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LCG-CS-F********0025-1 采购人(全称):湖南智谷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湖南智谷集团债权纠纷诉讼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YLCG-F********002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优惠率(%) | 1 | 湖南智谷集团债权纠纷诉讼服务项目 | 法律诉讼服务 |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 项 | 1 | 1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由基础费用和风险代理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费用20万,风险代理费用为执行回款的1%。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1-24 ——2022-12-31 3.2 履行地点:湖南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供应商的律师作为代理人,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进行一审、二审(如有)、执行(如有)、破产(如有)全过程法律诉讼程序;(2)进行被追偿人的财产线索跟踪,对接法院审判、执行、破产各阶段,根据证据及事实情况及时做好查封、冻结等诉讼保全手段推动追偿,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3)参与服务期内本项目有关采购人的会议、谈判,进行法律咨询、决策风险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服务;(4)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法律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基础费用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支付方式为甲方收到一审立案通知书后支付20%,甲方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支付至60%,甲方收到二审判决书后支付至85%(如有),甲方收到执行立案受理通知书后支付至95%(如有),余款待争议标的全部回款或湖南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完毕或注销完毕后支付;后续风险收费方式为案件执行总回款总额的1%,按季度按实结算后支付。基础代理费与风险代理费合计上限值不超过壹佰万元整(*******.00元)。 4.2收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枫林支行(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421)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供应商需指派律师参与证据的收集,做到证据充分有效,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的每一项程序进行,做到程序规范,法律依据充分。(2)供应商需指派专业诉讼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草拟执行申请书、收集证据、编制证据日录和证据说明、出庭听证、代领法律文书、与法院进行案情陈述并沟通汇报等。(3)供应商需指派丰富经验的律师参与活动中,供应商需指派专业方向诉讼律师,形成专业法律代理意见,寻求最有利的诉讼方案,做到法庭外准备充分,法庭上辩论有力,切实实现诉讼目的。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非经供应商指派的律师同意,采购人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事项的,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支付律师服务费条件;具备付款条件时,供应商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服务费。 2、采购方不得要求供应商律师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律师执业纪律办理案件,不得要求供应商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3、采购方逾期支付律师服务费的,应按应付款万分之一每日向供应商支付违约金。 4、本合同生效后,针对前期基本服务费,非经供应商指派的律师同意,采购方决定不起诉或撤诉,或者采购方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等,或者供应商指派的律师开始开展工作后采购方撤诉的,视为采购方已经实现了委托供应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追求的目的,采购方须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支付前期基本服务费。针对风险代理费,按执行总回款总额的1%,按季度按实结算后支付。 5、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协议一方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瘟疫、疫情等。若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协议双方对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不承担任何责任。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供事件详情及协议无法履行或需延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协议或延迟协议的履行。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6%(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切实履行自身义务,若出现违约情况,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8号 | 地址: | 银杉路31号绿地中央广场5栋28楼 | |