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数字邵阳”顶层规划编制服务项目
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数字邵阳”顶层规划编制服务项目
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数字邵阳”顶层规划编制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01月29日
“数字邵阳”顶层规划编制服务项目
合同
甲 方: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乙 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政府采购编号:邵财采计[2021]000308
目 录
********5">一、委托事项及服务范围.............................................................................................. 3
********6">二、交付成果与验收..................................................................................................... 4
********7">三、合同金额及支付时间、方式.................................................................................. 4
********8">四、甲方职责................................................................................................................. 6
********9">五、乙方职责................................................................................................................. 6
********0">六、知识产权................................................................................................................. 6
********1">七、保密........................................................................................................................ 6
********2">八、违约责任................................................................................................................. 7
********3">九、不可抗力................................................................................................................. 8
********4">十、通知和送达........................................................................................................... 10
********5">十一、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9
********6">十二、其它条款........................................................................................................... 11
********7">附件.............................................................................................................................. 13
甲方(委托人):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地址: 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行政中心附楼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法定代表人: 贺利平
乙方(受托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133*****1001.gif">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甲方”)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下就甲方委托乙方对【“数字邵阳”顶层规划编制服务项目】项目提供支撑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及服务范围1.1 本合同相关项目要求详见附件工作说明书(统称为“工作说明书”)。
1.2 乙方提供工作说明书中规定其责任范围内的服务(统称为“服务”),并在工作说明书中指定的场所实施服务。
1.2.1 工作说明书中的‘实施’类别服务,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由乙方负责工作说明书中规定的服务和列出的交付成果的管理和控制。
1.2.2 工作说明书中的‘协助’类别服务,是指乙方协助甲方的项目工作,但由甲方负责该类服务的整体管理和控制。
1.3 只有经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对服务范围进行调整。在双方授权代表就服务范围调整所导致的对费用和/或工作进度的影响达成一致并书面签字盖章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着手进行有关该项调整的工作。
1.4 乙方按照工作说明书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在不影响履行本合同乙方义务的前提下,乙方员工可以在甲方所在地和乙方的工作场所之间灵活分配项目成员的时间。
二、 交付成果与验收2.1 交付成果是乙方根据工作说明书的规定向甲方提供的文字作品或其他创作成果,例如程序、程序表列、程序设计工具、文档、报告、图表等。乙方将向甲方交付工作说明书中规定属于乙方责任范围内的交付成果。交付成果不包括商品化的软件或硬件,这类软件或硬件将按照双方另行签署的协议提供。
2.2 乙方应依据本合同附件工作说明书规定的时限出具交付成果,并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在服务交付完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交付成果的验收标准以工作说明书对交付件的内容描述为准。对交付件的验收应着重于对文档实质内容的验收,凡交付件实质内容符合工作说明书接受标准或者接受程序约定时,应予通过验收。如交付成果通过甲方的验收,双方应签署交付成果验收合格报告。
2.3 为避免发生争议,前述验收工作(不包括再次验收)均应当在乙方服务交付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与验收相关的付款义务。
2.4 乙方交付成果通过验收,视为甲方接受交付成果。如工作说明书中未规定验收标准或验收程序,则交付成果按照本条第2.3项之约定进行验收。
三、合同金额及支付时间、方式3.1 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合同总金额(含税):
合同总金额 | 人民币 | ¥: 998,000.00 元 |
大 写 | 计: 玖 拾 玖 万 捌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元 |
本合同适用增值税税率: 6 %
3.2 本合同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甲方按以下付款进度和结算方式进行合同款的支付:
序号 | 项目里程碑 | 项目进度 (%) | 支付比例 (%) | 结算金额 (元) | 付款期限 |
1 | 合同签订 | 0 | 30 | 299400 | 在本合同签署后【 7 】个日历日内付款,乙方收到款项后开始提供服务; |
2 | 里程碑2 | 80 | 50 | 499000 | 乙方递交初步项目成果经甲方考核后,双方共同签署项目进度确认报告,甲方确认无误后【 7 】个日历日内付款; |
3 | 里程碑3 | 100 | 20 | 199600 | 乙方递交项目成果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项目验收合格证书,甲方确认无误后【 7 】个日历日内付款; |
注:里程碑定义见附件工作说明书6.2章节
3.3 除非附件中另有约定,否则甲方应按时付款。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期限付款,乙方可以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3.4 乙方按付款里程碑请求付款时应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税务发票。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甲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等发票开立支撑信息。
3.5 甲乙双方应按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各自应缴税款。
3.6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与乙方之间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正式信函以及结算,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乙双方指定的地址和银行开户帐号。
乙 方 | |
名 称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
邮 编 | 518129 |
电 话 | |
传 真 | |
收款人名称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万科城支行 |
银行帐号 | ********2087 |
税务登记号 | |
联系人 | 魏建杰 |
联系人电话 |
3.7 若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则逾期付款处理见“第八章违约责任”。
四、甲方职责4.1 在本合同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及适于进行本项目服务的网络、工作环境,安排相关工作人员配合乙方的工作,并准备相应的搬运车辆、施工工具等必需物品。
4.2 为使甲方能顺利地获得乙方提供的服务,在甲方不是设备所有者的情况下,甲方应从设备所有者处获取授权,并在乙方提供服务之前,根据情况做到以下各项:1)遵从乙方所提供的对问题的分析和判断、以及请求服务的程序;2)妥善处理该设备中涉及的所有程序、数据和资源的储备;3)若设备放置的地点有改变,应及时通知乙方。
4.3 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4.4 如甲方对项目有修改意见,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因项目修改而需要对合同金额进行增减的,双方应另行协商。
4.5 审定验收乙方提供的项目成果并及时告知乙方验收意见。
五、乙方职责5.1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其所需资料的清单。甲方交给乙方的所有文字资料,乙方应妥善保存,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它目的。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有关资料交还甲方。
5.2 服务实施之前,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前期准备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并递交甲方进行审核。
5.3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4 保证其项目成果客观、真实、有效,并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5.5 为甲方提供的产品、服务及在甲方范围内进行的生产、服务活动须符合甲方在环保及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规定,避免对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六、知识产权6.1 双方在本合同生效或本合同下咨询服务开始之前,本合同下所提供的咨询服务以外,以及双方在咨询服务中运用其自身技术、经验,或公知技术与信息所获取或产生的技术成果,其全部知识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
6.2 在全部费用付清后,该知识产权约定归甲方所有。
6.3 本合同下,乙方运用甲方在咨询服务中提供的信息所开发的交付件,其著作权在甲方根据本协议付清全部费用后,归甲方所有,甲方在其著作权下授予乙方非独占的、非排他的、仅为履行其在本合同下义务所必要的许可。
