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中标结果
加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中标结果
各县(市、区)体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依据国家体育总局《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和《浙江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通知》(浙体经〔2021〕359号),加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全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政府对体育类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深化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引导机构按照标准建设、准入前置审核和规范管理,强化教育质量和安全稳定意识,构建体育培训行业良好生态,促进儿童青少年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工作原则
(一)贯彻以人为本、回应关切。着眼受培训人员的身心健康成长,整体提升体育培训行业质量。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期盼,凝聚社会共识。
(二)贯彻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治理、市级统筹、属地负责、上下联动,落实部门职责,理清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健全保障政策,强化各方协同。
(三)贯彻综合治理、稳步实施。突出工作重点,实施分类处置,强化政府监管主阵地作用,全面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稳妥推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改革,确保“双减”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工作目标
2025年,全市体育培训机构备案率100%,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体育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培训行为全面规范,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四、重点任务
(一)严格执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标准
1.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从事中小学生体育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2.从事体育类校外培训服务的机构设置需符合《温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标准(试行)》(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标准》)。
3.本《准入标准》试行前已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两年内按《准入标准》重新审核登记。
(二)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办法和流程
市体育部门负责对全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前置审核工作的监管与指导;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前置审核主管部门。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
1.名称预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至属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自主申报或预登记。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
2.准入申请。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按照《温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标准》要求,向属地体育主管部门提交《温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表》(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见附件3)。
3.前置审核。属地体育主管部门按《准入标准》进行材料初审、实地核查。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体育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出具前置审核意见。
4.法人登记。前置审核通过后20日内,举办者持审核意见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属地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后,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等方式告知给同级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5.变更注销。培训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开办资金)、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公司类型、营业期限、股东等事项的,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属地体育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准入标准》试行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在按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前,有变更申请事项的,也须由属地体育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培训机构需终止服务的,应妥善安置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按规定组织清算,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由属地体育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进行注销登记。
《准入标准》试行前已设立的机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含体育类相关培训内容,但实际无招生办学行为的,须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变更后的名称和业务范围中不得含有体育类培训业务相关内容。
(三)明确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职责
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安全、财务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1.亮证办学。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亮明《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举办者、办学场所、培训项目等应与准入备案内容相符。培训机构涉及多个点位的,要做到“一点一证”,在备案核准的培训地点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培训点。
2.规范招生。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入学条件、招生对象、教学时间、班额应向社会公布,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严禁非法泄露学员个人信息。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教学人员。
3.明牌收费。培训机构应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培训安排应协调一致,一次性收费不得超3个月或60课时。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4.持证上岗。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项目和规模配齐专职或兼职教练,教练应持有相对应的专业技能资格证,并在培训场所的醒目位置长期公示教练信息。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
5.正规管理。培训机构要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切实加强人员准入、劳动用工、培训教学、收支账务、档案资料等常规管理,提高培训效益,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评估和审计。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6.确保质量。培训机构要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以服务赢信誉,遵循教育规律和学员身心发展特点优化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高度重视培训教练队伍建设,加强对教练的业务指导与常规检查,自觉履行招生承诺,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7.依法运营。培训机构要依法诚信开展培训业务,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推荐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需明确培训项目与内容、质量承诺、培训期限、时间安排、收费金额、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等并共同遵守。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副实。不得以暴力、威胁、诱导等手段强迫学员接受培训。
8.真实宣传。儿童青少年体育类培训服务机构不得开展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宣传。招生章程内容应当合法、真实,表述应当规范、清晰,发布应当公开、合规;不得利用主管部门、相关协会、考级机构及其个人的名义进行宣传推广,严禁出现误导学员和家长的模糊宣传、虚假宣传。
9.保障安全。培训场地和设施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质检、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管理规定要求。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同时鼓励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实行“健康码”绿码和体温正常准入制度。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双减”工作的领导,市体育局统筹全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前置审核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制定准入标准和实施工作方案,理清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预防和化解风险,确保“双减”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履行属地管理和主管部门责任,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双公示”要求全面推行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黑白名单动态管理制度,黑白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对体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业务指导。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培训机构准入工作的业务咨询指导、人员培训和前置审核等工作。
(四)强化行业监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双减”工作要求,加强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要联合教育、公安、市监、民政、住建、消防等部门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对未按要求备案擅自从事儿童青少年体育类培训服务的,或者培训机构设置不符合准入标准和规范的,予以整改。
(五)营造良好氛围。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发挥政府主导力量,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规范体育类培训机构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举措,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宣传好“双减”工作的政策内涵、积极意义、发展愿景、工作举措,凝聚社会共识,为治理行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
附件:1.温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标准(试行)
2.温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表
3.温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材料清单
温州市体育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民政局
2022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温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准入标准(试行)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温州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委教〔2021〕4 号),依据国家体育总局《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和《浙江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通知(浙体经〔2021〕35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准入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准入标准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属地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从事中小学生体育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面向4—6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执行本准入标准要求。
二、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培训内容、登记注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合。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培训机构申请人须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自主申报机构名称,取得“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单”或“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培训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名称:一般采用“温州市XX县(市、区)XXXX”结构。
