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宛区财【2020】114号)
南阳市宛城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宛区财【2020】114号)
一、项目编号:宛城政采谈判-2020-4 | ||||||
二、项目名称:宛城区2020年退化耕地治理土壤调理剂采购项目 | ||||||
三、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武汉农得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地址:洪山区文治街武昌府三期维佳星星大厦办公楼11-18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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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 ||||||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山东地宝土壤修复科技有限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行为,虚假承诺、响应招标文件。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是山东地宝土壤修复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采购文件对采购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 投诉人诉求:1、山东地宝土壤修复有限公司成交结果无效;2、从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依法追究山东地宝土壤修复科技有限公司隐瞒重大违法记录事实的行为、采取虚假承诺、谋取中标成交资格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记录。 经查,本机关认定以下事实。 投诉事项1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对该罚款已作出情况说明,根据相关规定需对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行政处罚,被投诉人办理不动产征地手续时因荣成市恒建建材有限公司被吊销才由其承担作出的处罚,本机关认为该处罚所处罚的行为不属于被投诉人经营中的重大违法行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技术参数2.3要求产品粒度1mm-4.75mm≥90%,而被投诉人提供土壤调理剂肥料登记证书(农肥2018准字9556)粒度1mm-4.75mm≥80%,投标产品技术参数与采购文件不符,本机关认为无效投标。该投诉事项成立。 本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谈判文件、谈判报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说明及证据材料、投诉事项专家评审意见等。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该事项不成立,驳回该事项投诉。投诉事项2成立已影响到成交结果,认定成交结果无效。因采购文件中存在排他性条款已影响采购公正的情形,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南阳市财政局或宛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10日 | ||||||
南阳市宛城区财政局 | ||||||
2022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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