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监管中心改造项目信息化设备采购合同公告

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监管中心改造项目信息化设备采购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GXCG-GK-********0065-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智慧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监管中心改造项目信息化设备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GXCG-********006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100吋高清显示器 其他显示器详见招标文件132880
2人脸门禁一体机 非接触式智能卡读写机详见招标文件15160
3高清半球摄像机 专业摄像机和信号源设备详见招标文件32538
4高清红外球式摄像机 专业摄像机和信号源设备详见招标文件11800
5办公终端 通用无线电通信设备详见招标文件322140
6门禁控制设备(含软件) 非接触式智能卡读写机详见招标文件11390
7人脸门禁一体机 非接触式智能卡读写机详见招标文件15160
8高清半球摄像机 专业摄像机和信号源设备详见招标文件21692
9高清拾音器 其他视频设备详见招标文件1655
10网络打印机 其他打印设备详见招标文件11920
11高清半球摄像机 专业摄像机和信号源设备详见招标文件21692
12高清拾音器 其他视频设备详见招标文件1655
13声光报警器 其他视频设备详见招标文件1190
14门禁控制设备(含软件) 非接触式智能卡读写机详见招标文件11790
15人脸门禁一体机 非接触式智能卡读写机详见招标文件15160
16监控网络键盘 其他视频设备详见招标文件14420
17可视对讲终端 其他视频设备详见招标文件11920
18高拍仪 其他视频设备详见招标文件1690
19时钟/温湿度显示屏 其他视频设备详见招标文件11128
20小间距LED大屏 其他显示器详见招标文件平方米9.22487738
更多明细详见附件:合同明细.xls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玖佰玖拾捌万零伍佰陆拾柒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一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采购合同签订后 45日内完成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采购合同签订后45日内完成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采购人指定地址。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按项目进度付款,签订合同后10天内支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项目验收合格后10天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预留合同金额的20%作为质保金,项目交付使用壹年后10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5%;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902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项目质保期满后10天内(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余款一次性无息付清。
4.2收款账户:长沙银行五一支行(智慧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2)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乙方按照招标文件的服务内容以及服务要求进行服务,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完成所有工作,提交成果满足甲方工作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项目验收除应满足国家强制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本合同5.3的条件。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1乙方将设备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由双方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检验设备外观是否完好、附件是否齐全,如产品品牌、名称,型号,数量等是否与合同清单相符。甲方确认无误后,可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但验收确认件仅为设备(或包装)表面完好无损的初步证明,并不因此影响甲方就设备质量而向乙方主张权利。

5.3.2乙方完成设备安装、系统调试后,由湖南省公安厅、长沙市公安局及甲方组织进行验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1)乙方能提供系统涉及软件使用权许可证明;

(2)系统具备招标文件及本合同附件2中所列全部功能;

(3)设备、系统符合《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意见》、《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标准》、《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标识标牌制作标准》、《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区系统对接工作规范》的要求;

(4)系统监控视频能按长沙市公安局的要求接入督察平台;

(5)系统能接入并兼容长沙警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系统数据能自动导入长沙警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系统运行过程稳定、无延迟;

(6)系统能接入甲方下属派出所的执法办案区监控视频,甲方能通过系统实时掌握下属派出所执法办案区的情况;

(7)系统操作界面简洁,易于操作;

(8)设备外观、安装符合甲方整体装修、装饰设计方案;

(9)从组织验收之日起两个月内,系统能稳定、正常运行,全部功能能正常使用,未出现严重故障。

5.3.3 验收过程中对硬件设备质量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整改直至合格,有关整改、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甲方指定一名熟悉本合同约定产品的工作人员全程参与,作为负责人负责双方的协调事宜和其它确认事宜.甲方负责人:,联系电话:.

6.1.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产品实施的相关业务需求信息、环境与场地。

6.1.3甲方配合乙方进行产品的安装、调试等实施工作。调试完毕后,甲方及时对交付的产品进行验收,如有外观瑕疵需当场通知乙方。

6.1.4甲方选定专业维护人员,接受乙方提供的相关培训;同时需根据乙方的培训进度,计划组织安排培训的时间和地点,为乙方培训人员提供便利。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指派有丰富经验的工程师作为技术经理,全权负责此合同产品实施的全部组织工作。乙方技术负责人:李跃辉 ,联系电话:153*****880

6.2.2乙方结合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甲方现场实际条件,制定对产品的测试方案并交甲方审定。

6.2.3乙方提供的产品软件不得有色情、反动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若该软件需要后期升级调试的,乙方需要提供免费的服务。

6.2.4系统接入的其他平台升级、更新的,乙方应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更新,确保系统能接入、兼容其他平台。

6.2.5乙方负责对甲方相关人员提供相关操作培训和技术培训直至甲方人员能够熟练操作该产品以及软件。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7.3.1甲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甲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7.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7.4.1乙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义务时,乙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7.4.2对于派驻现场的一切设施及办公用品乙方应加以保护,如有认为损坏或遗失,乙方应全额赔偿。

7.4.3乙方应按甲方工期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如因乙方单方原因导致项目未按期建设,乙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7.4.4质保期内因设备质量问题或乙方运维不当造成系统出现故障的:第一次出现超过48小时未恢复正常的,乙方退还本合同总金额的30%给甲方作为赔偿;第二次出现超过48小时未恢复正常的,乙方退还合同总金额的30%给甲方作为赔偿;第三次出现超过48小时未恢复正常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合同总金额;质保期内如出现超过120小时仍不能排除的故障,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

7.5.不可抗力

7.5.1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地震、台风、自然灾害等本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控制的情况,致使合同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取得有关主管机关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及时通知另一方。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原告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自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质保期

11.1.1整体项目从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叁年的质保期,质保期内软件免费使用、维护升级。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将向厂家购买,乙方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11.2售后服务

11.2.1系统维护:按照甲方要求定期维护。

11.2.2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11.2.3 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轻微故障8小时内排除故障,一般故障12小时内排除故障,重大故障48小时内排除故障。。

2)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备件。

11.2.4 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11.3培训

乙方除派技术工程师在安装现场对采购人指定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操作人员能掌握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能独立进行操作、日常测试维护外,并免费提供2名技术人员进行提高性学习(由甲方确定受训人员,双方商定时间),提供至少2次免费现场培训。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高新区谷苑路260号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14栋
法定代理人:肖向东法定代理人:邱建华
委托代理人:王腾委托代理人:吴凌飞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附件列表
  1. 附件一、分项价格表.pdf
  2. 中标通知书.pdf
  3. 附件二、产品功能参数.docx
  4. 情况说明.pdf
  5. 合同明细.xls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信息化设备 监管 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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