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江区委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洛江区委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洛江区委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包[350504]JJCG[DY]*******_1_****************32_7401)
一、合同编号:[350504]JJCG[DY]*******_1_****************32_7401
二、合同名称:洛江区委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包[350504]JJCG[DY]*******_1_****************32_7401)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350504]JJCG[DY]*******
四、项目名称:洛江区委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中共泉州市洛江区委组织部
地 址:洛江区政府大楼四楼
联系方式:********3001
六、合同主要信息
货物类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元) | 产地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map.catalogueCode}} | {{:map.catalogueNo}} - {{:map.catalogueName}} | {{:map.detailProjectName}} | {{:map.brand}} | {{:map.num}}({{:map.unit}}) | {{:map.price}} | {{:map.totalMoney}} | {{if map.ifimport=="Y"}}进口{{else}}国内{{/if}} | {{:map.model}} | {{:map.productProperty}} |
服务类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1-1 | C020303 - 数字内容加工处理服务 | 数字内容加工处理服务 |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及响应文件 |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及响应文件 | 12 |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及响应文件 | 795400 |
工程类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金额(元) |
{{:map.catalogueCode}} | {{:map.catalogueNo}} - {{:map.catalogueName}} | {{:map.detailProjectName}} | {{:map.worksRange}} | {{:map.serviceDate}} | {{:map.pm}} | {{:map.certificateInfo}} | {{:map.totalMoney}} |
合同总金额:¥795,400.00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交货,完成合同约定内的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全流程服务
履约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洛江区人民政府大楼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2-01-25
九、其他补充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签订本保密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保密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指甲方以书面、口头或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供给乙方的任何信息或数据,但不包括任何已出版的或其它形式处于公有领域的信息,以及在披露时接受方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已经获得的信息。 第二条:乙方同意只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1)采取足够的措施,保护该保密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保密信息项,也不以其它方式让无权接触保密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接触该信息,但乙方为完成项目工作需要而由参与该项目的乙方工作人员知悉甲方信息资料的情况除外。 (2)如因宣传报道、展览、公开发表著作等需要向第三方披露该保密信息的,则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并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3)约束接触保密信息的乙方工作人员遵守保密义务。 (4)如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保密信息及其载体返还给甲方,并继续保守已知悉项目信息。 第三条:乙方在工作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严禁以任何形式将甲方项目资料私自带出、损坏、涂划、丢失;在进入项目实施现场之前,不得把手机等具有录音、录像、拍照存储功能的设备带入实施场所,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现场或项目的内容在市面上做商业演示,以免发生泄密事件,否则甲方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实施现场,否则甲方将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的工作人员,并追究乙方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遵守甲方实施现场的管理规章制度,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带领非乙方工作人员到现场参观。 第六条:甲方单位为乙方工作人员办理的各种证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报告甲方;严禁将办理的任何证件借予无关人员使用。在项目结束时,各种证件要及时交还甲方。 第七条:项目实施验收后,应当将项目实施相关资料全部移交甲方,不得私自留存或擅自处理;乙方在退出项目前,应先对使用的计算机信息设备、存储设备进行处理,经甲方工作人员严格检查确认后,方可离场。 第八条:所有参与项目实施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和相关协议的约定,不得擅自泄露甲方任何秘密。 第九条:如果乙方根据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获得书面许可,并协助披露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第十条:双方确认,本协议任何条款不构成对保密信息的转让或许可,乙方也不能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本保密信息。 第十一条: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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