6.4 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交付件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因甲方按照本协议使用项目交付件而发生或引起的任何索赔或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因该第三方索赔请求造成甲方直接实际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处理前述索赔请求过程中,甲方应给予合理配合,且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对该第三方索赔请求作出任何承诺。但以下情形下,乙方不承担任何担保与赔偿责任:
6.4.1 因甲方将交付件与任何非由乙方提供的产品或信息结合使用而发生或引起的索赔或纠纷;
6.4.2 因甲方对交付件作出的任何修改或不当使用而发生或引起的索赔或纠纷;
七、保密7.1 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它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它实体。
7.2 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7.3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7.4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7.5 除特别约定外,本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义务自合同终止之日起的5年后终止。
7.6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7.6.1 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的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它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7.6.2 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7.6.3 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7.7 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八、违约责任8.1 乙方违约责任:
8.1.1 如因乙方责任,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向甲方开工且超过30日时,则从第31日起,乙方每日按所涉及延迟开工部分服务款的0.5‰计算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延迟开工部分服务款的5%。
8.1.2 如因乙方责任,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工且超过30日时,则从第31日起,乙方每日按所涉及未完成部分服务款的0.5‰计算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金额不超过未完成部分服务款的5%。
8.1.3 无论本合同及相关合同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仅限于直接损失,对于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损失,利润损失或商誉损失等间接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无论本合同中的条款是否有相反规定,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总责任,无论是基于违约或侵权或其它,包括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甲方对作为标的物的服务所付金额的20%。
8.2 甲方违约责任:
8.2.1如甲方逾期支付合同款且超过30日,则从第31日起,甲方每日按逾期付款部分的0.5‰计算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此项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延迟付款金额的5%),并且本合同中乙方对甲方的各项服务日期作相应顺延。甲方逾期付款的情况下,乙方亦可选择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8.2.1 如甲方要求乙方修改已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设计的技术方案或报告,经乙方同意后进行修改,除服务期相应顺延外,由此引起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如因甲方没有做好前期准备,不能及时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乙方技术人员要求的必需资源和配合,则由此引起的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
8.2.2 如由于甲方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直接实际损失。
8.2.4无论本合同及相关合同是否有相反约定,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仅限于直接损失,对于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损失,利润损失或商誉损失等间接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无论本合同中的条款是否有相反规定,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总责任,无论是基于违约或侵权或其它,包括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甲方对作为标的物的服务所付金额的20%。
8.3 如守约方按上述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说明违约金或赔偿金额,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将违约金支付给对方;如违约方对违约金或赔偿金额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通知对方,双方应在收到对方的通知或答复后尽快协商明确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在双方就违约金或赔偿金金额达成一致后的10日内将违约金或赔偿金支付给对方。
8.4 在上述违约期的计算中,应扣除第九章中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延迟。
九、不可抗力9.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9.2.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9.2.2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9.2.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5日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9.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9.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十、通知和送达10.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传真,(C) 特快专递,或(D)挂号信件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
10.2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A)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B)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C)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2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它地区的,发出后第3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4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6日视为送达;
D)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3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它地区的,邮寄后第4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5日为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它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7日为视为送达。
10.3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自送达之日发生效力。
十一、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1.1 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1.3 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10日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双方一致同意,应且只能将争议提交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1.4 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1.5 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章依然有效。
十二、其它条款12.1 新闻发布及公告。除非法律规定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应无理拒绝或拖延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合同或任何相关事项予以发布或公告。本合同另有明确的约定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2.2 本合同包括附件《工作说明书》,合同中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12.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2.4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但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效力的,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2.5 本合同中项下的某些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条款、保密条款、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或有效期之后仍对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
12.6 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日”为工作日外,“日”均为日历日。
12.7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双方签字盖章日期不一致的,合同生效日期以较迟的签字盖章日期为准。有效期至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已履行完毕,并且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全部付款。
12.8 本合同正本一式柒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代理公司各执壹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任何重要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传真、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函之形式发送。
【本页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2022年 1月24日2022年 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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