭州通报涉疫地区,本项目于2021年11月26日上午9点30分开标,因开标前无法得知专家姓名、专家所在地等情况,经询问开标前已到达开标地点的杭州专家后发现,有涉疫地区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区公管办监督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服务科研究决定对7位专家进行紧急回避,而此时项目已经开标,为维持开标秩序,区公管办监督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服务科要求在政采云平台专家库内就近绍兴、柯桥两地进行补抽评委,并在政府采购服务科、公证人员、相关技术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于同日上午约9点45分在政采云平台浙江省绍兴市本级-城镇公共卫生服务等专业中随机抽取进行补抽,但因时间紧导致第一轮抽取人数不足,随即在浙江省绍兴市本级和绍兴市柯桥区二个专家库内的城镇公共卫生服务、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园林绿化管理服务、城市市容管理服务等专业中再次进行随机抽取专家,持续至11点44分左右,共进行两轮补抽,共就近补抽7位专家,约定下午13点左右7位专家到场开始进行评审。
被投诉人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辩称:1.本项目评标到场专家中出现杭州涉疫地区人员,应以疫情防控为主。区公管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部门对开标前陆续到场的7位杭州专家予以紧急回避属于合理防疫要求。2.本项目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解密、开启标书信息、资格审核完成。电子评审系统已正常运作,无法实现封存投标文件或延迟开标的状态,但因情况紧急,已多次延长专家到场时间。本项目开标现场出现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回避专家,因评审专家数量不足,采购代理机构在政采云平台相应专业随机补抽专家的措施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七条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要求。投诉人所提《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绍市公管委〔2016〕4号)中“设有技术标的,市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专家总数的60%”的前提条件是“进入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不适用于本次采购。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对通过资格审核的投标单位进行商务、技术、价格标的评审,并未出现对各投标单位畸高或畸低评分,投诉人也未能提供评标专家单独对其进行歧视性评分的证据,仅因为评标专家来自绍兴或柯桥本地就质疑整个评标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是有失公允的。3.投诉人所依据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绍市公管委〔2016〕4号)已对高级职称的专家仅限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库中“资深专家”有此要求,同时该文件是2016年由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发布,已不能完全满足2017年12月全面上线的政采云平台,文件第一条也指出在当时情况下,该文件所指的专家库指向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服务,而本项目并未使用该库。本项目首次、二次补抽专家均通过政采云平台实施,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也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第四条要求,同时该文件全文未提及“何种项目必须使用何种库”以及“何种库必须有多少比例”,投诉人将不同背景、不同政策下的两个文件条款相互嫁接、断章取义,实不可取,不能简单地将专家个人信息属于本地而否认其资格,投诉人认为“市外的专家就是省库中的专家”属于对政采云平台专家库的概念不清楚。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一条和第五条、《关于全省启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2.0系统的通知》(浙招管专家〔2021〕39号)第1页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第2页总则第一条、第21页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均已指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同时投诉人所提供的《绍兴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政服发〔2020〕15号)第十六条也明确此条款适用于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并附《情况说明》、杭州疫情新闻发布会网页截图、相关政策文件等资料。
中标供应商绍兴市清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本项目招投标过程符合《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也不存在《公开招标文件》中所列举的“无效标”情形。至于投诉人所提到的专家抽取不合规的情况,完全认同绍兴市柯桥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的观点,并且认为并非所有情况下招投标行为均需要重新组织评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本机关审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1年11月5日发布采购公告。2021年11月26日9时30分该项目开标,开标地点为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3号交易室,通过政采云在线开标,共10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审核,一致认定绍兴市清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11月29日,区公管办对此结果在相关网站进行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12月1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和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递交了《质疑函》;12月6日,被投诉人对《质疑函》做出了回复。本项目按规定于2021年11月25日下午3点30分开始在政采云平台省本级专家库随机抽取7位专家,同时将抽取信息结果自动通过平台发送到已抽取的专家手机中。11月25日晚10时,杭州召开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5日上午发现的新冠疫情情况及涉疫地区。因政采云平台设定在项目开标截止前任何人都无法获悉已抽取专家的个人信息,故无法及时了解各专家所在地并通知回避。11月26日上午9点30分开标前,已抽取的7位专家陆续到达开标地点。经询问,7位专家均来自杭州地区,且其中有几位来自杭州疫情发生地区。为安全起见,经区公管办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商量决定,对7位专家采取紧急回避。同时因开标时间已到,项目相关标书已启封开标,决定进行补抽专家。为维持项目正常评标,区公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决定先在政采云平台“绍兴市市本级-城镇公共卫生服务”专业中进行随机抽取,同时将专家到场时间延续至26日上午10点半。但因时间紧急、评审时间较长,多数专家在系统内回复不能参加该项目评标,导致第一轮补抽只有2位专家能参加评标。因此,被投诉人向区公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报后,再次在政采云平台“绍兴市本级、绍兴市柯桥区”两个分库进行抽取,同时扩大专业类别,并将专家到场时间延续至26日中午12点半。经第二轮紧急补抽,成功补足7位专家,并于26日下午1点开始正常评审。7位专家中,属于绍兴市市本级分库的专家有胡嘉、周小龙、王新华、冯伟东;属于柯桥区分库的专家有金铭、姜建波、戚仙琴。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在11月25日下午3点30分通过政采云抽取专家,专家信息是保密的,无法提前知晓已抽取的专家所在地址。因11月25日晚杭州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5日上午有2名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不能完全排除从杭州涉疫地区来的专家是否有感染风险。出于谨慎考虑,区公管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已抽取的7位专家采取紧急回避的措施符合防疫需要。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本项目在开标过程中及时补抽了评审专家且确保现场专家数量符合规定要求,不属于“如时间紧急无法补抽且需补足人员不超过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二分之一的,应自行补足之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备案”以及“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的情形。
针对投诉人提到的“本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上,同时设置有技术标,抽取的评家应在省级库中抽取”的说法,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区公管办出台《关于印发〈评标(评审)专家抽取操作细则〉的通知》(绍柯公管办〔2016〕7号)中第五大点“预算额度超过5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在省级专家库等其他法定专家库中抽取”的规定,是我区评标专家抽取具体操作办法,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购组织应当从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各级分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该规定并未要求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上且设置有技术标,抽取的专家应在省本级库中抽取。本项目在绍兴市市本级分库和柯桥区分库抽取,且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等违法违规情况。本机关认为本项目开标流程合法合规,补抽专家有效。因此,本机关认为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政采云专家库的管理、使用,遵循“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原则,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库和各设区市分库,如有需要也可设县(市、区)级分库。各地应统一使用浙江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政采云),不再单独开发建设。由此可见,设区市分库和县(市、区)级分库均属于省库。在浙江省任何一地通过政采云注册入库的专家,其资格在全省范围内有效,评审专家资源可以共享,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从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各级分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政采云平台评审专家所应具备的职称条件明确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投诉人所引用《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绍市公管委〔2016〕4号)中关于组建评审委员会的规定仅适用于“进入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不适用于本项目。且2017年6月起政采云平台在全省推广使用并统一建设专家库,原各地在政采云平台之外建立的专家库统一停止使用。因此,本机关认为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关于全省启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2.0系统的通知》(浙招管专家〔2021〕39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精神,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主要适用于工程招投标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该法主要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本项目。因此,本机关认为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柯西(鉴水路以西)道路保洁服务项目(绍柯采〔2021〕3939号)”的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本次政府采购结果有效,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01月1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潘先生
3、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08/20221/1a277a53-7d9a-4f9b-8dfe-cc0f358994b1">绍柯财执法〔2022〕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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