2.字号:一般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若以个人姓名作字号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行业表述:应当含有“体育培训”或者“篮球、游泳培训”等明确体现体育培训行业特征的表述用语。
4.机构名称中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三)开办资金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应不少于30万元,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四)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专业管理经验,熟悉体育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专项培训要求。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五)章程制度
1.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里的其他相关规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住所、培训地点、法人属性;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等;
(3)培训宗旨、基本原则、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机构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4)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法定代表人;
(6)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章程修改程序。
2.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安全、收退费、资产、财务、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培训和管理活动。
三、场地设施。
(一)场地性质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培训场地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培训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培训场地应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中小学校在完成教学计划后,应充分利用体育场地设施,组织学生课外体育培训服务。
(二)场地面积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办场地面积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培训需要。培训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面积的2/3。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m2,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m2(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设备设施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等。要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其中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类培训项目,机构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配备基本医疗用品。开办场所存在噪音危害的,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必要性隔离带。
(四)安全要求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质检、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应达到相关要求。使用室内场地开展培训的,应定期对场地进行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培训机构应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为参加高危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
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滑雪、攀岩、潜水)培训的机构应提前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开放标准要求。
培训场所应实行“健康码”绿码和体温正常准入制度,公共用品、器材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常态化清洁、消毒,保证消毒效果。发生疫情时,应对防疫部门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四、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其中聘用教练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校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人员配备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人员,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练、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三)人员管理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从业人员的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从业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不得录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执教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服务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
中小学校应充分调动体育教师、专兼职教练员主观能动性,自主开发具有本校特色的校本体育课程内容,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同时可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校外专业人员补充师资力量。
培训主体应定期组织教练员参加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五、培训内容
(一)课程内容要求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坚决抵制“应试体育”思维,不得开展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宣传,实事求是制订和发布招生信息,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科学高效地实施素质教育,以提高学生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为落脚点,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收费标准、培训时间等应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公示。
(二)培训材料要求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主编写培训材料的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
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六、审批登记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向属地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体育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材料初审、实地核查、公示,出具审核意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其中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滑雪、攀岩、潜水等)校外培训机构,应同时取得相应《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培训。
七、资金监管
(一)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自主在本市范围内选择1家银行,开设唯一的预收学费专用监管账户,并报属地体育主管部门备案。银行开设的专户应以专用存款账户形式开立,专门用于学员预付学费,确保专户内资金专款专用。
(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三)利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的体育培训应符合《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八、管理要求
(一)市体育部门负责对全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前置审核工作的监管与指导;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前置审核主管部门。
(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与申报的内容一致。
(三)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60课时。对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培训合同(推荐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双方权利义务、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禁止向参加学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加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五)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相关证照、执教人员的相关信息公示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遗失相关证照的,须及时向相关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联合办学或授权办班等名义,出卖、出租、出借或共同使用相关证件;不得委托或授权不具备培训资质资格的学校或单位、个人办学、办班。
九、附则
本准入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订本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细化标准,并向市体育部门备案。
本准入标准自2022年2月1日起正式试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附件2
温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表
编号:
机构名称 | |||||
注册地址 | |||||
法人属性 | £营利性法人 £非营利性法人 | 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 | (万元) | ||
培训点位地址 | |||||
培训项目 | |||||
机构员工 | (人) | 专业执教人员 | (人) | ||
培训机构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培训场地 使用面积 | (平方米) | ||
培训场所性质 | £自有£租赁£无偿提供 | ||||
招生对象 (可多选) | £4至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高中学生 | ||||
法人 | 姓名(名称) | 拟任机构行政负责人 | 姓名 | ||
身份证(社会信用代码) | 身份证 | ||||
手机 | 手机号 | ||||
机构联系人 | 联系人手机 | ||||
培训课程 基本情况 | ①______培训课程,同一时间段最大培训量___人,培训教师___人 ②______培训课程,同一时间段最大培训量___人,培训教师___人 ③______培训课程,同一时间段最大培训量___人,培训教师___人 …… | ||||
承诺:对本表填报内容和相关准入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培训机构法人(签字): 年月日 | |||||
体育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本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举办者)设立 申请,经审核,该机构符合要求,同意开展培训业务。 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经办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 |
附件3
温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
申请材料清单
1.温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表;
2.新申请的提供“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单”或“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现已设立申请重新准入登记的,提供原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场地产权资料或租赁合同(协议);
4.培训场所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5.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从事游泳、滑雪、攀岩、潜水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需提供);
6.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7.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8.从业人员名册(含姓名、性别、工作岗位、学历、职称、身份证号等)、专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机构行政负责人、教学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9.规章制度(含章程和行政、财务、卫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情况处置预案等);
10.注册资本(开办资金)验资证明;
11.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清单(含教材名称、图书出版号);
12.培训器材设备、资产统计表(器材设备附合格证明材料);
13.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4.预收学费监管协议;
15.《准入标准》要求的其它材料。
抄送:省体育局市“双减”工作领导小组 |
温州市体育局办公室2022年1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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